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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級行政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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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行政區劃,屬於地級行政區。地區行政公署,簡稱地區行署、行署,是地區的行政機構,屬於省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管理縣、自治縣和縣級市[1]。地區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領導人是「地區行政公署專員」。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作為特例,該地區下轄「區」。地區行政公署是現存的兩種行政公署之一,另一種為內蒙古自治區的盟行政公署。
歷史
明清以來,縣一直是行政體制中相對穩定的三級(或四級)行政區單位,地區即對應管轄數縣的府或州,下轄縣而不直管居民(即不直接編戶親民)。而地級市類似於明清時期的直隸州,即直接管理居民同時又下轄縣。在清朝末期至民國初期對應於「道」,但道轄域廣;之後改道制為行政督察區。
抗日戰爭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在中國共產黨的控制區(即根據地、解放區),行政層級為大區、行署、專署(即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專區行政公署,管轄的行政區稱為「專區」、「專員區」。)、縣四級;對應的中共地方組織分別為中央局(或分局)、區委(省委)、地委、縣委;對應的中共軍事組織分別為大軍區、軍區、軍分區、縣武裝委員會與縣大隊。例如,石家莊市東北的深澤、無極等縣在1938年5月起隸屬於新成立的晉察冀邊區政府冀中行署第二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對應的中共地方組織為晉察冀分局冀中區委二地委,對應的中共軍事組織為八路軍晉察冀軍區下轄的冀中軍區第二軍分區。需要注意的是,這時已使用「『地』委」這樣的機構名稱。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地方行政區劃為大區、省、行署、專署、縣共5級。略相當於明、清時期在省下設的道、府州、縣的行政層級。省人民政府約為兵團級,行署為軍級、專署為師級,縣為團級。對應的,在大區設一級軍區(如華東軍區),省設二級軍區(如浙江軍區)、行署管轄區設三級軍區(如新疆的南疆軍區),專署管轄區設軍分區。很多省不設行署,而是直接下轄專署。「市」包括大區直轄市、省轄市、行署轄市、專署轄市等多種情況。例如:湖南省湘西行署下轄沅陵、會同和永順三個專署共22個縣。
1950年1月,政務院通過《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各設專員一人,並得設副專員一至二人。專員公署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之派出機關。」[a]1952年起,陸續撤銷行署,改為省直轄各專署。1967年開始,陸續設立「地區革命委員會」,是一級正式政府。1970年代,「專區」陸續改稱為「地區」。與地區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分區改稱「地級行政區」,取代「專級行政區」(專區級行政區)。1975年《憲法》規定,地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革命委員會是其常設機關和地方政府。
1978年《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省革命委員會可以按地區設立行政公署,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由此標誌地區行署開始建立。[3]1982年,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42條規定,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其派出機關。[4]
1990年代至2000年代,中國各省區開始集中進行被稱為地市改革的行政區劃改革,分為「地市合併」和「撤地設市」兩種。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規定:「要調整地區建制,減少行政層次,避免重複設置。與地級市並存一地的地區,實行地市合併;與縣級市並存一地的地區、所在市(縣)達到設立地級市標準的,撤銷地區建制,設立地級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其餘地區建制也要逐步撤銷,原地區所轄縣改由附近地級市領導或由省直轄,縣級市由省委託地級市代管。」
截至2024年,124個原地區已經改成地級市,57個則併入到其他地級行政區。現存的地區行政公署已為數不多,這些地區被保留的主要原因是地區內沒有中心城市能輻射、吸引、帶動整個行政區內的各縣。最典型的例子是西藏的阿里地區,阿里地區行署駐地獅泉河鎮僅有12000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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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劃
地區行政公署不是地方人民政府,不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而是作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且不擁有地級市才有的財政權、行政決策權 、計劃權等[5]。但地區行政公署的職能近似於地級市與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中國共產黨在地區的地方組織稱為「地區委員會」,簡稱「地委」。與地級市的中共市委設有常務委員會不同,地委不設常務委員會。一個地區的地委委員的數量在10人左右,相當於地級市的市委常委。
地區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5],而是設立「某某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某某地區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區人大工委」,受省級人大常務委員會領導,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地區人大工委主要職能是檢查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對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執行情況,重要情況向派出機關報告。可見,地區人大工委並不能任免地區行政公署的領導人。行政公署的專員、副專員由省級人民政府任免。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檢察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員、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由省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地區不召開年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地區所轄各縣區市選舉出的上一級人大的代表直接參加出席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地區人大工委負責聯絡地區範圍內的省人大代表、指導地區所轄各縣區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工作。
地區的政協機構稱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某某省(自治區)委員會某某地區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區政協工委」,為省級政協派出機構。受省級政協和中共地區委員會的雙重領導,與各縣(市)政協委員會是指導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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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存的地區
已撤銷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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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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