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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行政區劃

臺灣的行政區劃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臺灣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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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行政區劃範圍包含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和澎湖群島,起始於荷蘭與西班牙統治時期。現今主要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分為一直轄市,即臺灣省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臺灣省則下分為11個、3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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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區劃

省、直轄市、縣、市

臺灣省劃分為11個及3個,依《地方制度法》,不是地方自治團體,臺灣省政府行政院的派出機關。2018年7月1日起,行政院宣佈省級機關去任務化,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停止運作。

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直轄市以下分設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原住民區以下設,里之下設有

為地方自治團體,劃為之下,在《地方制度法》提及直轄市與行政院的關係條文,對應在縣的則是內政部。縣以下分設有縣轄市。2007年《地方制度法》修正之後,增列縣人口達200萬人以上,在未升格為直轄市前,部分準用直轄市編制。過往的臺北縣和桃園縣在升格為直轄市(即今新北市桃園市)前,曾準用有關規定。

為地方自治團體,與縣同級,在《地方制度法》提及直轄市與行政院的關係條文,對應在市的則是內政部。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以下設,里之下設有

目前臺灣有6個直轄市、11個、3個,此20行政區域為最高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由人民直選行政首長與議會。

註: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太平島中洲礁高雄市旗津區中興里代管。釣魚臺列嶼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龜山島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龜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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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鄉鎮市區為六種行政區位階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區劃名詞。其中山地鄉縣轄市下之劃分,為地方自治團體,有自己的首長選舉、民意機關、自治財源等。法規規定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而對鄉鎮則未規定設立標準。區則為直轄市下之劃分,非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由所屬市長指派,不設民意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為直轄市之下由山地鄉改制之劃分為地方自治團體,有自己的首長選舉、民意機關、自治財源等。

  • 目前臺灣共有358個鄉鎮市區(金門馬祖共10鄉鎮屬福建省);24山地鄉、115、35、14縣轄市、164、6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山地鄉、鄉以內之劃分為;鎮、縣轄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內則劃分為。村、里設民選村、里長一名,為臺灣最基層之地方選舉。村、里之下又劃分為

行政區列表

更多資訊 No.,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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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荷西統治時期

臺灣之行政區劃在此時期主要為架構在臺灣原住民族聚居自然村落之上的部落聯盟(如大肚王國大龜文酋邦瑯嶠十八社等)。1624年,荷蘭軍隊進入臺灣南部,在大員建立熱蘭遮城開始其統治。1635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南部開始對原住民征服行動後組織年度地方會議(Landdag)以聯絡原住民部落維持其統治。

1626至1642年間,西班牙帝國亦進入北臺灣建立殖民地。此期間西班牙當局在臺灣劃分出三個地理區(或稱省區),分別為淡水河流域的淡水省區(Tamchui)、宜蘭平原噶瑪蘭省區(Cabaran)、從花蓮立霧溪口至秀姑巒溪口的海岸與縱谷地帶的哆囉滿省區(Turoboan)[3]

164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發動雞籠之戰西班牙帝國手中奪取北臺灣統治權。此後荷蘭當局將臺灣劃為四個地方會議區,分別為北部地方會議區(Noorden)、南部地方會議區(Zuiden)、淡水地方會議區(Tamsuy)、卑南地方會議區(Pimaba)。此期間亦有人文地理研究將臺灣分為福爾摩沙十一郡省但並非實際使用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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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鄭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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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1664年之後的臺灣行政區劃示意圖

1661年鄭成功攻下臺灣,五月佔普羅民遮城,改赤崁為東都明京,總名「東都」。設一府二縣,立承天府,以新港溪(今鹽水溪)為界,溪北屬天興縣,溪南屬萬年縣;另設一司為澎湖安撫司。鄭成功死後,其子鄭經改東都為東寧,並於承天府之上再設東寧總制府。另升天興縣與萬年縣為州。又於澎湖安撫司外加設南北路兩安撫司。

更多資訊 年份, 稱號 ...

基層行政區劃部分,承天府下轄四坊一鎮;天興州下轄十三萬年州下轄十一里;除王城安平鎮外共計四坊二十四里安撫司下轄四社管轄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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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治時期

1683年,大清帝國將臺灣納入版圖劃歸福建省,並設立臺廈道,總管臺灣與廈門軍事,道署設於廈門。(清朝行政區劃體系中,並非正式行政區層級而屬於軍區劃分,為的派出機關,其地位在之間,清朝後期權力逐漸增加,《內政年鑑》便視之為正式行政區劃)

更多資訊 年份,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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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

1895年,大日本帝國大清帝國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群島……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臺灣成為大日本帝國外地,設立臺灣總督府管理之。臺灣日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共計經歷十次較大的更動。其中依劃分方式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從1895年改隸時將原大清帝國改為類似日本內地起,陸續在縣及廳的數目上增減;之後在1901年把縣廢除,全臺共設20個廳,8年後,縮編為12個廳;到最後1920年改設五州二廳,並且整個行政區層級上與日本內地採取相同制度。

更多資訊 年份, 行政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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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至1945年臺灣一級行政區劃圖

值得注意的是,前面幾次區域的變動相當頻繁,每次存在時間不長,而1920年的這次區域的劃分所持續的時間最長,相當程度地影響戰後中華民國政府規劃臺灣的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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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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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行政區劃重劃前,臺灣省行政區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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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2010年臺灣行政區劃圖(圖含金馬地區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中華民國代表同盟國軍事佔領臺灣。1945年8月31日,頒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9月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重慶市成立臨時辦公處。9月20日,正式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10月2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開始在臺灣臺北市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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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現的區域草案

194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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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行政規劃圖,黃底為省轄市
更多資訊 省轄市, 縣 ...

194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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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中央設計局規劃的臺灣省行政區劃草案
更多資訊 省轄市, 縣 ...

1947年6月

此時的未實現計劃,將臺灣分置為11縣5省轄市。計劃中的縣市名稱與現行名稱對照如下:

例:現行名稱 → 當時計劃

  1. 桃園市 → 新竹縣
  2. 新竹縣 長風縣
  3. 苗栗縣 竹南縣
  4. 臺中縣 豐原縣
  5. 臺中市 中正市
  6. 彰化縣 臺中縣
  7. 雲林縣 長溪縣
  8. 臺南市 成功市

1949年

此時的未實行行政區劃規劃與1947年6月的差別並不多,僅一些不同,如下表:

例:現行名稱 → 當時計劃

  1. 桃園市新竹縣湖口鄉新豐鄉 → 新竹縣
  2. 新竹市苗栗縣新竹縣(不包括湖口、新豐兩鄉) → 人和縣
  3. 臺中縣 豐原縣
  4. 南投縣 大觀縣
  5. 彰化縣 臺中縣
  6. 雲林縣 長溪縣
  7. 南投縣魚池鄉 → 日月潭管理局[6]

195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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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7月臺灣省行政區重劃草案

此時的未實行行政區劃規劃與1950年正式行政區的差別如下表:

  1. 金山鄉萬里鄉併入基隆市
  2. 新豐鄉湖口鄉併入桃園縣
  3. 通霄鎮苑裡鎮併入臺中縣,縣治設於清水鎮
  4. 大里鄉太平鄉烏日鄉霧峰鄉併入南投縣
  5. 竹山鎮鹿谷鄉併入雲林縣
  6. 四湖鄉元長鄉口湖鄉水林鄉北港鎮併入嘉義縣
  7. 楠梓區高雄縣(不包含美濃鎮六龜鄉茂林鄉桃源鄉三民鄉),設為獨立出鳳山縣。
  8. 美濃鎮六龜鄉茂林鄉桃源鄉三民鄉併入屏東縣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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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重劃計劃圖(不含金馬),不同顏色為不同省份,紅色為直轄市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所發表的未實現計劃,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當時的兩省兩市(臺灣省福建省臺北市高雄市)重新劃分為六省三市一特區。此外,縣市級行政區方面也做出相當的調整。

更多資訊 規劃之行政區, 對應原有行政區 ...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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