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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政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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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政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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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政變(英語:Self-coup)是指國家掌權者藉由合法的執政或不合法途徑控制政權之後,通過戒嚴、廢止憲法、解散或凍結其他憲政機關(如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違反憲政秩序的方式,擴張行政機關原先並不享有的國家權力。由於權力分立的狀態無法被維持,行政權獨大、不受制衡的結果,通常也意味著政府體制由自由民主制轉變為獨裁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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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年法國政變期間巴黎街頭的騎兵隊。民選的總統拿破崙三世發動奪權,一年後登基為法蘭西皇帝

自我政變與一般政變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自我政變是已經掌握國家權力的最高領導者為了規避其他憲法機關的監督與制衡,透過違憲的方式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英語Liberal democratic basic order;而一般的政變通常是由掌權者以外的個人或集團發動,目的是為了奪取最高位者的權力

近代以來世界各地皆曾發生許自我政變案例,例如1992年4月5日時任秘魯總統藤森謙也在軍方支持下,宣布解散議會、建立臨時政府,並且重組政府機構,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於一身,即屬公認的自變案例之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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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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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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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 由於內閣制國家政府的組成來自於議會多數,因此近年來部分多數執政國家的執政者(執政黨)透過擴張立法權並削弱司法權的方式,讓其控制的行政機關實質上不受監督制衡。由於執政者沒有直接擴大行政權,而是藉由議會擴權來規避司法監督,形式上並未產生行政權獨大的局面;因此這樣的情形是否屬於自我政變的範疇,即頗有爭議。
    • 亦有部份總統制半總統制國家(如中華民國),其國會多數黨(無論是否同時掌控行政機關的執政黨)意圖通過法案擴張立法權及削弱行政權、司法權,讓國會不受監督制衡,亦造成類似效果。
  • 另一種常被視為自我政變的情形則是現任執政者拒絕接受選舉失利,企圖通過施壓選舉委員會或議會、法院等途徑,嘗試推翻選舉結果;不過這類行徑是否已達逾越憲政秩序的程度,因個案情況不同而難以一概而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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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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