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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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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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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提出於1993年,並於2015年2月正式成為法定製度。2019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款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全資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運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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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啟用的存款保險標識。

歷史

存保基金設立前

1993年12月25日[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首次提出設立存款保險基金[2]。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在其金融穩定局下設立了存款保險處。2004年底,《存款保險條例》初稿完成。2007年初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2007年8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簽訂諒解備忘錄,以加強雙方在金融服務、存款保險、促進銀行業穩健經營、開展人員交流與培訓及信息經驗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時任央行行長周小川會見FDIC主席希拉·拜爾英語Sheila Bair後表示,央行正在考慮成立存款保險公司,但方案仍在研究之中;央行會高度重視FDIC的模式和經驗。希拉·拜爾認為,儘管中國的銀行多是由政府提供各種支持,但市場化的銀行業是更長遠的發展方向,存款保險制度 的建立正符合這一方向。並且,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農村地區的發展尤為重要。[3]

自1949年建國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個人存款以國家信用和中央財政作為背書。存款保險基金設立前,當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風險時,地方人民政府往往和當地的銀行監管部門一起,和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管理層、股東債權人投資人協商處理。時任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行長王玉玲在2019年5月表示,這種個案單獨處理的模式不利於及時遏制恐慌、不利於控制風險擴大,處理成本高昂、效率低下,且可能出現不同個案不同處理方式的情形,違背公平性原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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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基金設立和發展

2015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存款保險條例》,標誌著中國大陸正式設置存款保險制度[5]。根據該條例規定,銀行需要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投保,並每六個月繳納一次保費;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管理、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對金融機構採取風險處置措施、及時向存款人給付被保險存款等,且設置了每位個人儲戶50萬元人民幣的最高償付限額和7個工作日的償付時限[6][5]。存款保險基金成立之初,並未設立獨立法人,而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管理[7]。2015年3月20日,國務院批准了《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要求存款保險基金在人民銀行設立專門帳戶,分帳管理,單獨核算,並可以在資金積累充足且條件成熟時設立獨立機構[8];同月,時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被問及中國存款保險基金是否應效仿FDIC設立獨立法人時曾表示,如果存款保險基金的保費設計合理,在設立一段時間,運作成熟後,就可以平穩過渡到獨立法人機構[4]

存款保險基金設立初期,保險費率被設定在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二[7],據周小川表示,該基金不謀求盈利,這一費率的設定是為了儘量減少對銀行和社會的成本增加[4]。2017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啟動了「央行金融機構評級」項目,將金融機構按其風險狀況分為1至10級及D級[註 1],其用途之一即為核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10]:117。2018年下半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開始根據上述評級,實施存款保險費率差別化、動態化的政策,每個季度核定一次費率,對部分效益較差、不良貸款率較高的風險銀行,費率予以一定上浮[註 2]

2018年全年,存款保險基金收取了329.9億元人民幣的保費[11];而截至2018年末,該存款保險基金的規模已達到821.2億元人民幣,暫未發生支用[4]。201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稱,中國人民銀行將探索以存款保險為平台建立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在當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該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也提案,建議修改《存款保險條例》,實現對金融機構的有序處置機制[6]

獨立法人化

快速預覽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類型 ...

2019年5月24日,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存保基金[4]存保金管公司[6])註冊成立。該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0號公布之《存款保險條例》成立,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全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基金,註冊資本金100億元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出任首任法定代表人、經理、執行董事,而首任監事則由該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擔任[7]

設立識別標識

2020年11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於2020年11月28日起啟用存款保險標識,規定2020年11月28日後開業的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應當在開業之前按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領取存款保險標識電子文件和製作使用手冊,並自開業之日起使用存款保險標識。

該標識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設計,由存款保險形象圖案、「存款保險」中英文文字、「本機構吸收的本外幣存款依照《存款保險條例》受到保護」文字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使用」文字。存保標誌主色調為綠色,象徵其市場化風險防範處置機制的作用及促進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作用;標識圖案部分類似「众」字,象徵保護公眾存款人,其中三個「人」字類似大樹的樹冠,象徵存款保險制度的三大功能——保護存款人、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風險處置,外側的圓圈則象徵存款保險制度安全、保護、值得信賴。[12]

參與處置的銀行

包商銀行破產及蒙商銀行組建

2019年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公告,稱包商銀行出現嚴重信用風險,並決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對其實行為期一年的接管,有關業務由中國建設銀行託管[13]。據中國人民銀行表示,在接管包商銀行後,將由存款保險基金和中國人民銀行出資收購承接,避免對包商銀行直接清盤,保障包商銀行債權人、個人儲戶、理財客戶、承兌匯票持有人的權益[11][14],這是存款保險設立後首次出現在問題銀行處置中[9]

2020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20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宣布包商銀行嚴重資不抵債,將被提請破產清算[15]。11月13日,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公布《關於認定包商銀行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的通知》,宣布認定包商銀行「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註 3];同日,包商銀行根據前述通知要求,宣布對「2015包行二級債」本金實施全額減記,不再支付本息,對應債權全部註銷[註 3];11月23日,根據中國銀保監會的批文,包商銀行獲准進入破產程序[17];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註 4],自此,包商銀行成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家進入破產司法程序、第四家被宣布破產的銀行[註 5][18]

2020年2月7日,徽商銀行發布公告稱,該行擬參與設立的內蒙古某某銀行(「新包商銀行」,即後來的蒙商銀行)中,存款保險基金將持股約29.84%[19],這意味著存保基金首次入股商業銀行[20]。3月19日,徽商銀行再次發布公告,宣布於3月18日簽訂了發起設立新包商銀行的協議,其中存保基金出資人民幣66億零3元6角,認購該新設銀行55億零3股,持股比例變更為27.5%[21][22]。2020年4月9日,蒙商銀行獲銀保監會批准籌備[23]。2020年5月20日,蒙商銀行官網對外發布《關於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面營業的公告》,蒙商銀行承接包商銀行股份的相關業務,2020年5月25日正式以蒙商銀行名義全面對外營業,並開始實施業務切換[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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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銀行

在處置包商銀行風險時,徽商銀行是受風險最大的同業債權人,在包商銀行事件中蒙受60億元人民幣的損失。2020年8月20日,徽商銀行發布公告稱,為補充該行核心一級資本,擬向存保基金髮行不超過15.59億股內資股,每股認購價為人民幣5.703元[25]。在定向增發後,存保基金成為徽商銀行第二大股東。此外,存保基金還補足了徽商銀行收購包商銀行資產包的344億元人民幣差價。[26]

錦州銀行

為化解錦州銀行的風險,2020年7月10日,經錦州銀行臨時股東大會批准,該行認購本金金額約為750億元人民幣的定向債務工具,初始期限為15年,由遼寧金控和存保基金共同設立的錦州錦銀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註 6]發行[28][26]

評價

2015年4月,經濟學者管清友在評價將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時稱,政府設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實現人民幣利率市場化,增強儲戶信心,但可能讓銀行業的風險偏好向上,產生逆向淘汰和道德風險[29]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接受第一財經採訪時,指存保基金有開展存款保險業務及處置資產、維持市場穩定、控制風險尤其是系統性風險的作用,設立獨立機構管理存保基金,有利於該制度落到實處,操作也會更方便[4]中國國際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宗良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採訪時表示,設立存保金管公司後,保險費率可能由現行的固定低費率分步轉化為差異化費率,達到鼓勵差異化經營、防範經營風險的目的,同時可能會因為銀行間的兼併重組催生出投資機會[7]。經濟研究者董希淼表示,存款保險公司法人的設立是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完善,加強存款保險的獨立性,提升運作效率,讓存款保險管理更加公平,運作更加市場化、專業化;在包商銀行接管案中,存款保險首次介入銀行接管,金融部門應藉此進一步探索更有效地金融機構處理推出機制,並明確存款保險使用的條件、方法和邊界[30]

《新京報》評論員莫開偉認為,設立存保金管公司,即人民銀行對金融風險的微觀調控職能被剝離到市場化運作主體,可以讓存款保險基金運作更加市場化、專業化,提高保險基金的增值能力;該評論還認為,根據《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中國大陸有400餘家農村銀行類機構處於央行金融機構評級8級及以上的高風險水平[註 7],這一機構的成立可以彌補金融監管體系缺陷,為未來解決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和退出乃至推進銀行破產制度打基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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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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