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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划类别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地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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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行政区 即“地区级别行政区”,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中常规的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

事实速览 地级行政区, 分类 ...

地级行政区隶属于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行政区之下;下辖若干个县级市县级行政区[注 1]。地级行政区本级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为正厅级

实际上,省辖市与地级市并不完全相同。省辖市是在省或自治区直辖下的市,既可以是地级市,也可以是县级市(如海南省的五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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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50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即开始根据《共同纲领》设置级别介于省县之间的民族自治区,惟名称上自治区的行政级别无法以省、县区分。

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自治州作为省县之间的行政区划级别,同时允许“较大的市”设立市辖区,为非民族自治区域实行四级行政区划埋下了伏笔。但由于市辖区行政级别未明确,因此除自治州外,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仍施行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此时,各省已设置有大量的省县之间的“行政专区”,内蒙古自治区设有自治区、旗/县之间的盟,但这些单位都不选举人大、不设置政府,不属于正式的行政区。

1978年宪法中正式允许“较大的市”(非直辖市)辖县,使非民族自治区域有了设立四级行政区划的法律基础。

1983年前,地级行政区包括盟、自治州、地区、省辖市。地区、盟作为“地级行政区”类型属虚级。省辖市的行政地位一般认定与“地区”相当,官方统计多将其与县级市同划为“市”,同时作为区划和城市的概念。

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开始改为“地级市”,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地级市”完全纳入“地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由虚转实演变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划。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4个地级行政区的51.2%,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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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改市

地改市”,即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包括撤地建市(撤地区建地级市)和地区、地级市合并。“地改市”为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区数170个,占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5%;2004年仅存地区17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5.1%;2017年仅存地区7个,分布在新疆黑龙江西藏[1]

  • 地市合并,指“地区”和“地级市”合并。对“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合并为一个“地级市”。
  • 撤地建市,撤销地区,成立新的地级市。撤地建市亦称为“地改市”,即地区成建制改为地级市,新的地级市承袭原地区的辖域。

法律地位

1954年宪法中,就正式确立了自治州作为省县之间的行政区划级别;专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不是行政区划。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从法律上广泛确立“地区”则源自“文化大革命”(“文革”)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在根本大法中默认了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划的建制。至此,中国大陆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开始演变为以四级制为主。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恢复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不过正式允许“较大的”(省辖)市辖县,奠定了今天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的法律基础。

历史

1949年及1950年代

1949年中国大陆行政区划之专级行政区(第二级地方)共293个,其中195专区、8盟、54省辖市、21行政督察区、4行政区、1行署区、1特区、1直辖区、1委员会、2行署、1矿区、3基巧、1噶本(根据《中国政区地理》,刘君德主编)。其时由于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主要沿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划体制。到1959年共有153个专区级行政区(不含台湾省和西藏地方),4行政区、119专区、29自治州和7盟,另外省辖市为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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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至7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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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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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蒙古国省级行政区

随着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目的是打破多年来市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工农分离的格局,发挥中心城市对农村拉动作用,但后来弊端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不具备经济辐射能力的城市强行升格,现在与辖县矛盾加大,弊端明显。

在各个省、自治区,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实际为省、地、县、乡四级行政体制由此造成诸多弊端。一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政令不畅;二是财力过于集中地市一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忽视县级建设。目前要求直管的呼声很高,自2002年开始,湖北、浙江等部分省渐渐实行在经济上省直管县的办法,行政管理层级开始出现变化,如湖北省出现局部的“省直管市”——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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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至今

从1988年至今,仅存两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

以及两种类型的地级派出单位:

市县同名

各省、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列表

华北地区

华北地区共有34个地级行政区:

河北省(11个)
山西省(11个)
内蒙古自治区(12个)

东北地区

东北地区共有36个地级行政区:

辽宁省(14个)
吉林省(9个)
黑龙江省(13个)

华东地区

华东地区共有76个地级行政区:

江苏省(13个)
浙江省(11个)
安徽省(16个)
福建省(9个)
江西省(11个)
山东省(16个)

中南地区

中南地区共有83个地级行政区:

河南省(17个)
湖北省(13个)
湖南省(14个)
广东省(21个)
广西壮族自治区(14个)
海南省(4个)

西南地区

西南地区共有53个地级行政区:

四川省(21个)
贵州省(9个)
云南省(16个)
西藏自治区(7个)

西北地区

西北地区共有51个地级行政区:

陕西省(10个)
甘肃省(14个)
青海省(8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

机构设置

更多信息 行政区类型, 权力机关 ...

前朝相似行政区类型

其他国家类似行政区类型

南亚国家,如印度孟加拉国巴基斯坦等国,省(邦)与县存在之间存在一种准行政区,多译作专区,参见:印度行政区划印度分区英语Subdivisions of India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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