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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
中華民國行政院二級中央行政機關,處理兩岸事務的專責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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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簡稱陸委會)是中華民國有關海峽兩岸關係事務的主管機關,成立於1991年1月,專責統籌處理涉及中國大陸與港澳地區之政務,並視情形委託民間團體中介處理涉及海峽兩岸之特定事務。此外,在香港及澳門各設有辦事機構。其主要對口單位為中國大陸的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亦掛有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銜牌)[註 2],但2016年民進黨再度執政後兩岸關係趨於對峙,雙方目前近乎無直接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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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87年11月蔣經國政府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兩岸民間往來日趨密切。
1988年8月,行政院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撤銷原「行政院對匪經濟作戰策劃小組」(對外代號「力行小組」),協調各主管機關處理有關兩岸事務。
1990年4月,行政院擬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1991年1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月28日總統令公布制定[1],據以成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991年2月8日,海峽交流基金會經陸委會許可完成財團法人登記,3月9日正式對外服務;同年4月9日與陸委會簽訂委託契約,處理有關兩岸談判對話、文書查驗證、民眾探親商務旅行往來糾紛調處等涉及公權力之相關業務。
1991年5月,《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2],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隨後裁撤,業務移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國家統一委員會,其組織條例廢止[3]。
2010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修正《行政院組織法》[4],組改後將改制更名為「大陸委員會」,且蒙藏委員會在此次修正中被移出行政院所設各委員會之列,引發外界揣想未來可能裁撤後併入該會[5]。
2017年5月22日,立法院初審通過《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蒙藏委員會裁撤後業務由陸委會、文化部與外交部承接。其中將由陸委會承接原蒙藏會的情勢蒐整與研判業務[6][7][8][9]。
2018年5月16日,《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完成朝野協商。5月22日三讀通過,副主委3人改為2人為政務職、1人為常任職[10]。
2018年6月13日,總統令公布制定《大陸委員會組織法》[11],摘去「行政院」前銜,更名為大陸委員會[12],行政院訂於同年7月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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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設6處5室
- 綜合規劃處
- 第一科/ 民意調查及綜合業務
- 第二科/ 策略規劃
- 第三科/ 大陸情勢研判
- 第四科/ 政策研究
- 資研中心/ 兩岸資訊服務及本會出版管理
- 文教處
- 第一科/ 文教相關中介團體督導、體育交流業務
- 第二科/ 教育及學術科技交流業務
- 第三科/ 藝文、宗教交流及綜合業務
- 第四科/ 大眾傳播交流業務
- 經濟處
- 法政處
- 第一科/ 衛生綜合業務
- 第二科/ 中介事務
- 第三科/ 司法業務暨專業交流
- 第四科/ 法律事務
- 第五科/ 社會交流暨移民事務
- 港澳蒙藏處
- 第一科/ 情勢之蒐集與研判
- 第二科/ 居民之聯繫、接待與交流業務
- 第三科/ 政策及法規之研究及規劃
- 第四科/ 綜合管考工作
- 聯絡處
- 第一科/ 國會聯繫及其相關諮詢服務
- 第二科/ 新聞發布與聯繫、禮賓
- 第三科/ 大陸政策宣導及綜合業務
- 第四科/ 海外聯絡、政策宣導及資料編譯
- 人事室
- 主計室
- 政風室
- 秘書室
- 資訊室
- 任務編組
- 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下設諮詢服務組、專案管理組及行政庶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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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受兩岸互不承認主權與一個中國的影響,大陸委員會目前不在中國大陸地區(除香港、澳門外)設外派機關或機構。
- 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駐地機構名: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駐地機構名: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歷任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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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呼問題
以往中國大陸的媒體報導中,「大陸委員會」是唯一得以照原名稱呼的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部會(極少數媒體仍稱之「臺灣當局大陸事務部門」)。而其他部會皆遭其單方面修改,如稱內政部為「內政部門」、法務部為「法務部門」或「司法部門」等等。
2014年2月間,時任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訪問中國大陸,中共的新華社、中央電視台、中新社、《人民日報》、《環球時報》、中國臺灣網等媒體,都依循其官方用語,稱王郁琦為「台灣方面大陸委員會負責人」,在第一次兩岸事務首長會議現場,國務院臺灣辦公室發給媒體的手冊中,也依此稱謂。[13]
大型調查
2025年5月14日,主任委員邱垂正表示,對於部分在陸發展的台灣藝人在特定時間點轉發中共圖文,這樣的行為恐涉及中共黨政軍合作行為,可能違反《兩岸條例第33之1條》,必須依法嚴查懲處。[14]15日副主任委員梁文傑補充說明時表示,懲處言論標準與懲處名單正在處理中,對於應該懲處哪些言論尚待精確界定,懲處哪些台灣藝人還在決定中,待有具體結果會對外報告,但強調,倘若藝人以經紀公司代為操作為理由,不會被認定、採納,因為是藝人去委託經紀公司做出行為,所以當事人還是不能夠卸責;其實懲處是為了讓藝人在陸發展時有理由拒絕中共政治動員要求,並提到,倘若唱和中共行為在台灣沒有獲得任何懲罰,這些在陸發展的藝人被要求在特定時間點表態支持武統台灣、支持對台軍演時,其將完全沒有拒絕的理由,政府對於這些行為加以懲處,反而是讓在陸發展的藝人有更自由空間。[15][註 7]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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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注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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