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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中華民國(臺灣)警政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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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簡稱警政署)為中華民國於境內有關警察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內政部,負責全國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項業務之管轄,下轄各種警察組織,並指揮監督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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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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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近代中國警察始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裁汰綠營,改練「巡警營」。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9月,正式創設「巡警部」;1906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警政司」,主管全國警察事宜。光緒三十三年,又於各省增設「巡警道」,負責各省的警政[3]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民政部警政司改制為「內務部警政司」統一管轄全國警察事務。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市,內務部改組為內政部,仍然設立「內政部警政司」。中國抗日戰爭勝利後,1946年8月15日內政部警政司擴大編制改組為「內政部警察總署」。至1949年4月,中央政府南遷廣州市,厲行中央政府機構緊縮,內政部警察總署縮減編制為「內政部警政司」。1949年12月7日,內政部警政司隨中央政府各機關遷往臺北市;1972年7月15日,內政部警政司恢復編制為「內政部警政署」,並與臺灣省警務處合署辦公[4]。1995年3月,內政部警政署與臺灣省警務處分隸辦公。1995年5月1日臺灣省警務處改制為臺灣省政府警務處,1997年1月16日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改制升格為「臺灣省政府警政廳」。1999年7月1日實施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政府警政廳之人員與業務全數由內政部警政署接收。

1995年3月1日內政部消防署正式成立,至此警消分立。2000年1月28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正式成立,將海洋巡防及海岸安全檢查業務移撥分出警察機關。2007年1月2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正式成立,將移民業務移撥分出警察機關。2013年8月21日制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警政署新組織架構於2014年1月實施。

警政署署址原為臺灣日治時期樺山小學校所在地,1945年校舍建築轉為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接收使用,1972年警政署也開始在此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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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編制

署本部[5]

  • 署長(1名,警監特階
    • 副署長(3名,警監
      • 主任秘書(1名,警監
      • 警政委員(8名,警監
      • 督察室主任(1名,警監
      • 主任(5名,警監
      • 組長(8名,警監
      • 副組長(8名,警監
      • 副主任(1名,警監
      • 專門委員(11名,警監簡任第十職等)
      • 簡任技正(1名,簡任第十職等)
        • 督察(29名,警正警監
        • 科長(47名,警正薦任第九職等)
        • 技正(4名,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秘書(7名,警正
        • 專員(111名,警正或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警務正(185名,警正
        • 科員(8名,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技士(6名,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技佐(1名,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助理員(12名,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6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辦事員(35名,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書記(24名,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署長室
    • 副署長室
    • 主任秘書室
    • 警政委員室
      • 核稿委員室

人事室

  • 主任(1名,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科長(4名,薦任第九職等)
    • 專員(9名,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科員(31名,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政風室

  • 主任(1名,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科長(3名,薦任第九職等)
    • 專員(1名,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科員(4名,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辦事員(1名,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會計室

  • 主任(1名,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科長(4名,薦任第九職等)
    • 專員(7名,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科員(19名,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辦事員(3名,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書記(2名,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統計室

  • 主任(1名,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專員(4名,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科員(6名,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辦事員(1名,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書記(1名,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行政單位
  • 保安組:下設保安科、警備科、警衛科、反恐科。
  • 交通組:下設交通科、管理科、安全科。
  • 保防組:下設保防科、偵防科、社調科、資料科、安檢科。
  • 國際組:下設外事科、僑防科、特勤科。
  • 行政組:下設警政科、勤務科、正俗科。
  • 教育組:下設教育科、訓練科、諮商科。
  • 後勤組:下設裝備科、營繕科、採購科、財物科。
  • 防治組:下設查尋管理科、戶口科、民力科、婦幼安全科。
  • 勤務指揮中心:下設業管科、指管科、指管規劃科、民眾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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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政署長使用的警察機關首長旗為棗紅色底、警徽下方加嵌三線四星階級章,橫寬180公分,縱長120公分。中央警察大學校長階級同為三線四星,使用相同首長旗
輔助單位
  • 督察室:下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靖紀組。
  • 公共關係室:下設新聞科、公關科、國會科。
  • 秘書室:下設規劃科、研考科、事務科、檔案科、文書科。
  • 法制室:下設法規科、綜法科、法務科。
  • 資訊室:下設系統管理科、作業設計科、前瞻應用科、資訊安全科。
  • 人事室:下設獎懲科、福利科、組織編制科、任免科。
  • 政風室:下設預防科、查處科。
  • 會計室:下設綜計科、審核科、會計科、歲計科。
  • 統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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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屬機關(構)

附屬四級機關
附屬四級機構
附屬學校

[6]

歷任首長

內務部警政司司長

更多信息 任別, 姓名 ...

內政部警政司司長

更多信息 任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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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署長[8]

更多信息 任別, 姓名 ...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27]、警政首長專刊[28]

地方警察機關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警察分局

參見條目

事实速览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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