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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二級行政區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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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是中華民國的第二級行政區劃,為地方自治團體,與縣同級。舊稱為「省轄市」,法律上隸屬於省之下,省虛級化後與縣同樣由中央政府實際直轄。目前設有3個,分別為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市的行政首長為市長,領導市政府運作,並向市議會負有政治責任,市長及市議會議員均為公民直選。市之下設區,區之下設里,里之下再設有鄰,均不具備地方自治團體身分,惟里長採公民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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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將原有的「府」改制為縣,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直至廣州市在1921年成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
民國10年(1921年),以廣州為基地統轄南方各省的中華民國軍政府研議將廣州改設獨立的行政區劃,並研議制定相關法規。民國10年(1921年)2月,廣東省議會通過《廣州市暫行條例》,並於同年2月15日公佈施行,廣州市政廳正式成立,並由孫科任首任廣州市市長,廣州市乃成為全中國第一個「市」。同年3月,原隸屬廣東省澄海縣的汕頭,仿照廣州的模式制定《汕頭市暫行條例》,以此成立汕頭市,至此開啟了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潮。
民國10年(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頒布《市自治制》,將「市」分為「普通市」與「特別市」兩種,均為法人;普通市隸屬於縣,特別市則與縣同級、其設置由內務部呈請大總統以命令定之;而作為首都的京都特別市(今北京市)較為特別,是直接受中央的內務總長(等同現今的內政部部長)監督。市的最高行政機關稱為「自治公所」,功能類似今日的市政府。僅京都特別市與青島特別市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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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以國民革命軍北伐統一中國後,在民國17年(1928年)頒布《市組織法》和《特別市組織法》,並將全市最高行政機關定名為「市政府」、最高民意機關定名為「市參議會」。民國19年(1930年),國民政府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亦稱直轄市)和省轄市。院轄市即原之特別市,與省同級;省轄市則與縣同級。「市」以下設區,區之下再設保、甲;十戶至三十戶為一甲,十甲至三十甲為一保,十保至三十保為一區。市政府為一市之最高行政機關,市參議會則為一市之最高立法機關。
在民國38年(1949年)兩岸分治前,中華民國全國設有56個省轄市:
註:以上內容是來自《中國市制》裡的資料,這份資料是該書作者根據1948年內政部方域司編印的《中國之行政督察區》等有關資料整理的,其中海口市係民國38年(1949年)4月析瓊山縣置,廣西的南寧、柳州、梧州三市當時尚未成立市政府。
曾經設立省轄市但因人口、財政種種問題而裁撤或未設置市政府的有23個:
曾經設置,後來改制院轄市的省轄市有6個:
另外,台灣在民國34年(1945年)由中華民國接收後,國民政府原計畫將日治時代由台灣總督府依照《台灣市制》所設置之州轄市改制為「省轄市」或降格為「鄉鎮」。但受民意影響,增設「縣轄市」作為調和中日行政區劃制度的緩衝,惟此行政區劃僅設置於台灣省境內。而台灣境內的省轄市,區之下並沒有設置保甲,而是改以里鄰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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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民國39年),臺灣省政府制定行政命令《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依此行政命令施行地方自治。
1982年(民國71年),新竹市、嘉義市改制為省轄市。
1994年(民國83年),立法院通過《省縣自治法》,將原本之省轄市改稱為「市」,仍比照縣一級,設置「市政府」。依當時省縣自治法第3條之規定,人口聚居地區,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且人口在60萬人以上 者,得設市。
1999年(民國88年),政府將各級行政區劃的法規統合為《地方制度法》,並針對省虛級化調整「市」之自治權限。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與直轄市政府上級為行政院狀況不同。《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2010年(民國99年),撤銷原臺中市、臺南市,分別與臺中縣、臺南縣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中華民國仍有基隆、新竹、嘉義3個市。
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設「市」的標準是「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皆設置於《地方制度法》制定前,依《市組織法》或《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改制為省轄市,故改制時人口未達50萬人。
市以下分設區,比照鄉鎮縣轄市一級,設區公所。譬如,基隆市的暖暖區設置暖暖區公所、嘉義市的東區設置東區區公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在2010年(民國99年)五都改制後,中華民國全國設有3個市:
曾經設置,後來因行政區劃重劃而裁撤的省轄市有2個:
曾經設置,後來改制直轄市的省轄市有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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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年表
日期 | 增加 | 減少 | 數目 | 備註 |
1949年政府遷臺時,臺灣省設有基隆市、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市等9市。 | ||||
1950年8月16日 | 嘉義市 | 8 | 嘉義市被改制為嘉義縣新東鎮、新西鎮、新南鎮、新北鎮、水上鄉、太保鄉 | |
1951年12月1日 | 新竹市、彰化市、屏東市 | 5 | 降格縣轄市 | |
1967年7月1日 | 臺北市 | 4 | 升格院轄市 | |
1979年7月1日 | 高雄市 | 3 | 升格院轄市 | |
1982年7月1日 | 新竹市、嘉義市 | 5 | 再升格省轄市 | |
2010年12月25日 | 臺南市、臺中市 | 3 | 分別與臺南縣、臺中縣合併升格直轄市 | |
現有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三市。 |
概況
現有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三市,;皆劃在臺灣省之下,但由內政部監督其民政事務。
臺灣省:原臺北市、高雄市、臺中市、臺南市於升格直轄市後廢止,於彰化市、屏東市降格縣轄市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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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權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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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廳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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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廳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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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廳舍
參見
参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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