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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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選舉,減筆普選,係公民權利一種,指選舉普及而平等。普及嘅意思,係指一地之內成年公民,唔理佢個性別、年紀、種族、信仰同社會狀況點樣(通常唔包括未擁有國籍嘅非公民以及特定人士),都有同等權利去參選同投票。

各國普選制
根據瑞典一個國際組織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International IDEA)紀錄同研究,至2007年,全球已有185個國家嘅人民可投票選舉國會(包括埃及、印度、南非等)[1],但部份君主立憲制嘅國家包括好多中東國家國王或宗教領袖作為國家元首可推翻國會決議,國會並無實權,有108個國家嘅人民可投票選舉最高領導人(總統或總理)[2],如埃及1980年代後穆巴拉克曾五度當選總統,選舉過程有嚴重弊端,前四次選舉都無反對黨候選人,實際上等於獨裁統治。
普選權始祖國家已不可考。紐西蘭、芬蘭、瑞典同挪威同其他部份國家都有資格主張本國係最先實現完全平等嘅民主選舉嘅國家(指最先允許女性擁有投票權利嘅國家,儘管存在限制)。部份國家或州喺不同時期授予同取消過公民普選權。
按年代先後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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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嘅普選權
睇埋:女性參政權
1776年,新澤西授予女性普選權,資產資格同男性一樣(詞語「居民」代替「男人」),但後來喺1807年被廢止。1838年,皮特凱恩群島授予有限嘅女性普選權。19世紀後期,世界有一半國家同地區授予有限嘅女性參政普選權,1861年,從澳洲南澳洲開始,係第一個無限制女性投票權嘅地方,但女性最初未被允許參加競選。
第一個授予女性參政權嘅國家係紐西蘭,喺1893年嘅大選開始前幾個禮拜,成年女性嘅參政權法案被通過。1894年,澳洲南澳洲係第一個授予普遍女性公民投票權並允許佢哋競選國會議席。
1919年,美國憲法第十九修正案獲美國國會通過,成年女性喺1920年獲得平等嘅投票權。
1931年,西班牙第二共同國允許女性有參政權,當年共有三名女性喺選舉中當選。喺一次擴大女性政治權利在現行選舉嘅辯論中,激進女性主義同社會主義者肯特認為,西班牙女性並未準備好投票,佢哋會被天主教會影響,去投票支持右翼保守派候選人。然而Clara Campoamor以女權不被注意嘅定位辯護,最後佢嘅論點佔咗上風。喺1933年嘅選舉中,所有23歲或以上嘅公民都獲得普選權嘅政治權利。但最後Campoamor同肯特都失去佢哋嘅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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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睇埋
出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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