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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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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简称检察总长)为最高检察署的首长,也是中华民国检察体系的最高首长。
最初称“检察长”,下级检察署设首席检察官,《法院组织法》于石明江任内修订,改为最高检设“检察总长”,下级检察署设检察长。
资格
任命与任期
原本检察总长依《法院组织法》第66条之规定,为特任官,实际上均由总统任命,需立法院同意,有任期限制。
由于检察总长为检察体系的最高首长,原直接由总统任命,不需经立法院同意,又无任期限制。为了防止政治干预司法,有立法委员遂提案要求修改检察总长的提名任命方式以及建立任期制(法院组织法第66条修正)。后来在2006年1月13日立法院通过修正,明订检察总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任期4年,且不得连任。而在检察总长任满前1个月,总统应向立法院提出新任检察总长人选。
但修正条文施行后,陈水扁总统第一次提名之检察总长被提名人谢文定检察官即被立法院否决(2006年4月11日),也引发了修正案并未防止“政治干预司法”,只是从“行政干预”改成“立法干预”而已的争议。2007年1月18日,高雄高分检检察长陈聪明在民进党与亲民党力挺、国民党投无效票的情况下,获得立法院过半数同意,成为首位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的检察总长,开始检察总长需民意机关同意任命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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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掌
检察总长除执掌机关首长的职务外,并拥有提出非常上诉的权限。
历任首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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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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