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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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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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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大臣(日語:法務大臣ほうむだいじん Hōmu-daijin,英語:Minister of Justice)是主管日本法務省國務大臣,一般簡稱「法相」。

快速預覽 日本法務大臣 Minister of Justice, 類別 ...

概要

戰後至今,曾擔任法務大臣的人士中尚未有人成為內閣總理大臣。但在閣僚名簿中仍僅次於首相、(副總理)、總務大臣中央省廳再編以前,也僅次於首相、副總理。過去也有由後藤田正晴鳩山邦夫江田五月谷垣禎一等重量級人士出任的例子,但此職務有時亦安排參議員女性民間人士擔任。

主掌司法的閣僚在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各國通常為政府的法律解釋顧問,多由律師資格者出任。但是日本政府的法律解釋顧問為內閣法制局長官日語内閣法制局長官。因此,日本的法務大臣並不一定有法律執業資格,也少有司法行政經驗。更有多位大臣非法學部出身。

而法務大臣具有的指揮權日語指揮権 (法務大臣)(檢察指揮權)可影響對政治的捜査。

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的司法大臣掌有法院的人事權。戰敗後,駐日盟軍總司令(GHQ)下令新設法務廳(之後的法務府)代替司法省,並以美國司法部長為原型設置法務總裁(法務廳、法務府之首長)。主權回復後,法務府分出內閣法制局,改為法務省,由法務大臣擔任法務省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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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死刑執行命令必須在判決確定後的6個月以內發出(第475條2項),但不包含再審請求等時間。死刑批准的頻率因大臣而異,如賀屋興宣左藤惠杉浦正健日語杉浦正健等人在任中未簽屬任何死刑執行命令。判決確定後6個月的規定是在日本國憲法制定後,以「過去執行死刑的時間過長,受刑人飽受等待執行死刑的長期恐懼,也違反了新憲法的宗旨」的理由所訂立[2]。「為了對罪犯嚴厲懲罰,必須在6個月內執行」的解釋違背了本意。
現在,死刑都未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執行[3],違反法律規定[4]
2007年至2016年的死刑執行期間最短是1年4個月,最長是18年5個月,平均約5年[4]
  • 法務大臣具有指揮權日語指揮権 (法務大臣)(檢察指揮權),可指揮總檢察長對個別案件進行調查或處置(但是此指揮權極少發動)。
  • 司法書士的認定業務與司法書士試驗實施、日本司法書士會連合會的建議、報告、會則變更認可等由司法書士法規定。
  • 關於國家利益或公共福祉的訴訟,可在法院許可下向法院發表意見(關涉國家利害關係訴訟之法務大臣權限法(昭和22年法律第194號)第4條)。
過去案例僅有1987年森林法共有林事件日語森林法共有林事件(1987年4月22日判決違憲)與2017年NHK收視費訴訟(2017年12月6日判決合憲)。法務大臣在兩案皆向最高裁全院庭審提出「合憲」意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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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諮詢機關

歷代法務大臣

內閣制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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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施行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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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法務大臣死刑執行命令次數

更多資訊 法務大臣, 內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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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大臣的法律執業資格

司法大臣、法務總裁、法務大臣有許多是具有法律執業資格或法律執業經歷者。除了下表以外,初期司法大臣的第3代大臣河野敏鎌日語河野敏鎌、第6、9、11代大臣清浦奎吾、第8代大臣大東義徹日語大東義徹、第12代大臣波多野敬直日語波多野敬直有司法官經歷。

大日本帝國憲法下,大臣多是該省官僚出身。當時的司法大臣有多名是法官或檢察官出身。

另外,不在下表內的第34代法務大臣稻葉修日語稲葉修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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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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