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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蒙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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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蒙協約是1912年俄羅斯帝國與外蒙古簽訂的條約[1],俄文版稱之為俄羅斯與蒙古關於外蒙古自治的協定(俄語:Соглашение между Россией и Монголией об автономии Внешней Монголии)[2],而在條約的蒙古文版本中直接使用「蒙古·兀魯思」稱呼外蒙古,這也是蒙古恢復獨立以來首次使用「蒙古國」的國號簽署條約[3]。

背景
辛亥革命爆發後,喀爾喀蒙古各部於1911年12月宣告獨立並驅逐清朝官吏,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亦於該月29日登基為蒙古皇帝。清帝退位後,中華民國北京政府試圖武力收復外蒙古,但是被俄羅斯帝國阻撓。1912年6月19日,俄國駐華公使瓦西里·庫朋斯齊約見中國外交總長陸征祥,就外蒙古問題提出俄國方面的立場,俄國希望自己能成為外蒙古與中國之間的調停方,而且中國方面應該承認外蒙古的自治地位[4]。陸征祥表示外蒙古問題為中國內政,沙俄方面不應該插手。俄羅斯帝國於是打算與外蒙古博克多汗國單獨簽署協議[1]。
簽訂
沙皇俄國全權代表伊萬·廓索維茨於1912年10月4日抵達京都庫倫,談判前俄方事先準備好了與蒙古人的條約草案。廓索維茨與蒙古政府首腦那木囊蘇倫、內務部大臣達喇嘛·車林齊密特、外交部大臣杭達多爾濟、財政部大臣察克都爾札布、軍事部大臣棍布蘇倫、司法部大臣那木薩賴舉行會談。雙方在談判中均堅持了自己的立場,經過一個多月的爭論才達成協議[5]。
1912年11月3日,外蒙古與俄羅斯帝國正式簽署《俄蒙協約》及附屬「商務專條」。《俄蒙協約》及其所附「商務專條」規定俄羅斯帝國政府支持外蒙古自治;俄羅斯帝國政府幫助外蒙古訓練軍隊;中國軍隊不准進入外蒙古、華人也不能隨意移民外蒙古;俄國人在外蒙古境內享有各種諸如定居、經商、開礦、築路等各種權利[6];其他外國人在外蒙古的權利不能多於俄國人的權利;未經俄羅斯帝國政府允許,外蒙古政府不得與中國或外國簽訂損害《俄蒙協約》的條約;俄國人之進出口商品一律免稅[1]。
反應
1912年11月7日,中國駐俄公使就蒙古政府私自與俄國訂立協約一事向俄國抗議,並指控俄國干涉中國內政。同時中國政府照會俄國駐華公使,表示蒙古為中國領土,蒙古當局無權與外國簽訂條約,而且中國政府不會承認《俄蒙協約》[1]。沙俄政府表示如果中國方面拒絕承認《俄蒙協約》,日後俄國可能會完全承認外蒙古獨立。11月30日,中俄開始在北京就《俄蒙協約》談判。1913年11月5日,中國與沙俄簽訂了《中俄聲明文件》。《中俄聲明文件》承認《俄蒙協約》有效,中國方面同意外蒙古自治,沙俄承認外蒙古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1915年中俄蒙三方在恰克圖簽訂的《中俄蒙協約》,即以《俄蒙協約》為基礎[5],此後俄羅斯帝國繼續承認中華民國對外蒙古的宗主權,北洋政府繼續承認外蒙古的自治以及俄國在外蒙古的各種特權[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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