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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委員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行政院政務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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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委員中華民國行政院政務官職位之一,功能相當於其他國家之「不管部部長」。該職依《中華民國憲法》設立,主要負責跨部會協調、橫向聯繫,以及特定議題、任務的推動;其官階與各部會首長同級,同時為行政院會議的當然成員,惟除兼任各部會首長者外,一般沒有所屬部會。依現行《行政院組織法》規定,政務委員定額7人至9人。

歷史

  • 194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在第五十四條[1]設置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之職位,第五十六條規定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第五十八條規定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得參加行政院會議
  • 1948年5月,施行的《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員,另設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5人至7人,明定政務委員的額員數。
  • 2012年,施行的新版《行政院組織法》部會首長不再視為政務委員,但修訂政務委員得兼任〈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所列的委員會之首長[2]
  • 2014年1月,《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明定主任委員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3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明定主任委員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人员构成

依現行《行政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政務委員人數為7至9人,政務委員可兼任《行政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3],但《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直接規定主任委員須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政務委員名單

歷任

現任

現任政務委員共有9人,如下表[4]

更多信息 姓名, 就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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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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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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