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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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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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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064178°N 116.2299079°E / 39.9064178; 116.229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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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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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背景

1949年1月21日,傅作義在北平中南海宣布與中國共產黨方面達成《關於和平解決北平問題的協議》,決定解放軍接管北平。是日,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宣布引退。

1月29日,北平聯合辦事處召開籌備會議,中共代表葉劍英徑直對傅作義方面代表郭宗汾說:「此機構是在前線司令部指揮下的工作機關,不是政權機關。」為此,在葉劍英的建議下,該機構名稱確定為「北平聯合接交辦事處」。

3月15日,北平市政府任命王斐然北平市人民法院院長。

9月29日,北平市人民法院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關於「定都北平,改名北京」的決議,將北平市人民法院更名為北京市人民法院[1][2]

1949年10月1日以後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公布實施。

1955年4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成立,全市審判機構從市、區兩級人民法院改為高級、中級、基層三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從隸屬同級人民政府改為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2]

1995年4月21日,經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撤銷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履職[3]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是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設立的黨組。1955年3月,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設立「中國共產黨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局聯合黨組」。1956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分設黨組。1958年10月,撤銷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設立「中國共產黨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黨組」。1962年10月,撤銷高、中級人民法院和司法局黨組,又設立「中國共產黨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聯合黨組」。1973年7月,成立黨委。1979年12月,改成黨組。1995年5月,分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黨組[4]

管轄

2013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轄區改為北京市海淀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昌平區延慶縣等五個區縣[5]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後,商標確權類第一審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區國家部委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仍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減刑、假釋案件仍按照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審理(原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西城區、海淀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房山區昌平區大興區延慶縣,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東城區朝陽區豐臺區順義區通州區平谷區密雲縣懷柔縣[6]

機構設置

  • 審判委員會

內設機構

  • 立案庭
  • 刑事審判第一庭
  • 刑事審判第二庭
  • 民事審判第一庭
  • 民事審判第二庭
  • 民事審判第三庭
  • 民事審判第四庭
  • 智慧財產權審判第一庭
  • 智慧財產權審判第二庭
  • 民事審判第六庭
  • 行政審判庭
  • 審判監督庭
  • 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
  • 申訴審查庭
  • 執行局(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
  • 國家賠償辦公室
  • 政治部(幹部處、組織宣傳處、教育培訓處)
  • 辦公室
  • 研究室
  •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 審判管理辦公室
  • 訴訟服務辦公室
  • 法警支隊
派出人民法庭
  • 團河人民法庭
  • 清河人民法庭[7]

事業單位

  •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7]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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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案例

刑事案件

危害國家安全罪類案件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類案件
  • 2014年1月26日,該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許志永有期徒刑4年。
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 2001年7月25日,該院對焦文軍、馬俊以「打悶棍」方式搶劫作案99起導致12人死亡、84人受傷的特大搶劫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焦文軍、馬俊死刑,並判令兩人賠償7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12萬多元。
職務犯罪案件
集資詐騙罪類案件
  • 2017年9月12日,該院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判處e租寶運營主體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安徽鈺誠控股集團及26名被告人不同刑罰。其中,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安徽鈺誠控股集團罰金人民幣1億元;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偷越國境罪判處丁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丁甸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被告人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5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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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智慧財產權案件
  • 2000年8月25日,該院認定吉林攝影出版社在未經巴金許可的情況下,在其《二十世紀中國著名作家散文經典》叢書中,以編輯的方式使用巴金的30篇散文作品的行為構成侵權,判令吉林攝影出版社在《新聞出版報》上向巴金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巴金23760元。
  • 2001年12月6日,該院認定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未經陳佩斯朱時茂許可,擅自發售含有兩人的小品表演錄影的VCD光碟的行為構成侵權,判令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立即停止發售該光碟並在《中國電視報》上刊登致歉聲明,賠償陳佩斯、朱時茂兩人的損失233293元。(此案導致陳佩斯、朱時茂兩人從此被中國中央電視台春節聯歡晚會封殺。)
  • 2004年9月15日,該院對美好景象公司訴新浪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宣判,判決駁回美好景象公司上訴,維持判令新浪公司賠償美好景象公司2000元的一審判決。

侵權案件

精神損害賠償案件
  • 北京公交車售票員掐死清華大學教授晏思賢女兒案
  • 北京交通大學裴曉將女兒裴元槿、裴元桐青島海灘失聯遇溺致死案

對應基層人民法院

參考文獻

參閱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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