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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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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事法院,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75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所海事法院[1]。
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海事案件統一由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1954年,成立了天津、上海、長江水上運輸法院,專門受理海事案件。1957年,水上運輸法院撤銷後,海事案件重歸地方人民法院審理。[2]
198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第80號、交通部(84)交辦字第985號聯合發文《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決定以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長江(駐武漢市)六個水上運輸法院籌備組為基礎,分別由上海港務管理局、天津港務管理局、青島港務管理局、大連港口局、廣州海運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組建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武漢海事法院,各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起宣告成立,並從1984年10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海事法院由交通部主管,專門審理海事海商和行政訴訟案件。[3][4][5][6]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同日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公布施行。[7]自組建至1999年,天津海事法院由交通部代管[5]。
1999年7月1日,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財政部《關於理順大連等6個海事法院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天津海事法院由交通部移交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管理,行政級別由副廳局級提升為正廳局級[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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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本法院的轄區南起山東省與河北省交界處,北至遼寧省與河北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包括沿海港口、海上島嶼以及通海水域。本法院審理海事侵權、海上運輸、船舶經營、海上保險、海事擔保、港口作業、海域環境損害、灘涂利用與海洋勘探開發等海事、海商案件。[5][9]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9月以《全國海事法院院長座談會紀要》的形式明確,以北京市為連接點的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海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案件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轄。[5][9]
機構設置
歷任院長
知名案例
天津海事法院審理了許多知名海事、海商案件。[12]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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