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瓔珞本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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瓔珞本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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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瓔珞本業經[1][2],又稱瓔珞本業經本業經瓔珞經大乘佛教律藏類佛典,主要內容是開示菩薩戒律四十二賢聖位;題作竺佛念譯,出三藏記集載為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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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城金藏》「克」函《菩提瓔珞本業經》卷上,藏於中國國家圖書館

全書分為《集眾品》、《賢聖名字品》、《賢聖學觀品》、《釋義品》、《佛母品》、《因果品》、《大眾受學品》、《集散品》八品,敘述菩薩修行四十二賢聖位菩薩戒的十不可悔戒、受菩薩戒法,以及其他大乘義理等。書名「瓔珞」,指的是「銅寶」、「銀寶」、「金寶」、「琉璃寶」、「摩尼寶」、「水精寶」六種「瓔珞」,用它們來比喻菩薩階位中「四十二賢聖位」的六個等次(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妙覺)[3]。「本業」(梵語:*pūrva-karman)[4],本所行業,此處指菩薩於成佛之前,在因位修行的種種善行、善業。菩薩瓔珞本業經於四十二賢聖之後,又列舉十心(十信),天台宗據此一記載,成立菩薩五十二階位之說。

竺佛念譯有《菩薩瓔珞經》十四卷,兩者內容不同[5]。另有支謙譯《菩薩本業經》一卷,是《華嚴經》中《淨行品》、《十住品》等的異譯,與本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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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菩薩三聚凈戒

經中將菩薩戒條概括為三聚凈戒,即:

  1. 攝律儀戒
  2. 攝善法戒
  3. 攝眾生戒

菩薩十波羅夷戒

菩薩戒法「十不可悔戒」,是根據姚秦鳩摩羅什譯《梵網經》「十重禁戒日語十重禁戒」節略[3],也就是《梵網經》「十重四十八輕戒」中的「十重」。波羅夷爲佛教戒律中的重罪,又叫「極惡法」。佛陀對聲聞、緣覺二乘講四波羅夷、八波羅夷重罪,對大乘菩薩行者則講十波羅夷重罪,以此為戒。分別是:

  1. 不殺生,不可殺害人畜等一切有情眾生;
  2. 不偷盜,不可偷盜乃至一針一草;
  3. 不婬欲,不可與一切有情行淫事;
  4. 妄語,不可犯大、小妄語;
  5. 不酤酒,不可買賣
  6. 不說四眾過,不說出家比丘、比丘尼二眾和在家男、女居士二眾的七逆十重罪過[6]
  7. 不自贊毀他,不可稱讚自己功德,譏諷、傳揚他人過惡;
  8. 不慳吝、加毀,不可在他人請求佈施錢財或佛法時,慳吝不予,且加以毀辱;
  9. 不嗔心拒受悔,不可生嗔心辱、擊眾生,且他人悔過求諒時不接受;
  10. 不毀謗三寶,不可毀謗

這十條重戒,受一分者名一分菩薩,得一分功德,具足十條名具足菩薩戒。[7]經中還指出,菩薩戒以心法為戒體,因心堅固無盡而所受戒條得無盡,故名無盡戒,以心爲際,只有受法沒有捨法,不似比丘戒可捨戒。[8]也因為戒與心法同無盡,故菩薩戒功德極大,勸化受菩薩戒者,勝福無量。[9]

菩薩位階

菩薩的修行位階,經中提出四十二賢聖位,爲南北朝時期的漢傳佛教引爲標準。[2][10] 菩薩瓔珞本業經於四十二賢聖之後,又列舉十心(十信),天台宗根據此一記載,成立菩薩五十二階位之說。

本書菩薩階位中的「十信」,與《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上《教化品》所說的「習種性十心」相同。菩薩階位中的「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與東晉佛陀跋陀羅譯《華嚴經》卷八、卷十一、卷十四、卷二十三所說的「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相同。明朝蕅益智旭在《梵網經菩薩心地品玄義》中,就菩薩階位,稱「《瓔珞》明五十二位,位次最為周足」[3]

前位十信

更多資訊 十信心 ...

四十二賢聖位

更多資訊 十住心 ( 習種性 ) ...
更多資訊 十行心(性種性) ...
更多資訊 十迴向心(道種性) ...
更多資訊 十地心(聖種性) ...
第五十一賢 入法界心(等覺性)
第五十二賢 寂滅心(妙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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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菩薩瓔珞本業經》最初是作為「失譯經」(指失落譯者姓名的經典),著錄於僧祐出三藏記集》卷四《新集續撰失譯雜經錄》之中;隋法經等《眾經目錄》卷一始作「竺佛念譯」(經名作《瓔珞本業經》),後世經錄沿依此說。

《菩薩瓔珞本業經》收錄於: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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