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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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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英語: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刑事罪名,現始於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內容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據第113條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第56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1]

背景

該罪名存在爭議[2][3][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曾提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5][6]2019年2月,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社引述中共中央報刊《求是》報道稱,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首次會議上發言,指出必須堅持加強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決不能走憲政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路。[7]

2003年7月,李建強律師等人公開建議廢除或修改「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8]2004年2月,獨立中文筆會聯署102人簽名,要求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出法律解釋[9]。2008年2月,維權網發表「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開信」,要求終止使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懲罰言論自由[10]

已被定罪的人員

更多資訊 姓名, 刑期,剝奪政治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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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判刑人員

  1. 柴曉明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因極左觀點被捕,2020年8月,在南京秘密接受審判。[63]

政府回應及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姜瑜在被記者問到諾貝爾和平獎頒獎儀式可能因劉曉波在服刑而無法頒獎表示,「在依法治國、依法辦事方面,國際社會不應該有雙重標準。許多國家都有針對煽動罪的法律規定,例如《美國法典》,還有英國的《1351年叛國法令英語Treason Act 1351》」[64]

而美國法典§2385 (《史密斯法》)並"不禁止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學說的宣揚"。1957年,在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中判決「僅僅是鼓吹」暴力在本質上是"受保護的言論"。布蘭登伯格案事實上是對丹尼斯案的推翻,明確了不受到法律保護的言論只能是造成了「迫在眉睫的不法行為」的言論。1351年叛國法令最後一次被執行是1946年處決威廉·喬伊斯,目前尚不清楚這項法令是否還存在或有其他修訂版本。[65]

雖然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三項亦設置顛覆罪[66],相似案件中,自由主義者往往認為美國的顛覆罪不危害個人自由,認為中國的顛覆罪危害個人自由。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戴傑指出,美國法典中提到的「顛覆政府罪」與中國刑法中所確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有根本性的區別。他說:「在美國,我們只懲處鼓吹和宣傳以暴力陰謀顛覆政府的人以及實際顛覆政府的行為。假如某人僅僅是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說,政府的作法錯了,或者政府應該改朝換代了,只要這個人不採取實際行動顛覆政府,或者鼓吹使用武力或暴力顛覆政府,美國法律就不會來找他的麻煩。」 原北京大學講師、中國憲政學者王天成指出,美國法典中的煽動顛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必須以通過暴力推翻政府為先決條件。[67]高銘暄教授指出,徵集他人簽名,已經不是言論問題了,而是實施了(中國)刑法禁止的「行為」[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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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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