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投案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1],向負責管理的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告知其罪行,並接受裁判。在中國大陸以及台灣,自首都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投案則是指犯罪已被發覺,但不知犯人身份[查證請求],或已知犯人身份時後犯人主動到案,配合偵查並接受裁判。在台灣,投案不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1],而在中國大陸,投案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投案」和「自首」兩個詞彙時常會被非法律界人士錯誤使用,或者被合稱為「投案自首」。
此條目論述以中國大陸、臺灣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
Quick Facts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
大陸法系刑法 |
---|
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語:Absorptionsprinzip) |
-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日語: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Close
如果犯人犯下罪行過重(如惡性謀殺,強姦,搶劫,以及巨額貪污等),即使有自首或投案情節,有時也不會被從輕或減輕處罰。例如在中國大陸,對於犯下性質極其惡劣的故意殺人罪和涉及數額特別巨大的貪污罪的嫌犯,即使其自首或投案,法院也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比如上海殺妻藏屍案中的兇嫌朱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