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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戰戰爭罪犯名單

中共单方面拟定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战犯清算名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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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戰戰爭罪犯名單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中國共產黨方面聲稱應「由全國各界根據實際情形提出」的戰爭罪犯的名單。全部名單一直未擬就,僅由新華社兩次發表了戰爭罪犯提名。

新華社於1948年12月25日及1949年1月26日分別以「陝北某權威人士」及「國民黨統治區人民」的名義提出了一些由中國共產黨方面擬定的重要的戰爭罪犯,主要為當時南京方面的特要員及其重要支持者。這些戰爭罪犯為中國共產黨單方面公布,並認為是「國人皆曰可殺」[1]

國共內戰期間直至1949年後,除被俘、投誠、起義及自海外回歸中國大陸者外,由中國共產黨方面認定的戰爭罪犯的概念,除在1949年1月至北平和談中受到中華民國政府方面的承認外,其後未再被中國國民黨中央、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國軍中統軍統等特務機關的領導人及親國民黨的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的領導人和文化人士胡適于斌等所接受。

應當注意的是,中國共產黨方面對全體上述戰爭罪犯的正式稱呼並非「國民黨戰犯」,況且他們並非都為中國國民黨籍人士,例如其中張君勱王雲五曾琦等均為其他黨派或者無黨派人士。對於這些所謂「戰犯」,中國共產黨方面的用詞十分講究。 1947年7月7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布的「七七」紀念日對時局口號時,使用的措辭是「破壞停戰協定發動反革命內戰及在戰爭中殘殺人民的戰爭罪犯」;而10月1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發表雙十節宣言時,稱他們是「以蔣中正為首的內戰罪犯」,其中首要者即「蔣中正、宋子文孔祥熙陳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及其他首要戰犯」;新華社陝北1948年12月25日電稱之為「戰爭罪犯」,首要者為「頭等戰爭罪犯」;新華社陝北1949年1月26日電又補充了一批「重要戰犯」。在1959年9月17日,國家主席劉少奇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及其後歷次對這些「戰犯」的特赦中,被特赦的國共內戰中所謂的「戰爭罪犯」的正式名稱皆作「原屬於蔣中正集團的戰爭罪犯」,與其相提並論的是「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戰爭罪犯」、「日本戰爭罪犯」[2]。自中國共產黨方面而言,「蔣中正集團」是該批「戰犯」的歸屬,也突出體現了其「非法」的性質。從1959年至1970年代的歷次特赦的用詞看,這是中國共產黨自第二次國共內戰起長期堅持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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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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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1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發布的《懲處戰爭罪犯命令》,提出「首惡者必辦,協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

國共內戰中戰犯的稱謂在中共正式文告中的第一次出現是在1947年7月7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布的「七七」紀念日對時局口號中。該文告提到「……懲辦一切破壞停戰協定發動反革命內戰及在戰爭中殘殺人民的戰爭罪犯,緝拿這些罪犯交人民法廳審判……」。同年10月10日,當時中共領導下的人民解放軍總部發表宣言(雙十節宣言),宣布了解放軍的政策,其中提到「逮捕、審判與懲辦以蔣中正為首的內戰罪犯……沒收蔣中正、宋子文、孔祥熙及陳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及其他首要戰犯的財產,沒收官僚資本……」,這個宣言已經初步的確定了頭等戰犯的名單。1948年11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以總司令朱德、副總司令彭德懷的名義發布《懲處戰爭罪犯命令》,提出了戰犯的構成條件。

在中共的正式文告中出現戰犯稱呼之後的大約兩年的時間內,在報道中可見在人名前冠以戰犯的用法,例如1949年1月12日,《人民日報》有一篇報道,標題為「戰犯傅作義作惡益甚 在平津殺人又放火決心大破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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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名

1948年12月27日,《人民日報》刊登了題為「陝北某權威人士談戰犯名單問題 蔣中正等應列為頭等戰犯 全國身受戰禍的人民均可酌情提名」的專欄文章,全文如下:[1]

陝北某權威人士談戰犯名單問題 蔣中正等應列為頭等戰犯 全國身受戰禍的人民均可酌情提名
新華社陝北二十五日電】此間各界人士談論戰爭罪犯名單問題。某權威人士稱:全部戰爭罪犯名單有待於全國各界根據實際情形提出。但舉國聞名的頭等戰爭罪犯,例如蔣中正李宗仁陳誠白崇禧何應欽顧祝同陳果夫陳立夫孔祥熙宋子文張群翁文灝孫科吳鐵城王雲五戴傳賢吳鼎昌熊式輝張厲生朱家驊王世傑顧維鈞宋美齡吳國楨劉峙程潛薛岳衛立煌余漢謀胡宗南傅作義閻錫山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杜聿明湯恩伯孫立人馬鴻逵馬步芳陶希聖曾琦張君勱等人,則是罪大惡極,國人皆曰可殺者。應當列入頭等戰犯名單的人,自然不止此數,這應由各地身受戰禍的人民酌情提出。人民解放軍為首先有權利提出此項名單者。例如國民黨第十二兵團司令黃維在作戰中施放毒氣,即已充分地構成了戰犯資格。全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皆有權討論和提出戰犯名單。

此次被提名者共有43人(並不包括黃維),即四十三名頭等戰爭罪犯。這四十三人不僅限於中國國民黨人士,其中的張君勱曾琦王雲五等人均非國民黨員。1948年12月30日,毛澤東為新華社寫新年獻詞〈將革命進行到底〉稱:「中國人民決不憐惜此蛇一樣的惡人」。1949年1月5日,毛澤東在為新華社寫之評論〈評戰犯求和〉一文中稱:「國民黨匪幫將告滅亡,一切大中小戰爭罪犯將捉拿治罪」。1949年1月10日,杜聿明中國人民解放軍俘虜,他也是這四十三名頭等戰爭罪犯中被俘獲的第一人。1月14日,〈中共中央毛澤東主席關於時局的聲明〉向南京政府提出八項和平條件,首條乃是:懲辦戰爭罪犯。1月25日,中共發言人針對南京政府公佈之北上和談代表名單發表談話稱:「彭昭賢是主戰最力的國民黨CC派的重要幹部之一,人們認為是一個戰爭罪犯,中共方面不能接待這樣的代表。」1月27日,《華商報》以頭版頭條刊出新華社陝北廿六日電,以「陝北觀察家」之名義指責南京政府「希望取得三個月喘息時間,整編和新編幾十個師,以備再戰,此項密令已由戰犯顧祝同發出……中國第二名戰爭罪犯美國傀儡李宗仁和南京其他偽裝主和的人們……正在散佈對於八項條件的荒謬曲解,他們說:『蔣中正既已去職,政府刻正等待共方表明對於載在他們的戰犯名單上的其他四十二名戰犯的意圖』……如果想要依靠玩弄花樣來取信於人民,那是徒然的,只有他們實實在在的執行了八項條件的第一條的第一步,即將戰爭罪犯們加以扣留交給人民政府審判,他們才有因將功折罪而獲得人民寬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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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提名

1949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在致劉伯承陳毅鄧小平饒漱石張雲逸粟裕譚震林陳賡諸同志,華東人民解放軍中原人民解放軍的全體同志們的《熱烈祝賀徐蚌會戰勝利結束》的電文中,強調了對戰爭罪犯以及其他罪大惡極的幫凶們的追捕:[4]

《熱烈祝賀徐蚌會戰勝利結束》(節選)

  在這裡有一件事要告訴你們:不論和戰,戰爭罪犯是必須拘捕的。我們的八個和平條件的第一個,就是懲辦戰爭罪犯。現在南京城內尚有頭等戰爭罪犯蔣中正李宗仁孫科何應欽吳鐵城王世傑戴傳賢張群陳果夫陳立夫翁文灝王雲五張厲生朱家驊顧祝同劉峙余漢謀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湯恩伯陶希聖及其他罪大惡極的幫凶們,例如胡適鄭介民葉秀峰等人,企圖繼續作惡。你們現在就應偵察他們的動向,以便你們在不論是和平開進或者戰鬥解決時,能夠不失時機,一律拘捕,交給人民法庭判罪。一切在逃之戰爭罪犯,即使逃到天涯地角,亦須窮追務獲,歸案法辦,決不寬恕。而對於其他在偽黨偽政府系統內服務之絕對大多數人員(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則應採取寬大政策,免予追究,並可分別優劣,量材錄用,轉為人民政府服務。對於那些過去犯有罪咎,現已徹底悔悟,願從偽方自拔來歸,或願於偽方不願和平解決時裡應外合協助我軍攻城殲敵者,應即准予將功折罪,並得依其情況酌予獎勵。總之,你們應按照人民解放軍總部早已宣布的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三項原則,妥為辦理,不縱不濫,以竟全功。

1949年1月27日,《人民日報》以「國民黨統治區人民歡迎毛主席聲明 紛紛討論戰犯名單 認為尚有許多重要戰犯被遺漏」為題,轉發新華社電。[5]這次公布的提名從形式上貫徹了1948年12月25日新華社電指出的「全部戰爭罪犯名單有待於全國各界根據實際情形提出」的精神,通過人民提議的方式增加了一批戰爭罪犯。

國民黨統治區人民歡迎毛主席聲明 紛紛討論戰犯名單 認為尚有許多重要戰犯被遺漏
新華社陝北二十六日電】中國共產黨所提出的八項和平條件,受到了國民黨統治區人民的廣泛歡迎。登載了中共中央毛澤東主席十四日聲明全文的上海某報,一天銷售了十二萬份。工人,學生,市民和中下級公教人員對於這個聲明的普遍意見是:八條不論那一條都是人民大眾所要求的。國民黨內的愛國分子也有同樣看法。一個在國民黨內有相當地位的公務人員說:有人說國民黨不能接受八條中的第一條,即懲辦戰爭罪犯。我看這些傢伙共產黨不殺他們的頭,我們也要殺他們的頭。一個不願發表姓名的教授說:中國事情弄到如此之糟,如果中共所宣布的戰爭罪犯不負責任,還應該由誰負責任?一位老同盟會員說:天網恢恢,這些戰犯總不會漏網。對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某權威人士所提出的戰爭罪犯的初步名單,國民黨統治區的人民正在紛紛議論。有人說:這個名單中的四十三個人一個也不冤。更多的人感覺名單遺漏了許多重要戰犯,例如軍事方面的朱紹良郭懺李品仙董釗陳繼承張鎮,政治方面的谷正綱徐堪俞大維洪蘭友董顯光劉健群,黨特方面的鄧文儀黃少谷陳雪屏賀衷寒張道藩蔣經國鄭彥棻鄭介民葉秀峰,反動小黨派方面的左舜生陳啟天蔣勻田。許多學生和教授們認為名單中必須包含重要的戰爭鼓動者胡適于斌葉青北平人認為許惠東吳鑄人應列為戰犯,上海人認為潘公展宣鐵吾應列為戰犯,廣東人認為張發奎羅卓英應列為戰犯,四川人認為王陵基王纘緒楊森潘文華應列為戰犯。

這次增加提出的戰犯,重要戰犯共計24名:軍事方面6名,政治方面6名,黨特方面9名,反動小黨派方面3名;重要的戰爭鼓動者3名;地方人士提出戰犯10名:北平戰犯2名,上海戰犯2名,廣東戰犯2名,四川戰犯4名。合計37名。值得注意的是,這份名單中不僅包括了軍政黨特人物,還包括了個別如胡適于斌這樣的文化界知名人士。這份名單是隨著國共內戰的不斷發展和國內各方人士的政治表態及政治抉擇而提出的。

1949年1月28日,毛親撰《中共發言人關於命令國民黨反動政府重新逮捕日本侵華總司令岡村寧次和逮捕國民黨內戰罪犯的談話》,要求李宗仁「立即動手逮捕一批內戰罪犯,首先逮捕去年十二月廿五日中共權威人士聲明中所提四十三個戰犯之在南京、上海、奉化、台灣等處者。其中最主要的,是蔣中正、宋子文、陳誠、何應欽、顧祝同、陳立夫、陳果夫、朱家驊、王世傑、吳國楨、戴傳賢、湯恩伯、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等人。特別重要的是蔣中正,該犯現已逃至奉化,很有可能逃往外國託庇於美國或英國帝國主義,因此你們務必迅即逮捕該犯,毋令逃逸。此事你們要負完全責任,倘有逃逸情事,必以縱匪論處,決不姑寬,勿謂言之不預」。2月2日,《華商報》稱:谷正綱、關吉玉、彭昭賢、張群為戰犯。2月5日,毛親撰《中共發言人關於和平條件必須包括懲辦日本戰犯和國民黨戰犯的聲明》稱:「這些戰犯總是要逮捕的,任憑他們跑到天涯海角也是要逮捕的。」2月13日,中國國民黨中宣部發給各黨報之特別宣傳指示稱:「毛澤東一月十四日聲明所提八點為亡國條件……今日中共反而提出所謂戰犯名單,將政府負責人士盡皆列入,更要求政府先行逮捕,其蠻橫無理顯而易見。中共如不改變此種作風,則和平商談之途徑勢難尋覓。」2月14日,《華商報》借南開大學北洋大學教授張國凡、劉之祥等人之口,力主嚴懲戰犯,稱「胡適是殺人不見血的傢伙,陳雪屏曾逮捕和屠殺不少愛國青年,絕不能輕易放過。陳長捷也應列入戰犯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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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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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戰爭鼓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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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士提出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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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和談中的戰爭罪犯問題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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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月1日,鑑於內政外交均一敗塗地的局面,蔣中正發表《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元旦告全國軍民同胞書》,聲明願意和中國共產黨進行和平談判,但為談判設置了五項中共無法接受的前提條件。1月5日,新華社發表了毛澤東的文章《評戰犯求和》,嬉笑怒罵,揭露蔣中正的和平把戲。

1949年1月14日,新華社發表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關於時局的聲明。1月15日,該聲明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毛澤東主席發表關於時局的聲明》為題發表在《人民日報》上。該聲明回顧了兩年半以來「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在美國帝國主義者的幫助之下,違背人民意志,撕毀停戰協定政治協商會議的決議,發動全國規模的反革命的國內戰爭」的歷史過程,提出了和平談判的八項條件,其中第一條即「懲辦戰爭罪犯」。該聲明稱,[6][7]

……現在,國民黨反動政府發動內戰的政策,業已自食其果,眾叛親離,已至不能維持的境地。在此種形勢下,為著保持國民黨政府的殘餘力量,取得喘息時間,然後捲土重來撲滅革命力量的目的,中國第一名戰爭罪犯國民黨匪幫首領南京政府偽總統蔣中正,於今年一月一日,提出了願意和中國共產黨進行和平談判的建議。中國共產黨認為這個建議是虛偽的。這是因為蔣中正在他的建議中提出了保存偽憲法偽法統反動軍隊等項為全國人民所不能同意的條件,以為和平談判的基礎。這是繼續戰爭的條件,不是和平的條件。旬日以來,全國人民業已顯示了自己的意志。人民渴望早日獲得和平,但是不贊成戰爭罪犯們的所謂和平,不贊成他們的反動條件。在此種民意基礎之上,中國共產黨聲明:雖然中國人民解放軍具有充足的力量和充足的理由,確有把握,在不要很久的時間之內,全部地消滅國民黨反動政府的殘餘軍事力量;但是,為了迅速結束戰爭,實現真正的和平,減少人民的痛苦,中國共產黨願意和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及其他任何國民黨地方政府和軍事集團,在下列條件的基礎之上進行和平談判。這些條件是:(一)懲辦戰爭罪犯;(二)廢除偽憲法;(三)廢除偽法統;(四)依據民主原則改編一切反動軍隊;(五)沒收官僚資本;(六)改革土地制度;(七)廢除賣國條約;(八)召開沒有反動分子參加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接收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及其所屬各級政府的一切權力。……

1949年1月21日,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宣布下野,中華民國副總統李宗仁就任代總統;同日傅作義北平發表文告宣布從即日起停戰,軍隊開出北平城外接受改編。1月22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平接管北平,同日李宗仁在聲明中稱,「中共方面所提八條件,政府即願開始商談。」

1949年1月25日中共發言人談話經新華社發表。1月26日該談話以《關於南京偽行政院重新決定 派代表向中共進行談判問題 中共發言人發表談話 人民應有清醒頭腦不為偽善的空談所迷惑》為題刊登在《人民日報》上。該談話回應了1月22日南京政府行政院派代表進行和平談判的決定。該談話指出了八項和平條件的重要性,並對戰爭罪犯名單進行了說明,指出四十三個戰爭罪犯只是全部戰爭罪犯的一部分,全部戰爭罪犯名單尚未發表[8][9]

【新華社陝北二十五日電】據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的中央通訊社二十二日報導,這個反動政府的行政院已於二十二日推翻了它自己在十九日所作若不先行停戰便不願意進行談判的那個荒謬決議,而重新決定派遣五個代表向中國共產黨進行談判。這五個代表是邵力子張治中黃紹竑彭昭賢鍾天心中共發言人稱:我們願意在一月十四日毛澤東主席對時局聲明的基礎之上和南京反動政府談判和平解決的問題,南京反動政府應負發動反革命內戰的全部責任,全國人民對於這個政府早已完全喪失信任,這個政府早已沒有代表中國人民的資格。有資格代表中國人民的政府,只能是由即將召開的沒有反動分子參加的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所產生的民主聯合政府。因此,我們允許南京反動政府派出代表和我們進行談判,不是承認這個政府還有代表中國人民的資格,而是因為這個政府手裡還有一部分反動的殘餘軍事力量。如果這個政府感於自己已經完全喪失人民的信任,感於它手裡的殘餘反動軍事力量已經無法抵抗強大的人民解放軍,而願意接受中共的八個和平條件的話,那麼,用談判的方法去解決問題,使人民少受痛苦,當然是比較好的和有利於人民解放事業的。最近北平問題的和平解決,就是一個實例。但是,南京反動政府是否願意接受中共所提出的反映全國人民公意的八個條件,現在誰也不知道。現在所知道的,就是在南京反動政府方面放出了許多虛偽的裝腔作勢的和平空氣,企圖欺騙人民,以達其保存反動勢力,獲得喘息機會,然後捲土重來,撲滅革命力量之目的。全國人民應有清醒的頭腦,決不可被那些偽善的空談所迷惑。談判的地點,要待北平完全解放後才能確定,大約將在北平彭昭賢是主戰最力的國民黨CC派的主要幹部之一,人們認為是一個戰爭罪犯,中共方面不能接待這樣的代表。關於戰爭罪犯名單問題,中共發言人稱,我們尚未發表全部戰爭罪犯名單,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華社發表的僅僅是第一批名單,發動內戰殘殺人民的國民黨反動派中的主要負責人員決不止四十三個。

1949年1月27日,李宗仁在致毛澤東的電報中稱「貴方所提八項條件,政府方面已承認可以此作為基礎進行和談,各項問題自均可在談判中商討決定。在雙方商談尚未開始以前,即要求對方必須先執行某項條件,則何得謂之為和談?以往恩怨是非倘加過分重視,則仇仇相報,寧有已時,哀吾同胞,恐無噍類,先生與弟將同為民族千古之罪人矣。」。1月28日,毛澤東撰寫的中共發言人談話由新華社正式發表。1月29日該談話以《就南京偽政府「和談」陰謀及釋放日本戰犯岡村寧次 中共發言人表示嚴正意見》為題刊於《人民日報》。該談話要求南京政府「逮捕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權威人士聲明中所提四十三個戰犯之在南京上海奉化台灣等處者。其中最主要的,是蔣中正、宋子文陳誠何應欽顧祝同陳立夫陳果夫朱家驊王世傑吳國楨戴傳賢湯恩伯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等人」,即最主要者為四十三個戰犯中的中國國民黨高層人士。談話稱,[10][11]

【新華社陝北二十八日電】據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中央通訊社一月二十六日電稱:「政府發言人稱:政府為提早結束戰爭,以減輕人民痛苦,一月以來已作種種措施與步驟。本月二十二日更正式派定和談代。日來只待中共方面指派代表,約定地點,以便進行商談。惟據新華社陝北二十五日廣播中共發言人談話,一面雖聲明願與政府商談和平解決,一面則肆意侮謾,語多乖戾。且謂談判地點要待北平完全解放後才能確定。試問中共方面如不即時指派代表,約定地點,又不停止軍事行動,而竟諉諸所謂北平完全解放以後,豈非拖延時間,延長戰禍?須知全國人民希望消弭戰禍,已屬迫不及待。政府為表示絕大之誠意,仍盼中共認清:今日之事,應以拯救人民為前提,從速指派代表進行商談,使和平得以早日實現。」又據南京中央社一月二十六日上海電稱:「日本戰犯前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大將,二十六日由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舉行覆審後,於十六時由石美瑜庭長宣判無罪。當時庭上空氣緊張。岡村肅立聆判後,微露笑容」等情。據此,中共發言人表示下列諸點:

(一)……
(二)……我們正在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包括在我們區域的和在你們區域的都在內,商量戰爭罪犯的名單問題,準備第一個條件的具體內容。這個名單,大約不要很久就可以正式公布出來。南京的先生們,你們知道,直到現在,我們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都還沒有來得及商量和正式公布這樣一個名單,這是要請先生們原諒的。其原因,是你們的和談要求來得稍為遲了些。如果早一點,也許我們已經準備好了。但是,你們也並不是沒有事做。除了逮捕日本戰犯岡村寧次以外,你們必須立即動手逮捕一批內戰罪犯,首先逮捕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權威人士聲明中所提四十三個戰犯之在南京上海奉化台灣等處者。其中最主要的,是蔣中正、宋子文陳誠何應欽顧祝同陳立夫陳果夫朱家驊王世傑吳國楨戴傳賢湯恩伯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等人。特別重要的是蔣中正,該犯現已逃至奉化,很有可能逃往外國,託庇於美國英國帝國主義,因此,你們務必迅即逮捕該犯,毋令逃逸。此事你們要負完全責任,倘有逃逸情事,必以縱匪論處,決不姑寬,勿謂言之不預。我們認為只有逮捕這些戰爭罪犯,才是為了縮短戰爭時間,減輕人民痛苦,認真地做了一件工作。只要戰爭罪犯們還存在,就只會延長戰爭時間,加重人民痛苦。
(三)以上二項,要求南京反動政府給予答覆。

(四)八條中其他各條雙方應行準備的工作,另一次再通知南京。

1949年1月31日,南京政府發言人針對中共發言人的上述談話提出異議。2月5日,毛澤東撰寫的中共發言人聲明由新華社發表,2月7日該聲明以《對國民黨賣國「政府」又犯嚴重賣國罪 中共發言人發表聲明 懲辦戰犯一項必須加上懲辦日本戰犯》為題刊登在《人民日報》上。該聲明主要針對和平談判中的日本戰犯問題進行了說明,修改了八項和平條件中的第一項,並強調了逮捕國內戰犯的重要性。聲明稱,[12][13]

新華社陝北五日電】上月二十八日中國共產黨發言人關於和平談判問題的聲明,到上月三十一日得到了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發言人的答覆。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的發言人在這個答覆里,對於中共發言人所提出的各項問題,提出了狡辯。對於中共要求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負責重新逮捕日本侵華罪魁岡村寧次,準備押送人民解放軍,並負責看管其他日本戰犯勿令逃逸一節,該發言人說,這「是一個司法問題。這完全與和談無關,更不能作為和談的先決條件」。對於中共要求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負責逮捕戰爭罪犯蔣中正等人一節,說是「真正的和平不應該有先決條件」。並且說中共發言人的聲明「態度上似乎不夠鄭重」,而且是「節外生枝」。對此,中共發言人聲明:在一月二十八日那種時候,我們還把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說成是一個政府,在這點上說來,我們的態度確乎不夠鄭重。……一月十四日中共提出八條的時候,並沒有發生釋放岡村寧次這件事情。一月二十六日這件事情發生了,就應提出了,就與和談有關了。一月三十一日你們接受麥克阿瑟的命令,又將日本戰犯二百六十名連同岡村寧次一起送往日本,就更與和談有關了。……無論你們叫節外生枝也好,不叫節外生枝也好,這件事必得談,因為這件事是發生在一月十四日以後的,沒有包括在我們原來所提的八個條件以內,因此我們認為必須在第一個條件中增加懲辦日本戰犯一個項目。這樣,這一條就有兩個項目,即是:(甲)懲辦日本戰爭罪犯;(乙)懲辦國內戰爭罪犯。我們提出這個項目是有理由的,是反映全國人民意志的。全國人民都要懲辦日本戰犯。即在國民黨內,也有許多人認為懲辦岡村寧次等日本戰爭罪犯和懲辦蔣中正等國內戰爭罪犯一樣是理所當然。無論你們說我們是有和平誠意也好,沒有和平誠意也好,這兩類戰犯問題都得談判,這兩類戰犯都得懲辦。關於叫你們在談判之前逮捕一批內戰罪犯和防止這些戰犯逃跑的問題,你們認為「不應有先決條件」。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的先生們,這不是先決條件,這是你們承認懲辦戰犯一條為談判基礎之後自然產生的要求。叫你們逮捕,是怕戰犯們跑掉。當著我們在談判的準備工作還沒有做好的時候,你們如喪考妣地急著要談判,你們閒得發慌,因此叫你們做一件合理的工作。這些戰犯總是要逮捕的,任憑他們跑到天涯海角也是要逮捕的。你們是願意「縮短戰爭時間」、「減輕人民痛苦」、「以拯救人民為前提」的大慈大悲救苦救難的人們,你們是有很多的好心眼兒的人們,你們對於這些屠殺幾百萬同胞的負責者應當沒有什麼愛惜,從你們願意以懲辦戰犯作為一條談判基礎這一點來看,你們似乎也並不很愛惜這些東西。但是既然你們聲明叫你們馬上逮捕這些東西顯得頗有為難之處,那末也罷,你們就防止他們逃跑吧,千萬莫叫這些東西跑掉了。先生們,請想一想,當著你們辛辛苦苦地派出代表團和我們討論懲辦戰犯問題的時候,戰犯們已經跑了,那末,還談什麼呢?你們的代表團先生們的臉上還有什麼光彩呢?你們那樣多的 「和平誠意」從何表現呢?怎麼可以證明先生們是真的願意「縮短戰爭時間」、「減輕人民痛苦」、「以拯救人民為前提」,而沒有一點兒假呢?此外,該發言人還說了許多廢話,這些廢話是騙不了任何人的,我們認為沒有答覆的必要。南京廣州奉化上海的假定的象徵的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注意,政府二字加上引號)的先生們,如果你們以為我們的這篇聲明的態度又有些不夠鄭重的話,那末,請原諒,我們對你們只能取這種態度。

1949年2月26日,毛為新華社寫評論《國民黨反動派由呼籲和平變為呼籲戰爭》說,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都是不贊成去年十二月廿五日中共權威人士所提的那個名單。他們認為那個名單所列戰犯只有四十三個,為數太少;他們認為要負發動反革命戰爭屠殺數百萬人民的責任決不止四十三個,而是應該一百幾十個。」同日美洲《華僑日報》發表社論(轉載於三月三日香港華商報),提議戰犯名單增加五名在美的戰犯:林語堂、朱世民、陳之邁、賴璉、蔣廷黻,稱他們是「在美國積極活動授蔣內戰之禍國殃民罪犯」。2月20日,《華商報》頭版頭條刊出陝北電台廣播,稱第二批戰犯共一百二十八名,預期周內可正式發表,其中軍事方面40人、政治方面43人、黨務與特工38人、小黨派5人、其他2人。2月22日,《華商報》刊出陝北電台2月21日廣播曰:「豫北一百萬人民要求把四十軍正副軍長李振清、李晨熙列入戰犯予以懲辦」;同日又刊出陝北電台2月20日廣播曰:「隴東人民要求把馬繼援列入戰犯名單」。3月17日《華商報》稱:「各地戰犯蝟集南京。洪蘭友及內政部警總署長唐縱十二日到漢口,即可返南京,民社黨副主席徐傅霖十七日到南京」;同日該報又稱第四十軍軍長李振清「把新鄉車站內外的電桿枕木道軌等全部破壞」應補列戰犯名單。3月20日《華商報》稱,旅日華僑於2月27日在東京紀念二·二八大會上通過致「毛主席」電,呈請將屠夫陳儀列入戰犯名單,電文指陳儀「野獸般殘忍狠毒」,要求中共「加以嚴懲」。3月31日,《華商報》稱「以潘公展方治等戰犯為首的主戰派大舉作反和平的叫囂」。

1949年4月1日,中國共產黨代表團同國民政府代表團的北平和談北平開始[14]。由於中共不承認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及其所制憲法的合法性,故南京方面仍采1946年之前的「南京國民政府」之稱謂,其代表團稱「國民政府代表團」。中共八項條件的頭一條即懲辦戰爭罪犯問題成為談判的爭議焦點之一,雙方就此進行了反覆磋商,中共方面也做了一定讓步。1949年4月8日毛澤東在復李宗仁電中稱,[15]

中國共產黨對時局主張,具見本年一月十四日聲明。貴方既然同意以八項條件為談判基礎,則根據此八項原則以求具體實現,自不難獲得正確之解決。戰犯問題,亦是如此,總以是否有利於中國人民解放事業之推進,是否有利於用和平方法解決國內問題為標準,在此標準下,我們準備採取寬大的政策。本日與張文白先生晤談時,即曾以此意告之。

1949年4月10日,《華商報》稱北平七家大學教授要求懲辦戰犯張耀明。4月15日雙方代表團商定《國內和平協定(最終修正案)》,其序言及第一條中有關戰爭罪犯問題的內容如下:

……基於上述情況,南京國民政府曾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向中國共產黨提議舉行停止國內戰爭恢復和平狀態的談判。中國共產黨曾於同年一月十四日發表聲明,同意南京國民政府上項提議,並提議以懲辦戰爭罪犯,廢除偽憲法,廢除偽法統,依據民主原則改編一切反動軍隊,沒收官僚資本,實行土地改革,廢除賣國條約,召集沒有反動分子參加的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接收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及其所屬各級政府的一切權力等八項條件為雙方舉行和平談判的基礎,此八項基礎條件已為南京國民政府所同意。因此,中國共產黨方面和南京國民政府方面派遣自己的代表團,授以舉行談判和簽訂協定的全權。雙方代表於北平集會,首先確認南京國民政府應對於此次國內戰爭及其各項錯誤政策擔負全部責任,並同意成立本協定。

第一條
第一款 為著分清是非,判明責任,中國共產黨代表團與南京國民政府代表團雙方(以下簡稱雙方)確認,對於發動及執行此次國內戰爭應負責任的南京國民政府方面的戰爭罪犯,原則上必須予以懲辦,但得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項 一切戰犯,不問何人,如能認清是非,翻然悔悟,出於真心實意,確有事實表現,因而有利於中國人民解放事業之推進,有利於用和平方法解決國內問題者,准予取消戰犯罪名,給以寬大待遇。
第二項 一切戰犯,不問何人,凡屬怙惡不悛,阻礙人民解放事業之推進,不利於用和平方法解決國內問題,或竟策動叛亂者,應予從嚴懲辦。其率隊叛亂者,應由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負責予以討平。

第二款 雙方確認,南京國民政府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將日本侵華戰爭罪犯岡村寧次大將宣告無罪釋放,復於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允許其他日本戰犯二百六十名送返日本等項處置,是錯誤的。此項日本戰犯,一俟中國民主聯合政府即代表全中國人民的新的中央政府成立,即應從新處理。

由於《國內和平協定》未能得到南京政府的批准,懲辦戰爭罪犯一事在南京方面也就不了了之了。

1949年4月25日,中共中央軍委關於太原善後處理工作致電徐向前、周士第、羅瑞卿、彭德懷,指出中央軍委同意宣佈梁化之孫楚王靖國戴炳南4人為戰犯,緝拿治罪;其中梁化之已於4月24日城陷時自焚身亡,宣佈為戰犯有助於中共太原市軍事管制委員會迅速沒收其家產。8月9日,《華商報》稱:「另一戰犯朱暉日於昨下午由廣州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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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俘戰犯與特赦

在戰犯名單宣布後,陸續有名單上的人員被中共方面俘虜。這些戰犯後被送至撫順戰犯管理所北京戰犯管理所等地收押。

1955年底,公安部提出一個戰犯標準,即在國共內戰中「犯有嚴重戰爭罪行的國民黨軍隊將、校級軍官,國民黨政府省主席和廳(局)長級官員、國民黨、三青團中央委員、省(市)黨部書記長和委員,以及特務系統的處、站長以上人員,可列為戰犯。但是,也有符合這個標準而地方已判刑的,未算戰犯,而作為一般反革命份子處理」[16]:13

自1950年代起,包括名單中所列戰犯在內,部分戰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赦。至1975年,在押戰犯均獲得特赦。

戰犯問題的法律解決

1988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稱,「對去台人員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大陸犯有罪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對犯罪追訴時效的規定的精神,決定對其當時所犯罪行不再追訴。」

1989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稱:

一、對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權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訴。
二、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權建立前犯有罪行,並連續或繼續到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後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不再追訴。其中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也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三、對於去台灣以外其他地區和國家的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權建立前所犯的罪行,分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精神和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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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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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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