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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茅利塔尼亞關係
雙邊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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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於1960—1965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茅利塔尼亞的相關事務由駐法國臺北代表處、駐普羅旺斯臺北辦事處共同管轄。[1]
政治

1960年11月28日,茅利塔尼亞獨立當日與中華民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諾克少設立中華民國駐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2]茅利塔尼亞則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大使。
1965年9月11日,與中華民國斷交。[2]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就茅利塔尼亞等23國[註 1]所提出的「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議案進行表決。最終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提案通過即成為正式決議,是為《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馬爾地夫、阿曼等3國未投票。代表中國正統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外交部長周書楷為代表,在表決之前數小時,於大會上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日後,中華民國政府將此決議稱為「排我納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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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2023年的兩國貿易項目如下:
出口至茅利塔尼亞的前10大項目為: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與附件;苯乙烯之聚合物;空氣泵或真空泵、空氣或其他氣體壓縮機與風扇;美容或化粧用品與保養品;機械零件;機器腳踏車與腳踏車裝有輔助動力者、邊車;滾珠或滾子軸承;傳動軸、曲柄、軸承、齒輪、滾珠、飛輪或滑輪、離合器或聯軸器;內科、外科、牙科或獸醫用儀器與用具;玻璃鏡,包括後視鏡等。[5]
自茅利塔尼亞進口的項目為:冷凍魚;軟體類動物;針織或鉤針織套頭衫、無領開襟上衣、外穿式背心與類似品;甲殼類、軟體類與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之調製或保藏品;特殊物品,含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積體電路;帚、刷、手操作之機械式地板刷、無動力拖把與羽毛撣帚、油漆擦與滾筒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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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前往茅利塔尼亞觀光或商務考察,可於抵達首都的諾克少-烏姆圖西國際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入境,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長。茅利塔尼亞亦開放申請電子簽證。入境須出示黃熱病的疫苗接種證明(黃皮書)。經茅利塔尼亞轉機無特殊規定。[7][8]
持茅利塔尼亞護照的茅利塔尼亞國民抵臺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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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29日):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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