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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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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制定憲法的嘗試自20世紀初清朝末年的立憲運動開始,此前中國雖然有官修籠統性國家律法法典的傳統(如大明律),但從未有過規範國家權力和基本制度的憲制性法律。而當今所稱的「中國憲法」多指目前施行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制定2018年最後修正)。

本表列出由國家或地方起草或施行過的憲法憲法修正案、或其他憲制性文件。

大清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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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國家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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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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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憲法草案
江蘇省制草案
雲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

辛亥革命武昌革命黨人於1911年10月10日晚間起義,次日佔領武昌全城,建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號召各界「執鞭來歸」、「共圖光復」。[1][2]此後各省新軍會黨議員、官僚、學界、商界紛紛響應,兩個月之內十四省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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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省自治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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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在北京出現兩個聯合組織,各省區自治聯合會和自治運動同志會。天津成立五省一區自治運動的聯合辦事處。上海成立旅滬各省區自治聯合會。1921年湖南省首先推出《湖南省憲法草案》,之後浙江、雲南、四川、廣東都制定出了省憲,湖北、廣西、福建、陝西、山西、貴州、江西、江蘇等省也都積極醞釀製憲自治。章炳麟把這場聯邦主義運動稱為「聯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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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政權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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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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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政權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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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台灣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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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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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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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比較

比較憲法學界有觀點認為[14][15],1924年孫中山先生在《建國大綱》中提出了解決中國政治體制的構想,即五權憲法,即指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權,治權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權五權[16]。這是孫中山先生在總結世界各國政體,尤其是在總結了美國的三權分立憲法後的結論。監察亦稱彈劾權,來源於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希斯洛的《自由》一書,在該書中,他曾提出四權分立模式,即在三權之上又加上了彈劾權。監察與考試分別對應中國古代的御史科舉

資本主義學者認為[17][18],相比於資本主義的中華民國憲法,社會主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存在如下問題

  1. 國家主權歸屬不明確。中華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並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有「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並無定義人民之內涵外延,使得人民概念之外延可被隨意更改[19]。(對此,中國共產黨的解釋是,人民是指以工農聯盟為核心的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愛國者。敵視工農階級,違反階級意志的群體不屬於人民。[原創研究?]
  2. 黨法關係混亂。中華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無分男女……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廢除資本主義一黨專制。1954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尚顧慮到國家並非一黨,故均未明確提出「以中共領導為核心和馬列主義為指導思想」。而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完全不顧及形式邏輯,完全把黨和國家混為一談,黨即是法[20]。(對此,中國共產黨的解釋是,階級矛盾最終不可調和。在道路上犯下嚴重政治錯誤,現在已修正,以人民至上為國家原則。)
  3. 缺乏資本主義憲政要素。資本主義下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了司法獨立,軍隊國家化,新聞自由等資本主義憲政要素,並具有複雜的資本主義權力制衡(Power Check-and-balance)機制以防止權力濫用[21]。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有法院檢察院的作用問題,但那不是司法獨立而是分工。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言,中國的君權也有分工,即立法、行政、司法。[原創研究?]對此,中國共產黨表示,專政力量忠於專政的工農階級。社會主義憲政尚處於完善中,必須限制敵對階級分子的新聞自由。社會主義政法機構目標是對敵對階級專政,不受敵對階級干涉。況且,中華民國憲法所踐行的五權分立的複雜資本主義體制已經在資本利益複雜的台灣被破壞的已經失去制衡效果。[原創研究?]
  4. 缺乏人權保護機制。中華民國憲法在公民權利方面除了有公民遷徙自由,罷工自由等後者缺失的條款外,還額外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人權的積極保護主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規定公民有「遊行、示威」等自由,但卻額外以普通法設事前許可制度限制之[22]使之無法發揮憲法效力。對此,中國共產黨認為,在不能消除國內敵對資本主義勢力威脅之前,不允許敵對分子破壞階級團結。世界上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都出台法律和設置強力部門來鎮壓危害資本主義體制的遊行。[原創研究?]
  5. 憲法自身缺乏權威[23]。中華民國憲法來源於政協憲草[24]且執筆者為民主黨派人士張君勱,而政協憲草更是經過了中國國民黨民盟中國青年黨無黨派甚至是中國共產黨本身等的人士共同協商和反覆妥協之後的政協決議案[25],因而具有廣泛的黨派民意基礎。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完全沒有反對黨的參與[26],是對勝者的背書,是一黨制定的憲法[27]中國共產黨宣稱,社會主義憲法具有廣泛的工農基礎,不需要有敵對勢力的基礎。憲法是階級意志的體現,資本主義憲法也是資本主義利益集團的意志體現。[原創研究?]
  6. 缺乏行憲實施條款[28][29]。中華民國憲法制憲大會在制憲同時為憲法配備了《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30],並在憲法內明確了憲法的通過日期(1946.12.25),公布日期(1947.1.1),和施行日期(1947.12.25)以及行憲前之過渡程序步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僅有通過日期(1954.9.20)完全沒有規定相應的施行程序和時間表[31][32]。中共官方記述時更將憲法通過,憲法頒布和憲法實施混在一天(1954.9.20),即完全不存在實質性的行憲準備[33]但國內支持者認為,只有資本利益複雜的地方才有必要指定複雜的程序來拖長實施時間,給資本緩衝製造機會。[原創研究?]中共則認為,中華民國憲法官僚資產階級反動憲法,所保障的是官僚資產階級的反動利益。因此不能與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無產階級憲法相比較。[34]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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