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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區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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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立法院現有113席立法委員,而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區則包含73個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區、2個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和1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依1947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政府於同年3月31日制定公布《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並於1948年舉行了立法委員直選。此後由於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中央民意代表無法如期進行全面改選,二十餘年不曾舉辦立委選舉,直至1969年才制訂《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並在臺北市臺灣省舉辦了第一次立委增選[1][2]1972年,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動員戡亂時期僑選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遴選辦法》,使臺澎金馬地區得以三年舉行一次中央民意代表增額選舉,不需受到憲法限制。[3][4][5]:901980年公布了《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此法適用於包括立委選舉在內的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並以《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辦法》取代《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6][7]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亦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憲法增修條文》通過,使得中華民國之中央公職人員能僅由自由地區之國民選出,立法委員在1992年進行了全面改選。[8][5]:952008年立委席次從原先的225席減為113席,並改為四年舉行一次選舉。[9]2019年中央選舉委員會對部分區域立委選區進行重劃,並於2020年首次實施。[10][11]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共有113人,任期4年,以並立制單一選區兩票制選出,連選得連任。直轄市共73人;山地原住民選舉區平地原住民選舉區各3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共34人,並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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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區

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區的設置可追溯至1948年第一屆立委選舉,由中華民國全國47個省和直轄市、蒙古各盟旗、西藏等地選出659名立法委員,其中省和直轄市的立委以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選出,選舉人數則以「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名,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名」作為標準。[5]:87, 981969年第一屆增選立法委員選舉是遷台後首次舉辦立委增選,並分別在台北市、臺灣省第一選區、臺灣省第二選區選出11名增選立委。[2]1972年第一屆第一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中選區增加到8個(臺灣省6個,臺北市1個、福建省1個),亦是政府遷台後首度將金馬地區納入立委選舉;應選名額則改為「自由地區之省及直轄市,其人口在二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二百萬者,每滿七十萬人增選一人;一部份為自由地區之省選出一人」,並依此選出27名區域立委。[15][7][5]:90-911979年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並在1980年第一屆第三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中被劃為獨立選區;選舉法源則依《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辦法》規定:「台灣省及台北市、高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一百萬以下者五人,其超過一百萬人者,每滿四十萬人,增選一人;福建省選出者,一人。」依此計算,該屆選舉共選出52名區域立委。[16][17][5]:931989年《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進行修正公布,將原先依人口增加的區域立委名額改為定額(共79名),且臺灣省底下的21個縣市皆被劃為獨立選區,擁有獨立的代表席位;臺北市和高雄市則各被劃為兩個選區。[18][5]:93-94

自1992年第二屆立委選舉起,共選出119名區域立委,福建省劃分為金門縣與連江縣兩個選區;1995年第三屆立委選舉選區範圍和第二屆相同,區域立委名額則增加到122名。[19][20][5]:95-961997年7月,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進行了第四次增修,按此規定,隔年第四屆立委選舉的總席次改為定額225席,區域立委總數則為168席,每縣市至少一席;而除了台北縣被分為三個選區以外,其他選區範圍不變。[21]第五屆(2001年)和第六屆(2004年)區域立委的選區範圍承襲第四屆的選區範圍和總席次,僅各選區名額有所變動。[22][23]

2004年8月,立法院提出第七次憲法修正案,隔年6月經任務型國大代表複決通過後實施。[24]修憲過後,區域立委改以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選出,全國共計73席,每縣市至少一席立委,剩餘名額則以直轄市、縣市人口數(不包含原住民人口數)依次分配;若該直轄市、縣市的區域立委名額多於一人,則應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同額選舉區。[25][5]:101-102此外,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自2008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十年重新檢討一次。最近一次選舉區變更於2019年初公告,臺南市及新竹縣各增加一席,高雄市及屏東縣各減一席;新的選舉區於2020年第十屆立委選舉實施。[10][11][26]

以下列表列出各區域立委選區的人口數、選舉人數、面積(平方公里)、選舉人密度(人/平方公里)、選區範圍、現任立委及其黨籍、地圖等資料。新北市第一選區是全國人數最多的選區,選舉人數達38萬人,連江縣選區的選舉人數僅約1萬人,是選舉人數最少的選區。面積最大的是四千餘平方公里的花蓮縣選區,最小的選區則是7.67平方公里的新北市第九選區;此外,面積最小的十個選區皆位於臺北市新北市。新北市第九選區是選舉人密度最高的選區,臺東縣則是密度最低的選區。73席區域立委中,中國國民黨得到36席,民主進步黨得到36席,以無黨籍身分參選者得到1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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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區域立委選舉區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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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除選舉區(現無相同範圍)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自1972年第一屆第一次增額立委選舉開始設置。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自由地區山胞選出者一人」。[5]:91-92[15]1980年第一屆第三次增額立委選舉則分為平地山胞、山地山胞兩選區各一席。[5]:93[16]1989年第一屆第六次增額立委選舉增加至四人(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各二人),1992年第二屆立委選舉增加至六人(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各三人)。[5]:94-95[18][19]1994年,山胞正名為原住民,山胞選區亦從1995年第三屆立委選舉起改名為原住民選區。[5]:96[60][20]1998年第四屆立委選舉起增加至八人(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各四人),直到第七次修憲後的2008年第四屆立委選舉降為平地、山地原住民各三人。[5]:97, 101[12]

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皆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境為選區範圍,各地具有原住民身份的國民皆能成為該選區的選舉人,選區的當選人也必須具有原住民的身份;選舉採用複數選區制,選區中獲得前三高票的候選人即為當選人。[5]:80[61][25]而平地、山地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若本人或其尊親屬在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則為山地原住民;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者則為平地原住民。[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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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前身包括職業團體代表、僑選代表和全國不分區代表,前二者從1948年第一屆立委選舉開始設置。[5]:88職業團體可細分為農業團體、漁業團體、工人團體、工商業團體、教育團體以及自由職業團體六種選區,在第一屆選舉中共有6個選區、89席名額。[63]1972年第一屆第一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則改以不分設省市名額的方式選出8名,1980年(第一屆第三次增選)增至16名,1989年(第一屆第六次增選)再增至18名;1992年第二屆立委選舉廢止。[5]:92-96

僑選代表在第一屆立委選舉時將全世界規劃成15個選舉區,選出19位立委,然而實際到任者不到半數[64][5]:85;第一屆第一次增選之後則分為5個選舉區,選舉制度改採用總統遴選,而非人民投票產生。[5]:84-85第一屆第三次增選起,選舉區增加至9個(包括第一區至第八區以及「不分區」)。第二屆立委選舉開始,僑選代表產生方式改依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按照政黨在區域選舉中的得票率分配席次),並規定政黨當選5人以上者,其中應有至少1名女性;第七屆起與不分區代表合併。[65][19]

全國不分區代表增設於1992年第二屆立委選舉,選區範圍為全國,以比例代表制選出(按照政黨在區域選舉中的得票率分配席次);席次計算方式則採用最大餘額法黑爾數額[5]:85第七屆起,不分區代表與僑選代表合併,並維持比例代表制和席次計算方式,但引進單一選區兩票制,得票率大於5%的政黨可以參與分配不分區席次,全國總共選出34席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區亦是目前唯一設有婦女保障名額的選舉區,婦女在各政黨的當選名單中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否則婦女候選人應依順位依序遞補。[66][25][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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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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