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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二戰結束後特設之國際軍事法庭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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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英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日语:極東国際軍事裁判/きょくとうこくさいぐんじさいばん Kyokutō Kokusai Gunji Saiban),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Tokyo Trial;東京裁判/とうきょうさいばん Tōkyō saiban)、东京大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特设之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之间,由身为胜方的同盟国为解决败方大日本帝国战犯阴谋发动战争、常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罪行确认责任归属而创立。法庭设于东京市谷的原陆军士官学校大讲堂,位于今东京都新宿区市谷本村町的自卫队设施“防卫省市谷地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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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2月25日,盟国最高统帅部与各同盟国政府提名,任命11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1]。中国、美国、英国、苏联、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印度、新西兰和菲律宾等对日相关之同盟国或领地政府共同任命法官审理。辩护一方则由日本和美国的律师组成。在本次审判中有28名大日本帝国军政要人被指控犯有55项不同的战争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发动侵略战争、谋杀或虐待盟军战俘以及对占领区平民实行屠杀(见南京大屠杀)等战争罪行;其中被告更不乏政府高级领导人,有日本战时首相东条英机、前外务大臣东乡茂德等。最终审判庭裁定被告的45项罪名成立,除两名被告在审判期间死亡外,其余所有被告都被判定至少犯有一项罪行。判决分别从7年监禁到死刑不等。
1952年4月28日,盟国占领结束,日本主权正式恢复。一场运动在全国兴起,要求尽早释放那些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认定为“战犯”的受刑者。同年6月9日,日本参议院行使国家主权通过了“关于释放狱中战犯等的决议”[2]。同年12月9日众议院通过了“关于释放战争罪受刑者的决议”,所有在日本的受刑者于数年内先后被合法释放。同时要求日本政府尽最大努力引渡在海外的受刑者。1953年8月3日,日本众议院通过了“关于赦免战争受刑者决议”[3],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而被执行了死刑或在狱中死亡的受刑者被认定为“公务死”,根据1952年通过的“战争伤病死者家属援助法”[4],其遗族可享国家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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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次审判是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投降协定》和《莫斯科会议》、《波茨坦公告》等协定中再次强调的内容;
“...所有的战犯,包括那些对我们的战俘和平民施以残忍手段之人,都应受到最严厉之制裁”。[来源请求]
故在9月11日,日本投降一周后,时任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下令拘捕39名战争犯嫌疑人,其中大部分是前首相东条英机及其战时内阁阁员。东条在家中得知自己将被审判后曾试图自裁,但在盟军军医的抢救下得以存活。
审判
1946年1月19日,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将军在与同盟各国磋商后,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英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Charter, IMTFE Charter, Tokyo Charter),又称“东京宪章”,规定法庭职责与权力范围。同日,麦克阿瑟颁布《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正式宣布于东京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1]。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接受盟国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起诉,于5月3日展开审判程序[1]。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对在日本政府策划、准备、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中起重要作用、担负主要责任的人物,进行的国际军事审判。
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战争犯的罪行分为甲级(A级)、乙级(B级)、丙级(C级)3种种类[5]。甲级罪行专为参与或谋划开战的罪犯而设,而相关国家的最高决策机关的成员也会被定甲级罪行。乙级罪行就是为有“计划、命令、允许、或在指挥机关的上层未有尽力防止类似罪行”的罪犯而设。丙级罪行是为犯下传统暴行或违反人道罪的罪犯而设。
在审判之前,法庭曾列出55条诉因。然而,由于“日本、意大利、德国三国共谋统治全世界”以及“侵略泰王国的战争”这两点证据不足,43条诉因被排除在外,最终仅剩10条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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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5月3日,法庭召开第一次公开会议,开始审理东条英机等战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检察官宣读42页的起诉书,历数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到1948年11月12日结束,前后持续两年多,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从1948年11月4日起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到12日才读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终判处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绞刑,木户幸一等16名甲级战犯无期徒刑,2名甲级战犯分别被判处20年和7年有期徒刑。另外3名甲级战犯,一名因患精神病被中止审判,另外两名因在审判期间死亡免予追究。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被绞死在东京巢鸭监狱的死刑架上。
东京审判审理过程中,盟国并没有以战胜国的姿态对战争罪犯作出主观、武断的判决,而是以国际法为根据,在大量的人证、物证的基础上,在给予战犯以充分的自我辩护的基础上作出法律判决。东京审判不仅从法律的角度认定了日本发动的对中华民国、东南亚和美英等国战争的侵略性和非正义性,而且通过审判日本主要战犯,公开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战争暴行,尤其是八年抗战期间在中华民国所犯下的罪行。 虽然在最终审判决定的讨论上,印度法官代表拉达宾诺德·巴尔认为东京审判的依据属于“事后法”,严重违反了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报复性审判,而不是公平正义的审判;其观点得到法国法官代表亨利·伯纳德、荷兰法官代表伯特·罗林的支持,后两者和拉达宾诺德·巴尔在最终的投票中投了反对票,但最终讨论投票结果以6:5的微弱优势决定为有罪判决。
西方媒体,特别是美国的媒体很快失去了报道东京审判的兴趣,但是在中国、菲律宾、日本等地获得了充分的报道。[6]:204-205
除东京审判外,盟国还在南京、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伯力等地,对乙、丙级战犯进行了审判。据统计,被盟国起诉的日本各类战犯总数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处死刑者9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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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28个被告被审判,大部分是军事或政治的领导者。永野修身与松冈洋右于审判期间自然因素死亡。大川周明在审判期间因为精神衰弱而没有被起诉。
东条英机等七名被告因为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而判决绞刑。据法官梅汝璈回忆,当时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通过了死刑判决。这七人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都丰岛区池袋巢鸭监狱执行死刑,其尸体于久保山火葬场火化后,骨灰被混合在一起粉碎,用飞机撒入横滨以东30英里的太平洋中。另有16名被告被判决终生监禁。小矶国昭、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死于狱中。1952年日本众议院通过“关于赦免战争受刑者决议”[7],全部受刑者于1956年3月前被合法假释或刑期满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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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次审判的法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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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审判的首席检察官约瑟夫·贝利·基南为美国籍,由美国总统哈瑞·S·杜鲁门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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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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