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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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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邪行(巴利语:kāmesu-micchā-cāra,梵语:kāma-mithyā-cāra),或译为邪淫、邪淫,是佛教戒律术语,是因为追求欲乐引起的错误行为[1],即“不适当的性行为”,离欲邪行是五戒、十善之学处。
概述
一般而言,五戒中不邪淫的对行淫行为确定,可参照律藏比丘戒;不邪淫的不可行淫对象指定,遵照经藏中的有关契经,其具体释义可参照律藏比丘戒中“媒嫁学处”间接记述的,古印度社会关于女子守护、摄受和婚姻的宗法[2]。 在《阿含经》当中,对于邪淫的范围,只明确了不适当的行淫对象,尤其是侵犯他人妻妇[3]。
不邪淫包括不在佛像前,怀孕时,大众之前,与动物,与王法所约束之对像如嫔妃,与和他人有婚约者,非器官对器官(如口,肛等是破戒;若用手,脚等是犯戒)。如果是被逼迫的(如被强暴等)若没有得心,就不算犯戒;若有得心,乃是犯戒。[4]
经论记载
欲邪行即淫欲引起的邪行[5],在论书中,将契经中邪淫的各种成业获罪之处统称为“非境”[6]。印度部派佛教,对“邪行”的界定涉及了特定时期的风俗习惯[7],而有所增补。分别论者之《舍利弗阿毘昙论》和犊子部《三法度论》增加了“非道”行淫[8]。说一切有部中,释义邪淫时以私通为主[9],受害者是女子的夫主或摄受防护者[6],《大毘婆沙论》对“非境”进行了分析补充,未嫁女若已许配他人则摄受者为未婚夫否则为法定顺位监护人,受学禁戒女[10]、寄客女、自货女的摄护者是君王等人[11],还简要分析了邪淫的动机根源[12];《法蕴论》将“非道”、“非处”、“非时”等性行为[5] ,也纳入邪淫的范围,后期的说一切有部论书,记述了具体解释:“非道”为非阴道,“非处”为塔庙、寺院、光亮处,“非时”为怀胎、饮儿乳、受斋戒时,并效仿误杀界定而进行了误与不误的论述[13]。此外推测为二世纪或三、四世纪集出的《正法念处经》列有多种邪淫[14]。这些增补规定不见于源于斯里兰卡传承的现代上座部佛教,以及学术界认定的初期佛教时期[15]。
大乘佛教经论中的不邪淫戒,依据时空不同、宗派及论师见解,而又有增减变化。比如针对“非时”,在《瑜伽师地论》中增列了“秽下时、有病时”[16],《十不善业道经》又增列了“昼日时、彼不乐欲时”[17]。此外还延伸至后世视为非法的贩卖婚与强迫婚等性暴力[18],还给出了夫主及旁人不知晓的通奸的获罪理据[19],《瑜伽师地论》又将男性对男性或黄门的性行为,非量(一日超过五次)和非理(不依世礼)之性行为,和教唆媒合他人邪淫的行为纳入其中[16]。汉传佛教《优婆塞五戒略论》[20]提到了与卖淫女之性交易不犯邪淫罪,如果不付费,就犯邪淫[21],而大乘佛教有经论要求戒除自慰、和不得获取性服务等[17]。《优婆塞戒经》等对邪淫也有专门阐述[22],一般认为,这些是大乘佛教将居士戒扩大改写而成[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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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座部佛教的戒相
根据泰国苏达.法拉.布达哥斯阿阇黎(Somdet Phra Buddhaghosacariya)《奉持八关斋戒》(The Eight-Precept Observance),不邪淫戒的戒相[24]:
- 不应发生性关系的对象(他人的配偶、伴侣,以及他人所照顾、监护的未成年少女)[25]。
- 意欲和上述对象中的任何人交媾。
- 行交媾。
- 有淫乐。
具足这四种要素,是违犯不邪淫戒的条件。
注释与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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