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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行政區劃
臺灣的行政區劃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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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行政區劃範圍包含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和澎湖群島,起始於荷蘭與西班牙統治時期。現今主要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分為一省六直轄市,即臺灣省、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臺灣省則下分為11個縣、3個市。[1]

現行區劃
臺灣省劃分為11個縣及3個市,依《地方制度法》,不是地方自治團體,臺灣省政府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2018年7月1日起,行政院宣佈省級機關去任務化,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停止運作。
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直轄市以下分設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原住民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縣為地方自治團體,劃為省之下,在《地方制度法》提及直轄市與行政院的關係條文,對應在縣的則是內政部。縣以下分設有鄉、鎮、縣轄市。2007年《地方制度法》修正之後,增列縣人口達200萬人以上,在未升格為直轄市前,部分準用直轄市編制。過往的臺北縣和桃園縣在升格為直轄市(即今新北市和桃園市)前,曾準用有關規定。
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與縣同級,在《地方制度法》提及直轄市與行政院的關係條文,對應在市的則是內政部。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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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為六種行政區位階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區劃名詞。其中山地鄉、鄉、鎮、縣轄市為縣下之劃分,為地方自治團體,有自己的首長選舉、民意機關、自治財源等。法規規定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而對鄉鎮則未規定設立標準。區則為直轄市或市下之劃分,非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由所屬市長指派,不設民意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為直轄市之下由山地鄉改制之劃分為地方自治團體,有自己的首長選舉、民意機關、自治財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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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臺灣之行政區劃在此時期主要為架構在臺灣原住民族聚居自然村落之上的部落聯盟(如大肚王國、大龜文酋邦、瑯嶠十八社等)。1624年,荷蘭軍隊進入臺灣南部,在大員建立熱蘭遮城開始其統治。1635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南部開始對原住民征服行動後組織年度地方會議(Landdag)以聯絡原住民部落維持其統治。
1626至1642年間,西班牙帝國亦進入北臺灣建立殖民地。此期間西班牙當局在臺灣劃分出三個地理區(或稱省區),分別為淡水河流域的淡水省區(Tamchui)、宜蘭平原的噶瑪蘭省區(Cabaran)、從花蓮立霧溪口至秀姑巒溪口的海岸與縱谷地帶的哆囉滿省區(Turoboan)[3]。
164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發動雞籠之戰從西班牙帝國手中奪取北臺灣統治權。此後荷蘭當局將臺灣劃為四個地方會議區,分別為北部地方會議區(Noorden)、南部地方會議區(Zuiden)、淡水地方會議區(Tamsuy)、卑南地方會議區(Pimaba)。此期間亦有人文地理研究將臺灣分為福爾摩沙十一郡省但並非實際使用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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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年鄭成功攻下臺灣,五月佔普羅民遮城,改赤崁為東都明京,總名「東都」。設一府二縣,立承天府,以新港溪(今鹽水溪)為界,溪北屬天興縣,溪南屬萬年縣;另設一司為澎湖安撫司。鄭成功死後,其子鄭經改東都為東寧,並於承天府之上再設東寧總制府。另升天興縣與萬年縣為州。又於澎湖安撫司外加設南北路兩安撫司。
基層行政區劃部分,承天府下轄四坊一鎮;天興州下轄十三里,萬年州下轄十一里;除王城安平鎮外共計四坊二十四里;安撫司下轄四社管轄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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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年,大清帝國將臺灣納入版圖劃歸福建省,並設立臺廈道,總管臺灣與廈門軍事,道署設於廈門。(清朝行政區劃體系中,道並非正式行政區層級而屬於軍區劃分,為省的派出機關,其地位在省與府之間,清朝後期權力逐漸增加,《內政年鑑》便視之為正式行政區劃)
- 1684年(康熙23年)初設一府三縣:臺灣府設治於原明鄭王城(今臺南市市中心),新港溪(今鹽水溪)至二仁溪之間為臺灣縣,二仁溪以南為鳳山縣,新港溪以北為諸羅縣。而基層行政區劃則沿襲明鄭時期,各縣下劃分「堡、里、鄉、澚、坊」,其下再轄自然村落等級的「街、庄、社、鄉」。
- 1723年(雍正元年)將諸羅縣之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成為一府四縣。
- 1727年(雍正5年)臺廈道改為臺灣道,並將道署設於臺灣縣。[4]同時將臺灣縣之澎湖群島劃為澎湖廳,成為一府四縣一廳。
- 1731年(雍正9年)彰化縣之大甲溪以北增設淡水廳,成為一府四縣二廳。
- 1787年(乾隆52年)平定林爽文起義後,將諸羅縣改為嘉義縣。
- 1812年(嘉慶17年)於宜蘭平原增設噶瑪蘭廳,成為一府四縣三廳。
- 1875年(光緒元年)將北部地區析置臺北府與臺灣府並立,共設二府八縣五廳。臺灣府轄臺灣縣、嘉義縣、鳳山縣、彰化縣、澎湖廳、恆春縣、卑南廳、埔里社廳;臺北府轄宜蘭縣、基隆廳、淡水縣、新竹縣。
- 1885年(光緒11年)清政府敕命臺灣建省,因為與福建省仍有部分行政業務,因此正式名稱稱為「福建臺灣省」。初期維持二府八縣五廳,直至1887年(光緒13年)建省準備工作完竣後方改制為三府一直隸州,三府下共設十一縣三廳。建省後省城擇於原彰化縣橋仔圖(今臺中市市中心,臺灣省城),並於省城所在地新設臺灣縣,原府治所在臺灣府臺灣縣改稱「臺南府」「安平縣」。
- 1894年(光緒20年)臺北府淡水縣部份地區增設南雅廳,並將省城移至臺北府淡水縣臺北城內,臺灣形成三府一直隸州,三府下共設十一縣四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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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大日本帝國與大清帝國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群島……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臺灣成為大日本帝國之外地,設立臺灣總督府管理之。臺灣日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共計經歷十次較大的更動。其中依劃分方式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從1895年改隸時將原大清帝國的府改為類似日本內地的縣起,陸續在縣及廳的數目上增減;之後在1901年把縣廢除,全臺共設20個廳,8年後,縮編為12個廳;到最後1920年改設五州二廳,並且整個行政區層級上與日本內地採取相同制度。

- 1895年(明治28年)日本尚未接收時便已規劃將臺灣原三府改為三縣(臺北縣、臺灣縣、臺南縣),原三府下轄的縣、廳則改為縣下轄的支廳;此外原本與府同級的臺東直隸州則降級成臺南縣轄的臺東支廳,另外將原臺南府澎湖廳升格為與縣同級的澎湖島廳,臺南府嘉義縣改劃為臺灣縣下轄的支廳。實際開始接收後因遭遇到反抗,臺灣、臺南兩縣無法實施,而暫時使用派出性質的民政支部,其下支廳則暫使用出張所。1896年平定臺灣各地反抗後,將原規劃實施,其中臺灣民政支部則改名為臺中縣,其下轄嘉義出張所則又改回臺南縣轄,其餘與原規劃相同。
- 1897年(明治30年)將全臺改劃為六縣三廳: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嘉義縣、臺南縣、鳳山縣、宜蘭廳、臺東廳、澎湖廳,並廢除支廳,改為辨務署,全臺共78個辨務署;原明清以來的堡里鄉澚也逐漸失去行政區劃功能,成為地籍、戶籍區劃單位;1898年因為財政困難,將六縣改回三縣,其下辨務署縮減為39個,而澎湖、臺東兩廳下辨務署改為出張所。之後辨務署逐漸縮減,至1900年剩24個。1901年分臺南縣一部分成立恆春廳,並將宜蘭、恆春兩廳下轄辨務署改為出張所。
- 1901年(明治34年)底廢除三縣,將其下轄的辨務署升格為廳(部分有整併),全臺加上原本的四廳共二十廳。而原廳下轄的出張所也廢除,全臺改為廳下轄支廳,並在支廳下與街庄社鄉之間設置輔助行政機關區。1904年完成全臺土地調查,自然村等級的街庄社鄉被大量整併,並成為有界線的行政村。
- 1909年(明治42年)將二十廳整併為十二廳,並將區改為正式行政區劃。(堡里鄉澚繼續做為地籍戶籍使用至1920年,見臺灣堡里列表)
- 1920年(大正9年)大規模地方制度改正,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州制》、《臺灣市制》、《臺灣街庄制》,將臺灣西部地區實施與內地的都道府縣類似的州制,州下轄市、郡;郡下轄街庄,正式將蕃地劃入各郡管轄;市街庄與內地的市町村相當,下轄大字,大字下有些還有小字。此時全臺分為臺北州、新竹州、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臺東廳、花蓮港廳共五州二廳(臺東、花蓮港兩廳繼續使用原本的制度)。
- 1926年(大正15年)高雄州澎湖郡升格為澎湖廳。
- 1937年(昭和12年)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廳制》,將臺東廳、花蓮港廳兩廳也實施郡、市、街庄制度。
- 1939年(昭和14年)新南群島(今南沙群島之一部)編入高雄州高雄市。
值得注意的是,前面幾次區域的變動相當頻繁,每次存在時間不長,而1920年的這次區域的劃分所持續的時間最長,相當程度地影響戰後中華民國政府規劃臺灣的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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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中華民國代表同盟國軍事佔領臺灣。1945年8月31日,頒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9月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重慶市成立臨時辦公處。9月20日,正式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10月2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開始在臺灣臺北市運作。
- 1945年接收時設立臺灣省,將原州、廳改制為縣,原州轄的市則改為直屬於省與縣平級市(但宜蘭市、花蓮市改為縣轄市),原有郡改為縣轄區,原有街、庄改為鎮、鄉,更基層之大字小字則重組為村里。臺灣共分為八縣九市:
- 1947年4月22日,二二八事件後,行政院會議決議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臺灣省政府。
- 1948年東沙群島與南沙太平島改隸屬於海南特別行政區。
- 1949年臺北縣北投鎮、士林鎮獨立畫出草山管理局,直屬於臺灣省。
- 1950年3月草山管理局更名為陽明山管理局,8月臺灣行政區重畫,增置縣以縮小其轄區,廢止縣轄區,鄉、鎮直接隸屬縣。臺灣共分為16縣5市1管理局:
- 烏坵鄉原為莆田縣管理,後於1954年交由金門縣代管
- 1956年臺灣省政府原位於臺北市,疏遷至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辦公。
- 1967年臺北市改為直轄市,1968年納入臺北縣的內湖、南港、景美、木柵與陽明山管理局的北投、士林等六鄉鎮。
- 1973年7月,將臺中縣和平鄉所轄的梨山、平等2村劃出設立梨山建設管理局。
- 1974年1月,陽明山管理局撤銷。
- 1979年7月,高雄市改為直轄市,同時高雄縣小港鄉劃歸高雄市。另原屬海南特別行政區的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與中洲島劃歸高雄市。
- 1981年3月,梨山建設管理局撤銷併入臺中縣。
- 1982年7月,新竹、嘉義二縣轄市升格為省轄市;將原屬新竹縣的香山鄉,劃歸新竹市,改為香山區。
- 1998年12月20日,省政府精省計劃實施,臺灣省虛級化。
- 2007年10月1日,臺北縣準用部分直轄市規定。
- 2010年12月25日,新北市(由臺北縣升格)、臺中市(由省轄臺中縣、臺中市合併)、臺南市(由省轄臺南縣、臺南市合併)、高雄市(由省轄高雄縣併入直轄高雄市)等四直轄市成立。
- 2011年1月1日,桃園縣準用部分直轄市規定。[5]
- 2014年12月25日,桃園市(由桃園縣升格)直轄市成立,行政區劃變為6直轄市、13縣、3市。
- 2018年7月1日,省級機關去任務化,臺灣省政府停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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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現的區域草案


此時的未實現計劃,將臺灣分置為11縣5省轄市。計劃中的縣市名稱與現行名稱對照如下:
例:現行名稱 → 當時計劃
此時的未實行行政區劃規劃與1947年6月的差別並不多,僅一些不同,如下表:
例:現行名稱 → 當時計劃

此時的未實行行政區劃規劃與1950年正式行政區的差別如下表:

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所發表的未實現計劃,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當時的兩省兩市(臺灣省、福建省、臺北市及高雄市)重新劃分為六省三市一特區。此外,縣市級行政區方面也做出相當的調整。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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