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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
中華民國國軍參謀機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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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是中華民國國防部執行指揮中華民國國軍之特設機關,等於世界各國的總參謀部,也是國軍軍令系統的最高單位,其機關首長「參謀總長」更是國軍現役軍職最高職務。《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明定其為國防部部長之軍令幕僚(相當於軍令副部長)、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備戰需求、建議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備整備、部隊訓練、律定作戰序列、策定並執行作戰計畫及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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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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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2月6日,南京臨時政府始設立參謀部[1],直屬於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文[2],不屬內閣轄制[3]:21。參謀部由辛亥革命期間獨立各省派員組成[2],設有總長、次長等官。參謀部職責為:「協助臨時大總統統掌辦中央軍令」。參謀總長為黃興,大總統兼陸海軍大元帥,兵站總監黃興,作戰局長史久光,兵站局長黃郛,陸軍部總長黃興、次長蔣作賓,海軍部總長黃鍾瑛、次長湯薌銘[4]:24。參謀次長為鈕永建。
1912年5月13日,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改為參謀本部,部址設於北京西安門內路北(法文學堂舊址,早年由清政府購買建軍諮府大樓)[5]。5月15日成立,8月15日銓敘局編參謀本部職官表;總長黎元洪(兼),次長陳宦;初設第一至第六局,9月增制圖局,11月增第七局;1915年9月改為第一至第六局及制圖局[4]:24-25。1912年10月30日,臨時大總統袁世凱公布《參謀本部官制》,規定參謀本部直隸於大總統,「統轄本部及全國參謀將校,監督其教育,並管轄陸海軍大學、陸海測量、各國駐紮武官、軍事交通各事宜」[6]。設有參謀總長,為特任官,由上將或中將出任;次長為簡任官,中將或少將。內設有七個局,每局設有局長、高級副官、科長、科員等[1]。袁世凱為指揮聯繫全國之軍隊,1912年4月22日在總統府內置軍事處,處長馮國璋,顧問官蔣翊武、孫武、張振武;1914年5月12日裁[4]:25。1914年5月1日,袁世凱公布「中華民國約法」,廢軍事處,設「陸海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統率全國陸海軍;設第一至第三所主任及總務廳,辦事員:黎元洪(副總統兼參謀總長)、段祺瑞(陸軍部長)、劉冠雄(海軍部長)、蔭昌(侍衛長)、薩鎮冰、王世珍;1916年6月10日黎元洪下令裁撤[4]:25。袁世凱主政時,因為直接指揮軍隊,故參謀本部沒有實權。袁世凱逝世後,參謀本部更為無權,參謀總長、次長及下屬職員任免,以及各師、混成旅參謀人員任免不再受參謀本部控制,各實權機構對前線軍隊混亂指揮,影響參謀本部行使職權。1916年6月陸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裁後恢復總統府內置軍事處,1924年11月裁撤[4]:25。1924年11月22日至1926年4月20日,軍事處改為軍務廳[4]:26。1927年6月18日至1928年6月7日,張作霖為陸海軍大元帥,軍令、軍政合設軍事部,總長何豐林,初改參謀本部為參謀署、陸軍部為陸軍署、海軍部為海軍署、新設航空署[4]:26。1927年7月12日,陸軍部與海軍部合併成立軍事部,並把航空署以及不屬於內閣管轄的參謀本部合併歸一[3]:114。參謀本部改為軍事部參謀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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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8月31日,國會非常會議通過《軍政府組織大綱》,設大元帥府參謀處,下設參謀總長一人,參謀次長二人,陸、海軍參謀若干人。1920年8月,第一次護法軍政府撤銷;11月29日,第二次護法軍政府在廣州恢復。1921年4月7日,國會非常會議通過《中華民國政府組織大綱》;5月5日,軍政府撤銷,設置總統府參謀部。[3]:1221923年3月2日,陸海空軍大元帥大本營正式成立,設參謀處參謀長。[3]:1231925年7月6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成立[3]:134,下設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參謀部。
國民革命軍北伐完成後,1928年11月10日,再改為國民政府參謀本部,職掌國防用兵及陸地測量事宜。[3]:260參謀本部設參謀總長一人,上將或中將銜,參劃軍機,執掌國防用兵各計劃,綜理部務,統率全參謀人員,「監督其教育並管轄陸軍大學等學校」[3]:260。設參謀次長一人,中將銜,協助參謀總長辦理部務。[3]:2611937年7月7日,盧溝橋事變爆發。1939年初,參謀本部和軍事委員會第一部合併為軍令部,變成軍事委員會軍令部。[3]:2531945年8月,八年抗戰結束,軍事職權陸續回歸行政院軍政部。1946年6月,改為國防部參謀本部。
1970年至2001年《國防部組織法》修正前,參謀總長實為中華民國國軍實際軍令執行者。2001年制定《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後,明定其為國防部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配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國防部組織調整,於2012年12月12日制定《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參謀總長降編為二級上將(除非承平時期或戰爭時期有重大功績才能晉升為一級上將),副參謀總長降編為中將。
組織編制
國防部參謀本部(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7]
- 人事參謀次長室(聯一):人事整備處、人事管理處(陸軍)、人事勤務處(空軍)、人才培育處(陸軍)
- 情報參謀次長室(聯二):情報政策整備處(空軍)、國際事務處(海軍)、聯合情報研析中心(陸軍或海軍)
- 中將次長一人(空軍)
現任聯二次長:謝日升 空軍中將
- 少將助理次長一人(海軍)朱惠民
- 少將處長、主任
- 少將助理次長一人(海軍)朱惠民
- 中將次長一人(空軍)
- 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8](聯三,輔聯五):作戰整備處(海軍)、聯合作戰處(陸軍)、防空暨資戰處(空軍或陸軍)、戰情中心(空軍)
- 後勤參謀次長室(聯四):後勤綜合處、軍品整備處(海軍)、後勤管理處(陸軍)
- 中將次長一人(海軍)
現任聯四次長:李鳳翔 海軍中將
- 少將助理次長一人(空軍)林正忠
- 少將或上校處長
- 少將助理次長一人(空軍)林正忠
- 中將次長一人(海軍)
- 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聯六):資安暨網戰整備處(陸軍)、電子暨電戰規劃處(空軍)、指管通情系統處、通信資源綜合處、軟體暨資訊發展中心
- 訓練參謀次長室(聯七):軍事訓練處(陸軍)、聯合戰力訓練處(陸戰隊)、訓練資源管理處(陸軍)、聯合作戰演訓支援中心(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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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 中將局長一人(陸軍)陳明華
- 少將副局長一人(陸軍)
- 少將執行長(陸軍)
- 少將副局長一人(陸軍)
- 中將局長一人(陸軍)陳明華
-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 中將主任一人(海軍)郭治國
- 少將副主任一人(陸軍)
- 中將主任一人(海軍)郭治國
- 國軍聯合作戰指揮中心
- 少將主任一人(空軍)
- 上校副主任一人
- 少將主任一人(空軍)
負責執行軍隊指揮,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得編配參謀本部。
執行軍隊指揮,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負責執行指揮中華民國憲兵部隊)
- 中將指揮官一人
- 少將副指揮官一人
- 中將指揮官一人
-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負責執行指揮資通電軍部隊)
- 中將指揮官一人
- 少將副指揮官一人
- 中將指揮官一人
參謀本部法理軍隊指揮權之討論
总结
视角
根據現行國防法第八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9],可以看出中華民國總統指揮軍隊的權力。然而,所謂的「責成」國防部長,及「命令」參謀總長卻成為一道法律及實務上的困擾。2000年 1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新版《國防法》與《國防部組織法》(俗稱國防二法),旨在重構國防組織及實現文人領軍之現代組織內涵,也成為解嚴以來邁向法治化的一大改進[10]。截至2024年,《國防法》於2012年6月6號最後一次修正[11],《國防部組織法》、《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則2021年最後一次修正[12][13]。國防法第13條明文列出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長之『軍令幕僚』,但是,同條也列出其受部長之命令並負責『軍令指揮軍隊』[14]。這裡帶出了現行體制的問題:國防部長身為文官人員且僅能行使行政上之『命令』,參謀總長身為最高『軍令』首長,負責指揮軍隊,但在法理上卻又受到非軍事背景出身之國防部長制約,形成難解之法律疑問。除了法律疑義,在實務軍事指揮上也備受質疑:
根據戰區作戰概念,參謀本部戰時為中央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而各作戰區在其指揮下,指揮轄屬作戰區軍種部隊進行防衛作戰;其屬中央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轄屬之一環。有論者謂,國防二法施行後,平時各軍種司令部隸屬國防部,各軍種部隊受轄屬軍種司令部指揮;軍種部隊受所屬軍種司令部影響,乃存有之事實。參謀本部之法定職掌,戰時能否整合各軍種能力,進行三軍聯合作戰,容有疑義。另國防部對各軍種司令部所屬之機構,作戰部隊「得」編配參謀本部之適用範圍及編配時機,國防相關法制並未明定,若於戰時始以命令臨時編配,顯難建立指揮倫理及默契 。[15]
以上是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針對現行作戰區及參謀總長的指揮權進行討論。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對參謀總掌指揮權的尷尬處境有更深刻的分析。
...此次國防法第十三條已明白規定參謀總長為部長的軍令幕僚,承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已經明白的確定了部長與總長之間的上下隸屬關係。雖然就體制明確性而言,總長應不只是部長的「軍令幕僚」,而是「軍令幕僚長」,但此立法瑕疵,不應模糊部長對總長的絕對指揮權。...
...我國國防法雖然在第八條規定總統統帥全國陸海空軍,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由此條文,似乎可看出立法者已剝奪了總統直接行使統帥權,而「直接責成」國防部長。但此「直接責成」是否為「直接授權」之意?究竟總統能否撤回此授權,而直接行使指揮?顯然至為模糊。以法理而言,此直接責成,乃法定的強制授權而言,因此,總統的指揮軍隊權限,已成為形式意義。...
...以國防法將軍隊指揮權「責成」國防部長,以及在二個條文(第八、十三條)明白規定總長係依國防部長之命令負責指揮軍隊,固然已清楚的確定了部隊實際指揮仍為總長,但部長在必要時,可接掌此權限。惟以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防部長為行政院長之部屬,基於「行政一條鞭」原則,行政院長既為國防部長之長官,國防法卻未將行政院長列入國軍指揮的體系,形同局外人。顯然忽視了「內閣一體」以及行政組織金字塔的特性...[16]
由上述可知,在現行國防法規上,還有待討論及完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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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參謀總長
以下列出歷任參謀總長:[17]
-
1947-1950年的參謀總長旗
-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初期的參謀總長旗
歷任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歷任總士官督導長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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