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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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英文: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rdinance)係香港政府就《香港基本法》第23條有關香港境內嘅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即係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同竊取國家機密等多項罪行制定立法指引嘅法律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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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同竊取國家機密嘅行為,禁止外國嘅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喺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嘅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同外國嘅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
2003年,香港政府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推出《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隨即引發巨大爭議,同年7月1號嘅回歸紀念日更有50萬名香港市民參與七一遊行反對立法[3]。因部分建制派立法會議員反對條例草案,政府無望喺立法會攞到足夠票數支持,最終撤回法案,第23條立法因此擱置[4]。
習近平自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後做咗中共總書記成為最高領導人以嚟,特別關注中國國家安全問題[5]。2014年4月15號,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共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國家安全喺各領域嘅重要性[6]。
2019年,香港爆發反逃犯條例修訂運動,習近平對此強調要「止暴制亂」[7]。同年11月,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喺區議會選舉前接受中國中央電視台專訪,指出「總書記(習近平)已經講得好清楚,而家香港最緊迫嘅任務就係止暴制亂。而且總書記講嘅有關三個堅定支持,支持行政長官、支持警隊、支持我哋司法機關」[8]。
2020年6月30號,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香港國家安全法》,又以全國性法律形式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喺香港實施[9]。
不過,由於《香港國安法》只涵蓋《基本法》第23條入面嘅分裂國家同顛覆國家政權罪,亦包括第23條入面冇包括嘅恐佈活動罪同防止外國干預,但《基本法》23條入面仲有指定嘅5種罪行未包括,即係竊取國家機密、煽動叛亂、禁止外國嘅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喺香港進行政治活動、同埋禁止香港嘅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同外國嘅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所以中共中央同香港政府都認為,香港仍需為呢五條罪行進行本地立法[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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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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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8號,行政長官李家超喺北京述職嗰陣,親自向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彙報,表示會喺2024年完成基本法23條嘅立法工作[12]。
2024年1月12號,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本年度立法議程,當中涉及29項法例修訂,包括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13]。
2024年1月30號,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正式展開基本法23條立法嘅公眾諮詢,邀請巿民表達意見,諮詢期到同年2月28號為止[14]。
2024年3月7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丁薛祥喺第十四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期間會見港澳人大代表團,表示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要盡早完成立法[15]。同一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喺第二日刊登《香港政府憲報》並提交立法會審議[16]。
2024年3月8號,針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正式刊憲公佈,同日又正式喺立法會中進行首讀[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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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內容
香港政府喺2024年3月8號早上8點左右喺《香港政府憲報》網站入面發佈「號外」[20],上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呢個草案共分為九個部份,分別係[18]:
- 導言,以涵蓋《條例草案》嘅原則同釋義
- 同叛國相關嘅罪行
- 同叛亂、煽惑叛變同離叛,同埋具煽動意圖嘅作為相關嘅罪行
- 同國家秘密同間諜活動相關嘅罪行
- 同危害國家安全嘅破壞活動相關嘅罪行
- 境外干預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嘅組織
- 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嘅執法權力同訴訟程序
- 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同相關保障
- 對其它成文法則嘅相關修訂
參考
睇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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