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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领域,贷款(英语:loan),或称借贷、融资,俗称调头寸、借钱等,是指资金提供者在契约安排下向资金需求者移转一定金额的资金,并约定在未来时间内偿还。借款人因而承担债务,并通常需支付利息以补偿贷方放弃资金使用权的成本及风险。贷款契约属于债务契约的一种,其核心在于资金于贷方与借方之间在一定期间内的重新配置。在现代金融市场中,贷款制度的运作与信用评估、风险管理、利率制度及监管框架密切相关。借贷关系不仅构成个体金融活动的重要基础,也对资本形成、投资与消费行为产生深远影响,因而在金融学理论与实务中占据核心地位[1]。
构成贷款关系的文件通常为本票或其他形式的借据,其内容明确规定借入资金的本金数额、适用的利率、还款方式与期限等要素。利息是贷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功能在于为贷方提供合理的回报,使资金得以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有效配置。为保障贷款安排的可执行性,双方义务通常受契约条款所拘束,其中可能包含限制借款人行为的贷款契约条款,其目的在于降低贷方所面临的信用风险[2]。
虽然金融领域的贷款多指货币借贷,但从广义上而言,任何具经济价值的资产皆可能构成借贷标的。由于货币贷款最具制度化与广泛性,因此成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工具。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与信用卡公司,通常以提供贷款作为主要业务,透过吸收存款或其他融资来源来形成可放款资金。相较之下,部分非金融企业或政府部门可能以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形成另一类型的债务契约,虽不属于传统贷款,但在经济功能上同样以取得资金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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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类别
分期贷款(installment loan)是一种封闭式债务(closed-end debt),借款人须在预先约定的期限内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3]。与信用卡或循环信用额度等开放式、可重复使用的贷款不同,分期贷款在还款过程中无法重新提取额度;若需额外资金,借款人必须重新申请新的贷款。分期贷款的核心特征在于其还款的可预测性,借款人每期应付金额固定,且明确知道贷款何时可全额偿清,因此常被用于大型消费、紧急支出或达成个人财务目标。常见的分期贷款包括私人贷款、汽车贷款、房屋按揭贷款以及学生贷款等[3]。
分期贷款的运作模式通常为整笔拨款(lump sum),借款人在贷款批准后一次性取得核准金额,并按照约定的期数进行分期还款。还款期可从短期的几周(如发薪日贷款或先买后付计划)至长期的数十年(如物业贷款)不等。利率方面,分期贷款可采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但多数产品仍以固定利率为主,以维持每期还款金额的稳定性。每期还款通常包括本金及利息两部分,本金逐步减少,利息随剩余本金计算。借款人于完成全部还款后,贷款账户将被关闭[4]。
贷方在批核分期贷款时会考量借款人的信用状况(creditworthiness),包括信用评分、收入及负债情况。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不仅影响贷款能否批准,亦可能影响利率水平与贷款条件。由于其还款结构明确,分期贷款有助于借款人规划财务,降低未来财务不确定性,同时也便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与预测现金流。
循环贷款(revolving loan)允许借款人在预先核定的信贷额度内重复提取与偿还资金,其特点在于资金可多次循环使用[5]。与一次性拨付并按期摊还的分期贷款相比,循环贷款提供较高的弹性,借款人可依实际需求控制借款金额与偿还节奏。当借款人偿还部分或全部未偿余额后,其可用信贷额度即随之恢复,使其得以再次支用资金。循环贷款的运作通常以未偿还金额为计息基础,利率依契约约定或市场基准利率变动而调整。借款人需于每期至少支付最低还款额,以涵盖部分本金与利息;当余额下降时,可动用的信用额度则随之回升。此种结构提供持续性资金来源,使借款人得以依财务状况分散还款压力[5]。
信用卡本质上也是一种的无担保授信的循环贷款,持卡人可于消费时动用额度,并按未清余额计息[5]。另一类循环贷款则需要担保,例如以住宅净值作为担保的房屋净值循环信贷(HELOC),通常提供较高的额度与较低的借贷成本。循环贷款另有个人信用额度、商业循环信贷等形式,分别用于个人流动资金需求与企业周转,其中部分可能以存款、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作为担保。
在零售银行业务中,循环贷款亦包括透支账户(overdraft account)与备用现金(standby cash)等产品。透支服务允许账户余额低于零但不超过核准额度,而备用现金则提供以提款方式使用的循环额度。两者皆以“随借随还、额度循环”为主要特征,并以未实际动用的额度不计息为主要优点。与信用卡不同的是,部分循环贷款并无免息还款期,借款一经提取即开始计息,多数以“每日未偿余额”逐日计算利息,因而相较于部分固定利率分期贷款,其借贷成本可能较高,以及“最低还款额陷阱”可能导致长期负债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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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贷款(demand loan)是一种短期信贷形式,其特征在于未设定固定到期日,贷方可于任何时间点收回贷款(call loan),即要求全部或部分偿还。此类贷款的利率通常采浮动计价,常与最优惠利率或其他约定基准利率连动,并会依市场环境或契约条件定期调整[6]。活期贷款可以是无担保,也可以以不动产、设备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具体安排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信用状况与契约规范。部分银行可能会提供活期贷款,但多局限于与其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并信用良好的客户。银行之所以愿意提供此类弹性较高的贷款,通常是基于对借方信用风险的充分了解,而借方亦可从中获得不受固定还款期限拘束的短期资金。
活期贷款与非活期贷款最大的差异在于前者可随时在短期通知内被要求提前清偿,通知期间依契约而定,可能为三十天、六十天或九十天等不同期间[7]。金融机构可能因多种原因而行使活期贷款的收回权,包括宏观经济或市场环境恶化、特定产业风险上升、金融机构自身策略调整、借方信用状况恶化等。而非活期贷款除非发生明确且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不得任意被贷方提前收回。正当理由通常包括借方提供虚假信息、资不抵债、违反契约用途、重大违约等情形。由于非活期贷款的收回需具备原因,借方因此较不易遭遇因市场变动或贷方策略调整而导致的突发还款压力;相对地,活期贷款因具高度弹性,借方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高。
在金融体系实务中,即使名义上为定期贷款,契约往往含有容许贷方在特定情况下提前收回的“按需收回”条款(on demand clause),使得许多贷款在法律性质上部分具备活期贷款的特征。信用额度(line of credit)便是典型的活期贷款形式,银行可随时基于风险考量调整或终止可用额度。至于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亦可根据按揭合同文件列明之原因,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要求提早还款,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都会给予一定的限期,让借款人有时间筹措资金来清偿债务,否则将收回物业或资产拍卖抵债。例如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的香港,在经济不景及楼价下跌环境下,部分业主因负资产而被银行要求收回贷款。
在不同法域中,活期贷款的法律效力、通知期间要求、消费者保护程度与契约强制性均可能有所差异。部分司法管辖区对金融机构行使收回权设有限制,以避免滥用权力造成流动性冲击;另一些法域则偏向尊重契约自由,允许贷方在更广泛情况下提前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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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球贷款(balloon loan)是一种在贷款期间未完全摊还本金的贷款形式。与传统分期贷款不同,气球贷款在贷款期限结束时需支付一次性的大额本金,即气球尾款(balloon payment),以清偿剩余贷款余额。这种贷款通常适合短期借款人,因为其利率往往低于长期贷款[8]。
气球贷款的实际应用通常以房屋抵押贷款为主。典型的气球抵押贷款期限为五至七年,但月还款金额并未设计以偿清全部本金,而是按照传统30年期抵押贷款的摊还方式计算。这意味着在贷款期末,借款人仅偿还部分本金,其余本金需一笔过付清。借款人可以透过出售物业或取得新贷款来还清气球贷款,也可选择以现金偿还。
气球贷款的主要优点在于其短期内月还款金额较低,因为本金偿还有限,使借款人能够承担更大额贷款。此外,利率对月还款的影响相对较小,借款人不必承担长期高利率的负担。贷款期限通常为五至七年,期间借款人可选择在条件有利时再融资,潜在降低利率成本。
然而,气球贷款的最大缺点是贷款期末需要偿还大额尾款[9]。若借款人无法筹措资金或成功再融资,可能面临违约风险。此外,若物业无法以足够价格出售以还清气球贷款,也可能导致违约。即使能再融资,但若利率上升且新贷款需摊还本金,月还款金额将显著增加,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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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secured loan)是指借款人以特定资产作为抵押,以确保债务履行的借贷安排[10]。抵押物的存在降低了贷方的信用风险,使其在借款人违约时得以依法处置标的物,以回收未偿债务。此类贷款在银行业、企业融资与个人消费金融中广泛存在。由于抵押物降低了贷方的风险,担保贷款的利率通常低于无担保贷款。为确保抵押物具备足够价值,金融机构往往聘用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士进行估值与风险评估,以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最典型的担保贷款形式之一。借款人以住宅或商业不动产作为抵押,贷方取得对该不动产的留置权,并在债务清偿前保持该权益。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方可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止赎并出售该资产,以弥补损失。在住宅贷款领域,避免违约的方式包括重新协商条款的贷款调整,其目的在于降低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至于汽车贷款,其抵押物为购买的车辆。此类贷款期限通常较短,并可分为直接与间接两种形式:前者由银行直接对消费者放款,后者则由汽车经销商作为中介,协助消费者取得金融机构融资。违约时,贷方可依法收回车辆,以实现抵押权。
担保信用卡同样属于担保贷款的一种,其运作方式与一般信用卡相似,但其特点在于申请人需预先支付一笔保证金作为信用额度的担保[11]。这笔保证金提供发卡机构风险保障,使其在持卡人未如期还款时得以扣抵相关欠款。虽然申请时仍可能参考个人信用纪录,但授信额度主要由保证金决定,持卡人仍需按月正常还款,以避免保证金被没收。相较之下,无担保信用卡的核准门槛通常较高,因发卡机构承担更大风险,会更严格审核申请者的信用状况;然而,无担保卡往往提供较低的利率及较高的信用额度。
其他常见的担保贷款包括以金融资产为抵押的融资,抵押标的可为股票、投资基金、债券等。贷方通常依据资产品质、流动性与市场价值决定可提供的信用额度。以实物资产为基础的借贷亦相当普遍,例如黄金贷款,其贷放金额由黄金的纯度与重量决定。企业融资中,法人实体可以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或股权作为抵押,以取得担保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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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担保贷款(unsecured loan),或称信用贷款,是指未以特定资产作为抵押的信用型贷款。贷方在放款时并不取得对任何实物资产的优先求偿权,而是依赖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与财务纪录进行风险评估[10]。此类贷款广泛存在于消费金融与企业融资领域,常见形式包括信用卡、个人信用贷款、银行透支额度、信用额度安排,以及部分未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司债券与P2P借贷。
由于无担保贷款缺乏抵押物保障,贷方在借款人违约时的求偿方式通常受到限制。贷方必须透过法律途径提出违约诉讼,取得金钱赔偿判决后,方能执行扣押借款人未受其他债权人优先权限制的资产。在破产或清算程序中,无担保债权人依传统法律原则的优先序位,通常位于有担保债权人之后,意味其回收率可能较低。因此,无担保贷款利率往往高于担保贷款,以补偿贷方承担的额外信用风险。
无担保贷款的审核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历史、收入水平、现有债务负担与其他财务信息。当借款人信用评分较高且财务状况稳健时,贷方较可能提供较佳条件。相对而言,信用记录较弱或负债比率偏高者,可能面临较严格的审核、较高的利率或较低的可借款额度。多数司法管辖区已建立针对无担保贷款的法规制度,主要目的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并限制高利率或不当放贷行为,例如,英国对个人无担保贷款的规范受《1974年消费信贷法》(Consumer Credit Act 1974)等法律框架管理[12],香港则以《放债人条例》(Money Lenders Ordinance)规管非银行贷款人,并对利息上限、合同披露要求及放债人牌照制度有详细规定[13]。
无担保贷款的优点在于审批速度较快,因无需估值抵押品,贷方主要依据信用评分与信用纪录即可作出判断,同时借款人无需提供房屋或汽车作为担保,因此不会因违约而面临资产被收回的风险。然而,对金融机构而言,无担保贷款属高风险业务之一,因此审批相对严格,贷方更重视借款人的收入、负债比率与信用纪录,信用基础不足者可能较难获批。由于缺乏抵押品以分散贷方风险,利率通常较高,且可借金额往往受到限制;若借款需求较大,无担保贷款可能无法完全满足资金需求[10]。
消费贷款(consumer loan)或称消费者贷款,是一种个人金融产品,主要用于帮助消费者资助较高价值的个人或家庭支出。这类贷款可分为担保贷款和无担保贷款两大类,并由各种金融机构或借贷平台提供。消费贷款的主要用途包括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包括房屋修缮、耐用消费品(包括汽车) 、支付学费与其他个人之小额贷款,及信用卡循环信用[14]。
各类型消费贷款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申请要求。私人贷款(personal loan)通常为无担保贷款,借款人可用于医疗费用、改善住宅或其他意外支出。此类贷款一般具有固定利率和固定还款期限,借款人需具备良好的信用纪录才能获批[15]。
汽车贷款(auto loan)属于担保贷款,借款人可用于购买新车或二手车。此类贷款通常具有固定利率和固定还款期限,车辆本身作为贷款担保品。若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贷款机构有权处分车辆以收回贷款[15]。
房屋净值贷款(home equity loan)亦为担保贷款,借款人可透过自身房屋的净值进行借款。此类贷款通常有固定利率和还款期限,房屋本身作为担保品。房屋净值贷款适用于大型消费支出或债务整合[15]。
信用卡(credit card)则属于循环信贷的一种,允许消费者分期偿还购物支出。信用卡通常采变动利率,并可能附带奖励计划或其他优惠。与一次性分期贷款不同,信用卡允许借款人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多次提取资金,并依使用情况支付利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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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commercial loan)是企业向金融机构取得的债务性资金安排,一般指不属于房地产贷款或消费贷款部门处理的各类企业信贷[16],可为短期或长期,也可能具备担保或为无担保,用于企业的资本支出或营运周期中的资金需求[17]。由于中小企业通常难以直接进入债券或股票市场以筹集资金,因此这些企业通常依赖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无担保借款或定期贷款作为外部融资来源。在银行资产结构中,商业贷款常为核心资产之一。
商业贷款涵盖多种类型,包括营运资金贷款、定期商业贷款与农业贷款等。营运资金贷款(working capital loan),又称季节性贷款(seasonal loan),主要用于补充企业在某一营运周期内超出常态需求的短期资金。其还款通常依赖存货转为销售收入、应收账款转为现金后完成。这类贷款传统上多为无担保,但在近年银行风险管理要求提高下,越来越多以应收账款或存货作为抵押。制造、批发、零售及服务业等具有明显季节性或周期性营运模式的企业,是此类短期信用需求的主要借款者[16]。
定期商业贷款(term business loan)的重点在于取得资本资产。这些贷款通常用于购置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贷款期间可能跨越数年,资金占用期间较长,使其风险高于一般短期借贷。因此,定期商业贷款多数要求抵押品或设定资产担保,并常采用分期摊还方式,以降低到期集中违约的风险。贷款契约亦往往包含限制性条款,如维持特定财务比率、限制额外举债或禁止特定资产处置,以确保借款企业在贷款有效期间维持稳健的财务结构[16]。
在农业为主要经济活动的地区,农业贷款(agricultural loan)在部分地区银行的商业贷款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回收速度较慢,从投入成本到销售收入的转换常需一至数年,故农业信贷的资金周转率低于多数工业与服务业。此一特性使农业贷款在授信期间、风险衡量与担保要求上具有较高复杂度,银行在管理此类贷款时必须考量农产品价格波动、季节性风险与自然灾害等外生因素[16]。
资助贷款(subsidized loan)是一种在利息负担上获得补贴的贷款形式,其特点在于利息的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承担,常见的补贴来源为政府、公共机构或国际组织。此类贷款目的为降低借款人在特定状况下的财务压力,例如就学期间、面临经济困难或符合特定政策目标。资助贷款主要出现在教育融资领域,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学生贷款制度,但其概念亦可延伸至其他公共政策相关领域。
在美国,资助贷款最典型的形式是联邦直接补贴贷款(Federal Direct Subsidized Loan),此制度旨在确保有较大经济压力的学生能以较低成本获得教育融资。符合资格的本科学生须通过财务需求审查。美国教育部在学生就读期间、退伍军人贷款延期、经济困难延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延期期间负责向贷款服务机构支付贷款利息。借款人于毕业、休学或注册学分低于半时制后六个月开始进入还款阶段[18]。而在香港,政府提供专上学生资助计划(Tertiary Student Finance Scheme,TSFS),由学生资助处管理。该计划结合助学金与贷款,采取资产与收入审查,以支援就读全日制本地专上课程且具财务需要的学生[19]。
在欧洲部分国家,由于高等教育主要依赖政府补助或免学费制度,学生对贷款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然而一些国家仍采行学生贷款计划,当中也可能包含政府部分承担利息、收入导向还款或其他形式的隐性补贴。
国际贷款在当代全球经济与外交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形式、条件与目的往往因贷款国家或机构的政策导向而异。20世纪中期以降,官方发展援助成为许多国家推动外交、扩展经贸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其中又以日本与中国的贷款规模最为庞大。
日本自1954年参与科伦坡计划后,开始以技术援助及政府开发援助(ODA)支持发展中国家,初期目的包括履行战后赔偿与促进出口。1950年代后期,日本相继向缅甸、菲律宾、印尼与南越提供政府开发援助。日本政府开发援助具有经济、外交与战略等多重意涵,常透过基础建设投资与贷款与援助国建立紧密的政治和经贸关系,同时增进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与影响力。1989年,日本的ODA规模甚至超越美国,成为全球首要援助提供者。日本政府开发援助主分为三种类型,包括以日圆贷款为主的“有偿资金援助”、以赠与为主的“无偿资金协助”,以及“技术援助”。日圆贷款的利率通常低至1%至3%之间,还款期长达25至30年,并附带7至10年的宽限期,使其成为多数发展中国家愿意接受的低息长期资金来源。日圆贷款多用于铁路、公路、港口、发电与航空等基础建设,并常附加要求资金须购买日本设备或服务,或由日本企业参与项目。根据统计,自1954年至2021年,日本累计ODA支出达5,505亿美元,其中贷款占约2,500亿美元。同时,研究者也指出,在冷战期间日本的援助有助于当地基础建设发展,但也包含推动日本企业海外布局的利益考量[20]。
中国的全球贷款规模在21世纪迅速扩张。根据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旗下研究机构 “援助数据”(AidData)的研究,2000年至2023年间中国向全球约200个国家提供约2.2万亿美元的援助与信贷,是全球最大的官方债权国[21]。长期以来中国因 “一带一路”倡议常被视为发展中国家的债权国[22],但该研究显示中国海外贷款已不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其贷款方向正转向已开发经济体,超过四分之三的贷款流向中高收入国家及高收入国家的项目与活动,为半导体、人工智能、关键矿产、洁净能源等领域的战略性基础设施及高科技供给链提供资金支持,其中包括向美国提供超过2,000亿美元,以及向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提供不同规模的资金。研究指出,中国的对外贷款逐渐与提升经济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目标相连动,其金融操作亦日趋复杂,部分交易透过保密性高的司法管辖区进行,增加了外界追踪的难度。相较于过去以扶贫与发展为主的国际援助,中国对外贷款的功能正逐步转向政策影响与经济布局,以强化全球影响力[23]。
政策性贷款(policy-based loan,PBL)是多边开发银行用以支持借款国推动政策改革的重要融资工具,其特点是提供快速拨付、可自由运用的非对应性(non-earmarked fund)预算支持。世界银行的“发展政策融资”(Development Policy Financing,DPF)即属此类,其资金可来自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及国际开发协会(IDA),形式包括贷款、信贷、赠款或担保[24]。这类融资不以具体工程、设备或服务为对象,而是以本地政府承诺并落实的政策改革为条件,旨在促进制度改良、强化治理、改善经济管理或推动部门改革,因此资金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并直接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政策性贷款的制度设计主要分为多期拨付贷款与方案式贷款两种[25]。多期拨付贷款(multi-tranche PBL)以事先界定完整的政策改革清单为基础,并依据改革进展分次拨付资金,适用于改革内容明确且不确定性较低的情况。项目式贷款(programmatic PBL)则强调分阶段推动制度改革,于中期(约三至五年)内透过多笔单笔拨付支援改革序列,其拨付取决于约定的政策触发条件。若借款国提出需求,政策性贷款亦可加入投资成分,形成兼具政策支持与投资用途的混合贷款(hybrid loan)。
政策性贷款在概念上源于多边开发银行对成员国经济政策的持续关注。世界银行虽以投资项目贷款为主,但自1970年代以来,其国别经济研究与部门研究逐渐深化,并于1980年代成形为系统性的政策性融资工具。政策与贷款的连结在早期并不紧密,但随各国发展挑战的多样化,政策性贷款逐渐成为推动宏观经济调整与部门改革的主要手段之一。政策与贷款之间一般没有明确而紧密的联系,但世界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确实会就某些政策采取强硬立场,并以此作为贷款的担保条件。例如1964年至1966年期间的印度以及1960年代后期的部分拉丁美洲国家[26]。
亚洲开发银行自1978年起引入政策性贷款。早期目的在于协助成员国在外汇短缺、货币不可兑换的情况下取得必要进口,以提升产能利用率。1980年代起,此类贷款的功能延伸至支持政策改革,其规模随需求上升而增加。2006年,政策性贷款占亚洲开发银行年度新贷款的比重一度达46%,并在后续年度维持以滚动平均方式设定组合上限[27]。
契约结构
本金是借款人实际取得的金额,也是利息计算的基础。贷款期间的还款安排通常包括逐步偿还本金与利息,或在特定贷款类型中(如气球贷款)于贷款期末一笔过清偿大部分本金。本金大小直接影响借款成本与贷款机构的风险承担。
借贷利率是衡量资金使用成本的核心指标,用以表示借款人在特定期间内需支付的利息与本金的相对比例。其基本概念为在一定时间框架下,利率可视为该期间内的利息除以本金。正式的利率皆需明确标示期间,如日利率、月利率与年利率,并可能依循单利或复利计算方式。实务上通常以名义年利率(APR)作为标准表示方法,而实际生效利率则会因计息频率而有差异。利率可能采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提供稳定预期,而浮动利率会随市场指标(如担保隔夜融资利率、最优惠利率)调整。在民法体系中,利息被视为因法律或契约而生的果实(civil fruits),即法定孳息。
贷款利率的决定通常建立在基准利率与风险溢价的组合上。各国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会公布政策利率或指导性基准利率,金融机构则依据该基准并加入借款人相关风险溢价,以形成实际贷款利率。风险溢价可能来源于借款人信用风险、收入稳定性、负债水平、抵押品品质、流动性风险与通胀预期等多重因素,而银行在设定贷款利率时也会考量自身的资金成本、营运费用及市场竞争情况。由于每间银行采用的风险评估模型与授信政策不同,即使借款条件相似,同一借款人在不同银行获得的利率仍可能有所差异。
在特殊的负利率情况中,亦可能出现名义负利率贷款,通常发生于货币政策极度宽松的环境,反映市场资金成本极低或政策刺激经济的需要。例如部分欧洲国家在央行维持负政策利率时,银行曾提供负利率房屋贷款[28][29]。负利率并不意味着借款人会定期收到利息,而是指最终偿还额低于原始贷款本金[30]。
以超出法律允许上限的利率提供贷款的行为被称为高利贷,其特征是以不合理的借贷成本从借款人身上牟取暴利。法律通常将其界定为贷款行为中存在利率超过法定上限、隐藏性收费、利用借款人弱势地位或信息不对称等情形[31]。高利贷常伴随“砍头息”、“扣底财”等不当做法,即在放款时预扣利息或费用,使实际到手金额低于名义本金,导致实际利率远高于借据所载。由于缺乏透明度与正规监管,高利贷的契约条款往往模糊、偏向放贷者,风险成本全部转嫁至借款人。高利贷在多数司法管辖区均属违法,除了民事无效外,亦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还款期限是借款人须在特定期间内清偿全部本金与利息的安排,可从短期(数月)至长期(数十年)不等。期限长短影响月供金额、总利息负担与贷款风险结构。较长期限通常月供较低、总利息较高。
常见频率包括每月、每双周或每周还款,部分商业贷款可能采季付或半年付。高频率还款有助于加快本金摊还并减少利息累积,但也增加借款人现金流压力。频率设计需配合收入周期、现金流模式或行业特性。
宽限期是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可暂不偿还本金,甚至在部分贷款中暂不支付利息(如补贴性学生贷款)。宽限期有助于减轻初期财务压力,但若利息继续累积,将增加后续还款负担,需明确约定其性质与期限。
常见方式包括完全摊还、部分摊还、只付息(interest-only)或气球式还款(balloon payment)。结构决定每期款项的本金与利息比例,并影响贷款的风险分布与总成本。完全摊还提供稳定负担,而气球式结构则在贷款期末集中大额清偿。
提前偿还可能完全自由、需支付提前清偿违约金(prepayment penalty)或受特定限制。提前还款可降低总利息成本,但金融机构可能因再投资风险而设定限制。条款内容直接影响借款人灵活性与财务规划。
若借款人未能按契约规定按时还款,后果可能包括逾期费、罚息、触发加速条款,以及贷方的追索权。违约与逾期条款的设计目的在于控制信用风险并确保还款纪律。不同贷款类型与司法管辖区对“何谓违约”与补救程序可能有不同法律规定。
贷款监管
放款后监测(post-lending monitoring)是指银行在贷款核准并拨付后,持续评估借款人履行债务义务之能力,并观察相关风险变动。依据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研究报告的界定,监测包括一切旨在确认并提升借款人遵守贷款契约可能性的活动[32]。此种监测并非着重于初始的征审流程,而是在贷款久期,透过信息搜集与风险评估来维持信用品质[33]。
在实务上,放款后监测涵盖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营运表现以及契约条款遵循情况的持续检视,也可能包含对担保品价值变动的追踪。由于经济环境、产业周期、管理决策或市场价格皆可能使贷款风险在核贷后发生变化,银行透过定期或动态的监测,可以及早辨识不利因素,降低贷款逾期或损失的可能性。在现代银行营运环境中,快速的经济波动、科技变革与监管要求皆可能带来新的风险来源,使区域性银行与小型金融机构特别需要倚赖完整的贷后管理架构。若缺乏持续监测,银行可能无法即时更新借款人风险评级,进而影响整体授信组合的稳定性[33]。
贷款组合监测(loan portfolio monitoring)则是更宏观的层面,指对整体贷款组合进行系统性的追踪与分析。其关注对象不是单一授信个案,而是整体贷款资产的风险分布、集中度、行业曝险及资产品质变化。与贷款起始阶段的审批不同,贷款组合监测跨越整个贷款期间,目的是确保整体资产结构能在风险变动下维持稳健[34]。
不良贷款(non-performing loan,NPL)是指借款人在约定期间内未依时支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通常,若借款人逾期未付款达90至180天,依据银行或监管规定,该贷款即被认列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的形成会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及后续借贷能力产生影响,也可能增加银行的信贷风险与资本要求[35]。
在金融业内,不良贷款按监管需要可分为不同类型,一般包括次级贷款(substandard loans)、呆滞贷款(doubtful loans)及亏损贷款(loss loans)。次级贷款指借款人暂时出现偿付困难,仍有可能收会;呆滞贷款则存在较大回收不确定性,很可能无法全数收回;亏损贷款在使用各种追收方法后被认定难以回收,银行可能需要将其全额提列资产减损[36][37]。
贷款转为不良可以有各种原因,包括经济衰退造成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贷款决策审核不足、贷款抵押品估值过高、利率变动增加还款压力等。在银行管理中,早期风险评估与持续监测有助于及早识别潜在不良贷款,并采取防范措施。
针对不良贷款的处理策略包括债务重组、贷款延期、利率调整,以及将不良贷款出售或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以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部分不良贷款在借款人恢复偿付能力后可转回正常贷款,但仍可能存在逾期补缴问题。此外,银行对不良贷款须依监管要求计提备抵减损或备抵呆账,这会直接影响银行的财务表现与资本充足率[36]。
为确保借款人在获取信贷服务时能获得充分信息、避免权益被不当条款侵害,并享有申诉制度的保障,世界各地的金融监管机构普遍透过关于信息披露义务、契约透明化、利率上限规定及冷静期制度等措施的法规,以维持金融市场秩序与保护消费者权益。
信息披露及透明度是贷款监管的核心要求,银行及放款机构需在授信前清楚告知利率、费用结构、还款安排及逾期后果,使借款人能在充分理解条款后作出决定。监管规范通常要求合同条款必须清晰、可读,并不得包含误导或不公平条款,例如未披露的手续费、过度的提前还款罚金或不合理的担保要求。例如,美国的贷款机构必须按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规定,在授信前提供贷款估算(Loan Estimate)与过户披露(Closing Disclosure)[38];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UCA)亦规定所有广告与贷款文件中,年利率(APR)与总费用必须以清晰、标准化格式表示,以便消费者比较不同贷款产品[39]。
利率上限是指限制贷款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利率上限,目的在于限制过高的借贷成本,同时也是防止掠夺性放贷(predatory lending)最有效工具之一[40]。各地的规管方式不尽相同,有些依贷款种类、风险程度或借款人的身份设定不同上限;另一些地区则不直接设定利率上限,而以信息披露与市场竞争为主要手段。例如美国国内,各州对利率上限的规定差异极大:有些州制定了严格的高利贷法,有些州制定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有些州则完全废除了高利贷法[41]。欧盟并无统一的利率上限,但多数成员国依贷款种类、金额、借款人身份设有不同的年利率上限。中国大陆则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2020年8月20日生效)[42]。香港则根据《放债人条例》将法定贷款利率上限定为年息48%(2022年12月30日生效)[43]。
信贷歧视(credit discrimination)指在信贷申请、审查、定价或后续管理过程中,因申请人具备特定受保护特征,而遭受不公平或不合理差别待遇的情况。其核心问题在于信贷机构是否基于借款人以外的因素,而限制合法取得信贷的机会[44]。
在美国,公平信贷制度的基础是《公平信贷机会法案》(ECOA)。该法明确禁止放债人于信用交易的任何环节基于种族、肤色、宗教、原国籍、性别(含性取向与性别认同)、婚姻状况、年龄、是否依赖社会救济收入,以及是否善意行使《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所赋予权利,而对申请人作出差别待遇[45]。此规范不仅涵盖是否批准贷款,也包含促销、利率、贷款条款与账户管理,以防止隐性歧视或利用较不利的条件对待某类申请人。
巴塞尔协议由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制定,是全球银行监管标准中最具影响力的一套框架。巴塞尔资本协定(1988年)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并量化信用风险;新巴塞尔资本协定(2004年)引入更具风险敏感度的内部评等法,并强调监管审查与信息揭露;第三次巴塞尔协定(2010年)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强化普通股资本比例,同时增设杠杆率、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以提升银行在压力下的稳健性。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依据风险权数计算贷款资产的资本占用,使高风险信贷(如无担保企业贷款)需要更多资本支持,从而影响银行的授信意愿、贷款定价与风险管理策略。此外,协定促使银行建立更严谨的信用评估模型、强化贷后监测与资料揭露,以降低不良贷款累积的可能性。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开始强调需要防止整体金融系统风险,宏观审慎监察(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成为全球银行信贷体系监管的主流模式。宏观审慎政策透过调节信用周期、限制杠杆水平与抑制资产泡沫,减少信贷扩张与收缩对金融系统的冲击。主要工具包括逆周期缓冲资本、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附加资本要求、贷款成数上限与压力测试等,有助于降低信贷风险集中与金融市场波动造成的系统性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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