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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國家政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罪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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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刑事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等結果發生,只要實施了相關行為即構成本罪[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的,即屬犯罪[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的定義,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具體顛覆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奪國家現政權,包括中國各級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內的整個政權」,顛覆形式包括暴力和非暴力、公開和秘密。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指以各種方式改變人民民主專政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基礎的行為。該罪屬行為犯,但其構成,又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顛覆國家政權罪依然可以成立。而如果行為性質屬於武裝暴亂,則需另依照「武裝叛亂、暴亂罪」來處刑。另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認定是「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誘惑、鼓動群眾,編造、歪曲事實的煽動行為。」[1]
根據該法律條款的規定,對此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另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另根據刑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依照本條規定從重處罰。[3]
港區國安法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2]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終身監禁或者十年以上監禁;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監禁;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監禁、入勞役中心、入教導所、社會服務令或者入感化院[2]。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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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判刑人員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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