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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行政區劃類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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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是一種行政区划单位,通常運用於城市,有時會另稱「建制市」以便與地理學或文化(約定俗成)上的都市區別。市建制基本反应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发展趋势。一個市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行政區,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市」。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規模的地方實施市制,中國在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目前已廣泛於漢語圈使用。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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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尚未以「市」作為行政區劃。民国2年(1913年),清朝行政区划留存的「府、州、厅」俱废,改制為縣;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复市制,但未廣泛推行;亦在同年,廣州市在护法军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政府播遷臺灣之後又經數次修正法規,始成今日三種不同的級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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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制的法源依據為1999年通過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規定「市」依層級與權限不同而分為三個類型,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按目前《地方制度法》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
现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按民政部统计的行政区划类别分為以下类型:
- 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区,属第一级地方行政区,是省级市。
- 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是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由省级政府直辖,級別相當於清代的府;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的同一行政地位的市称为“省轄市”(Provincial city)。地区级市是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的建制市,一般在市内设区,但也有例外,如广东省的东莞市、甘肃省的嘉峪关市等。
- 县级市,属于县级行政区,属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三级、三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在法律上属省级政府直辖,但实际上多为其曾属的地区所改制的地区级市代管。县级市为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对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建制市的称谓;之前多被称为“地区辖市”或“地区管市”,专区改称为地区之前,称为“专区辖市”或“专区管市”。
- 较大的市,1954年《宪法》条文上首次写入,现行《宪法》(1982年颁布)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较大的市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按照现行区划的分类,较大的市层次上介于省(自治区)与县之间,属于地级市。[註 2]
-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是指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级别为副省部级的地级市。该制度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类别”(副省级城市的行政区划类别仍属地级市)。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政协主席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级别是副厅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市辖区所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是正处级。
- 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在计划经济时代,计划单列市的计划指标在所在省的指标内单独列出。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所在省级行政区的领导。

省级行政区
直辖市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
地级市

县级行政区
直辖市、地级市市辖区
县级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架构中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分布示意图(此图以民政部登记行政区划类型为准)[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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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由於其城邦特性導致轄區較其他同級行政區為小,因此並沒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劃。
香港只在某些情況下以「市」代指新市鎮。不少新市鎮都有固定範圍的「市中心」(城鎮中心),如沙田市中心、屯門市中心、天水圍市中心;一些新市鎮之內,但地理上與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馬鞍山市中心。
澳門在葡萄牙管轄時期,全境共劃分為澳門市(即澳門半島)、海島市(即氹仔、路環)兩個市,1999年回歸後廢除。但和香港一樣有著市中心(市區,葡萄牙語:Centro)的劃定。
日本

中古時期的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町」,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村」。進入明治時期後,日本政府於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郡區町村編制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設「區」。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開始實施市制,「市」做為行政區劃開始出現,當時有首都東京等37個都市施行。二戰結束前,日本亦在台灣、樺太、關東州等外地實施市制(如「台灣市制」),但朝鮮沒有實施市制,而是以「府」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後,改以該法做為「市」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持續迄今。
日本自1889年實施市町村制度以來,政府方面一直鼓勵市町村間的合併,其中首要的是合併升格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獲得較多的資源與權力下放,所以市的數量越來越多,町、村的數量則逐漸減少。因為町、村常被鼓勵合併到鄰近的市裡面,所以現在部分的市,城區範圍可能不大,但卻擁有幅員相對遼闊的鄉村或原野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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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方自治法》,「市」是次於都道府縣的「地方公共團體」,乃第二級的行政區劃,與町、村同級。「市」的設置要有以下條件:
「市」根據地方自治權限的不同而分為四個類型:
大韓民國
在大韩民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越南
在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注释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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