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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視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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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視組,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派出的巡視機構[1],對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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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1990年3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三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繫的決定》中提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根據需要向各地、各部門派出巡視工作小組,授以必要的權力,對有關問題進行督促檢查,直接向中央和省、區、市黨委報告情況。這項工作,可吸收有經驗、有威望的老同志參加。」[3][4][5]。1996年1月,經中共中央批准,十四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作出部署:「按照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繫的決定》的有關精神,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選派部級幹部到地方和部門巡視,其任務是了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廉政情況,直接報告中央紀委,中央紀委及時報告黨中央。」[5][6][7]1996年,中央紀委第一次開展巡視[3]。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中央紀委先後派出7批巡視組開展試點,赴18個省(區)和部委開展巡視工作。1999年,中央組織了「三講」教育專項巡視組到各地區各部門巡視[5]

2000年12月,十五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指出,「為了加強對省(部)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監督,中央決定由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聯合派出巡視組,重點對省(部)級黨政領導班子特別是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8]2001年至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派出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對部分省(自治區)開展巡視試點[9]。2001年,中央紀委等聯合派出三批巡視組,對八個省(自治區)進行了巡視[5]。同時,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還聯合成立了巡視辦公室,加強了對巡視工作的領導[10]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作出「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的決策[6]。按照中共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的要求,2003年8月,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組建了「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辦公室」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11]。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共5個,組長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從剛自工作崗位離開、尚未辦理退休(離休)手續的正省(部)級幹部中選任,副組長由副部級巡視專員擔任,由此改變了以往臨時抽調人員組建臨時性機構的辦法[11]。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頒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用黨內法規的形式確定了巡視制度為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之一[5][6]。2004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發布《關於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僅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作了規定[5]

當時,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省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省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省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各省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情況。」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直接對中央紀委常委會和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負責,其工資和組織關係歸中央紀委。截至2006年底,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已巡視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9家中央管理的銀行、4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部分保險公司,還開展了對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巡視試點。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陸續建起巡視機構及隊伍,至2006年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巡視150個市(地、州)、507個縣(市、區)。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規定,各地方黨委派出的巡視組,要向派出它的黨組織報告工作[11]

2007年8月,中央紀委副書記、秘書長干以勝稱,中央共設11個巡視組,其中,5個地方巡視組、1個金融巡視組、3個企業巡視組、2個國家機關巡視組[6]

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6]。2009年11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並將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改為中央巡視組。中央巡視組是中共中央派出的巡視機構[3][9]。2010年4月1日,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以中紀發〔2010〕13號印發《中央巡視組工作規則(試行)》。同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還印發了《關於被巡視地區、單位配合中央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5]

各中央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實行組長負責制,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巡視對象為各省級行政崗位、黨政崗位、省級以上企業單位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12]。巡視組組長一般從已離開一線崗位、但尚未年滿70歲的省部級(正職)官員中選任,每次巡視根據任務臨時安排。每輪中央巡視組通常共設10到13個巡視組。

2013年5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王岐山在中央巡視工作動員暨培訓會議上講話,提出巡視工作要突出四個重點,要求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進行抽查,並指出巡視組組長不是「鐵帽子」,而是一次一授權[5][13]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該條例對包括中央巡視組在內的巡視工作作了進一步規範和明確[14]。該條例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係改為「領導」關係,並擴大了被巡視對象的範圍,將法院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市四套班子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央屬企業等也納入巡視範圍[15]。2017年7月1日,《中共中央關於修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改了該條例[2][16]

2017年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更好發揮巡視制度監督作用」。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3]

2024年2月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提出「必要時可以提級巡視」,擴大了巡視組的權力範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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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職責

2017年修改後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九條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十條規定:「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2]

第十三條規定:「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
  •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 (三)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2]

第十五條規定:「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着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

  •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伙伙、拉幫結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2]

第十六條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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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至十九大期間巡視

2013年

第一輪巡視

2013年6月至7月,十八屆中央第一輪巡視派出10個巡視組,巡視江西、湖北、內蒙古、貴州、重慶5個省市和中儲糧、水利部、中國出版集團、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人民大學5家單位[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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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輪巡視

2013年11月至12月,十八屆中央第二輪巡視派出10個巡視組[28],巡視吉林、山西、安徽、湖南、廣東、雲南6個省區和國土資源部、商務部、新華社、三峽集團4家單位[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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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第三輪巡視

2014年4月至5月,十八屆中央第三輪巡視派出13個巡視組,巡視北京、天津、遼寧、福建、山東、河南、海南、甘肅、寧夏、新疆8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部、復旦大學、中糧集團5家單位[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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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輪巡視

2014年8月至9月,十八屆中央第四輪巡視派出13個巡視組[33],巡視廣西、上海、青海、西藏、浙江、河北、陝西、黑龍江、四川、江蘇10個省區市和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院一汽集團3家單位[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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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輪巡視

2014年11月至12月,十八屆中央第五輪巡視派出13個巡視組,巡視文化部、環保部、中國科協、全國工商聯、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南方航空、中國船舶、中國聯通、中國海運、華電集團、東風汽車、神華集團、中石化13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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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第六輪巡視

2015年3月至4月,十八屆中央第六輪巡視派出13個巡視組,巡視26家單位[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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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輪巡視

2015年7月至8月,十八屆中央第七輪巡視派出13個巡視組,巡視26家單位[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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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輪巡視

2015年11月至12月,十八屆中央第八輪巡視派出15個巡視組,巡視31家單位[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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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第九輪巡視

2016年3月至4月,十八屆中央第九輪巡視派出15個巡視組,巡視32家單位,並首次同時對遼寧、安徽、山東、湖南4個省份巡視「回頭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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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輪巡視

2016年7月至8月,十八屆中央第十輪巡視派出15個巡視組,巡視32家單位,並同時對天津、江西、河南、湖北4個省市巡視「回頭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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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輪巡視

2016年11月至12月,十八屆中央第十一輪巡視派出15個巡視組,巡視27家單位,並同時對北京、重慶、廣西、甘肅4個省區市巡視「回頭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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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第十二輪巡視

2017年3月至4月,十八屆中央第十二輪巡視派出15個巡視組,巡視29所中管高校,首次對4家單位開展「機動式」巡視,並同時對內蒙古、吉林、雲南、陝西4個省區巡視「回頭看」[41]。至本輪巡視結束,第十八屆中央完成了對中央和國家機關、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央金融單位和中管高校的巡視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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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至二十大期間巡視

2018年

第一輪巡視

2018年2月至5月,十九屆中央第一輪巡視對14個省區和16個中央單位進行常規巡視。對第一輪巡視所涉及10個副省級城市的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也一併納入巡視範圍[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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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輪巡視

2018年10月至11月,十九屆中央第二輪巡視對13個省份和13個有關單位進行首次中央脫貧攻堅專項巡視[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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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第三輪巡視

2019年4月至6月,十九屆中央第三輪巡視對42家中管企業和3個行業主管部門黨組(黨委)集中開展常規巡視[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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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輪巡視

2019年9月至11月,十九屆中央第四輪巡視派出15個巡視組對37個中央和國家機關單位黨組織開展常規巡視[45]

2020年

第五輪巡視

2020年5月至6月,十九屆中央第五輪巡視派出15個巡視組對35個中央和國家機關單位黨組織開展常規巡視[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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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輪巡視

2020年10月至12月,十九屆中央第六輪巡視對17個省市區和15個中央單位黨組織開展常規巡視。對第六輪巡視所涉及5個副省級城市的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也一併納入巡視範圍[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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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第七輪巡視

2021年5月至6月,十九屆中央第七輪巡視對教育部和31所中管高校黨組(黨委)集中開展常規巡視[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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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輪巡視

2021年10月至12月,十九屆中央第八輪巡視派出15個巡視組對25家金融單位黨組織集中開展常規巡視[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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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第九輪巡視

2022年4月至5月,十九屆中央第九輪巡視對25家中央單位黨組織開展巡視[50]。至本輪巡視結束,第十九屆中央完成了對中央和國家機關、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央金融單位和中管高校的巡視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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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大之後巡視

2023年

第一輪巡視

2023年4月至7月,對30家中管企業、5家金融單位和國家體育總局展開巡視[51]。同年9月,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召開集中反饋會議;各巡視組分別對巡視單位進行了「一對一」反饋[52]。次年7月,公布被巡視單位黨組織巡視整改進展情況[53]

第二輪巡視

2023年10月至12月,對26家中管企業和5家職能部門開展常規巡視,對國家鐵路局黨組、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黨組開展巡視「回頭看」[54]。次年3月,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召開集中反饋會議;各巡視組分別對巡視單位進行了「一對一」反饋[55]。2025年2月,公布被巡視單位黨組織巡視整改進展情況[56]

2024年

第三輪巡視

2024年4月至7月,對34家經濟工作部門和金融單位開展常規巡視[57]。同年10月,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召開集中反饋會議;各巡視組分別對巡視單位進行了「一對一」反饋[58]

第四輪巡視

2024年11月至次年1月,對34家中央和國家機關單位開展常規巡視[59]。次年4月,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召開集中反饋會議;各巡視組分別對巡視單位進行了「一對一」反饋[60]

2025年

第五輪巡視

2025年4月8日,公布巡視對象[61]。同月17日,完成進駐[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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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關聯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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