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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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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責任大陸法系中由侵權而引發的責任類型,即,在特定情形下,行為人若不能證明對方具有過錯,則因推定的過錯(德語:vermutetes Verschulden,英語:presumed fault)而所需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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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過失責任,此乃舉證責任倒置之情形。相對於無過失責任,中間責任所基於之推定可受反駁之推定(德語:widerlegbare Vermutung,英語: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行為人有相反證據時,不承擔責任。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侵害時,教育機構承擔中間責任。[1]

又如,德國民法規定[2]

動物殺人,或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或損壞財物時,動物飼養人對受害人因此產生的損害負有賠償義務。若損害係因維持動物飼養人的職業、營業或生計的家畜所造成的,而動物飼養人已盡必要注意,或即使已盡必要注意仍難免發生損害的,不發生賠償義務。

若所飼養之動物乃為維持飼養人職業、營業或生計所養,則飼養人須承擔中間責任,須證明其已盡注意義務、或即使盡注意義務亦不能避免損害發生方能免於過錯推定。而若飼養動物者並非為職業、營業、生計而飼養動物,即所飼養之動物為奢侈動物(德語:Luxustier),則須承擔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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