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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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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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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6516350000001°N 116.4395828°E / 39.86516350000001; 116.4395828

快速預覽 主要領導, 院長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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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該院於1995年4月21日經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設立[1]

2010年代,該院分三個區域辦公。第一審判區:位於豐臺區方莊,包括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民事審判第四庭、民事審判第五庭等單位。第二審判區:位於朝陽區小紅門鄉,包括執行局、民事審判第一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國家賠償辦公室等單位。第三審判區:位於東城區廣渠門,包括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六庭、申訴審查庭等單位[1]

管轄

2013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轄區改為北京市東城區西城區豐臺區房山區大興區等五個區[2]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後,商標確權類第一審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區的國家部委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仍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減刑、假釋案件仍按照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審理(原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西城區海淀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房山區昌平區大興區延慶縣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東城區朝陽區豐臺區順義區通州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縣[3]

機構設置

  • 審判委員會

內設機構

  • 立案庭
  • 刑事審判第一庭
  • 刑事審判第二庭
  • 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
  • 民事審判第一庭
  • 民事審判第二庭
  • 民事審判第三庭
  • 民事審判第四庭
  • 民事審判第五庭
  • 民事審判第六庭
  • 行政審判庭
  • 審判監督庭
  • 申訴審查庭
  • 國家賠償辦公室
  • 執行局[1]
  • 辦公室
  • 審判管理辦公室
  • 訴訟服務辦公室
  • 研究室
  • 監察室
  • 法警支隊

事業單位

  • 後勤服務中心

歷任領導

知名案例

刑事案件

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職務犯罪案件
  • 2003年5月9日,對原雲南省省長李嘉廷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李嘉廷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2004年6月29日,原中共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沒收贓款人民幣661萬元、美元1.99萬元,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2005年12月15日,對原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韓桂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 2005年12月27日,對原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田鳳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2006年9月18日,原中共山西省委副書記侯伍傑受賄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侯伍傑有期徒刑11年。
  • 2006年11月9日,對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振漢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吳振漢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 2016年11月9日,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張力軍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力軍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0萬元。
  • 2017年2月21日,對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楊棟梁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楊棟梁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 2019年5月13日,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副部長張少春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少春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00萬元。
  • 2019年5月27日,對原中央巡視組原副部級巡視專員張化為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化為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 2020年9月22日,對原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作出一審宣判,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420萬元。
其他刑事案件
  • 2007年紙餡包子虛假新聞事件案一審,以訾北佳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 2017年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案一審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凱閔、林金德有期徒刑15年,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韓剛、張家祥、徐偉倫等83人有期徒刑14年至1年9個月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15]
  • 康明凱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情報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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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人身權案件
  • 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栢芝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東洋之花公司擅自使用張栢芝肖像的行為發生在演出合同到期之後,張栢芝在合同過期後對東洋之花公司提起違約之訴不當,應當另行提起侵權之訴,判決駁回張栢芝的起訴[17]
  • 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張鐵林周美凝(周璇)及成都商報社名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美凝與張鐵林「以性作交易」的說法沒有證據可以證實,判令周美凝在《成都商報》上發表致歉聲明並賠償張鐵林1萬元[18]
智慧財產權案件
  • 2003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遼寧電視台、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廣州市鴻翔音像製作有限公司停止出版、發行侵犯何慶魁高秀敏著作權的《高秀敏小品專輯》(二)、(三)、(四)VCD盤,在《法制日報》上公開向何慶魁、高秀敏賠禮道歉,賠償何慶魁、高秀敏112500元。
  • 2005年6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打假名人王海萬網公司、新網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王海敗訴,不予支持王海將國際域名wanghai.com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從萬網公司轉回到新網公司、恢復王海本人對域名的管理使用權的訴訟請求[19]
  • 2012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App Store未經授權為用戶提供付費應用程式下載《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卷》第一版第三冊的全部內容,侵犯了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著作權,判決蘋果公司賠償52萬元[20]

對應基層人民法院

  •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

參考文獻

參閱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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