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十二伊瑪目派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十二伊瑪目派或簡稱伊瑪目派阿拉伯文اثنا عشرية波斯文اثنی عشری)是伊斯蘭教什葉派中最大的派系,因尊崇阿里及其後裔等12代伊瑪目而得名,也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國教,主要分布於伊朗伊拉克巴基斯坦印度等地。

快速預覽

十二伊瑪目派(什葉派主流分支)認為,伊斯蘭教的先知穆罕默德指定的十二位伊瑪目兼具宗教精神領袖與政治繼承人的神聖地位,他們擁有引導穆斯林社群的特殊知識與權威。根據十二伊瑪目派神學英語Twelver theology,這些伊瑪目是以公正統治穆斯林共同體的完美人類典範,能夠守護並闡釋伊斯蘭教法古蘭經隱微義理。穆罕默德與伊瑪目的言行(聖行)是穆斯林社群效法的指南,因此他們必須免受錯誤與罪惡侵染——這一教義稱為"伊斯瑪英語Ismah"(字面意為「受保護」)或"無罪性",且必須通過穆罕默德接受神聖指定英語Nass (Islam)[1][2][3]

全球約1.6億十二伊瑪目派信徒主要分布在:[4][5] 伊朗伊拉克巴林亞塞拜然的多數居民;[6] 黎巴嫩半數穆斯林;以及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沙烏地阿拉伯孟加拉國科威特阿曼阿聯卡達的顯著少數群體。[7][8][9][10][11][12] 伊朗是唯一以十二伊瑪目派為國教的國家。[13]

Remove ads

歷史

十二伊瑪目

十二伊瑪目指的是:#伊瑪目阿里 #伊瑪目哈桑 #伊瑪目海珊 #伊瑪目宰因·阿比丁#伊瑪目巴基爾 #伊瑪目薩迪克 #伊瑪目卡齊姆 #伊瑪目里達 #伊瑪目賈瓦德 #伊瑪目哈迪 #伊瑪目阿斯卡里 #伊瑪目馬赫迪

伊瑪目時代

什葉派中的十二伊瑪目

興起

610年穆罕默德接受首次啟示時,阿里年僅10歲。在先知時代,阿里的支持者——尤其是米格達德·本·阿斯瓦德、波斯人賽爾曼、艾布·達爾·吉法里與安馬爾·本·亞西爾——被稱為"阿里什葉派"。伊斯蘭教分裂為什葉派與遜尼派可追溯至穆罕默德繼承危機。[14] 阿里追隨者曾與部分古萊什族人及泰勒海祖拜爾·本·阿瓦姆英語Zubayr ibn al-Awwam等聖門弟子交戰。由於主要支持者在伊拉克,阿里將伊斯蘭首都遷至庫法,並開始對抗拒絕效忠的穆阿維葉[15] 海珊殉難事件極大促進了什葉派在伊拉克、葉門和波斯地區的傳播。公元一世紀末,政府要員建立庫姆城作為什葉派聚居地。[16]

體系形成

穆罕默德·巴基爾作為法學導師執教20年,同時是聖訓傳述人。他還確立了塔基亞原則。[17]巴基爾傳述了大量關於伊斯蘭法學及其他宗教科學的聖訓,為什葉派教義奠定基礎。隨著政治環境變化與宗教活動發展條件成熟,賈法爾·薩迪克在構建什葉派教法學體系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18]

薩迪克與巴基爾是伊瑪目派宗教法學派的奠基者。薩迪克周圍聚集了當時最傑出的法學家、聖訓學家和神學家群體,推動什葉派在神學與法學領域的發展。[19] 二者共同提升什葉派地位,為什葉伊斯蘭的詮釋與實踐奠定思想基礎,其教義成為什葉派靈性修煉與宗教儀軌發展的基石。[20]

組織化

公元9世紀初,隨著科學哲學著作翻譯運動、馬蒙推行宗教自由政策及對學術辯論的鼓勵,什葉派再次興盛。馬蒙統治時期,什葉派擺脫政治壓迫獲得一定自由。10世紀阿拔斯王朝衰微與布韋希王朝崛起使什葉派得以公開傳播。11至15世紀間,眾多什葉派君主在伊斯蘭世界推動信仰傳播。[21]

危機與鞏固

巴格達學派

10世紀布韋希王朝時期,巴格達成為穆爾太齊賴派神學中心。該派關於神之屬性、公正及人類自由意志的理論深刻影響什葉派神學家。[22] 瑙巴赫特家族成員——特別是卒於923-924年的阿布·薩赫爾·瑙巴赫蒂[23]——將穆爾太齊賴神學與伊瑪目派思想體系融合。另一方面,庫姆的伊瑪目派聖訓學家——如卒於991年的伊本·巴拜維——基於十二伊瑪目聖訓回應其神學觀點,捍衛伊瑪目派思想免受穆爾太齊賴派對擬人化塔什比赫)的批判。[24]

巴格達學派三大代表人物是謝赫·穆菲德(卒於1022年)、謝里夫·穆爾塔達(卒於1044年)與謝赫·圖西(卒於1067年)。[25]

穆菲德作為十二伊瑪目派神學家、聖訓學家與法學家,既吸收瑙巴赫特家族與巴格達穆爾太齊賴派思想構建神學體系,又致力於使神學觀點符合十二伊瑪目聖訓。[23] 在穆爾太齊賴派主導的巴格達,他力圖區分什葉派與穆爾太齊賴觀點,強調理性需要依賴天啟[24]

什葉派教法創製(伊智提哈德)奠基者謝赫圖西的著作《教法綱要》首次系統闡述從原則推導細則的推理方法。他將什葉派教法學帶入新階段,核心在於識別社群需求並堅守原則。[26]

通過辯論與著作,穆菲德、穆爾塔達與圖西在伊拉克首次引入受沙斐儀派與穆爾太齊賴派影響的教法原理。而庫萊尼與薩杜格則在庫姆與雷伊堅持傳統主義路線。[27]

十二伊瑪目派與其他什葉派分支共享伊瑪目信仰等核心教義,但伊斯瑪儀派尼扎里派對伊瑪目數量及繼承譜系的認知存在分歧,對伊瑪目角色的界定亦有本質差異。十二伊瑪目派還通過以下特徵區別於伊斯瑪儀派:堅信穆罕默德是"眾先知的封印",否認教法被廢止的可能性,同時承認古蘭經的顯義與隱義。土耳其阿爾巴尼亞阿列維派敘利亞黎巴嫩阿拉維派雖與十二伊瑪目派共享十二伊瑪目信仰,但其神學體系存在顯著差異。[28]

教法學與神學發展

希拉學派

該學派奠基人伊本·伊德里斯·希里(Ibn Idris al-Hilli,卒於1202年)以其理性主義傾向,在著作《al-Sara'ir》中系統闡述了什葉派教法學。伊本·伊德里斯拒絕承認孤立聖訓的效力,將理性('aql)列為推導法律規範的第四大淵源,其優先性甚至高於《古蘭經》和聖訓。[29][30]

真正的烏蘇勒教義運動由穆哈基格·希里(al-Muhaqqiq al-Hilli,卒於1277年)發起,他將伊智提哈德(創製)與qiyas(類比)引入教法學體系。創製原則為什葉派律法注入了動態活力。[30]穆哈基格·希里和阿拉瑪·希里(al-Hilli)確立了什葉派教法學的完整框架,並嚴格區分了弱傳聖訓與可靠聖訓。[31]據約翰·庫珀(John Cooper)研究,希里之後,伊瑪目派神學與法律方法論已完全融合哲學術語與思辨風格。[32]

1256年阿巴斯王朝蒙古人攻陷巴格達而崩潰。在蒙古帝國統治下,什葉派獲得更自由的發展空間,希拉城成為新興的什葉派學術中心。希拉學派延續巴格達學派的理性主義傳統,將理性定義為教法學的重要原則,為當代法學家權威體系奠定了理論基礎。[33]

烏蘇勒派的第二次發展浪潮出現於蒙古時期,希里正式提出"Mujtahid"(創製者)概念——即基於宗教權威論據推導教法令的學者。希里將"創製"界定為基於教法的嚴謹推理,通過發展烏蘇勒原則,他引入更多法律與邏輯規範,使烏蘇勒的內涵超越傳統的四大教法淵源。[34]

Remove ads

賈巴爾·阿米爾學派

阿米里(Amili)是首位完整構建"創製"理論體系的思想家。[34]

權力崛起

伊斯法罕學派

1501年,伊斯瑪儀一世伊朗建立薩法維王朝。儘管當時伊朗多數大城市仍屬遜尼派勢力範圍,他仍宣布十二伊瑪目派為國教,並邀請眾多什葉派學者赴伊建立宗教學校。其中卡拉基(Karaki)提出:為維護烏瑪利益,應由什葉派學者作為隱遁伊瑪目的合法代理人行使職權。薩法維王朝時期,所有主要城市均設立宗教權威職位(謝赫伊斯蘭)。[35]

卡拉基在加茲溫伊斯法罕創建大型宗教學院(Hawza),使伊朗重獲伊瑪目派教法學中心地位。[36]蘇赫拉瓦迪(Suhrawardi)曾嘗試調和理性哲學與直覺智慧,但真正奠基者是米爾·達馬德(Mir Damad)。[37]他融合伊本·阿拉比、蘇赫拉瓦迪、伊本·西那(Ibn Sina)與納西爾丁·圖西(Nair al-Din)的思想,為什葉派構建全新哲學維度。[38]

伊斯法罕學派學者將什葉派的哲學、神學與神秘主義傳統整合為"神聖智慧"(波斯語:hikmat-i ilahi)體系,其代表人物穆拉·薩德拉(Mulla Sadra)融合伊斯蘭神學、逍遙學派哲學、神秘主義與蘇菲學說(尤其是伊本·阿拉比思想),培養出穆拉·穆赫辛·卡沙尼(Mulla Muhsin Kashani)與阿卜杜勒·拉扎克·拉希吉('Abd al-Razzaq Lahiji)等傑出弟子,使該學派傳統在伊朗與印度延續數世紀。[39]

阿赫巴里派派與烏蘇勒派論爭

薩法維王朝末期(1736年),烏蘇勒派遭到傳統主義阿赫巴里派英語Akhbari衝擊,該派創始人穆拉·穆罕默德·阿明·阿斯塔拉巴迪(Mulla Muhammad Amin al-Astarabadi)否定創製原則,斥烏蘇勒派為"宗教之敵",主張僅以聖訓為伊斯蘭教法及《古蘭經》闡釋的唯一依據。[39]

穆罕默德·巴基爾·貝赫巴哈尼(Muhammad Baqir Behbahani)作為什葉派法學新階段的奠基者,採用實踐性方法反擊阿克巴爾派,最終在18世紀下半葉的卡爾巴拉與納傑夫論戰中"徹底擊敗阿克巴爾派",使"延續至今的什葉派烏萊瑪中僅存極少數阿赫巴里派信徒"。[40]烏蘇勒派的重振為卡扎爾王朝時期法學家權威的提升奠定基礎。[39]

神學教義

十二伊瑪目派神學主要由五大原則組成,[a]其形成基於古蘭經、穆罕默德及十二位伊瑪目(特別是賈法爾·薩迪克)的聖訓,並回應了穆斯林世界的思想運動以及十二伊瑪目派歷史上的重大事件,如卡爾巴拉戰役和第十二任伊瑪目穆罕默德·馬赫迪·蒙塔扎爾隱遁[41]

正如賈法爾·西丹所言,神秘主義者、哲學家和傳統學者對真主獨一性、自由意志和審判日等問題持有不同觀點。[42]本文首先闡述傳統觀點,然後儘可能客觀地呈現其他觀點。[來源請求]

真主獨一性

根據海珊·納斯爾的觀點,什葉派第一位伊瑪目阿里·本·阿比·塔利卜被認為是伊斯蘭神學的奠基者,他的布道中包含了對真主獨一性(認主獨一)最早的哲學論證。[43]

阿里曾論證"真主獨一"意味著:真主無與倫比;不受數量限制;在現實和想像中皆不可分割。[44]他另一段著名論述是:

宗教的第一步是承認、理解並意識到他是主宰......正確的獨一信仰形式是認識到他絕對純淨且超越自然,其本體既不可增亦不可減。也就是說,應當認識到他的本體與屬性之間沒有區別,其屬性不應與本體相分離或區分。[45]

傳統十二伊瑪目派嚴格認為真主與其造物不同,兩者是分離的實體。[46]

然而,著名什葉派神秘主義哲學家賽義德·海達爾·阿穆利將真主定義為在本質、名稱、屬性、行為和顯現上都是獨一的。因此,存在的整體就是真主,通過真主,來自真主,並回歸真主。真主不是與其他存在並列或高於其他存在的"存在者";真主就是存在本身(絕對存在)。神聖的獨一性不是算術意義上的"單一",而是超越並包含所有單一的獨一。因為如果存在他者(即被造物),真主就不再是"獨一的"。[47]由於這種神聖本質是無限的,其屬性與本質同一。本質上只有一個不可分割的實在。[48]

根據十二伊瑪目派神學,認主獨一包含多個方面:本質獨一、屬性獨一、創造獨一、主宰獨一和崇拜獨一。[49]

本質獨一

本質獨一指真主的本體獨一無二、無與倫比。[50]《古蘭經》112章闡明:"你說:他是真主,是獨一的主;真主是萬物所仰賴的;他不生育,也不被生;沒有任何物可以做他的匹敵。"[51]

屬性獨一

屬性獨一意味著真主的屬性與其本質同一無別。[52]阿里論證道:"每個屬性都證明其與所依附之本體相異,而每個本體又證明其與屬性不同。"[53]屬性獨一否定了本質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多元性與組合性,本質與屬性或屬性之間的區分都意味著存在的局限性。[54]

傳統十二伊瑪目派認為真主的名稱是被造物而非其屬性。名稱由被造字母組成,而屬性則是名稱所指涉的內涵。《卡菲經》指出:凡崇拜真主名稱者實為否認真主,因名稱並非真主本身。[55]

創造獨一

胡爾·阿米里指出:除人類行為外,萬物皆由真主創造。[56] 部分十二伊瑪目派學者認為,創造獨一意味著除真主外無創造者,[57]宇宙的因果關聯皆依存於真主,如同存在本身本質不獨立。穆塔哈里強調:"除真主外別無力量"。[54]

主宰獨一

主宰獨一指對世界的治理權僅屬真主,包含兩方面: 1. 造化治理(tadbir takwini)——自然法則的掌控 2. 教法治理(tadbir tashrii)——宗教律法的制定[58]

崇拜獨一

最終指向"唯真主值得崇拜"的教義。[59]莫爾塔扎·穆塔哈里闡釋:崇拜獨一要求摒棄所有偽崇拜(如欲望、金錢或名望的崇拜),正如《古蘭經》所示,凡遵循誡命的服從皆為崇拜。[54]

以物配主

與認主獨一相對的是以物配主,即認為世界存在多個本源或極點的信仰。

哲學家莫爾塔扎·穆塔哈里指出:理論上的認主獨一與以物配主的區別在於——能否認知一切實在與存在(包括本質、屬性及行為)皆源自真主(源自祂性,阿拉伯語:انّالله)。先知們的一切超常奇蹟皆憑真主許可,《古蘭經》對此多有明示。實踐中的以物配主,是將某物視為獨立於真主的終極目的;而將其作為通向真主的途徑(歸向祂性,阿拉伯語:انّاالیه)方為認主獨一。[54]

真主的公正

阿里強調:真主即是公正本體,正義之美德由祂流溢至人類靈魂。因祂即公正,故其一切行為皆屬公正。[60]什葉派將公正[b]視為神聖本質的內在屬性,即真主不會行不義,因公正本就是其本性。[61]

造化的公正

十二伊瑪目派認為:真主賦予萬物適宜的本性,如經文20:50所述:"我們的主是賦予萬物其本性並加以引導的主。"穆罕默德·阿薩德在《古蘭經的訊息》中詮釋此節:摩西回答(法老)說:"我們的養育者是賜予萬物[存在]其真實本性,繼而引導其[實現完滿]的主。"[62]

教法的公正

真主通過派遣使者引導人類,且不會強加人無法承擔的義務。[62]

報應的公正

塔巴塔巴伊闡明:真主的公正必然使善人與惡人分離——善者得享福澤,惡者遭逢厄運。祂將依據真理審判眾人的信仰與行為,使各得其份。[63]屆時萬物本質將向人顯現:通過信仰與善行,人可獲致與真主的友誼。人之行為形式將融入靈魂並成為後世資本,如經文96:8所指"終將歸於真主"。[64]

宿命與自由意志

根據十二伊瑪目派的傳述,安拉並未創造人類的行為,這些行為完全由人類自身創造。根據穆薩·卡齊姆(Musa Al-Khadhim)的傳述,如果安拉創造了人類的行為,那麼祂就不應因此懲罰人類。[65] 賈法爾·蘇卜哈尼(Jaafar Al-Subhani)認為,安拉的公正性要求人類的行為不能由安拉創造,否則安拉將成為惡行的實施者。[66] 什葉派拒絕宿命論。[67] 然而,一些哲學家認為,一切存在都是安拉的創造,包括人類及其行為。但行為有兩個維度:一是人類通過自由意志實施行為,二是安拉通過其意志創造行為,並賦予人類實施行為的能力。薩德爾丁·設拉子(Sadr al-Din Shirazi)指出:"安拉,至高無上,遠離一切惡行,並按其意欲治理祂的王國。"[68] 傳統十二伊瑪目派學者拒絕"安拉創造人類行為"的觀點。[69]

先知使命

賈法爾·薩迪克傳述其先輩的言論:穆罕默德在一次演講中宣稱:"[安拉]派遣使者降臨世人,作為祂對造物的終極明證,並使這些使者成為世人的見證者。祂派遣先知們帶著吉慶與警告降臨人間。"[70] 穆罕默德·海珊·塔巴塔巴伊(Tabataba'i)闡釋:安拉通過派遣先知完善了人類的引導。當啟示律法的教義與實踐臻於完美時,先知使命也隨之終結。他指出,《古蘭經》強調伊斯蘭是終極且最完美的宗教,而穆罕默德是"先知的封印"。[71] 希利(Al-Hilli)認為:"先知的功績超越天使,因為他們需以理性力量抗爭,並使其服從於啟示理性。"[72]

天使信仰

信仰天使是伊瑪尼(正信)的基本信條。這些具有光明與靈性本質的不可見存在,充當安拉與物質世界的中介。雖然本質優越,天使仍低於人類——因人類能映射安拉的屬性。《古蘭經》2:34 經文隱含人類的優越性。[73] 吉卜利里(Gabriel)向穆罕默德啟示《古蘭經》,並在登霄之夜(Mi'raj)為其引路。天使記錄人類行為,[74] 嚴格遵循安拉命令而不僭越 21:27[75] 伊茲丁·卡沙尼(Izz al-Din Kashani)論述天使存在位階差異:部分駐守完美之境,其餘管理創造事務。扎卡里亞·加茲溫尼(Al-Qazwini)基於經訓指出: - 「寶座承載者」與「聖靈」按創造法則統御天地萬物 - 伊斯拉菲來(Israfil)賦予靈魂形體,並將在末日吹響號角[76] 主要天使包括: - 啟示傳達者吉卜利里 - 自然掌管者米卡伊來(Michael) - 死亡天使阿茲拉伊來(Azrael) - 贊主不絕的「基路伯」(Cherubim) - 七重天守護者與人類記錄天使 - 墓穴審問者蒙卡爾與納基爾 - 特殊使命者哈魯特與馬魯特引用錯誤:<ref>標籤有衝突或無效的屬性

啟示本質

塔巴塔巴伊提出「普遍引導論」:由於人類理性無法認知終極幸福法則,必須存在超越理性的啟示意識。《古蘭經》4:163 指明的「先知覺知」即這種啟示能力。[77] 啟示包含三大本體論原則: 1. 接受啟示 2. 保存啟示 3. 傳播啟示 先知獲得的宗教包含教義與實踐體系,隨著社會發展而逐步完善。[78] 安拉通過三種方式傳達啟示: - 直接靈感啟示 - 帷幕後的神聖言語 - 天使中介傳達[79] 經文72:26–28 顯示雙重保護機制:天使護衛先知無誤,安拉守護天使與先知。[80]

奇蹟特性

塔巴塔巴伊定義奇蹟為「先知與聖徒憑安拉許可展現的超常現象,用以驗證先知身份」。[81][82] 強調奇蹟需符合時代需求,[83] 且與先知使命存在本質關聯,超越理性範疇。[84] 希利界定奇蹟為「非常態事物的創造或常態事物的消除,其方式突破自然規律並印證先知宣稱」。[85] 索巴尼(Sobhani)區分奇蹟與非凡行為: - 奇蹟不可通過訓練獲得 - 源於安拉無限權能故無可辯駁 - 類型不受限制 - 多關乎精神領域而非世俗事務[86]

伊瑪目與監護權

什葉派信奉三重權威結構:絕對且普世的真主權威(如[3:26]經文所示),由真主恩典合法化的穆罕默德權威(如[7:158]經文所指),以及通過穆罕默德受賜領導權的伊瑪目權威(根據什葉派核心理念,[5:67]與[5:3]經文可印證)。[87] 什葉派認為伊瑪目是先知使命的延續。[88] 什葉派信仰由穆罕默德後裔組成的十二位受神啟伊瑪目,其必須具備四大屬性:納斯(前任伊瑪目指定)、伊斯瑪(無謬性)、伊爾姆(神聖知識)與瓦拉亞(靈性指導)。[89] 根據十二伊瑪目派信條,他們是穆罕默德精神與政治的繼承人。[90] 什葉派認為阿格勒(神聖智慧)是先知與伊瑪目靈魂之源,賦予其稱為**希克瑪**的奧秘知識,他們的苦難是對信眾的神聖恩典媒介。[90][91][92] 儘管伊瑪目非啟示接受者,但通過與真主的緊密聯繫獲得引導,進而指引世人。伊瑪目制(信仰神聖嚮導)是什葉派核心教義,其基礎是真主不會令人類失去神聖指引。[93] 十二伊瑪目派認為每個時代都存在一位時代伊瑪目,作為信仰與律法事務的神定權威。阿里是此譜系首位伊瑪目,亦被視作穆罕默德合法繼任者,其後由穆罕默德通過法蒂瑪的男性後裔(即哈桑尼)繼承。除哈桑·伊本·阿里之弟海珊·伊本·阿里外,每位伊瑪目均為前任之子。[90] 第十二任即末代伊瑪目穆罕默德·馬赫迪,據信至今仍以隱遁狀態存活。[93] 什葉派伊瑪目具有無謬性。關鍵教義在於他們並非先知(納比)或使者(拉蘇爾),而是穆罕默德使命的履行者。[94][95][96]

穆罕默德的繼任

什葉派認為,穆罕默德去世後,其宗教與政治權威由伊瑪目繼承。[97] 他們將繼任者視為啟示與神聖律法的內在闡釋者。[98] 除栽德派外,[99] 什葉派信奉伊瑪目制,即統治者必須為真主選定、無謬且無罪、出自先知家族的伊瑪目,無關多數意見、舒拉或選舉。[100] 他們主張穆罕默德生前(尤以蓋迪爾·胡姆事件為證)多次暗示其表弟兼女婿阿里為繼任者。[101] 十二伊瑪目派相信,阿里及其十一代後裔(即十二伊瑪目)在出生前便被真主注定為唯一合法的伊斯蘭統治者。[102][103] 什葉派認為,除阿里與哈桑·本·阿里外,穆罕默德之後的所有哈里發均屬非法,穆斯林無義務服從。[104] 據兩件重物聖訓,穆罕默德遺留的指引僅《古蘭經》及其家族後裔。[105] 因無謬性,後者被視為能以公正領導穆斯林社群。[106]

謁陵與中介說

謁陵(阿拉伯語:زيارة,字面意為"拜訪")是一種宗教實踐,指前往宗教領袖或其陵墓前表達崇敬與熱愛,並獲取精神祝福。什葉派歷史上,伊瑪目本人及早期學者與法學家便提倡謁陵行為。[107] 什葉派朝聖主要目的地包括伊拉克的納傑夫與卡爾巴拉、[108]伊朗的庫姆與馬什哈德、[109]以及敘利亞的賽義黛·宰娜布清真寺。[110] 什葉派認為,伊瑪目之所以受尊崇,是因他們曾獲得真主的啟示與某種程度的默示。[107] 中介說(阿拉伯語:توسل)源於詞根"wasila"(阿拉伯語:وسيلة),指接近某人或實現目標的途徑。[111] 對什葉派而言:利用媒介達成目標屬自然行為,但這些媒介不可脫離真主獨立存在,且須以《古蘭經》與聖訓為依據。此類媒介包括禮拜、施捨等一切能使人接近真主的事物。[112]

免罪性

在什葉派神學中,「免罪性」(Ismah)意為「無謬誤」、「免受罪惡的免疫力」及「無謬誤性」。[113] 當該屬性被賦予人類時,其含義為「儘管有能力犯罪,卻能夠避免違抗行為的能力」。[113] 對於先知和伊瑪目而言,免罪性是安拉賜予的恩典[114],其實現方式包括:首先賦予純潔的天性,繼而依次賜予卓越美德、堅定對抗敵人的意志、降下安寧(as-Sakinah),並保護其心靈免於罪惡。[115] 十二伊瑪目派神學認為,穆罕默德的繼任者是一位無謬誤的人類,其不僅公正統治社群,還能守護並闡釋伊斯蘭教法及其隱秘含義。穆罕默德和伊瑪目的言行是社群追隨的指南與典範,因此他們必須遠離錯誤與罪惡,且必須通過穆罕默德的神聖任命選出。[116][117] 十二伊瑪目派認為,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其女法蒂瑪·扎赫拉十二伊瑪目均具備基於免罪性教義的無謬誤性。[118][119] 他們雖有能力犯罪,但天性使其避免罪惡。無謬誤者因極致的正義、覺悟和對安拉的愛,其行為僅遵循神意。[120] 他們還免疫於錯誤:包括實踐事務、宗教召喚及神聖知識的領悟。[121] 什葉派認為十四無謬誤者超越其他被造物及主要先知[122] 從歷史視角看,維爾弗雷德·馬德隆認為穆罕默德家族的純潔性由《古蘭經》的淨化經文所保證。[123] 唐納森提出,什葉派神學在穆罕默德去世至第十二伊瑪目隱遁期間的發展,確立了免罪性概念的核心地位。[124] 安·蘭伯頓指出,「免罪性」一詞及概念未見於《古蘭經》或遜尼派權威聖訓,可能最早由伊瑪目派在伊斯蘭曆二世紀初提出,強調伊瑪目必須免受罪惡(ma'sum)。[114]哈米德·阿爾加爾研究,免罪性概念在伊斯蘭曆二世紀上半葉已出現。什葉派學者在伊斯蘭曆四至五世紀逐漸嚴格定義穆罕默德和十二伊瑪目的無謬誤性,最終形成排除一切故意或無意錯誤的教義。[125]

隱遁(Ghaybah)

根據十二伊瑪目派的教義,阿拔斯王朝時期的政治環境迫使哈桑·阿斯卡里隱瞞其子馬赫迪的誕生。[126]

復活日

什葉派神學認為,人既源自安拉,終將歸於安拉,這與人類對先知使命的回應密切相關。[127] 他們援引《古蘭經》[23:115]指出,以絕對真理行事的安拉不會無目的地創造人類。現世無法實現完全報應,但安拉的公正性要求每個人都依其行為接受審判。[128] 塔巴塔巴伊將死亡詮釋為從現世階段向永恆階段的過渡。[129] 經文[21:47]則強調審判天秤的精確性,人的行為與意圖皆在其上衡量。[130]

復臨(Raj'a)

十二伊瑪目派信仰復臨說,即馬赫迪顯現後,部分穆斯林將重返現世。此教義基於《古蘭經》中記載的古代族群復活先例及末日復活的概念。[131] 索巴尼闡釋復活包含肉體與靈魂的雙重維度。針對「誰能復活我們」的疑問,經文[17:51]回應:「初次創造你們的主。」[132] 另見經文[22:5-6],復活如同大地在寒冬後的春日復甦。[36:79]則表明復活者正是塵世生活的本體。肉體復活的目的在於體驗物質性的賞罰,而靈魂復活則關乎精神層面的報應。[132]

審判日

安拉將復活全體人類,使其接受關於塵世生活的審問。[133] 當日人群分為兩類:右手接過功過簿者將入天國,面容煥發;左手接簿者墮火獄,面目晦暗。[134] 如經文[41:21]所示,不信者的耳目皮膚將作證其罪行:「安拉使我們發言——他使萬物發言。」[135]

代禱

對代禱的信仰源自《古蘭經》21:2810:353:26 和聖訓。穆罕默德、天使、伊瑪目和殉道者都是憑藉真主的意志成為代禱者。穆罕默德曾表示,真主賜予他的恩典之一便是為犯下大罪者代禱的權利。[136] 正如《古蘭經》記載,雅各之子們請求父親為他們代禱,而他們的父親承諾將在約定的時間履行。[137]

伊斯蘭教法

納斯爾指出,沙里亞(Shari'ah)的詞根是「Shr'」,意為所有人應遵循的道路。伊斯蘭教法作為神聖律法,涵蓋了伊斯蘭教的儀式、法律、倫理和社會層面,是真主意志的具體體現。它規範穆斯林從生到死的生活,以確保在後世獲得幸福。他補充道,要進入真理之境(Haqiqah),穆斯林必須遵循形式律法中的教法,而教法的內在部分則是道乘(Tariqah)。[138]

伊斯蘭教法包括伊巴達特(Ibadat,崇拜),即所有與伊斯蘭儀式相關的規定,以及穆阿馬拉特(muamalat),涵蓋各類社會、政治和經濟活動。教法將行為分為五類:義務性(wajib)、推薦性(mandub)、可憎性(makruh)、禁止性(haram)和中性行為(mubah)。[138]

行為的評判以教法為基礎。真主是終極立法者(Shari'),而教法的根源在《古蘭經》中。聖訓和聖行(Sunnah)是教法的第二來源及《古蘭經》的補充。教法原則不可變更,但可適用於新情境。[138]

  • 禮拜——意為「連接」,每日五次祈禱,波斯語和烏爾都語稱「namāz」。
  • 齋戒——在神聖的賴買丹月禁食,波斯語稱「rūzeh」。
  • 天課——慈善,意為「淨化」。
  • 胡姆斯——儲蓄的五分之一作為稅收。
  • 朝覲——前往麥加的 pilgrimage。
  • 吉哈德——為取悅真主而奮鬥。大吉哈德是戰勝內心邪惡的鬥爭,而小吉哈德是對抗外界邪惡。現代常見誤解將其等同於「聖戰」,但實際包括以筆(jihād bil qalam)或言論對抗壓迫者的形式。
  • 勸善(Commanding what is just)。
  • 戒惡(Forbidding what is evil)。
  • 塔瓦拉——熱愛聖裔及其追隨者。
  • 塔巴拉(Tabarra)——與聖裔的敵人劃清界限。[139]

作證詞(信仰宣言)

儘管承認真主獨一和穆罕默德作為使者的 divine guidance,什葉派強調:為引導社群的靈性與道德,真主命穆罕默德指定阿里為領袖,並在蓋迪爾·胡姆公開宣布。[140] 十二伊瑪目派與遜尼派均認同,以阿拉伯語誦讀一次作證詞即可使人成為穆斯林(據多數傳統學派)。[141] 多數十二伊瑪目派信徒常在作證詞末尾附加「علي ولي الله」(阿里是真主的代理人),以確認阿里是信士的領袖,什葉派神學家認為《古蘭經》[古蘭經 5:55

]可佐證此點。

禮拜

法定拜功是伊斯蘭教最核心的儀式,所有成年穆斯林(無論男女)從青春期至去世都必須履行。每日五次朝向麥加**克爾白**的禮拜時間為:黎明至日出前(晨禮)、正午(晌禮)、下午(晡禮)、日落(昏禮)和午夜前(宵禮)。[142][143]

禮拜前需進行**喚禮(adhan)與淨禮(wudu),且可在任何潔淨處(室內外皆可,需所有者許可)完成。拜功單元(rak'ah)數量為:晨禮2拜、晌禮4拜、晡禮4拜、昏禮3拜、宵禮4拜。什葉派還會在特殊場合(如恐懼、喜悅、感恩、朝覲期間及齋月結束時)舉行禮拜。[142][143]

遜尼派與十二伊瑪目派在禮拜細節上存在差異:

  • 淨禮儀式中,什葉派認為以濕手抹足即滿足條件,且無需用手指清潔耳內。
  • 叩首姿勢時,賈法里學派主張最好俯身於泥土、不可食樹葉或木板上——因穆罕默德聖訓提及此三者最潔淨(《塔亞蒙》相關記載)。故許多什葉派使用土塊(turbah,常取自聖地土壤)或木板作為叩首支撐。
  • 站立姿勢時,賈法里學派要求雙手自然下垂。儘管每日五番拜功均為義務,但該學派允許在時間重疊時將晌禮與晡禮、昏禮與宵禮連續進行。[144]

齋戒

納賽爾(Nasr)解釋說,齋戒是指在萊麥丹月期間,從黎明到日落期間戒除食物、飲料和性行為。齋戒還要求人們的思想和言語遠離邪惡的念頭和話語。從青春期開始到具備身體能力時,齋戒就成為義務。病人、旅行者和哺乳期婦女不必齋戒,但他們必須在可能的情況下補回失去的日子。[145]

根據塔巴塔巴伊(Tabataba'ei)的說法,الصوم(齋戒)意味著戒除某物,後來在宗教發展中特指在黎明至日落期間,帶著舉意(niyyah,النّيّة)戒除某些特定事物。齋戒導致虔誠,即戒除世俗享樂,帶來靈魂的完美。他補充說,人們應該關注那些使他們遠離真主的事物:這就是所謂的虔誠。這種對常見合法事物的戒除,使他能夠戒除非法事物並更接近真主。[146]萊麥丹月的結束伴隨著開齋節祈禱,之後通常會向窮人捐贈一筆相當於自己和家人在這個月未進食的所有餐食費用的錢。[145]

天課與胡姆斯

阿拉伯語中"天課"(zakah)一詞與純淨相關。[147] 這是對不同貴重物品超額財富按特定稅率徵收的年度稅制。作為一種社會福利計劃,它實現了財富再分配,防止財富集中在少數精英手中。這也被視為對個人財富的儀式性淨化。[148]

胡姆斯خمس),意為五分之一,是對淨收入(扣除所有開支後)徵收的五分之一年度稅。這項稅收用於穆罕默德、他的家族、孤兒、窮人和旅行者。其中一半是伊瑪目的份額,這是他從穆罕默德那裡繼承的遺產;在伊瑪目隱遁期間,這筆錢支付給作為伊瑪目代表的瑪爾賈[149] 應繳納胡姆斯的物品有七類: 1. 收入利潤或盈餘 2. 合法財富與非法財富的混合 3. 礦藏和礦物 4. 潛水獲取的海洋寶石 5. 寶藏 6. 順民卡菲爾從穆斯林手中購買的土地 7. 戰利品[150] 胡姆斯對七種資產是強制性的:獲得的利潤、淨收入(支付所有費用後) 天課則針對農作物、牲畜、黃金、白銀和現金徵收 在伊斯蘭法律術語中,它指"個人作為財富獲得的某些物品的五分之一,必須作為伊斯蘭稅收繳納"。根據什葉派觀點,符合胡姆斯條件的物品在古蘭經中被稱為"Ghanima"(الْغَنيمَة)。阿拉伯語Ghanima有兩個含義:

  • "戰利品"或"戰爭掠奪物"
  • 收益或利潤

遜尼派將此詞僅譯為"戰利品"或"戰爭掠奪物"。[151]十二伊瑪目派認為該詞具有上述兩種含義,第二種含義通過伊斯蘭銀行術語"al-ghunm bil-ghurm"(意為"收益伴隨損失或風險責任")的常用用法得到體現。[152][153] 此外,在一段著名禱文——晌禮後的祈禱文中,祈求者請求真主賜予祂的恩惠,其中一項恩惠就是祈求從每個正義行為中獲得利益或收益,這裡使用的詞正是"al-ghanima"(وَالْغَنيمَةَ مِنْ كُلِّ بِر),這與該詞的第二個含義相符。[154]

朝覲

朝覲(Hajj)是穆斯林前往麥加克爾白的至高朝聖儀式。該儀式包括圍繞克爾白繞行、特定動作、祈禱,以及根據聖行在麥加及周邊聖地宰牲。穆斯林相信,若以虔誠之心完成朝覲,其罪過將獲真主赦免。朝覲在伊斯蘭曆十二月(Dhu'l-hijjah)進行,對所有具備身體條件和經濟能力的穆斯林屬主命義務。此外還存在小朝(hajj al-'umrah),可在一年中其他時間完成。[155]

吉哈德

根據納斯爾(Nasr)的觀點,吉哈德字面意思是"努力",但在真主之道上意味著整個生命的奮鬥。[156] 什葉派將吉哈德教義直接與"瓦拉亞"(Walayah)即對伊瑪目的效忠聯繫起來——只有伊瑪目能判定何時需要發動吉哈德,且唯有這種吉哈德才能使人進入天堂。[157] 納斯爾指出,由於內在與外在的平衡是精神升華的前提,所有穆斯林都應進行吉哈德以對抗破壞這種平衡的內外力量。[158]

外在的吉哈德涉及保衛穆斯林世界免受非伊斯蘭力量侵犯,包括捍衛個人榮譽、家庭、權利以及在環境中建立正義。但這種"小吉哈德"必須通過"大吉哈德"來完善——即對抗一切阻礙人性崇高的力量。他補充說,從靈性角度看,伊斯蘭所有支柱如作證詞(Shahadah)、禮拜等......都是實踐這種內在吉哈德的武器。因此內在吉哈德是實現"獨一"(伊斯蘭終極啟示)的路徑,這種內在奮鬥將持續到人的每次呼吸都共鳴那萬物本源、萬有歸宿的終極實在。[158]

納斯爾強調,每個宗教行為都是吉哈德,因為這是人的欲望(nafs)與不朽靈魂需求之間的抗爭。伊斯蘭將吉哈德視為對抗一切使人遠離真主之事的警戒。[156] 什葉派認為吉哈德作為防禦手段是合法的,而非侵略行為。[159] 吉哈德不可針對無辜者,必須以公正仁慈對待敵人,且應基於真理而非憤怒進行。戰爭中殺害婦女兒童、甚至動物及破壞行為均被禁止。[160]

教士與仿效

總體而言,十二伊瑪目派教士在其宗教社群中行使的權力遠超過遜尼派烏里瑪在其社群中的影響力。烏蘇里派阿赫巴里派什葉派十二伊瑪目派穆斯林認為,對伊斯蘭文獻的研究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對於識別所有真主的律法至關重要。十二伊瑪目派穆斯林相信,從現有伊斯蘭文獻中尋找真主律法的過程有助於應對任何情況。他們認為自己可以像前輩一樣擁有解釋古蘭經和十二伊瑪目派傳統的權威。這種伊智提哈德的過程為從伊斯蘭視角處理當前問題提供了途徑。從19世紀開始,隨著烏蘇里運動(如今構成十二伊瑪目派教士的絕大多數)的發展,什葉派認為不具備伊斯蘭法學專業知識的穆斯林必須向穆智台希德(伊斯蘭法學專家)尋求"建議和指導,並作為仿效的榜樣"。[161][162]

在尋求確定符合伊斯蘭教義的行為時,在穆罕默德·馬赫迪隱遁期間(過去1000多年)。關於"信仰問題"或教義原理,什葉派必須自行學習。[來源請求] [163] 烏蘇里派什葉派相信第十二伊瑪目命令他們跟隨那些"守護靈魂、保護宗教並遵循其主(真主)誡命"的學者(法學家)。服從或"仿效"一位穆智台希德被稱為塔格利德。他們所跟隨或效仿的穆智台希德被稱為瑪爾賈 塔格利德[164] 那些仿效/服從他的人被稱為穆卡里德。當瑪爾賈之間存在意見分歧時,每位瑪爾賈會提供自己的觀點,而穆卡里德(他們的追隨者)將遵循自己瑪爾賈在該問題上的意見。[165]

人物與地點

多位大阿亞圖拉主持著霍扎(宗教神學院)。庫姆和納傑夫的霍扎是培養什葉派教士的首要中心。然而,世界各地還有許多其他較小的霍扎,其中最大的位於卡爾巴拉(伊拉克)、伊斯法罕(伊朗)和馬什哈德(伊朗)。[來源請求] 截至2023年,全球共有56位瑪爾賈在世,[166][167] 主要居住在納傑夫和庫姆。其中最著名的包括庫姆的海珊·瓦希德·霍拉薩尼阿里·哈梅內伊穆薩·舒拜里·贊賈尼賽義德·薩迪克·魯哈尼納賽爾·馬卡雷姆·設拉子薩迪克·侯賽尼·設拉子海珊·努里·哈梅達尼阿卜杜拉·賈瓦迪·阿莫利;以及納傑夫的阿里·西斯塔尼穆罕默德·法耶茲穆罕默德·賽義德·哈基姆巴希爾·納傑菲

關於絕對仿效源泉的爭議

1990年代初,首席瑪爾賈阿布·卡西姆·霍伊去世後,阿里·西斯塔尼"脫穎而出"成為什葉派伊斯蘭世界中的絕對瑪爾賈或最高瑪爾賈。據穆罕默德·巴齊稱,西斯塔尼"在宗教事務上的言論具有最重的分量"。[168] 然而,1994年,伊朗伊斯蘭共和國(IRI)政權宣布伊朗最高領袖阿里·哈梅內伊為"唯一的仿效源泉"或"無可爭議的瑪爾賈"。[169] 據穆罕默德·巴齊稱,這是試圖"取代"真正的絕對仿效源泉阿里·西斯塔尼"及其在納傑夫的盟友",但"失敗了",因為哈梅內伊"宗教資歷有限(他只是在霍梅尼去世後才被提升為阿亞圖拉,以便擔任最高領袖)。面對復興黨的迫害和伊朗的權力爭奪,西斯塔尼得以保持其地位。"[168] 格里夫沒有提及西斯塔尼,但指出哈梅內伊"作為仿效源泉的地位""仍然存在爭議"。[169]

差異

塔基亞(掩飾信仰)

什葉派認為,按宗教行事是每個人的義務,但如果表達信仰會危及生命、榮譽和財產時,可以隱藏信仰,如古蘭經[16:106]節所示。這是弱者在暴君面前的自衛武器。[170]

如果掩飾信仰會導致宗教或宗教基本原則消失,則是被禁止的,穆斯林應犧牲生命;但如果被殺無益,則應採取掩飾。在傳授宗教教義方面不允許掩飾。[171]由於什葉派長期作為少數派處於敵對信仰的政權統治下,他們選擇謹慎行事以避免滅絕。[172]

亨利·科爾賓指出:"這種做法由伊瑪目們確立,不僅出於人身安全考慮,更是對崇高教義的絕對尊重:只有真正有能力聆聽和理解真理的人,才有權接觸這些教義。"[173]

臨時婚姻(穆塔爾)

尼卡·穆塔爾نكاح المتعة),又稱"愉悅婚姻"[174]或"西格",是一種有時限的婚姻。根據烏蘇里什葉派教法學派,這是預設期限的婚姻,到期後自動解除。其條件與永久婚姻類似,但被遜尼派視為哈拉姆(禁止)。這是極具爭議的教法議題,遜尼派與什葉派觀點截然對立。不過,一些遜尼派穆斯林認可旅行婚姻[175] 什葉派認為穆塔爾在穆罕默德時代即存在且未被禁止。因此,凡穆罕默德時代允許的都應持續有效。據稱從啟示降示到歐麥爾時期都實行穆塔爾,如古蘭經[70:29](http://tanzil.net/#70:29)节所示。[176]

教法學

根據賈法里教法學伊斯蘭教法源自古蘭經聖行[177] 遜尼派與什葉派教法的差異源於什葉派認為穆罕默德指定阿里為其繼任者(即哈里發或管理者)。這一差異導致什葉派:# 遵循穆罕默德及其後裔十二伊瑪目的聖訓[178]

  1. 不承認遜尼派接受的艾布·伯克爾歐麥爾奧斯曼·本·阿凡(遜尼派認為的前三位哈里發)的判例和聖訓
  2. 將"無罪性"(masūm)概念賦予十二伊瑪目或十四無罪者(包括穆罕默德及其女法蒂瑪),並接受這一特殊群體的判例。

阿赫巴里與烏蘇里學派

阿赫巴里派拒絕承認教法學家(穆智台希德)的職能,認為其權威無法與伊瑪目相比。毛拉穆罕默德·阿明·阿斯塔拉巴迪(1626-27年卒)主張伊智提哈德(教法創製)無必要,因伊瑪目的教導已足夠指引穆斯林。阿赫巴里派僅依賴先知和伊瑪目的聖訓。另一方面,烏蘇里派自視為"信眾的活態延續領導",在教法尤其是政治問題上保持靈活性,他們認為聖訓提供的知識非系統化且缺乏理性判斷。[179]烏蘇里派強調教法原理(Usul),以古蘭經、聖訓、公議(Ijma')和理性(Aql)為基礎建立法律標準。在什葉派教法中,理性應用於四大實踐原則:免責(bara'at)、謹慎(ihtiyat)、選擇(takhyir)和延續(istishab),這些原則在其他宗教證據缺失時適用。[34]

总结
视角

法基赫的監護

第一個什葉派政權薩法維王朝在伊朗傳播十二伊瑪目派信仰,將十二伊瑪目派教法定為國法,並資助學術研究。為此,十二伊瑪目派烏里瑪"構建了新的政府理論",認為薩法維君主制雖"非真正合法",但卻是等待第十二伊瑪目穆罕默德·馬赫迪期間"最可取的政府形式"。[180]總體而言,什葉派對待國家有三種態度:全面參政以影響政策、被動合作即最低限度參與,或最常見的是保持疏離僅予容忍。[181] 1979年伊朗伊斯蘭革命改變了這一狀況,十二伊瑪目派阿亞圖拉魯霍拉·霍梅尼及其支持者為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建立了新的治理理論,[來源請求]基於伊斯蘭教法學家是穆罕默德和伊瑪目"受託人"的理念,認為在無隱遁伊瑪目時,有能力的法基赫(教法學家)應承擔領導社群的責任。[182]霍梅尼自認就是這樣的人選,憑藉革命領袖獲得的巨大支持,他成為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法基赫的監護"(vali-e faqih)。[來源請求]

雖然並非所有十二伊瑪目派都接受這一理論,但它是十二伊瑪目派獨有的,並成為最大什葉派穆斯林國家伊朗憲法的基礎,其中規定伊朗最高領袖必須是伊斯蘭教法學家[來源請求]

霍梅尼及其支持者教導說,這一理論並非新創,而是得到什葉派聖訓和早期學者支持(若正確理解的話),但被伊斯蘭的敵人蓄意壓制。根據霍梅尼,這一教法學家權威的基礎源自伊瑪目制度作為先知使命和知識(ilm)的擴展,這也是伊瑪目宗教和政治權威的基礎。[183]他教導說,若無由首席教法學家/faqih統治的伊斯蘭政府,伊斯蘭將枯萎衰落。[184][185][186]真主的絕對權威是十二伊瑪目派政治思想的基礎,但任何希望獲得權威者都必須由祂指定。[187]

作為這一理論的證據,他引用了教法學家(Wali)賈法爾·薩迪格的聖訓:"我已任命他為你們的裁決者。若此人依我們的教法裁決而相關者不接受,則是對真主裁決的蔑視並拒絕我們;拒絕我們實為拒絕真主,此人近於以物配主。"[188]關於監護權優先於其他宗教法律,霍梅尼表示:

"政府或絕對監護權(alwilayat al-mutlaqa)是真主委託給最尊貴使者的最重要神聖律法,優先於所有其他教法規定。若政府權力被限制在教法規定的框架內,那麼對穆罕默德的授權將毫無意義。"[189]

謝赫薩杜克和謝赫圖西傳述的聖訓中,穆罕默德·馬赫迪通過穆罕默德·本·奧斯曼·烏馬里回應伊斯哈格·本·雅各布說:"至於可能發生的事件(al-hawadith al-waqi'a)[當你們需要指導時],求教於我們教義的傳達者(ruwat),他們是我給你們的明證(hujjah),而我是真主給你們所有人的明證(Hujjatullah)。"[190]賈法爾·薩迪格指著4:60節經文,禁止在任何時候求助於暴虐政府。[191]

教法學家權威的理念基於這樣的信念:沒有真主啟示的幫助,建立理想社會是不可能的。[192]根據烏蘇里十二伊瑪目派的觀點,教法學家權威強調教法在社會中的作用。[193]根據穆爾塔達的說法,在某些條件下,代表真正的領導者擔任職務是義務:使職務能夠命人行善、止人作惡,保護什葉派信徒免於死亡威脅。[194]

霍梅尼及其追隨者教導說,傳統上十二伊瑪目派什葉派認為'阿里·本·阿比·塔利卜及其後的十一位伊瑪目不僅是宗教導師,也是政治領袖,這一觀點基於一段聖訓,其中穆罕默德將其指揮穆斯林的權力傳給阿里。由於最後一位伊瑪目穆罕默德·馬赫迪於941年"隱遁",直到末日才會回歸,這使得什葉派失去了宗教認可的治理體系。[來源請求]

伊智提哈德與仿效(接受學者的裁決)

伊智提哈德和塔格利德的使用與宗教和司法問題相關,當這些問題在古蘭經和聖訓中找不到答案時。關於伊智提哈德,哈姆解釋說,雖然宗教材料有限,但當問題出現時應採取何種程序。這時人類理性介入;真主賦予人類理性以發現祂的意志。若傳統(naql)未提供答案,則理智(aql)應當介入。這種為臨時問題尋找解決方案的理性努力稱為伊智提哈德(努力)。它源自"吉哈德"一詞,意為為實現真主意志而奮鬥。[195] 伊智提哈德的實踐者是穆智台希德(努力者)。他們應精通阿拉伯語,熟悉古蘭經和聖訓基礎,並了解教法學原理和邏輯學。其他非專家的信徒則實行塔格利德,即授權;普通信徒授權專家為他們做決定。若穆智台希德犯錯,信徒不為其錯誤負責。儘管伊智提哈德使什葉派神學保持靈活。[195] 伊智提哈德的痕跡可追溯至伊瑪目時代,當時他們訓練學者回答人們的司法問題。如巴基爾對阿班·本·塔格利布所說:"坐在清真寺門口,向人們發布教令(fatwa)..."[196]根據納斯爾,穆智台希德是抵禦暴虐政府的屏障,具有宗教和社會功能。[197]卡拉基從其老師處傳述一段聖訓,稱學者是宗教的守護者、伊瑪目的繼任者,應通過推理從源頭得出結論。[198]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