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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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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在美国历史与社会结构中占据核心位置,并持续塑造其人口组成、文化表现与经济体系。自殖民地时期以来,美国的人口增长与社会变迁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外来人口流动的推动。在21世纪,美国仍保持全球规模最大的移民接纳国地位,外国出生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屡创历史新高。截至2025年初,美国境内外国出生人口超过5,300万人,占全国人口约六分之一[1];同时,美国虽仅占全球人口约百分之四,却居住着世界上近五分之一的国际移民[2]。移民与其在美出生后代的规模亦在近年明显扩张,使相关群体的社会与人口比重更为突出,至2024年,移民及其在美国出生的子女人数超过9,300万,占美国总人口的28%。对于无证移民(又称非法移民)的估计因方法与来源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多项研究均指出其人数在美国人口结构中具有实质影响,根据美国移民改革联盟(FAIR)于2025年3月的估计数字,约有1,860万非法移民居住在美国[3]。

美国移民制度的形成拥有漫长的历史。19世纪是美国大规模移民潮的起点,第一波包含来自北欧、西欧的新移民,随后是南欧、东欧、爱尔兰、东亚等地,并逐步促成族裔与文化的高度多元化。20世纪初期的配额制度以族裔来源为核心原则,例如1924年的《国家来源配额法》,限制南欧、东欧与亚洲移民入境。1960年代《移民和国籍法》实施,它废除了国家来源配额制,将移民优先级改为“家庭团聚”和“职业技能”[4],这是美国移民制度上最重要的一次转变,并改变了移民来源结构,使来自亚洲和拉丁美洲的移民比例大幅增加。此后的数十年间,美国境内的第一代移民人口呈持续成长趋势,其增幅反映了移民政策、全球化和经济吸引力等方面的多重影响。由于其历史原因,美国经常被描述为一个移民国家[5]。
美国移民法律的分类制度规范了各类入境途径,包括家庭关系、就业与专业技能、难民与庇护、人道保护、多元化签证抽签以及各类临时入境类别。不同类别的比重因年度政策调整与国际形势而异。官方统计显示,美国每年接纳的合法永久居民主要来源于与公民的家庭关系,其次为就业类别与人道保护项目。除合法移民外,美国亦长期在国际难民安置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自1975年以来美国已经安置了超过350万名难民,这在所有重新安置难民的国家中是数量最多的,甚至超过了所有其他国家的总和[6]。
移民人口可能属于不同类别的法律身份,包括归化公民、永久居民、临时合法居民与无证移民,各组群体在权利、义务、居留保障与社会融入条件方面并不相同[7][8]。人口调查显示,归化公民在外国出生人口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反映出长期居留者对法律地位稳定性的需求;而非法移民人口的规模则成为研究与政策辩论的重要议题,其估计值取决于统计方法、行政执行与地区差异[9] 。外国人移民美国的动机横跨经济、社会、政治与环境等多重面向。收入差距、劳动市场机会、家庭团聚、安全威胁、政治动荡与气候条件变化均可能影响跨国移动的规模与方向。相关研究指出,移民在美国劳动市场中的角色具有明显分层现象,覆盖高技能与低技能领域,其经济影响因产业、地区与移民类别不同而呈现复杂结果。人口统计与犯罪研究亦显示,移民群体的犯罪率整体低于本地出生人口,成为学术界长期关注的议题之一[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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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
自17世纪开始,欧洲移民在北美洲的人口流动构成英属殖民地人口与社会结构的核心部分。移民的规模、来源与身份受到殖民政策、跨大西洋经济网络与劳动需求的共同影响,使早期美国社会呈现出显著的文化多样性与制度性差异。此时期的移民模式奠定了后来美国人口史的基本特征,包括欧洲裔人口的主导地位、契约劳工制度的普遍使用与族群结构的区域化分布。
在17世纪,约有四十万英格兰移民随美洲殖民进入北美洲,形成大多数殖民社会的语言与文化基础。根据后世的姓名学推算,联邦政府于1790年进行首次人口普查时,白人人口中具有英裔背景者估计占83.5%,反映了英格兰移民对北美早期社会的深远影响[12]。然而,英格兰移民并非殖民地人口变动的唯一来源。从1700年至1775年独立战争前夕,欧洲移民规模介于35万至50万之间,包括来自苏格兰、阿尔斯特的苏格兰裔和爱尔兰裔,以及来自德意志诸邦、瑞士及法国胡格诺派等不同地区的移民[13][14],塑造了多语言、多宗教的社会构成,例如宾夕法尼亚便成为十三个殖民地中族群最为多元的地区之一,上述之欧洲移民相继在当地形成聚居[15]。
契约劳工制度在17至18世纪的殖民社会中扮演关键角色。由于殖民地对劳动力的需求庞大,大量欧洲移民以契约方式抵达北美,在固定年限内提供劳动以换取通行费与未来的土地或自由身,研究估计约有35万移民曾以契约劳工身份入境,占欧洲移民总数的一半以上。在美国立国前夕的最后几年,仍有规模可观的移民进入北美。从1770年到1775年,约有7,000名英格兰人、15,000名苏格兰人、13,200名苏格兰-爱尔兰人、5,200名德意志人和3,900名爱尔兰天主教徒移居到北美十三个殖民地,当时的移民来源组成显示北美社会逐渐走向族群多元化,英裔移民比例下降而其他欧裔比例相对增加,但英语与英国制度仍保持主导地位。
美国建国后,人口普查为研究早期移民来源提供基础资料。美国人口调查局于1909年出版《百年人口增长》(A Century of Population Growth)报告,依据1790年普查中所有白人家庭户主的姓氏语源,对殖民时期美国人口的族裔来源提出初步推估,显示英裔人口在各州普遍占比最高,占比从马萨诸塞州的82%到宾夕法尼亚州的35.3%不等;德裔在宾夕法尼亚等地则形成显著群体,占该州总人口约33.3%。此一早期估算方法在当时被视为学术性的尝试,但在1924年《移民法令》通过后,需要更精确的族裔比例数据以制定“国家来源配额”时,政府认为1909年报告的推估不够可靠,因此进行了重新审查。
1927年,总统委员会(成员包括国务卿、商务部长和劳工部长)否决了依据1909年报告拟定的配额,并向国会表示可得的统计与历史资料显示,该报告的估算难以作为立法依据,只能视为“第一阶段的粗略估计”。政府遂与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ACLS)合作,由语言学家、历史学家对1790年人口普查中的姓氏进行更为严谨的语源分类,以重新估算主要族群来源比例,作为日后移民配额计算的基础。
1790年《归化法》将取得美国公民资格的范围限定为“自由白人”(free white persons),形成美国早期移民归化制度中明确的种族门槛[17]。此项限制在1860年代南北战争后逐步放宽,首先由1866 年《民权法》与1870年《归化法》扩展至非裔人士;至 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终止亚裔移民长期受到的归化禁令,使归化资格不再以种族分类。由于18世纪各国的入籍法律通常较少使用明文的种族条件,因此美国早期的归化制度在国际环境中具有一定的独特性[18]。
1794年的《杰伊条约》规定,美国人、英国臣民与北美原住民族得以在两国边境自由往来,但不包含哈得孙湾公司所管辖的地区。该条约虽在1796年遭美国国会筛除部分内容,但涉及原住民跨境通行权的相关条文在美国法律中仍被视为持续有效,并透过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第289条加以重申,使加拿大境内具有“50%或以上原住民血统”人士得以自由入境美国,为原始《杰伊条约》跨境条款的延续[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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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建国初期,每年移民数量(不含被奴役者)通常少于8,000人,来源以欧洲为主,包括部分在1791年后自加勒比海地区逃离奴隶起义的白人难民[22]。1808年美国国会立法终止合法跨大西洋奴隶输入,但非法贩运仍持续存在。从1820年起,联邦政府开始以较完整的方式统计抵达人数。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的美国历史中,跨大西洋与跨太平洋人口流动形成了美国史上规模最大的移民潮。随着交通技术的进步、产业化过程的加速、欧亚大陆的经济与政治转型,以及美国对外政策与移民法律逐步成形,流向美国的移民人口呈现多元化趋势。
自1836年至1914年,约有超过3,000万欧洲移民抵达美国,成为此一时期人口转移的核心[23]。初期移民多半因原居地农业歉收、土地取得困难、人口压力、工业化造成的社会转型、宗教或政治迫害,或单纯追求经济机会而离开故土[24]。从1870年至1900年间,约有近1,200万移民抵美,来源仍以德国、爱尔兰与英格兰为主。然而至20世纪初,随着欧洲内部的变迁,来自南欧与东欧的移民逐渐增加,意大利人、波兰人、俄罗斯犹太人、斯拉夫人等族群在1890年代后大量进入美国,而爱尔兰与德国移民的比重则开始下降。1907年是欧洲移民抵美的高峰,当年共有1,285,349人入境。到1910年,全美已有约1,350万外国出生者居住。
许多欧洲移民在东岸入境后留在城市,投身工业、建筑业与制造业。亦有许多移民参与了美国中西部与西部的拓荒与开发过程,部分州政府甚至提供土地或工作以吸引新移民。新移民往往选择迁入已有同乡社群的地区,使得美国各城市形成语言、宗教与文化上高度多元化的格局。与欧洲移民潮并行的,是来自亚洲的移民潮。自1849年加利福尼亚淘金潮开始,来自中国南部的劳工大量前往美国西岸,参与采矿、农业与铁路建设。至1882年止,华人移民在美国西部形成重要的劳动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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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蓬勃发展的美国经济需要大量移民劳动力,但社会对于移民的反感情绪却与日俱增。自19世纪中叶起,移民来源地逐渐由北欧与西欧转向南欧、东欧及亚洲,这些新移民往往较为贫困,大多不谙英语,且多信奉天主教或犹太教。1870年代的经济长期萧条令欧裔与华工在劳动市场上竞争更加激烈,加上一些基于种族与文化差异的偏见,反华情绪在加利福尼亚州与洛基山脉地区迅速升高,甚至引发排外运动及暴力冲突。
19世纪末,美国社会普遍出现限制移民的呼声,担忧外来人口会破坏美国的种族、经济与道德基础。从1870年代至1920年代,联邦政府陆续颁布一系列法律,限制甚至禁止特定群体入境,并借此管控将加入美国社会的移民类型。1875年,加州反华浪潮促使国会通过《佩奇法案》,禁止有犯罪前科者、被强迫输入的亚洲劳工,以及以卖淫为目的输入的女性入境,实际上主要针对华裔女性[25]。1882年5月,《排华法案》颁布,全面暂停华工入境,使华人成为首批因种族而遭移民限制的群体,并由此产生“非法移民”的概念[26]。同年8月,《移民法》通过,拒绝接纳无法自给、贫民、精神病患者及有刑事罪名者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人士。批评者认为,这些规范将种族主义、阶级偏见与族裔歧视制度化,成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
19世纪末,日本、朝鲜、印度与菲律宾移民亦持续进入美国,尤其集中于西岸农业区。随着排华政策的扩大,法律逐渐将排除对象扩展至更广泛的亚洲地区。1917年的《移民法》设立“亚洲禁区”(Asiatic Barred Zone),大幅限制南亚、中亚与东南亚人口的入境,并新增如无政府主义者、患有传染病者等更多排除类别。但日本与菲律宾不在《1917年移民法》的限制之内。日本因1907年的《绅士协约》已自我限制向美移民,而菲律宾为美国殖民地,其居民身份为美国国民,得自由往返。中国虽未列入禁区,但自《排华法》以来事实上已被禁止移民。此外,1917年《移民法》并引入读写测验,要求16岁以上移民以任意语言阅读简短文章,以作为筛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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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初期美国移民制度相对宽松,对于入境者管制不多。南北战争后,各州曾试图自行立法限制移民,但最高法院于1875年裁定移民事务属联邦政府权责。随后,联邦政府开始进行更系统性的移民管理。1882年的《移民法》对所有移民征收人头税,并排除被视为疯人、罪犯,以及可能成为公共负担者。1885年实施、1887年修订的《外国契约劳工法》禁止企业以契约方式引进外国工人。随后,联邦政府透过《1891年移民法》,开始直接负责审查、批准、拒绝和处理所有寻求进入美国的移民。1891年《移民法》亦扩大了禁止入境类别的清单,禁止多重配偶者、被判犯有道德败坏罪的人,以及患有令人憎恶或传染性疾病的人移民。
由于联邦政府的移民监管义务及其移民法律日益复杂,行政部门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联邦执法机构来监管移民事务。因此,1891年的《移民法》在财政部内设立了移民局局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Immigration),负责监督一支新的美国移民检查员队伍、驻扎在美国的主要入境口岸,并建立更明确的官僚体系,包括移民督察、特别调查委员会与拘留制度,为现今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等部门之前身。随着移民人数剧增,联邦政府建立了一套集中化的港口入境制度。1892年启用的纽约港埃利斯岛移民站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具象征性的入境设施之一[27]。
埃利斯岛设有所需的审查、健康检查、拘留、医疗以及行政空间,其处理量占美国所有入境人口的多数。移民在抵达时须接受身体检查、财务与身份审查,如被判定可能成为公共负担、患有传染病或触犯排除类别者,则有可能被拒绝入境或拘留备查。埃利斯岛承担了美国东岸大部分移民的检查工作,并在1890年代至1920年代的移民高峰期成为全国最繁忙的联邦移民站。许多社会救助组织在岛上设置办事处,协助入境审查、保证、安置与法律协助,使埃利斯岛成为移民、政府与社会机构多方互动的重要场所。
与艾利斯岛相对应,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湾的天使岛移民站于1910年启用,主要检查来自亚太地区的入境者。与东岸以快速通关为主的模式不同,天使岛因配合《排华法案》与其他亚洲排除法的实施,对移民的审查更为严格。许多华人、日本人、韩国人与南亚移民在审查期间被拘留数周至数月,部分人因法律限制而最终被拒绝入境。天使岛的审查程序要求入境者接受长时间且重复的详细盘问,以核对其身份与家庭关系,以识破那些透过购买假身份文件企图入境的申请人,形成美国移民史上著名的“问话制度”(Interrog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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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20年代起,美国移民政策进入一个以限制与控制为核心的时代。此时期的制度设计受到族裔组成、国家安全考量与种族主义观念所影响,其主要框架由1924年的《移民法令》建立,并在随后数十年间持续实施,直到1965年全面改革为止。作为美国历史上限制性最强的移民法之一,此段历史对美国人口的族裔构成、亚洲移民地位及美国在战后的国际角色均产生深远影响,并在长达四十年的时间里大幅减少了美国的外国出生人口数量[28]。
20世纪初的美国迎来移民来源结构的显著转变。1900年,美国外来移民中仅有16%来自东欧与南欧;至1920年,该比例已升至41%。在今日,英裔、德裔、意裔或波兰裔等白人族群之间的差异常被视为表层文化差异,但在1920年代,这些群体被视为不同的“种族”,并被置于当时流行的优生学种族阶序之中。例如,当时颇具影响力的优生学者查尔斯·达文波特将意大利人描述为具暴力犯罪倾向,并认为犹太人具有“强烈个人主义与逐利倾向”,主张政府应避免以“不适合社会的特征污染我们的国家基因”[28]。
受这种情绪驱使,国会成立了由两党成员组成的迪林厄姆委员会,旨在研究新移民带来的后果。该委员会于1911年发布的报告影响深远,报告中描述了不同的种族类型,并指出北欧和西欧人优于南欧和东欧人。该报告建议,诸如文化程度测试或基于种族限制年度移民数量的政策,可以优先接纳“更高品质”的移民,从而造福国家。与此同时,反对不同宗教与族裔移民的情绪因三K党在此时期的再度崛起而加剧。三K党视犹太人与天主教徒为危及国家秩序与道德的群体,在政治上对移民限制形成压力。另一方面,劳工运动的主要力量——美国劳工联合会,也出于保护本国劳工的目的,支持对移民实施更严格管制[28]。
随着反对东欧与南欧移民的声浪升高,国会多次试图以读写测验排除教育程度较低的移民,并借此调整移民来源的结构。1917年的《移民法》在推翻伍德罗·威尔逊总统的否决后通过,使读写测验正式成为入境条件。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移民反弹,使读写测验与人头税的效果被证明有限。战后欧洲的流离失所人口与美国短暂的经济衰退,促使国会在1920年代转向更严格的数量配额制度。
1921年的《紧急配额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对移民人数设立数量上限和配额制度的联邦法律,来自每个国家的年度移民配额,是根据1910年美国人口普查中,该国籍在美国出生的外国人口数量的3%来计算,并将年度移民总额限制于约35万人之内。该法案首次对欧洲、非洲、澳洲等地(通常被视为东半球国家)的移民实施了数量限制,但法案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大幅减少来自南欧和东欧国家的移民,尤其是从1890年代开始大量涌入美国的意大利人、斯拉夫人和犹太人[29],同时也维持了对亚洲移民的既有限制。
至1924年国会再度辩论《紧急配额法》时,是否设置配额已无争议,讨论焦点改为如何调整基准年份与比例,最终形成了1924年的《移民法令》,或称《约翰逊-里德法案》(Johnson-Reed Act),确立严格的年度移民上限与族裔配额制度,其设计目的在于维持美国人口的既有族裔组成。该法律设计了两阶段的配额计算方式。第一阶段是于1924年至1927年执行的临时配额制度,规定每一国籍每年可获颁发的移民签证数量为该国籍于1890年在美国出生的外国人口数量中的2%;选择1890年人口普查数据作为基准,是为了在大量的南欧和东欧移民涌入之前,锁定美国人口结构,从而达到偏袒北欧和西欧移民,同时大幅限制南欧、东欧移民,并且完全禁止亚洲移民的目的。
第二阶段是由1927年7月1日起实行的永久配额制度,并采用所谓的“国籍来源比例公式”(National Origins Formula),目的是计算每个国籍的移民在1920年美国全部白人人口中的比例,然后将这个比例应用于每年150,000人的总移民上限[32][33]。此计算方式将移民自身、移民子女与第三代后裔纳入统计,并同时估算殖民时期后裔的族裔来源。根据当时的政府估算,源自大不列颠者约占美国白人族裔构成的40%以上,其次为德国裔约16%、爱尔兰裔约11%。这套配额公式亦在1952年的《移民与国籍法》中获得重申,使美国移民结构长期维持以北欧与西欧裔为主要来源[34]。
虽然国籍配额制度最受关注,但1924年《移民法令》也包含其他重要条款。《移民法令》增订规定,凡属于不能归化之“非白人”族裔,即不得入境美国。由于美国自1790年与1870年起的《归化法》以“白人”与“黑人”为唯一可归化类别,此条款重申确立全面排除亚洲移民。鉴于“亚洲禁区”仍然存在,该条款的主要影响是阻止此前未被正式禁止的日本移民。日本和其他亚洲国家获得了极少的配额,但只有来自该地区的非亚裔人口才能享受这些配额。此举引起日本政府强烈抗议,被视为《绅士协约》精神的破坏,并成为两国外交关系紧张的因素之一。
尽管配额制度严格,1924年《移民法令》仍容许部分例外,包括美国公民的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宗教人士及学者、外交官及其随员、短期访客等。《移民法令》也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临时建立的美国签证政策制度化,规定移民需于海外领事馆先行申请签证、通过体检及审查,方能赴美。此制度使美国能在源头控制入境移民数量,也避免移民在港口因配额已满而被原船遣返。
1930年代的赴美移民模式受到大萧条的影响,移民大幅下降。在大萧条前夕的1929年度仍有约279,000名移民入境[35],但到了1933年仅有23,068人移居美国[36]。1930年代初期,在经济不景的社会环境下,美国甚至出现净移出现象。此时,胡佛总统领导下的美国政府推行“墨西哥遣返运动”,原意为鼓励自愿返回,但事实上大量遣返行动涉及强制性[37],估计约400,000名墨西哥裔被遣送到尚未从国家革命恢复的墨西哥,其中约半数为美国公民[38]。
在1930年代末至1940年代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面对大量受到纳粹德国迫害的欧洲犹太难民,美国对这些难民接纳能力受到配额制度严重限制,使许多逃亡者无法入境[39]。战后,美国先后通过了两项重要的立法来安置欧洲的流离失所者,包括犹太大屠杀幸存者、东欧难民等,以缓解欧洲国家和盟军占领区的人道和政治压力。1948年《流离失所者法案》首次授权美国在常规移民配额之外,允许大量欧洲流离失所者入境,最初核准了约20万人。1950年《流离失所者法案修正案》扩大了符合条件的人数、放宽了原始法案中的歧视性规定,并将总计接纳人数提高到约41.5万人。
1950年代,美国政府亦加强边境管制,旨在打击边境地区的非法移民,包括由艾森豪威尔政府于1954年推动的“湿背行动”(Operation Wetback),主要针对墨西哥非法移民,采取军事化的边境扫荡方式,行动由美国移民及归化局(INS)与边境巡逻队执行,部分合法移民甚至美国公民也遭误遣[40]。美国国土安全部的统计显示,1955财政年度(涵盖1954年7月至1955年6月)共有17,695次“正式驱逐”与232,769次“自愿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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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初,美国国内对移民政策的改革呼声逐渐高涨。民权运动强调种族与国籍平等,使旧有以国籍为基础的配额制度被视为落后且歧视性政策。当时,包括希腊、波兰、葡萄牙与意大利在内的南欧与东欧裔族群抱怨配额限制对北欧移民有利。时任总统约翰·肯尼迪在1963年6月公开表示,旧有配额制度“不可容忍”,推动移民立法改革[41]。同年11月,肯尼迪遇刺后,美国国会开始辩论并最终通过了1965年《移民与归化法》。该法案由纽约州众议员伊曼纽尔·塞勒和密歇根州参议员菲利普·哈特共同发起,并得到了已故总统的弟弟、马萨诸塞州参议员泰德·肯尼迪的大力支持。在国会辩论期间,许多专家作证说,改革后的立法不会带来多少实质性的改变,而采取更加开放的政策更多地被视为解决一个原则性问题。事实上,林登·约翰逊总统在1965年10月签署该法案时表示,该法案“并非一项革命性的法案。它不会影响数百万人的生活……它不会重塑我们日常生活的结构,也不会显著增加我们的财富或权力”[41]。
1965年《移民与归化法》废除了自1920年代以来沿用的国籍配额制度,改采以家庭团聚、技术专长及人道主义考量为优先的分类制度。家庭团聚依然是主要考量,使移民能够携带直系亲属赴美。技能优先则鼓励具有专门技能的人才入境,特别是工程、数学与科学领域(STEM)的人员。这一政策在1980年代进一步加强,美国积极吸引印度、中国等亚洲国家的工程师与科学家,以支援国家在科技与研究领域的发展[42]。美国国家科学院亦一直支持政策制定者制定相关立法,以吸引外国数学家、工程师和科学家移民美国[43]。老布什任内的1990年《移民法》进一步扩大技能移民配额,吸引更多高技术移民[44][45]。1991年,《武装部队移民调整法》允许在美国军队服役12年以上的外国军人申请永久居留甚至入籍。
1965年法案直接促使非欧洲国家的移民大幅增加,从而改变了美国人口的种族构成[46]。废除配额后,越战及东南亚地区的难民大量赴美,包括来自越南、柬埔寨和老挝的移民。过去因排华及排亚政策而被禁止的亚洲移民重新进入美国,并在数年内迅速增加[47]。此外,冷战时期的古巴革命与东欧共产政权造成的大规模移民潮,也使美国接纳了大量拉丁美洲及东欧移民。1965年至2000年间,超过1,800万合法移民进入美国,约为前30年间的三倍[41]。在1950年代,超过一半的移民是欧洲人,亚洲人仅占6%。到20世纪末,欧洲移民比例下降至约16%,亚洲移民增至31%,拉丁美洲与非洲移民比例亦显著上升。墨西哥是移民来源国中数量最多的国家,约有430万人入境,其次为菲律宾约140万人。韩国、多米尼加、印度、古巴及越南亦是主要来源国,各国移民人数在70万至80万之间。
1980年代与1990年代,非法移民问题成为美国政治争议焦点。大部分非法移民透过陆路进入美国,尤其是美墨边境。自1980年代罗纳德·里根执政以来,两党总统都不断增加边境巡逻人员的数量,并对违反移民法的行为采取更严厉的惩罚措施。1986年的《移民改革与控制法》旨在加强执法并创造合法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并为长期居留的非法移民提供两项特赦计划,约有270至300万非法移民获得合法身份,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移民合法化政策。1990年的《移民法》对1965年的法案进行了修改和扩展,进一步提高年度合法移民上限至70万,并引入每年4万个名额的“多元化移民签证”(Diversity Visa Lottery),以增加移民来源的多样性。1990年《移民法》开启了美国移民史上最大规模的合法移民潮,1990年至2010年间约有2,000万人合法移民入境[48][49]。
199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席卷全国,由于新移民愿意接受更低工资,与本地工人对低收入职位的竞争加剧,导致反移民情绪上升。1994年,加州通过第《第187号提案》,试图禁止非法移民使用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教育、非急诊医疗与其他社会服务,但被联邦法院裁定违宪而无法实施[50]。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与移民责任法》(IIRIRA)由比尔·克林顿总统签署,主要措施包括扩充边境巡逻队人力与资源、扩大可驱逐的犯罪范围、建立快速遣返程序,并禁止非法移民使用大部分联邦公共福利。同时,克林顿总统成立的移民改革委员会(Commission on Immigration Reform)[51],由前得克萨斯州众议员芭芭拉·乔丹担任主席,建议将合法移民数量从约80万降至55万[52],以控制移民规模并强调“移民应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虽然建议未完全落实,但对1990年代的移民辩论影响深远。
克林顿政府于1990年代推行“威慑预防策略”(Prevention Through Deterrence),透过加强边境管制、封锁城市口岸并迫使移民改走偏远危险地区,以期减少非法入境者。社会学家道格拉斯·马西(Douglas Massey) 的研究指出,这些政策确实在短期内降低了跨境流动性,但并未根本阻止移民,反而促使更多拉美裔人口在美国境内长期定居,导致美国境内拉美裔人口总量增加[53]。美国历任总统亦常运用反移民言辞以争取选民支持,无论共和党或民主党皆曾利用边境安全议题来推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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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代以来,美国新移民的来源地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为主,其中墨西哥长期为最大的单一来源国。根据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统计年报》(Yearbook of Immigration Statistics)的资料,1990年代至2000年代期间,来自拉丁美洲的合法永久居民新移民约占总数的40%至50%。拉丁美洲移民尤其来自中美洲“北三角”国家(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的流入与当地社会经济困境密切相关。这些地区的移民受到贫困、社会不平等、暴力与犯罪率上升等因素驱动。同时,美国过去的外交政策与经济干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美国主导的结构性调整政策、以及所谓“毒品战争”政策,也被认为加剧了中美洲社会危机,进而促成移民潮。
在委内瑞拉,自2013年尼古拉斯·马杜罗上台执政以来,专制统治、选举争议、经济崩溃与社会不安,导致数百万委内瑞拉人逃离家园,其中部分选择前往美国,成为2010年代以后美国移民潮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在尼加拉瓜,奥尔特加政权的专制统治、镇压反对派与人权恶化,特别是2018年爆发大规模抗议后,政府采取强硬镇压措施,直接推动了赴美移民潮。2024年约有95,000名尼加拉瓜人移民,其中58,000人前往美国,主要是透过“人道主义假释计划”(CHNV Humanitarian Parole)[54]。美国海关与边境保卫局(CBP)在2022财政年度共记录到超过57万次委内瑞拉、古巴与尼加拉瓜移民于美墨边境的遭遇次数,首次高于来自“北三角”国家的总数。[55]。此外,气候变迁导致农作失收、干旱与极端气候事件,使“干走廊”地区(涵盖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居民被迫移民。2007至2017年间,中美洲移民赴美数量增加约四分之一,其中干走廊地区居民占重要比例[56][57]。2008年至2021年,约有 220 万墨西哥人因气候因素被迫迁移,主要因干旱与农业生计受损。
美墨边境非法移民问题一直是政策与社会辩论的核心议题。2000年代初期,美墨边境每年逮捕人数高达百万以上,主要来自墨西哥。2007年至2011年,来自墨西哥的非法移民人口从约700万下降至610万,部分原因包括2008年环球金融危机及多州实施严格的边境管制。2010年,墨西哥出生移民的净流入趋于停滞甚至呈负增长。到了2010年代中期,美墨边境非法移民的墨西哥移民比例下降,但来自中美洲与南美洲尤其“北三角”国家的移民激增。许多美国大城市(如纽约、洛杉矶、芝加哥、旧金山、休斯敦、西雅图、波特兰等)实施庇护城市政策(sanctuary city),各地政策有所差异,主要是限制地方政府协助执法或驱逐非法移民,不主动配合联邦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的拘留要求,这类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引发持续的法律与政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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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律与政策框架
美国移民法律建立在若干基本原则之上,包括家庭团聚、吸纳对美国经济有价值的技能移民、提供人道主义保护以及促进族裔多样性[67]。美国移民政策主要由《移民与国籍法》(INA)规范。该法最初于1952年编纂成文,自此之后经过多次重大修订。美国的移民政策包含两个核心层面:一是促进外国公民进入美国的合法移民流动,二是针对非法或不符合条件的移民进行执法与驱逐。国会授权联邦政府的移民职能,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主要由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执行[67]。
美国长期区分永久移民与临时移民。永久移民(permanent immigration)类别反映出国家利益导向的入境原则,包括家庭团聚、对美国劳动市场的贡献、原籍国多样性以及人道主义援助。《移民与国籍法》规定多种取得合法永久居留(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LPR)身份的途径,例如家庭或雇主担保移民、多元化移民签证、难民身份及庇护申请等。获得永久居留资格者,若符合《移民与国籍法》要求,可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临时移民(temporary immigration)则是指为特定目的及有限期限而准许外国公民入境及逗留,包括旅游、就学、临时工作及外交任务等,涵盖约二十多个签证类别。这些入境方式通常具有明确期限与条件,且不自动拥有永久居留权[67]。
美国行政部门可依据法定或行政权限,允许某些非公民以有限时间在美国居留,这些入境或居留人士可能并未透过INA规定的永久或临时途径入境,否则将面临驱逐。此类政策包括临时保护身份(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TPS)、移民假释(parole)以及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手续(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s,DACA)等。这些措施通常针对受灾或战乱国家公民,或在特殊人道背景下的儿童与青年。
《移民与国籍法》同时授权移民执法,包括限制未经授权者入境以及驱逐非法居留或违反法规的外国人。移民执法职能涵盖边境执法、内部执法、拘留与驱逐等范畴。部分受驱逐影响者可能被遣返回原籍国,另有部分人士可透过永久救济或临时保护措施获得豁免。执法程序旨在平衡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并透过法律程序确保合规审查与救济途径[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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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移民签证制度是外国公民合法入境的重要法律框架,涵盖永久与临时两大类签证。无论是申请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的移民,还是以非移民身份透过临时途径入境,外国公民均需先在美国驻外领事馆获得签证。签证授予申请人前往美国入境口岸的资格,并在入境时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申请入境许可。签证的取得要求申请人符合特定签证类别的资格条件,并经领事官员审核[67]。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领事官员可基于三个主要条款拒发签证[67]。其一为第221(g)条,表示领事官员因资料不足无法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签证资格。其二为第 212(a)条,规范入境不合格者的各种理由,包括健康状况、刑事纪录、国家安全或恐怖主义风险、可能成为公共负担、非法工作、缺乏有效入境文件、过去非法入境或违反移民法、无法取得公民资格或曾被遣返等。其三为第214(b)条,仅适用于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假设其具有移民倾向,除非申请人能证明与原籍国有足够的联系而返回国内,否则签证可能被拒,该条款是非移民签证拒发的最常见原因。领事官员在审查签证申请时,需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规定决定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合格因素。若申请人因特定原因被拒,可在满足条件后向国土安全部(DHS)申请豁免,并再次提出签证申请。
依据《移民与国籍法》,每年美国可授予最多675,000张永久移民签证,涵盖不同类别,其中48万为家庭担保移民,包括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和一定数量的优先家庭担保移民(优先移民),14万为就业移民,5.5万为多元化签证移民名额,这些名额限制包括主申请人的随行配偶和子女。除此之外,美国公民的配偶、父母及21岁以下子女的入境不受年度数量限制。为避免少数国家垄断合法永久移民名额,《移民和国籍法》进一步规定,家庭担保优先移民和职业移民设有“每国上限”(per-country limit),任何单一国家不得超过总配额的7%。该措施导致部分国家积压大量申请,尤其是墨西哥、印度、中国、菲律宾等人口大国,形成移民签证排期现象(visa backlog),等待时间可能长达数十年。除此之外,每年总统需与国会协商,设定难民入境数额,以透过美国难民接收计划(USRAP)安置难民。其他人道主义保护措施,如庇护(asylum)、临时保护身份(TPS)及其他合法居留计划,虽不受年度签证上限限制,但会有特定资格与限制[67]。
要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准移民需要经过多个联邦部门和机构的申请及审批流程。如果申请人身在美国境内,则需透过身份调整申请永久居民身份,通常是从某些非移民(临时)身份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如果申请人身处美国境外,则需在美国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所有基于家庭的移民和大多数基于职业的移民都需要亲属或雇主分别代表他们提出申请。申请将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并由其进行裁决。在美国境外代表签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首先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进行裁决,然后转交至申请人所在国的国务院领事事务局进行移民签证处理。大多数移民申请都需要缴费。获得永久移民签证或其他可合法居留资格(如庇护或难民身份)的人,可申请绿卡成为合法永久居民(LPR)。入境美国后,持移民签证者会即时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合法永久居民在美国居住五年(或部分情况三年)后,可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但申请公民并非强制要求。合法永久居民可合法就业,并在遵守移民法律的前提下永久居住于美国[67]。
所有签证申请人均须提交照片、指纹及个人背景资料。申请人将被比对多个数据库及数据来源以进行安全审查。部分申请永久或特定非移民签证的人士需接受身体及心理检查。签证面试通常要求申请人亲自接受领事官员的面谈,以判定其是否符合签证资格,申请人不可对领事官员的批准或拒发签证决定作司法上诉。此外,《移民与国籍法》设有民事执法条款(第274C条),用以处理涉及移民文件欺诈的个人或组织,这些条款独立于驱逐(deportation)或入境不合格(inadmissibility)程序。美国刑法亦将故意制作或使用伪造移民文件(如签证或边境通行证)列为刑事犯罪。
家庭担保移民(Family-sponsored immigration)又称亲属移民,是美国移民制度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透过亲属关系促进家庭团聚。其制度架构分为不受年度配额限制的直系亲属类别(immediate relatives),以及受年度配额与国别上限限制的家庭优先类别(preference immigrants)。根据美国国土安全部统计,自2014财政年度至2023财政年度,亲属移民约占所有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者的64%[67]。
美国法律将直系亲属定义为美国公民的配偶、未满21岁且未婚的子女,以及年满21岁的美国公民之父母。直系亲属类别不受年度数量限制,只要申请人符合健康、安全、文件与经济能力等一般移民资格条件,即可取得移民签证并进入合法永久居民程序,但申请人仍须接受美国领事官员审查,并完成所有标准程序,包括身体检查、财务证明与背景调查。虽然直系亲属签证无年度上限,但申请者须由符合年龄要求的美国公民提出请愿,并提供家庭关系证明与经济担保。
家庭优先类别涵盖其他非直系亲属的移民,包括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已婚或未婚)、成年美国公民之兄弟姊妹,以及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与未婚子女。与直系亲属不同,家庭优先类别受到年度上限226,000个名额的限制,且受制于每一国籍不得超过该配额7%的原则。此外,衍生受益人(即陪同主申请人入境的配偶与子女)亦计入配额,这使得实际分配至主要申请人的名额常因家庭成员的加入而减少。例如在2022财政年度,归类为美国公民兄弟姊妹的40,973名获签者中,仅有14,952名为真正的兄弟姊妹,其余人数为其配偶与子女。
美国国会在设计家庭优先制度时建立了一套复杂的年度名额计算方式,以平衡移民总量。法律先设定一个家庭移民的理论总额480,000人,再从中扣除前一年发放的直系亲属签证数量与因特殊原因获得“假释入境”(parole)的人数,最后再加上前一年未被使用的就业移民名额。不过,由于直系亲属签证数量在多数年度均超过254,000以上,家庭优先制度常因触及最低保障配额而维持在法律规定的底线,即226,000人。此种制度设计使得家庭移民总量在实务上可超越480,000人的名义总额上限[67]。
家庭担保移民的程序始于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请愿书,并提供关系证据。请愿人还须符合最低收入要求,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担保书,以确保被担保人在美国不会成为政府救济的主要依赖者。法律规定请愿人需要证明具备长期财政基础,承诺一旦家庭成员成为永久居民后将负担其基本生活需求。获担保的家庭成员则须接受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文件审查与安全背景调查,其过往的移民或刑事纪录亦将被纳入评估,以确认其符合《移民与国籍法》对移民资格的全面要求。
家庭优先制度中各类别名额的分配采年度滚动计算,并允许将其他类别未使用的名额转移至下一年度。第一优先为美国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名额为23,400个加上第四优先未使用的名额。第二优先为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与子女,其中A类为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与未成年子女,B类为合法永久居民的未婚成年子女,合计最高可达114,200个名额,并可使用第一优先未用名额(A类占至少77%)。第三优先为美国公民的已婚成年子女,名额为23,400个加上第一与第二优先未用名额。第四优先为成年美国公民的兄弟姊妹,名额为65,000个,加上前三类未使用的名额。由于衍生受益人计入各类别名额,实际到达主要申请人的名额会依家庭规模而浮动[68]。
美国的就业移民制度(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EB)旨在吸引具备专业成就、技术能力或投资资本的外国人士,并透过永久或临时方式使他们得以在美国工作与居留。现行制度分别提供多种非移民工作签证类别(临时工作签证)与五类永久就业移民优先项目。就业移民的设计结合了配额限制、雇主担保程序及劳动力市场测试,以确保移民不会对美国劳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促进国家经济利益。在2022财政年度,透过就业优先类别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新移民占所有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者的26.5%[67]。
美国永久就业移民制度每年设定14万人的全球整体上限,该数字包含主申请人、其配偶与未成年未婚子女,因此实际可供主申请人使用的名额较低。当上一财政年度有未使用的家庭优先类别移民配额时,会将其并入下一年度的就业移民总额。随后,总额再依比例分配至五个优先类别。同时,各类别均受制于每国不得超过7%之配额上限,以避免任何单一国家在年度名额中占比过高[67]。
美国永久就业移民分为五个主要类别。第一优先类别(EB-1)为具备杰出能力的专业人士,包括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领域成就卓越的个人,杰出教授与研究人员,以及跨国企业的特定高层主管或经理人。第二优先类别(EB-2)涵盖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与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者。第三优先类别(EB-3)包括具备至少两年训练或经验的技术工人、持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目前国内短缺的其他非技术工人,其中后者受限于每年1万个名额。第一至第三类别分别各占总配额的28.6%,并可承接上一类别未使用的名额。
第四优先类别(EB-4)为特殊移民,包括宗教人士、宗教机构的其他工作者、某些在海外长期为美国政府机构服务的雇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依特定法律规定符合资格的其他人士。此类别约占全球配额的7.1%,其中5,000名额保留给宗教工作者,另有100名额为国际媒体播音员。第五优先类别(EB-5)为投资移民,于1990年设立,旨在透过促进就业与投资来支持美国经济发展,符合资格者须投入至少105万美元,或在农村、高失业地区或基础建设项目中投入至少80万美元,并创造或保留至少10个全职职位,此类别同样占总配额的7.1%,其中至少3,000名额属于乡村或高失业地区的优先投资项目。
部分就业移民类别要求雇主向美国劳工部提出申请永久劳工证(PERM),按照当局制定的条款和条件对美国劳动力市场进行测试,证明该职位不存在能胜任工作的美国劳工,且雇用外国人不会对美国劳工的工资与工作条件造成负面影响。取得永久劳工证后,雇主方可向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交移民申请。另一些类别则无须永久劳工证,而是由雇主直接提出申请,或由外国专业人才以自我申请方式进行。申请人最后一步需向美国驻外领事馆递交移民签证申请,或在美国境内以合法身份提出调整身份申请。若选择领事程序,签证申请必须在移民申请获批后提出;若属调整身份,则需视配额是否为“立即可用”而定。
多元化移民签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来自移民数量较少的国家与地区之公民移民美国,从而提升移民群体的多元性。该签证制度在1990年代初因应美国移民来源集中化的趋势而建立,并自此成为美国永久移民体系中唯一以随机选取方式分配签证的专门渠道。
多元化移民签证制度由1990年的《移民法》创设,并于1990年代初期正式实施[67]。法律每年预留55,000个移民名额,透过电脑随机抽签方式分配给过去五年累计向美国移民少于50,000人的国家之公民。名额中有最多5,000个须依1997年通过的《尼加拉瓜调整与中美洲救济法案》予以扣除,使实际可用的年度多元化移民签证名额约为50,000个。制度初期的名额分配有明显政策倾向,早期受益者多来自西欧,尤其在前3年将至少40%的签证专门分配给爱尔兰,旨在补偿1980年代以来爱尔兰移民减少的现象。随着制度趋于成熟,多元化签证的分配逐渐采取区域比例模式,使名额主要流向撒哈拉以南非洲、东欧与南亚地区的申请者。
申请多元化移民签证的基本资格包括具备高中教育程度或同等学历,或在申请前五年内拥有至少两年从事需要两年训练或经验的职业工作经历。符合资格的国家与地区会因年度移民数量而调整,并由国务院每年公布可参加抽签的“合资格国家”名单。主申请人的配偶与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作为衍生受益人一并申请并取得永久居民资格。由于申请者远多于名额,制度以抽签方式决定哪些申请人可进入下一阶段。被选中者必须在该财政年度结束前完成全部签证程序,包括安全审查、体检与面谈。若在该年度结束前未完成程序,即使已抽中资格亦无法获得签证,并失去该年度的资格。
多元化移民签证制度的运作直接受到联邦政府政策的影响。2020年特朗普政府发布的移民入境限制令,实质上使当年度的多元化签证制度停摆,约有43,000名中签者无法在该财政年度内完成签证核发程序,并因此丧失移民资格[68]。部分受影响者随后提起联邦诉讼,例如戈麦斯诉特朗普案(Gomez v. Trump),主张行政命令阻碍合法程序并要求保留签证名额。拜登政府于2021年撤销相关禁令,部分地方法院亦曾下令保留签证名额,但2024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地方法院裁定,认为法院无权要求国务院在法定年度之外继续核发签证,换言之签证名额不能跨越年度保留,导致受影响者难以重新取得签证。
美国的难民与庇护制度旨在为因迫害或有充分理由畏惧迫害而无法返回原居国的人提供保护,两者皆基于“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等五项受保护理由,但在程序、地域与入境方式上有所区别[67]。
难民一般居于原籍国境外,且因迫害或有充分理由畏惧迫害而无法或不愿返回原居地。美国的难民处理采“境外甄选”模式,由美国国务院人口、难民与移民局(Bureau of Population, Refugees, and Migration, PRM)统筹难民入境计划,并与其他部会协调设定年度优先次序。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负责面谈申请人并作出最终资格判定。难民申请通常由“过渡国”提出,即申请人暂居于其原籍国以外的第三国。其是否获准入境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面临的危险程度、是否属于美国指定的特别关注群体,以及是否拥有在美家属[67]。
难民入境制度虽受年度上限限制,但没有固定的法定数字,而是由总统依《移民与国籍法》授权,在咨询国会后设定年度“难民上限”(refugee ceiling),具体数量随时代和国内外政治形势而变化。九一一事件后,难民入境数量一度显著下降,但于加强安全审查后逐步恢复。奥巴马政府时期时期难民入境人数增加,而特朗普政府时期则大幅下降,例如2017财政年度的上限为11万人,特朗普上任后的2018财政年度即降至4.5万人,2020财政年度则设定为1.8人,实际入境仅11,814人[68]。拜登政府于2021财政年度将上限自特朗普设定的1.5万人提升至62,500人,并自2022至2024财政年度连续设定为12.5人,同时设立针对部分伊拉克、阿富汗与叙利亚人道个案的新增“P-2优先类别”(Priority 2),2024财政年度的实际入境人数达到100,034人。特朗普第二次上任后,将2026财政年度的难民上限设为7,500人,为史上最低[69]。按法律规定,难民在入境一年后必须申请调整身份为合法永久居民(LPR),且调整人数不受配额限制。
庇护对象在法律上与难民相同,但申请者已身在美国境内,或于美国边境与入境口岸提出保护请求。根据《移民与国籍法》,不论其当前移民身份为何,均可提出庇护申请,但须符合若干程序限制。未进入递解程序者可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出“主动庇护”(affirmative asylum)。若个案进入递解程序,则可在隶属司法部的移民审查行政办公室(EOIR)的移民法院提出“防御性庇护”(defensive asylum),作为抗辩递解的途径。庇护核准没有年度上限,也不存在地区分类。获得庇护者在一年后可申请调整为合法永久居民,调整人数同样不受配额限制[67]。
除主要类别的永久移民途径外,《移民与国籍法》亦设置若干其他取得合法永久居民(LPR)身份的途径。这类制度每年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但在移民法架构中具有特定功能,主要包括免除递解、U非移民身份与T非移民身份。
免除递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属移民法庭基于酌情权所提供的救济措施,适用于处于递解程序中的合法永久居民与非永久居民。对非永久居民而言,获准免除递解即同时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依据规定,非永久居民申请人须证明已在美国连续实体居住至少十年,具备良好品格,未曾被判定特定列举之刑事罪行,并需证明其被递解将对其父母、配偶或子女(须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特殊且极为异常的困难”。每个财政年度中,非永久居民的免除递解核准名额上限为4,000人[67]。
U非移民身份(U nonimmigrant status),通常称为“U签证”(U visa),是提供给协助执法机构调查或起诉家庭暴力、性侵害、人口贩卖及其他特定犯罪的受害人[70]。申请人须提出请愿并证明曾因符合条件的犯罪行为而遭受重大身心伤害,持有有关犯罪活动之资讯,并已在调查或起诉中提供、正在提供或可能提供协助。申请须经由执法或移民官员出具证明,以确认其在案件中的合作。具备U身份的受益人以及符合资格的直系亲属,在持续维持此身份三年后,可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移民与国籍法》对U签证的主申请人设有每年10,000人的名额限制,但并未限制其后调整为永久居民的人数[67]。
T非移民身份(T nonimmigrant status),通常称为“T签证”(T visa),适用于严重形式人口贩卖的受害者。申请人须证明自身为严重人口贩卖的受害者,且因该犯罪行为或因将参与相关调查或起诉而在美国境内(含领土或港口)。申请人亦须依执法机构要求协助调查或起诉人口贩卖相关行为,除非因年龄或心理因素而无法遵从。另须证明若被移除将面临异常且严重的伤害。申请人需符合法律可受理资格,或取得不可入境事由的豁免。持有T身份者通常可在美停留四年,并于三年后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T身份之主申请人每年限额为5,000人,持有T身份者转调整为永久居民之年度名额亦为5,000人[67]。
美国联邦政府可依据法定授权或行政酌情权,允许特定非公民进入或逗留在美国境内。此类人员可能原本未经合法方式入境,或面临被递解的可能。酌情许可措施包括临时保护身份(TPS)、延迟强制离境(DED)、移民假释(immigration parole),以及童年抵达者暂缓驱逐办法(DACA)。这些措施均属临时性,不提供专属的永久居留途径[67]。
临时保护身份(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TPS)旨在因应外国发生内乱、暴力或自然灾害等特殊状况,使其国民无法安全返回原居地的情况。《移民与国籍法》授权国土安全部部长以6、12或18个月为一期指定特定国家之人士拥有临时保护身份,国会亦可立法赋予。至2024年9月为止,美国境内约有110万名TPS持有人。截至2025年12月1日,共有12个国家被指定为TPS对象,包括缅甸(有效期至2026年1月26日[71])、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海地、黎巴嫩、索马里、南苏丹(有效期至2026年1月5日[72])、苏丹、叙利亚、乌克兰、委内瑞拉与也门[73]。
符合临时保护身份资格之申请人须在美国境内,并依《联邦公报》公告中载明的期限提出申请,公告同时规定申请人须于指定日期前已在美连续居住。TPS持有人可获得工作许可,且在维持身份期间不会因移民身份而遭拘留或被移除。临时保护身份本身不提供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专属途径,但并不阻止受益人若符合条件时依其他移民途径取得合法身份。居于美国境外者不得申请TPS。
延迟强制离境(Deferred Enforced Departure,DED)属总统基于行政部门宪法权限所采取的措施,而非源自特定法定条文。延迟强制离境为特定地区国民提供临时性的免遣返保护,其适用取决于行政部门在外交、人道与移民执行等因素之间的酌情平衡。政府会宣布延迟强制离境的适用期限,并可依实际形势延长。截至2025年12月1日,部分黎巴嫩(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74])、利比里亚(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75])与香港居民(有效期至2027年2月5日[76])可在美国拥有延迟强制离境保护。符合资格者可申请工作许可,但无需申请延迟强制离境,在递解程序中即自动适用。
符合延迟强制离境资格的个人,如需离开美国,一般必须事先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申请并取得俗称“回美证”的“预先假释”(Advance Parole)文件,否则离境后可能无法重新入境并丧失受保护资格。延迟强制离境保护本身并不提供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直接途径,但受益人仍可在延迟强制离境有效期间透过其他符合移民法的途径取得绿卡,例如家庭移民、就业移民或庇护等。
《移民与国籍法》授权国土安全部按个案酌情处理,以“紧急人道理由”或“重大公共利益”将外国人“移民假释”(Immigration Parole)进入美国,期限由主管部门界定。假释可在境内或境外提出申请,并不构成对美国的正式入境。假释受益人可取得工作许可,但假释本身通常不提供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专属途径。假释到期后,受益人须离境,或若符合资格,得以取得合法身份;亦可再申请延伸假释。
近年假释被用于特定地区的人士,例如拜登政府曾为乌克兰、古巴、海地、尼加拉瓜与委内瑞拉国民特别而设的假释程序,使其能合法抵达美国并获临时居留与工作资格,该方案涉及数十万人。特朗普政府于2025年3月宣布终止包括“人道主义假释计划”(CHNV Humanitarian Parole)在内的此类大规模假释程序,并计划于2025年4月24日起撤销现有受益人的假释及工作许可。2025年4月14日,马萨诸塞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位法官对该终止命令下达暂时禁制令,阻止立即撤销所有受惠者之合法身份[77]。2025年5月3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命令,撤销马萨诸塞联邦地区法院于同年4月14日作出的初步禁制令。最高法院的决定使国土安全部得以继续终止CHNV假释计划下所授予的假释资格,并撤销基于该假释所核发的工作许可[78]。
童年抵达者暂缓遣返计划(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s,DACA)是奥巴马政府于2012年以行政措施建立,使特定无合法身份且在童年时来美的年轻人可获得为期两年免于遣返的暂时保护,并且取得工作许可证。要符合童年抵达者暂缓遣返的资格,申请人须符合2012年6月15日国土安全部备忘录所设下的年龄、入境时间、居住、教育与刑事纪录等标准。申请人必须在2007年6月15日未满31岁、在美国实际居住、于该日五年前即已进入美国,并自首次入境后持续居住;此外,申请人必须于16岁前入境。截至2024财政年度末,共有537,730名有效的DACA受益人。与TPS、DED与假释相似,DACA持有人可申请工作许可,但没有专属的永久居民途径。
该计划长期受到法律诉讼挑战。2023年9月13日,美国得克萨斯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裁定童年抵达者暂缓遣返计划(包括2022年版本的最终规则)违法,但允许现有受益人续期,并未终止该计划。特朗普政府于2017年宣布终止该计划,此举在多个州政府、教育机构与民间团体提出的诉讼下遭到阻止。相关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判决。法院以多数意见认定,国土安全部在撤销DACA时未能遵守《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要求,其决定属于“武断且反复无常”。判决并未就行政部门是否具有终止DACA的实质权限作出实质性裁定,而是基于程序不当而使撤销措施无法即时生效。由于该裁决,DACA得以暂时维持。2025年1月17日,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就DACA最终规则作出裁定。根据该命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将在现行法规下继续受理并处理DACA的续期申请及其工作许可申请。同时,移民局仍接受首次申请,但暂不予以处理。现有的DACA资格与相关工作许可文件在到期前依然有效,除非特殊情况下被终止。
移民执法
美国的移民执法涉及对不符合入境资格和/或可被驱逐出境的外国公民进行识别、调查、逮捕、拘留、起诉和遣返(驱逐出境)。移民执法涵盖《移民和国籍法》民事条款(例如违反入境要求)和刑事条款(例如非法入境、婚姻欺诈(假结婚)、偷渡)的执行。 国土安全部下属的两个机构主要负责移民执法。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负责外国公民从美国陆路、航空和海路入境口岸以及各入境口岸之间美国边境的安全。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负责在美国境内执行《移民和国籍法》,包括工作场所执法和监督移民拘留。这两个机构都负责执行外国公民的遣返。
美国共有328个经陆路、航空与海运方式进入的官方入境口岸,由CBP旗下的现场业务办公室(Office of Field Operations,OFO)负责管理。OFO的职能包括促进合法旅客与商贸流动,以及阻止不符资格的人员与违禁物品,其执法范围包括非法枪械、违规进口品与毒品等。外国人持有签证并不等同于获准入境,入境资格最终由CBP官员裁量决定。国会于1996年要求国土安全部建置自动化出入境纪录系统,并于2001年加入生物辨识要求。
对于未经授权的陆路入境,美国透过边境巡逻队(U.S. Border Patrol,USBP)执行口岸间边境的执法工作,范围包括南、北陆地边界约6,000英里以及约2,000英里的沿海边界。边境巡逻队的主要任务包括侦测与辨识对国家安全的威胁、部署人员与设备以加强边境安全、以及根据威胁程度进行应对。自1996年获得国会授权以来,美墨边境近2,000英里的范围中已约701英里的主要围栏。特朗普政府第二任期亦宣布兴建更多边境围墙。
国土安全部辖下的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之“执法与遣返行动”(Enforcement and Removal Operations,ERO)部门负责国内范围内的移民执法。其工作涵盖辨识、逮捕、拘留、监管、运输与遣返违反移民法规的非公民,包括未经检查入境、逾期居留或违反合法入境条件者。民事移民执法的优先级具有行政裁量性质,不同政府时期可能采取不同标准。
ERO透过多项计划识别具犯罪纪录或其他可遣返的非公民。其中,刑事外国人计划(Criminal Alien Program,CAP)旨在识别与逮捕由其他执法机构拘押或自该等机构释放的涉刑事活动之非公民。CAP的基础架构包括国土安全部与司法部之间的资料互通机制,使参与计划的监狱或拘留所能于收押时同步进行移民与刑事违规筛查。对于在社区中行动、不受拘押的潜逃对象,ICE则运用全国逃犯行动计划(National Fugitive Operations Program)进行追查。此外,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87(g)条款,ICE可在联邦政府监督下授权受训的州与地方执法人员执行特定移民执法职能。
除ERO外,ICE的“国土安全调查”(Homeland Security Investigations,HSI)部门负责工作场所执法。《移民与国籍法》禁止雇主明知或应知外国人未具工作许可仍予雇用、招募、付费推荐或继续雇用。违反规定者可能面临民事金钱处罚或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减少未经授权劳动市场对非法移民的居留诱因。
参见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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