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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级行政区
中國歷代一級行政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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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东周以前的中国尚未产生中央集权制,因此也尚未产生行政区划的概念。直到东周时期,各诸侯国在相互征战、争夺领土的过程中,为了加强对领土的控制,而形成各自的行政区划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郡县制。
- 秦朝时期,在被灭的六国故土推行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三十六郡。郡的权力分别由民政官郡守、军政官郡尉、监察官郡监掌控;郡守的副职称为郡丞。
- 西汉时期,恢复分封,各诸侯国下辖郡,合称郡国制。推恩令颁布以后各国辖境不断缩小,后期与郡平级。郡守在景帝时改称太守。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起实行刺史制,朝廷派遣刺史巡查各郡国,刺史的巡查范围称为刺史部。刺史的官衔多以上古九州命名,因此刺史部俗称为州,共有14个。国都长安及其周边的巡查由司隶校尉负责。宣帝神爵二年(前60年)设西域都护府。
- 东汉时期,在西汉基础上将朔方部省入并州部、交趾部改称交州部,西域都护府改为长史府。后期为平叛治乱,赋予一些刺史军政大权,而改称州牧。
- 三国时期,魏国下辖司隶和12州,吴国下辖4州;蜀国下辖益州。
- 西晋时期,全国分为21州。
- 东晋以后,南北方各国出于领土狭小、难民迁徙、开垦新地、分封奖赏等原因,不断地拆分原有州郡、设立侨置州郡,甚至出现一州仅辖一郡一县,行政结构叠床架屋,混乱不堪。
- 隋朝时期,文帝开皇三年(583年),整理全国区划,州郡两级合并为州一级。炀帝大业三年(607)又改州为郡。
- 唐朝时期,太宗贞观元年(627年)抛弃以上古九州为蓝本的州郡制体系,重新按山川走向将全国划分为10个道,史称贞观十道,开创了全新的一级行政区体系。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在贞观十道基础上增设5道。
- 初唐大幅扩张,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大批羁縻府州,主要包括:
- 玄宗天宝年间在边境设十大节度使,安史之乱后节度使成为实质地方长官,俗称方镇。
- 五代时期,一级行政区仍以方镇为主。
- 北宋时期,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将全国划分为15路,后期增至30余路,每路设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提举常平等官,辖区错综不一,虽然避免了地方官大权在握形成割据,但行政效率也不免降低。
- 南宋时期,绍兴和议割让秦岭淮河以北,领土大幅缩小,后期为加强地方防御,设置宣抚使、制置使等官,管辖多路军政,相当于现代的大区。
- 辽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5道,后期效仿北宋采用路制[1]。
- 金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19路,后期因蒙古入侵,设立行尚书省管辖各地军务,乃后世行省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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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时期,民政方面的最高机构中书省直辖由河北、山东、山西、山后等地组成的腹里,并派出10个常态化的行中书省管理全国其他地方,简称行省。此外还有一些非常态化的行省,如征东行省、交趾行省,荆湖占城行省,缅中行省等。监察方面的最高机构御史台在集庆、奉元两地设置行台,分别管辖长江以南和潼关以西的监察事务。宗教方面的最高机构宣政院管辖全国的宗教事务,兼管吐蕃故地的行政事务。
- 明朝时期,初期定都应天,将全国划分为中书省直隶和13个行省,洪武九年(1376年)废除省制,中书省直隶改为六部直隶,各行省则改为民政的布政司、监察的按察司、军事的都司等三司,但仍然俗称为省。永乐元年(1403年)迁都北平改名顺天,废除北平三司并改为六部直隶、五年(1407年)增设交趾三司、十一年(1413年)增设贵州三司。宣德三年(1428年)废除交趾三司,此后一级行政区固定为两处直隶和十三个省,合称“两京十三省”。
- 清朝时期,顺治二年(1645年)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康熙朝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分湖广省为湖北湖南、分陕西省设甘肃省。乾隆朝确立督抚首长制,两京十三省概念逐渐为汉地十八省取代。十八省以外的行政制度则因地制宜,如东三省设奉天府尹、驻防将军,蒙古设盟旗,藏地、回部设驻扎大臣管理宗谿、伯克。清末为加强对边疆的控制,先后设立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等省,甲午战争后又割让台湾,至清朝灭亡时共有22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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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大致上仍暂时承袭清朝旧制,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蒙古、青海3个地方,胶澳、淞沪等2省级商埠,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犛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国民政府完成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再升格)、西京(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并再升格)、重庆(抗战时期设置)等9个特别市(即直辖市)。
1945年后,国民政府将东北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和澎湖,台湾成为行省之一。国民政府在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废除之前名义上设于外蒙古的蒙古地方[2]。并在1949年初将海南岛及南海诸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截至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底撤退至台湾前,中华民国全国设35个省、12个直辖市、1个地方和1个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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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国共内战后,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台湾,丧失对大陆各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等一级行政区的治理权,仅实际管辖台湾省与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门、乌坵与马祖列岛);但宣称在法统上仍是大陆地区(中国大陆)的唯一合法政府。1953年,联合国大会505号决议通过中华民国控告苏联案,中华民国也撤销对外蒙古独立的正式承认,认为其是领土的一部分。在1955年否决蒙古人民共和国(今蒙古国)加入联合国的诉求。尽管如此,日渐迫于苏联以及美国的压力,中华民国代表团只能选择于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国也在该年正式加入联合国),不限制其在国际社会活动。故中华民国政府迁都台北市后,仍依照定都南京时之行政区域绘制《中华民国全图》,最新版由内政部于1998年绘制出版,之后未再对大陆地区行政区划进行发布[3]。
由于政府迁台后,省的功能与中央政府的重叠性太高,为顾及地区发展,将台北市、高雄市分别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为直辖市,但当时台湾省仍涵盖绝大部分的领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部分内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省的虚级化”,其原本拥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台湾省在这次的修宪之下,省级组织被大量精简,功能也大幅萎缩,才解决此一问题。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关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将与蒙古国之间的边界以国界标示,同年中华民国外交部再次宣告承认蒙古国[4];另大陆地区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行政区划现状标示。相关政府机关对大陆地区之行政代号亦逐步废止,例如:行政院主计处主管之“中华民国各省(市)县(市)行政区域代码”于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适用[5];政府所发表之“中华民国年鉴”也于2005年起不再将大陆地区列于“土地”一章之中[6]。此后政府文献中仅列出实际统治区(即台湾地区)之行政区划。
依照中华民国政府实际管辖之领土范围,全国共分为2省、6直辖市[7]。1998年中华民国政府实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将省级机关“去任务化”后,省级机关所有行政组织及业务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级机关已无任何实体办公场所或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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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49年起全国划分为六个大行政区,简称大区。中国共产党此前统治时间较长的华北、东北两大区政府称人民政府,其他大区政府称军政委员会。
- 1949年全国下辖30省、内蒙古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西藏地方、昌都地区,共计50个一级行政区。
- 1953年全国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共计47个一级行政区。
- 1954年全国下辖25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共计31个一级行政区,同年废除所有大行政区。
- 1958年,天津市降级为河北省辖市,并迁省会于此。
- 1965年全国下辖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共计29个一级行政区。
- 1967年1月,河北省天津市升级为直辖市,河北省会迁回保定市,于1968年1月29日再迁往石家庄市。
- 1988年4月,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升级为海南省,省会海口市。
- 1997年3月,四川省重庆市升级为直辖市。
- 199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接替英国统治香港,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8][9][10]
- 199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接替葡萄牙统治澳门,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8][9][11]
目前全国共有34个一级行政区,含23个省(包括台湾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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