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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國

具体有如下几类:战时中立国、永久中立国、武装中立国、非武装解除武力和平中立国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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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國指在發生武裝衝突時,對交戰的任何一方都不採取敵對行動的國家,分為戰時中立國和永久中立國兩種。在海牙第五公約[1]《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和第十三公約[2]《關於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中,對於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和不結盟是有區別的。

詞義

  • 作為一個主權國家,「中立國」不會在特定戰爭中加入衝突的任何一方,並遵守國際法中的中立法原則。儘管歷史上各國常在戰爭爆發時自稱中立,但它們沒有這種政治義務。1907年的海牙第5公約及海牙第13公約中定義了中立國的權利及義務。
  • 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永久中立國」受國際條約或其自身聲明的約束,對未來所有戰爭的交戰方保持中立(如瑞士)。戰爭中立的概念是狹義的,它對中立方施加了特定的限制,便以換取國際公認的保持中立的權利。
  • 「中立主義」或「中立主義政策」是一個國家打算在未來戰爭中保持中立的一種外交政策或立場。一個主權國家如果在武裝中立的狀態下受到戰爭一方的攻擊,將有權利轉變成為交戰國。
  • 非交戰國英語Non-belligerent並不參與軍事行動,而是在政治或物質上幫助衝突一方,以間接方式參與戰爭,包括允許將其領土用於戰爭等方式。這與中立性相反,也沒有被定義在國際法中。

中立國的權利及義務

交戰方英語Belligerent不得入侵中立領土[3],而中立國抵制任何此類企圖並不損害其中立性[4]

中立國必須拘留進入其領土的交戰部隊人員[5],但不包括逃跑的戰俘(非指逃兵[6]。交戰部隊不得徵募中立國國民[7],但他們可以出國參軍。[8]交戰部隊的戰鬥人員和軍用物資不得經過中立領土進行運輸[9],但傷員可以[10]。中立國可以為交戰國提供通訊設施[11],但不得提供軍用物資[12],雖然中立國不需要阻止此類物資的出口[13]

交戰國軍艦在中立國港口停留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但中立國可施以不同的限制[14]。船隻需要修理時例外,最起碼保證使其能夠返海航行所需的修理時間[15]。另外一個例外情況是如果敵對一方的軍艦已經在港口停泊,先進入港口的軍艦必須比後進入的軍艦提前二十四小時起航[16]。交戰一方在中立國領水內捕獲的船隻必須交給該中立國,該中立國必須拘留船上人員[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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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中立

武裝中立(英語:Armed neutrality),在國際政治中,指一個主權國或一個國家集團,在戰爭中不支持任何一方,並聲稱將抵禦任何入侵的做法[18]。著名的武裝中立國包括瑞士和曾經的瑞典,他們在整個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維持武裝中立[19]

「武裝中立」有時也指「武裝中立聯盟」,1780年葉卡捷琳娜二世組織了第一次武裝中立聯盟,以在美國獨立戰爭中保護中立國船隻[20]第二次武裝中立聯盟則出現在法國大革命戰爭[21]第三次武裝中立聯盟曾有機會在美國內戰時期成立,但並從未真正實現[22]

維和

爭議

歐盟

二戰時的中立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儘管許多國家宣佈中立。但大多遭到佔領。至二戰末期,全歐洲只剩瑞典瑞士愛爾蘭列支敦斯登西班牙葡萄牙、和土耳其仍維持中立,而土耳其亦在1945年2月對納粹德國和日本宣戰。甚至後來亦有人質疑這幾個國家當時的中立性,認為瑞典、瑞士、西班牙曾就政治、外交及經濟上與納粹德國聯繫,其中瑞典曾向德國出口鐵礦,對德國的軍備製造相當重要;瑞士透過給予德國一些經濟上的特許協議以維持中立;和軸心國同為法西斯國家的西班牙更曾向德國提供情報,並且允許日本設立情報機關,甚至一度考慮加入軸心國。而愛爾蘭則被認為秘密參與同盟國

中立國列表

目前國際普遍公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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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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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自稱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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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中立

更多資訊 國家或政治實體, 開始年份 ...

參考文獻

註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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