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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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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了法官的權責義務、擔任條件、管理機制。
權責義務
法官應當獨立或參加合議庭以審判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案件,辦理引渡、司法協助等案件,對辦理的案件負責。法官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法官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國家、社會、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法官應當保守國家、審判工作、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法官受法律和人民群眾監督。[1]法官享有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擔任條件
擔任法官應當具備以下學歷學位條件之一:
擔任法官必須從事法律工作累計滿五年,或者:
- 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的,放寬至四年;
- 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放寬至三年。
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法官審核。[2]
人民法院可以按需從實際執業不少於五年的律師或者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且從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法學教研人員等法律工作者中公開選拔法官。
管理機制
- 一般情況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其常務委員會任免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任免。
如果法官調出所任職人民法院,或是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抑或本人申請且經批准,其法官職務應當免除。對於經考核不能勝任職務,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或者退休的人員,也應當免除其法官職務。喪失國籍、違紀違法的法官,其職務當然免除。
法官不得兼任其他國家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營利性組織和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按照規定,法官之間有近親、姻親關係的不得是同一法院、同一審判庭、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直接上下級和同級。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所任職法院司法管轄區內擔任律師的應當申請任職迴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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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實行員額制管理,配額優先考慮基層人民法院和案件多的人民法院[5]。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分三等十二級。
人民法院設立法官考評委員會負責考核工作,按審判工作實績、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審判作風進行考評,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作為獎勵和懲戒的依據。
高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對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洩露秘密、違法違規辦理、變造損毀證據的法官給予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6]
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維護法官合法權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7]
不得任意將法官調離崗位,不得要求法官越職越權。法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不被打擊報復。[8]
法官實行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工資制度,定期增資,享受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獎金、保險和福利待遇。當前中國法官福利待遇存在工資整體偏低、地區差異大等情況,致使法院人才難進,人才難留,不利於推進法官的職業化建設。[9]
參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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