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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
臺灣選舉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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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由公民以普通選舉原則、平等原則、直接選舉原則、無記名投票原則投票,投票制度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現任第十一屆立法委員已於2024年2月1日上任。
現行選制
根據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5年的七次增修,自2008年選出的第7屆立法委員起,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為113席,且任期為4年,無連任限制。
立法委員選區依各縣市人口多寡改制,約20~30萬選舉人為一區,縣市人口數50萬以下單獨一個選舉區。嘉市、花蓮縣、台東縣及3離島縣市因為人口過少保留一席。
其中:
- 區域立法委員:73席,由單一選區直選產生(即一個選區僅選出一名立委),選舉方式採相對多數制(即得票最多者當選,無需過半)
- 原則上以人口比例分配,但是每個縣市至少選出1席立委。[3]
- 原住民立法委員:6席,由「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個複數選區選出,仍然採原先之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每個選區得票前三名者當選。
- 區域立法委員與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民不會重疊,原住民身份選民選舉原住民立法委員,一般身份選舉區域立法委員。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席,由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政黨得票比例按最大餘額方法分配席次,政黨得票率須達到5%方可獲得不分區席次。各黨當選名單中需有1/2婦女保障名額(假設在不分區中某政黨當選17席,便需要有9席為女性不分區立委)。不雙重提名。
- 如果發生多餘選票的狀況,會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與第六項規定會直接以缺額辦理,另外,因為婦女當選名額不能少於二分之一(但政黨不分區名單之婦女候選人名額不受限制),也因此,若是該政黨的婦女候選人無法填補所分配到的婦女保障席次,也以缺席辦理;但由於政黨不分區席次僅佔全體席次的30.08%,加上沒有雙重提名規則以及各政黨都會提名多於預測席次的候選人數,以避免候選人或當選者因故放棄遞補或辭職,因此缺額情形從未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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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區劃分
立法院於2014年8月19日修法,將選舉區之劃分改為10年檢討一次。2007年進行首次選舉區劃分,於2017年檢討。
- 不分區與僑選合併,並且制定出保障名額。
以改制前的2004年為例:
- 區域席次分成29選區:25複數選區、4單一選區。(共有168席)
- 原住民席次:8席,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各4席複數選區。
- 全國不分區:41席,以區域黨籍候選人總票數來分配。
- 僑選席次:8席,以區域黨籍候選人總票數來分配。
為新台幣20萬元
- 區域席次為得票數未達「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區選舉人之商」的10%者會被沒收),但是仍較日本低(300萬或600萬日圓(比例代表),大約新台幣85萬或170萬,但是為「有效票總數」的10%)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未當選者會被沒收。但是日本標準更高(600萬日圓,但是為「歸還保證金時,為當選人數×2×600萬」,即當選名單過半席次全還)
席次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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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選區變化
制度漏洞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只有任期限制而無連任次數限制。可能會出現因立法委員長期連任導致立委政治影響力過大,進而導致立法委員選舉被操控,甚至出現「民意代表不代表民意」,並較易產生腐敗。假如能夠讓立法委員只能任兩屆(無論前後兩次任期是否連續)就能規避這一問題。這一漏洞,在同樣實行民主制度的美國同樣存在。[8][9]
注釋
參考文獻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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