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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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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pledge),是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第三人為擔保債務而移交的財產,而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就該財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質權分為動產質權權利質權。質權不同於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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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

概念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動產質權的取得

動產質權的設定

  1. 質押合同一經簽訂即發生效力。
  2.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質權的善意取得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債權人在主觀上為善意的,可類推適用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制度,自無處分權的出質人以出質的意思將動產交付債權人所有時,取得動產的質權。

權利質權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帳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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