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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領域,貸款(英語:loan),或稱借貸、融資,俗稱調部位、借錢等,是指資金提供者在契約安排下向資金需求者移轉一定金額的資金,並約定在未來時間內償還。借款人因而承擔債務,並通常需支付利息以補償貸方放棄資金使用權的成本及風險。貸款契約屬於債務契約的一種,其核心在於資金於貸方與借方之間在一定期間內的重新配置。在現代金融市場中,貸款制度的運作與信用評估、風險管理、利率制度及監管框架密切相關。借貸關係不僅構成個體金融活動的重要基礎,也對資本形成、投資與消費行為產生深遠影響,因而在金融學理論與實務中佔據核心地位[1]。
構成貸款關係的文件通常為本票或其他形式的借據,其內容明確規定借入資金的本金數額、適用的利率、還款方式與期限等要素。利息是貸款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濟功能在於為貸方提供合理的報酬,使資金得以在不同經濟主體之間有效配置。為保障貸款安排的可執行性,雙方義務通常受契約條款所拘束,其中可能包含限制借款人行為的貸款契約條款,其目的在於降低貸方所面臨的信用風險[2]。
雖然金融領域的貸款多指貨幣借貸,但從廣義上而言,任何具經濟價值的資產皆可能構成借貸標的。由於貨幣貸款最具制度化與廣泛性,因此成為現代金融體系中的核心工具。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與信用卡公司,通常以提供貸款作為主要業務,透過吸收存款或其他融資來源來形成可放款資金。相較之下,部分非金融企業或政府部門可能以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形成另一類型的債務契約,雖不屬於傳統貸款,但在經濟功能上同樣以取得資金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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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類別
分期貸款(installment loan)是一種封閉式債務(closed-end debt),借款人須在預先約定的期限內分期償還本金及利息[3]。與信用卡或循環信用額度等開放式、可重複使用的貸款不同,分期貸款在還款過程中無法重新提取額度;若需額外資金,借款人必須重新申請新的貸款。分期貸款的核心特徵在於其還款的可預測性,借款人每期應付金額固定,且明確知道貸款何時可全額償清,因此常被用於大型消費、緊急支出或達成個人財務目標。常見的分期貸款包括私人貸款、汽車貸款、房屋抵押貸款以及學生貸款等[3]。
分期貸款的運作模式通常為整筆撥款(lump sum),借款人在貸款批准後一次性取得核准金額,並按照約定的期數進行分期還款。還款期可從短期的幾週(如發薪日貸款或先買後付計畫)至長期的數十年(如物業貸款)不等。利率方面,分期貸款可採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但多數產品仍以固定利率為主,以維持每期還款金額的穩定性。每期還款通常包括本金及利息兩部分,本金逐步減少,利息隨剩餘本金計算。借款人於完成全部還款後,貸款帳戶將被關閉[4]。
貸方在批核分期貸款時會考量借款人的信用狀況(creditworthiness),包括信用評分、所得及負債情況。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不僅影響貸款能否批准,亦可能影響利率水準與貸款條件。由於其還款結構明確,分期貸款有助於借款人規劃財務,降低未來財務不確定性,同時也便於金融機構進行風險管理與預測現金流。
循環貸款(revolving loan)允許借款人在預先核定的信貸額度內重複提取與償還資金,其特點在於資金可多次循環使用[5]。與一次性撥付並按期攤還的分期貸款相比,循環貸款提供較高的彈性,借款人可依實際需求控制借款金額與償還節奏。當借款人償還部分或全部未償餘額後,其可用信貸額度即隨之恢復,使其得以再次支用資金。循環貸款的運作通常以未償還金額為計息基礎,利率依契約約定或市場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借款人需於每期至少支付最低還款額,以涵蓋部分本金與利息;當餘額下降時,可動用的信用額度則隨之回升。此種結構提供持續性資金來源,使借款人得以依財務狀況分散還款壓力[5]。
信用卡本質上也是一種的無擔保授信的循環貸款,持卡人可於消費時動用額度,並按未清餘額計息[5]。另一類循環貸款則需要擔保,例如以住宅淨值作為擔保的房屋淨值循環信貸(HELOC),通常提供較高的額度與較低的借貸成本。循環貸款另有個人信用額度、商業循環信貸等形式,分別用於個人流動資金需求與企業周轉,其中部分可能以存款、金融資產或其他財產作為擔保。
在零售銀行業務中,循環貸款亦包括透支帳戶(overdraft account)與備用現金(standby cash)等產品。透支服務允許帳戶餘額低於零但不超過核准額度,而備用現金則提供以提款方式使用的循環額度。兩者皆以「隨借隨還、額度循環」為主要特徵,並以未實際動用的額度不計息為主要優點。與信用卡不同的是,部分循環貸款並無免息還款期,借款一經提取即開始計息,多數以「每日未償餘額」逐日計算利息,因而相較於部分固定利率分期貸款,其借貸成本可能較高,以及「最低還款額陷阱」可能導致長期負債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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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貸款(demand loan)是一種短期信貸形式,其特徵在於未設定固定到期日,貸方可於任何時間點收回貸款(call loan),即要求全部或部分償還。此類貸款的利率通常採浮動計價,常與最優惠利率或其他約定基準利率連動,並會依市場環境或契約條件定期調整[6]。活期貸款可以是無擔保,也可以以不動產、設備或其他資產作為擔保,具體安排取決於借貸雙方的信用狀況與契約規範。部分銀行可能會提供活期貸款,但多侷限於與其具有長期合作關係並信用良好的客戶。銀行之所以願意提供此類彈性較高的貸款,通常是基於對借方信用風險的充分了解,而借方亦可從中獲得不受固定還款期限拘束的短期資金。
活期貸款與非活期貸款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可隨時在短期通知內被要求提前清償,通知期間依契約而定,可能為三十天、六十天或九十天等不同期間[7]。金融機構可能因多種原因而行使活期貸款的收回權,包括總體經濟或市場環境惡化、特定產業風險上升、金融機構自身策略調整、借方信用狀況惡化等。而非活期貸款除非發生明確且法定或約定的「正當理由」,不得任意被貸方提前收回。正當理由通常包括借方提供虛假資訊、資不抵債、違反契約用途、重大違約等情形。由於非活期貸款的收回需具備原因,借方因此較不易遭遇因市場變動或貸方策略調整而導致的突發還款壓力;相對地,活期貸款因具高度彈性,借方面臨的流動性風險較高。
在金融體系實務中,即使名目上為定期貸款,契約往往含有容許貸方在特定情況下提前收回的「按需收回」條款(on demand clause),使得許多貸款在法律性質上部分具備活期貸款的特徵。信用額度(line of credit)便是典型的活期貸款形式,銀行可隨時基於風險考量調整或終止可用額度。至於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亦可根據抵押合約文件列明之原因,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要求提早還款,銀行在一般情況下都會給予一定的限期,讓借款人有時間籌措資金來清償債務,否則將收回物業或資產拍賣抵債。例如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後的香港,在經濟不景及樓價下跌環境下,部分業主因負資產而被銀行要求收回貸款。
在不同法域中,活期貸款的法律效力、通知期間要求、消費者保護程度與契約強制性均可能有所差異。部分司法管轄區對金融機構行使收回權設有限制,以避免濫用權力造成流動性衝擊;另一些法域則偏向尊重契約自由,允許貸方在更廣泛情況下提前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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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球貸款(balloon loan)是一種在貸款期間未完全攤還本金的貸款形式。與傳統分期貸款不同,氣球貸款在貸款期限結束時需支付一次性的大額本金,即氣球尾款(balloon payment),以清償剩餘貸款餘額。這種貸款通常適合短期借款人,因為其利率往往低於長期貸款[8]。
氣球貸款的實際應用通常以房屋抵押貸款為主。典型的氣球抵押貸款期限為五至七年,但月還款金額並未設計以償清全部本金,而是按照傳統30年期抵押貸款的攤還方式計算。這意味著在貸款期末,借款人僅償還部分本金,其餘本金需一筆過付清。借款人可以透過出售物業或取得新貸款來還清氣球貸款,也可選擇以現金償還。
氣球貸款的主要優點在於其短期內月還款金額較低,因為本金償還有限,使借款人能夠承擔更大額貸款。此外,利率對月還款的影響相對較小,借款人不必承擔長期高利率的負擔。貸款期限通常為五至七年,期間借款人可選擇在條件有利時再融資,潛在降低利率成本。
然而,氣球貸款的最大缺點是貸款期末需要償還大額尾款[9]。若借款人無法籌措資金或成功再融資,可能面臨違約風險。此外,若物業無法以足夠價格出售以還清氣球貸款,也可能導致違約。即使能再融資,但若利率上升且新貸款需攤還本金,月還款金額將顯著增加,增加借款人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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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secured loan)是指借款人以特定資產作為抵押,以確保債務履行的借貸安排[10]。抵押物的存在降低了貸方的信用風險,使其在借款人違約時得以依法處置標的物,以回收未償債務。此類貸款在銀行業、企業融資與個人消費金融中廣泛存在。由於抵押物降低了貸方的風險,擔保貸款的利率通常低於無擔保貸款。為確保抵押物具備足夠價值,金融機構往往聘用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士進行估價與風險評估,以作為授信決策的重要依據。
房地產抵押貸款是最典型的擔保貸款形式之一。借款人以住宅或商業不動產作為抵押,貸方取得對該不動產的留置權,並在債務清償前保持該權益。如果借款人違約,貸方可依據法律程序進行止贖並出售該資產,以彌補損失。在住宅貸款領域,避免違約的方式包括重新協商條款的貸款調整,其目的在於降低借款人的還款壓力。
至於汽車貸款,其抵押物為購買的車輛。此類貸款期限通常較短,並可分為直接與間接兩種形式:前者由銀行直接對消費者放款,後者則由汽車經銷商作為中介,協助消費者取得金融機構融資。違約時,貸方可依法收回車輛,以實現抵押權。
擔保信用卡同樣屬於擔保貸款的一種,其運作方式與一般信用卡相似,但其特點在於申請人需預先支付一筆保證金作為信用額度的擔保[11]。這筆保證金提供發卡機構風險保障,使其在持卡人未如期還款時得以扣抵相關欠款。雖然申請時仍可能參考個人信用紀錄,但授信額度主要由保證金決定,持卡人仍需按月正常還款,以避免保證金被沒收。相較之下,無擔保信用卡的核准門檻通常較高,因發卡機構承擔更大風險,會更嚴格審核申請者的信用狀況;然而,無擔保卡往往提供較低的利率及較高的信用額度。
其他常見的擔保貸款包括以金融資產為抵押的融資,抵押標的可為股票、共同基金、債券等。貸方通常依據資產品質、流動性與市場價值決定可提供的信用額度。以實物資產為基礎的借貸亦相當普遍,例如黃金貸款,其貸放金額由黃金的純度與重量決定。企業融資中,法人實體可以其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或股權作為抵押,以取得擔保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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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擔保貸款(unsecured loan),或稱信用貸款,是指未以特定資產作為抵押的信用型貸款。貸方在放款時並不取得對任何實物資產的優先求償權,而是依賴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債能力與財務紀錄進行風險評估[10]。此類貸款廣泛存在於消費金融與企業融資領域,常見形式包括信用卡、個人信用貸款、銀行透支額度、信用額度安排,以及部分未提供抵押擔保的公司債券與P2P借貸。
由於無擔保貸款缺乏抵押物保障,貸方在借款人違約時的求償方式通常受到限制。貸方必須透過法律途徑提出違約訴訟,取得金錢賠償判決後,方能執行扣押借款人未受其他債權人優先權限制的資產。在破產或清算程序中,無擔保債權人依傳統法律原則的優先序位,通常位於有擔保債權人之後,意味其回收率可能較低。因此,無擔保貸款利率往往高於擔保貸款,以補償貸方承擔的額外信用風險。
無擔保貸款的審核主要依據借款人的信用歷史、所得水準、現有債務負擔與其他財務資訊。當借款人信用評分較高且財務狀況穩健時,貸方較可能提供較佳條件。相對而言,信用記錄較弱或負債比率偏高者,可能面臨較嚴格的審核、較高的利率或較低的可借款額度。多數司法管轄區已建立針對無擔保貸款的法規制度,主要目的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高市場透明度並限制高利率或不當放貸行為,例如,英國對個人無擔保貸款的規範受《1974年消費信貸法》(Consumer Credit Act 1974)等法律框架管理[12],香港則以《放債人條例》(Money Lenders Ordinance)規管非銀行貸款人,並對利息上限、合約披露要求及放債人牌照制度有詳細規定[13]。
無擔保貸款的優點在於審批速度較快,因無需估價抵押品,貸方主要依據信用評分與信用紀錄即可作出判斷,同時借款人無需提供房屋或汽車作為擔保,因此不會因違約而面臨資產被收回的風險。然而,對金融機構而言,無擔保貸款屬高風險業務之一,因此審批相對嚴格,貸方更重視借款人的所得、負債比率與信用紀錄,信用基礎不足者可能較難獲批。由於缺乏抵押品以分散貸方風險,利率通常較高,且可借金額往往受到限制;若借款需求較大,無擔保貸款可能無法完全滿足資金需求[10]。
消費貸款(consumer loan)或稱消費者貸款,是一種個人金融產品,主要用於幫助消費者資助較高價值的個人或家庭支出。這類貸款可分為擔保貸款和無擔保貸款兩大類,並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借貸平台提供。消費貸款的主要用途包括個人消費和家庭開支,包括房屋修繕、耐用消費品(包括汽車) 、支付學費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14]。
各類型消費貸款具有不同的特徵和申請要求。私人貸款(personal loan)通常為無擔保貸款,借款人可用於醫療費用、改善住宅或其他意外支出。此類貸款一般具有固定利率和固定還款期限,借款人需具備良好的信用紀錄才能獲批[15]。
汽車貸款(auto loan)屬於擔保貸款,借款人可用於購買新車或二手車。此類貸款通常具有固定利率和固定還款期限,車輛本身作為貸款擔保品。若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貸款機構有權處分車輛以收回貸款[15]。
房屋淨值貸款(home equity loan)亦為擔保貸款,借款人可透過自身房屋的淨值進行借款。此類貸款通常有固定利率和還款期限,房屋本身作為擔保品。房屋淨值貸款適用於大型消費支出或債務整合[15]。
信用卡(credit card)則屬於循環信貸的一種,允許消費者分期償還購物支出。信用卡通常採變動利率,並可能附帶獎勵計畫或其他優惠。與一次性分期貸款不同,信用卡允許借款人在信用額度範圍內多次提取資金,並依使用情況支付利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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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貸款(commercial loan)是企業向金融機構取得的債務性資金安排,一般指不屬於房地產貸款或消費貸款部門處理的各類企業信貸[16],可為短期或長期,也可能具備擔保或為無擔保,用於企業的資本支出或營運週期中的資金需求[17]。由於中小企業通常難以直接進入債券或股票市場以籌集資金,因此這些企業通常依賴銀行提供的信用額度、無擔保借款或定期貸款作為外部融資來源。在銀行資產結構中,商業貸款常為核心資產之一。
商業貸款涵蓋多種類型,包括營運資金貸款、定期商業貸款與農業貸款等。營運資金貸款(working capital loan),又稱季節性貸款(seasonal loan),主要用於補充企業在某一營運週期內超出常態需求的短期資金。其還款通常依賴存貨轉為銷貨收入、應收帳款轉為現金後完成。這類貸款傳統上多為無擔保,但在近年銀行風險管理要求提高下,越來越多以應收帳款或存貨作為抵押。製造、批發、零售及服務業等具有明顯季節性或週期性營運模式的企業,是此類短期信用需求的主要借款者[16]。
定期商業貸款(term business loan)的重點在於取得資本資產。這些貸款通常用於購置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貸款期間可能跨越數年,資金占用期間較長,使其風險高於一般短期借貸。因此,定期商業貸款多數要求抵押品或設定資產擔保,並常採用分期攤還方式,以降低到期集中違約的風險。貸款契約亦往往包含限制性條款,如維持特定財務比率、限制額外舉債或禁止特定資產處置,以確保借款企業在貸款有效期間維持穩健的財務結構[16]。
在農業為主要經濟活動的地區,農業貸款(agricultural loan)在部分地區銀行的商業貸款業務中占有重要地位。由於農業生產的資金回收速度較慢,從投入成本到銷貨收入的轉換常需一至數年,故農業信貸的資金週轉率低於多數工業與服務業。此一特性使農業貸款在授信期間、風險衡量與擔保要求上具有較高複雜度,銀行在管理此類貸款時必須考量農產品價格波動、季節性風險與自然災害等外生因素[16]。
資助貸款(subsidized loan)是一種在利息負擔上獲得補貼的貸款形式,其特點在於利息的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承擔,常見的補貼來源為政府、公共機構或國際組織。此類貸款目的為降低借款人在特定狀況下的財務壓力,例如就學期間、面臨經濟困難或符合特定政策目標。資助貸款主要出現在教育融資領域,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學生貸款制度,但其概念亦可延伸至其他公共政策相關領域。
在美國,資助貸款最典型的形式是聯邦直接補貼貸款(Federal Direct Subsidized Loan),此制度旨在確保有較大經濟壓力的學生能以較低成本獲得教育融資。符合資格的本科學生須通過財務需求審查。美國教育部在學生就讀期間、退伍軍人貸款延期、經濟困難延期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延期期間負責向貸款服務機構支付貸款利息。借款人於畢業、休學或註冊學分低於半時制後六個月開始進入還款階段[18]。而在香港,政府提供專上學生資助計劃(Tertiary Student Finance Scheme,TSFS),由學生資助處管理。該計畫結合助學金與貸款,採取資產與所得審查,以支援就讀全日制本地專上課程且具財務需要的學生[19]。
在歐洲部分國家,由於高等教育主要依賴政府補助或免學費制度,學生對貸款的依賴程度相對較低。然而一些國家仍採行學生貸款計畫,當中也可能包含政府部分承擔利息、所得導向還款或其他形式的隱性補貼。
國際貸款在當代全球經濟與外交體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形式、條件與目的往往因貸款國家或機構的政策導向而異。20世紀中期以降,官方發展援助成為許多國家推動外交、擴展經貿影響力的重要手段,其中又以日本與中國的貸款規模最爲龐大。
日本自1954年參與科倫坡計劃後,開始以技術援助及政府開發援助(ODA)支持開發中國家,初期目的包括履行戰後賠償與促進出口。1950年代後期,日本相繼向緬甸、菲律賓、印尼與南越提供政府開發援助。日本政府開發援助具有經濟、外交與戰略等多重意涵,常透過基礎建設投資與貸款與援助國建立緊密的政治和經貿關係,同時增進其在國際社會的形象與影響力。1989年,日本的ODA規模甚至超越美國,成為全球首要援助提供者。日本政府開發援助主分為三種類型,包括以日圓貸款為主的「有償資金援助」、以贈與為主的「無償資金協助」,以及「技術援助」。日圓貸款的利率通常低至1%至3%之間,還款期長達25至30年,並附帶7至10年的寬限期,使其成為多數開發中國家願意接受的低息長期資金來源。日圓貸款多用於鐵路、公路、港口、發電與航空等基礎建設,並常附加要求資金須購買日本設備或服務,或由日本企業參與項目。根據統計,自1954年至2021年,日本累計ODA支出達5,505億美元,其中貸款占約2,500億美元。同時,研究者也指出,在冷戰期間日本的援助有助於當地基礎建設發展,但也包含推動日本企業海外布局的利益考量[20]。
中國的全球貸款規模在21世紀迅速擴張。根據美國威廉與瑪麗學院旗下研究機構 「援助數據」(AidData)的研究,2000年至2023年間中國向全球約200個國家提供約2.2兆美元的援助與信貸,是全球最大的官方債權國[21]。長期以來中國因 「一帶一路」倡議常被視為開發中國家的債權國[22],但該研究顯示中國海外貸款已不僅限於開發中國家,其貸款方向正轉向已開發經濟體,超過四分之三的貸款流向中高所得國家及高所得國家的項目與活動,為半導體、人工智慧、關鍵礦產、潔淨能源等領域的戰略性基礎設施及高科技供給鏈提供資金支持,其中包括向美國提供超過2,000億美元,以及向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等國提供不同規模的資金。研究指出,中國的對外貸款逐漸與提升經濟競爭力和國家安全目標相連動,其金融操作亦日趨複雜,部分交易透過保密性高的司法管轄區進行,增加了外界追蹤的難度。相較於過去以扶貧與發展為主的國際援助,中國對外貸款的功能正逐步轉向政策影響與經濟布局,以強化全球影響力[23]。
政策性貸款(policy-based loan,PBL)是多邊開發銀行用以支持借款國推動政策改革的重要融資工具,其特點是提供快速撥付、可自由運用的非對應性(non-earmarked fund)預算支持。世界銀行的「發展政策融資」(Development Policy Financing,DPF)即屬此類,其資金可來自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及國際開發協會(IDA),形式包括貸款、信貸、贈款或擔保[24]。這類融資不以具體工程、設備或服務為對象,而是以本地政府承諾並落實的政策改革為條件,旨在促進制度改良、強化治理、改善經濟管理或推動部門改革,因此資金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並直接列入國家財政預算。
政策性貸款的制度設計主要分為多期撥付貸款與方案式貸款兩種[25]。多期撥付貸款(multi-tranche PBL)以事先界定完整的政策改革清單為基礎,並依據改革進展分次撥付資金,適用於改革內容明確且不確定性較低的情況。項目式貸款(programmatic PBL)則強調分階段推動制度改革,於中期(約三至五年)內透過多筆單筆撥付支援改革序列,其撥付取決於約定的政策觸發條件。若借款國提出需求,政策性貸款亦可加入投資成分,形成兼具政策支持與投資用途的混合貸款(hybrid loan)。
政策性貸款在概念上源於多邊開發銀行對成員國經濟政策的持續關注。世界銀行雖以投資項目貸款為主,但自1970年代以來,其國別經濟研究與部門研究逐漸深化,並於1980年代成形為系統性的政策性融資工具。政策與貸款的連結在早期並不緊密,但隨各國發展挑戰的多樣化,政策性貸款逐漸成為推動總體經濟調整與部門改革的主要手段之一。政策與貸款之間一般沒有明確而緊密的聯繫,但世界銀行在特定情況下確實會就某些政策採取強硬立場,並以此作為貸款的擔保條件。例如1964年至1966年期間的印度以及1960年代後期的部分拉丁美洲國家[26]。
亞洲開發銀行自1978年起引入政策性貸款。早期目的在於協助成員國在外匯短缺、貨幣不可兌換的情況下取得必要進口,以提升產能利用率。1980年代起,此類貸款的功能延伸至支持政策改革,其規模隨需求上升而增加。2006年,政策性貸款占亞洲開發銀行年度新貸款的比重一度達46%,並在後續年度維持以滾動平均方式設定組合上限[27]。
契約結構
本金是借款人實際取得的金額,也是利息計算的基礎。貸款期間的還款安排通常包括逐步償還本金與利息,或在特定貸款類型中(如氣球貸款)於貸款期末一筆過清償大部分本金。本金大小直接影響借款成本與貸款機構的風險承擔。
借貸利率是衡量資金使用成本的核心指標,用以表示借款人在特定期間內需支付的利息與本金的相對比例。其基本概念為在一定時間框架下,利率可視為該期間內的利息除以本金。正式的利率皆需明確標示期間,如日利率、月利率與年利率,並可能依循單利或複利計算方式。實務上通常以名目年利率(APR)作為標準表示方法,而實際生效利率則會因計息頻率而有差異。利率可能採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固定利率提供穩定預期,而浮動利率會隨市場指標(如擔保隔夜融資利率、最優惠利率)調整。在民法體系中,利息被視為因法律或契約而生的果實(civil fruits),即法定孳息。
貸款利率的決定通常建立在基準利率與風險溢酬的組合上。各國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機構會公布政策利率或指導性基準利率,金融機構則依據該基準並加入借款人相關風險溢酬,以形成實際貸款利率。風險溢酬可能來源於借款人信用風險、所得穩定性、負債水準、抵押品品質、流動性風險與通膨預期等多重因素,而銀行在設定貸款利率時也會考量自身的資金成本、營運費用及市場競爭情況。由於每間銀行採用的風險評估模型與授信政策不同,即使借款條件相似,同一借款人在不同銀行獲得的利率仍可能有所差異。
在特殊的負利率情況中,亦可能出現名目負利率貸款,通常發生於貨幣政策極度寬鬆的環境,反映市場資金成本極低或政策刺激經濟的需要。例如部分歐洲國家在央行維持負政策利率時,銀行曾提供負利率房屋貸款[28][29]。負利率並不意味著借款人會定期收到利息,而是指最終償還額低於原始貸款本金[30]。
以超出法律允許上限的利率提供貸款的行為被稱爲高利貸,其特徵是以不合理的借貸成本從借款人身上牟取暴利。法律通常將其界定為貸款行為中存在利率超過法定上限、隱藏性收費、利用借款人弱勢地位或資訊不對稱等情形[31]。高利貸常伴隨「砍頭息」、「扣底財」等不當做法,即在放款時預扣利息或費用,使實際到手金額低於名目本金,導致實質利率遠高於借據所載。由於缺乏透明度與正規監管,高利貸的契約條款往往模糊、偏向放貸者,風險成本全部轉嫁至借款人。高利貸在多數司法管轄區均屬違法,除了民事無效外,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還款期限是借款人須在特定期間內清償全部本金與利息的安排,可從短期(數月)至長期(數十年)不等。期限長短影響月供金額、總利息負擔與貸款風險結構。較長期限通常月供較低、總利息較高。
常見頻率包括每月、每雙週或每週還款,部分商業貸款可能採季付或半年付。高頻率還款有助於加快本金攤還並減少利息累積,但也增加借款人現金流壓力。頻率設計需配合所得周期、現金流模式或行業特性。
寬限期是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可暫不償還本金,甚至在部分貸款中暫不支付利息(如補貼性學生貸款)。寬限期有助於減輕初期財務壓力,但若利息繼續累積,將增加後續還款負擔,需明確約定其性質與期限。
常見方式包括完全攤還、部分攤還、只付息(interest-only)或氣球式還款(balloon payment)。結構決定每期款項的本金與利息比例,並影響貸款的風險分布與總成本。完全攤還提供穩定負擔,而氣球式結構則在貸款期末集中大額清償。
提前償還可能完全自由、需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prepayment penalty)或受特定限制。提前還款可降低總利息成本,但金融機構可能因再投資風險而設定限制。條款內容直接影響借款人靈活性與財務規劃。
若借款人未能按契約規定按時還款,後果可能包括逾期費、罰息、觸發加速條款,以及貸方的追索權。違約與逾期條款的設計目的在於控制信用風險並確保還款紀律。不同貸款類型與司法管轄區對「何謂違約」與補救程序可能有不同法律規定。
貸款監管
放款後監測(post-lending monitoring)是指銀行在貸款核准並撥付後,持續評估借款人履行債務義務之能力,並觀察相關風險變動。依據紐約聯邦準備銀行研究報告的界定,監測包括一切旨在確認並提升借款人遵守貸款契約可能性的活動[32]。此種監測並非著重於初始的徵審流程,而是在貸款存續期間,透過資訊蒐集與風險評估來維持信用品質[33]。
在實務上,放款後監測涵蓋對借款人財務狀況、現金流、營運表現以及契約條款遵循情況的持續檢視,也可能包含對擔保品價值變動的追蹤。由於經濟環境、產業周期、管理決策或市場價格皆可能使貸款風險在核貸後發生變化,銀行透過定期或動態的監測,可以及早辨識不利因素,降低貸款逾期或損失的可能性。在現代銀行營運環境中,快速的經濟波動、科技變革與監管要求皆可能帶來新的風險來源,使區域性銀行與小型金融機構特別需要倚賴完整的貸後管理架構。若缺乏持續監測,銀行可能無法即時更新借款人風險評級,進而影響整體授信組合的穩定性[33]。
貸款組合監測(loan portfolio monitoring)則是更宏觀的層面,指對整體貸款組合進行系統性的追蹤與分析。其關注對象不是單一授信個案,而是整體貸款資產的風險分布、集中度、行業曝險及資產品質變化。與貸款起始階段的審批不同,貸款組合監測跨越整個貸款期間,目的是確保整體資產結構能在風險變動下維持穩健[34]。
不良貸款(non-performing loan,NPL)是指借款人在約定期間內未依時支付本金或利息的貸款。通常,若借款人逾期未付款達90至180天,依據銀行或監管規定,該貸款即被認列為不良貸款。不良貸款的形成會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及後續借貸能力產生影響,也可能增加銀行的信貸風險與資本要求[35]。
在金融業內,不良貸款按監管需要可分為不同類型,一般包括次級貸款(substandard loans)、呆滯貸款(doubtful loans)及虧損貸款(loss loans)。次級貸款指借款人暫時出現償付困難,仍有可能收會;呆滯貸款則存在較大回收不確定性,很可能無法全數收回;虧損貸款在使用各種追收方法後被認定難以回收,銀行可能需要將其全額提列資產減損[36][37]。
貸款轉為不良可以有各種原因,包括經濟衰退造成借款人還款能力下降、貸款決策審核不足、貸款抵押品估價過高、利率變動增加還款壓力等。在銀行管理中,早期風險評估與持續監測有助於及早識別潛在不良貸款,並採取防範措施。
針對不良貸款的處理策略包括債務重組、貸款延期、利率調整,以及將不良貸款出售或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以改善銀行資產負債結構。部分不良貸款在借款人恢復償付能力後可轉回正常貸款,但仍可能存在逾期補繳問題。此外,銀行對不良貸款須依監管要求計提備抵減損或備抵呆帳,這會直接影響銀行的財務表現與資本適足率[36]。
為確保借款人在獲取信貸服務時能獲得充分資訊、避免權益被不當條款侵害,並享有申訴制度的保障,世界各地的金融監管機構普遍透過關於資訊披露義務、契約透明化、利率上限規定及冷靜期制度等措施的法規,以維持金融市場秩序與保護消費者權益。
資訊披露及透明度是貸款監管的核心要求,銀行及放款機構需在授信前清楚告知利率、費用結構、還款安排及逾期後果,使借款人能在充分理解條款後作出決定。監管規範通常要求合約條款必須清晰、可讀,並不得包含誤導或不公平條款,例如未披露的手續費、過度的提前還款罰金或不合理的擔保要求。例如,美國的貸款機構必須按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規定,在授信前提供貸款估算(Loan Estimate)與過戶披露(Closing Disclosure)[38];國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UCA)亦規定所有廣告與貸款文件中,年利率(APR)與總費用必須以清晰、標準化格式表示,以便消費者比較不同貸款產品[39]。
利率上限是指限制貸款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利率上限,目的在於限制過高的借貸成本,同時也是防止掠奪性放貸(predatory lending)最有效工具之一[40]。各地的規管方式不盡相同,有些依貸款種類、風險程度或借款人的身分設定不同上限;另一些地區則不直接設定利率上限,而以資訊披露與市場競爭為主要手段。例如美國國內,各州對利率上限的規定差異極大:有些州制定了嚴格的高利貸法,有些州制定了較為寬鬆的規定,有些州則完全廢除了高利貸法[41]。歐盟並無統一的利率上限,但多數成員國依貸款種類、金額、借款人身分設有不同的年利率上限。中國大陸則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2020年8月20日生效)[42]。香港則根據《放債人條例》將法定貸款利率上限定為年息48%(2022年12月30日生效)[43]。
信貸歧視(credit discrimination)指在信貸申請、審查、定價或後續管理過程中,因申請人具備特定受保護特徵,而遭受不公平或不合理差別待遇的情況。其核心問題在於信貸機構是否基於借款人以外的因素,而限制合法取得信貸的機會[44]。
在美國,公平信貸制度的基礎是《公平信貸機會法案》(ECOA)。該法明確禁止放債人於信用交易的任何環節基於種族、膚色、宗教、原國籍、性別(含性取向與性別認同)、婚姻狀況、年齡、是否依賴社會救濟所得,以及是否善意行使《消費者信用保護法》所賦予權利,而對申請人作出差別待遇[45]。此規範不僅涵蓋是否批准貸款,也包含促銷、利率、貸款條款與帳戶管理,以防止隱性歧視或利用較不利的條件對待某類申請人。
巴塞爾協議由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制定,是全球銀行監管標準中最具影響力的一套框架。巴塞爾資本協定(1988年)建立最低資本適足率並量化信用風險;新巴塞爾資本協定(2004年)引入更具風險敏感度的內部評等法,並強調監管審查與資訊揭露;第三次巴塞爾協定(2010年)在2008年金融危機後強化普通股資本比例,同時增設槓桿率、流動性覆蓋比率(LCR)與淨穩定資金比率(NSFR),以提升銀行在壓力下的穩健性。巴塞爾協議要求銀行依據風險權數計算貸款資產的資本占用,使高風險信貸(如無擔保企業貸款)需要更多資本支持,從而影響銀行的授信意願、貸款定價與風險管理策略。此外,協定促使銀行建立更嚴謹的信用評估模型、強化貸後監測與資料揭露,以降低不良貸款累積的可能性。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後,各國政府與國際組織開始強調需要防止整體金融系統風險,宏觀審慎監察(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成為全球銀行信貸體系監管的主流模式。宏觀審慎政策透過調節信用週期、限制槓桿水準與抑制資產泡沫,減少信貸擴張與收縮對金融系統的衝擊。主要工具包括逆周期緩衝資本、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附加資本要求、貸款成數上限與壓力測試等,有助於降低信貸風險集中與金融市場波動造成的系統性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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