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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法里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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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法里派伊斯蘭教早期的九大教法學派之一,是什葉派十二伊瑪目系統的教法學派,七伊瑪目系統的尼扎里派也遵循這個教法學。創始人賈法爾·薩迪克,系阿里的重孫,什葉派第六代伊瑪目,著名教法學家。他曾在麥地那設帳講學,後來分別成為哈乃斐學派馬立克學派創始人的艾卜·哈尼法·努爾曼和馬立克皆就學其門下。該派不排斥創製。 賈法里派[a] 又稱賈法里學派賈法里菲格赫الفقه الجعفري)或賈法里法學,是十二伊瑪目派伊斯瑪儀派(包括尼扎里[1] 什葉伊斯蘭中著名的法學菲格赫)學派,以第六位伊瑪目賈法爾·薩迪格命名。[2]伊朗,賈法里法學被載入憲法,影響該國治理、立法和司法的各個方面。[3]黎巴嫩,該法學派也被納入國家法律體系,什葉穆斯林可據此處理個人身份事務。[4]

該學派與遜尼派主流教法學派的區別在於其對伊智提哈德(獨立法律推理)的依賴,以及在繼承、宗教稅、商業、個人地位法領域的不同規定,特別是允許臨時婚姻(穆特阿)。[5] 自1959年起,賈法里法學被愛資哈爾大學承認為與四大遜尼學派並列的「第五法學派」。[6] 此外,它是2004年安曼信息中列出的八個公認教法學派之一,該倡議由約旦國王阿卜杜拉二世發起,並獲得前蘇丹總理薩迪克·馬赫迪的認可。[7]

賈法里學派在薩非王朝時期(16至18世紀)伊朗改宗什葉派過程中被確立為國家法學。該學派的追隨者主要分布在伊朗伊拉克亞塞拜然(構成人口多數),並在沙烏地阿拉伯東部省、黎巴嫩南部、巴林阿富汗形成重要的少數群體。[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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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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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法里派與其他什葉分支(綠色)

烏蘇里派是通過運用理性論證和伊智提哈德來推導伊斯蘭法的思想學派。烏蘇里強調穆智台希德作為穆罕默德·馬赫迪中介的重要作用,認為他們能夠獨立解釋神聖來源,從而指導社區。這一方法確保了法律解釋的靈活性,使其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時代條件和社會動態。[9] 該思想流派在當代什葉派中占據主導地位。

阿亞圖拉魯霍拉·霍梅尼強調,賈法里法學的認識論基礎承認主觀性在認知過程中的影響。因此,賈法里法學區分常規菲格赫(客觀)和動態菲格赫(主觀)。通過Javaher-al-Kalemجواهر الكلم)中闡述的動態菲格赫,必須充分考慮時間、時代以及地點、位置的概念,因為這些思想和現實維度深刻影響著對誡命的解釋、理解和含義提取過程。[10]

阿赫巴里派

阿赫巴里派對伊智提哈德採取限制性立場。目前該學派幾乎消失,僅存極少數追隨者。雖然印度次大陸出現了一些新阿赫巴里派團體,但他們與歷史上的巴林阿赫巴里運動沒有直接傳承關係。[11]

核心理念

許多當代十二伊瑪目派學者被描述為拒絕嚴格的宿命論。[12][13][14][15] 這一信念通過什葉派特有的巴達概念得到進一步強調,該概念主張安拉並未為人類歷史設定不可更改的進程。相反,安拉可根據其智慧隨時調整人類歷史的發展方向(儘管一些學者強調巴達概念並不完全等同於拒絕宿命論[16])。

暫婚

尼卡赫·穆特阿نكاح المتعة)是十二伊瑪目什葉伊斯蘭中特有的一種婚姻形式,要求婚姻期限和聘禮必須在婚前明確指定並達成協議。[17][18](p. 242)[19](p. 47–53) 這是一種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的私人契約,需要聲明結婚意向並接受相關條款(類似於尼卡赫)。栽德什葉派伊斯瑪儀什葉派遜尼派穆斯林不實踐暫婚

在什葉伊斯蘭中,塔基亞تقیة taqiyyah/taqīyah)是一種宗教審慎原則,[20] 或在面臨嚴重迫害風險時,信徒可以隱瞞信仰或從事某些通常被視為非法的行為。[21] 這一教義的一個來源可追溯至al-Kafi經典。[22]

這一實踐在什葉伊斯蘭中得到特別強調,允許信徒在面臨威脅、迫害或強制時隱藏自己的宗教信仰。[23]

塔基亞原則是為了保護通常處於少數地位並面臨壓力的什葉社群而發展起來的。自9世紀馬蒙時期的米赫納(宗教迫害)以來,作為受迫害的少數群體,什葉穆斯林經常訴諸這一實踐,而在政治上占主導地位的遜尼派則很少需要採用這種謹慎策略。[24]

參見

註腳

  1. 阿拉伯文書寫:جعفري嚴格轉寫JaʻfarīǦaʿfarī/d͡ʒaʕfariː/;源自姓名:جعفرJaʻfar/Ǧaʿfar/d͡ʒaʕfar/

參考文獻

參見

註腳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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