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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卡羅萊納州州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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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卡羅萊納州州務委員會(英語:North Carolina Council of State)是由十位經選舉產生的州政府行政官員組成的集體機關,這些職位均依據州憲法設立。州務委員會成員包括州長、副州長、州務卿、審計員、司庫、公共教育總監、總檢察長、農業專員、勞工專員和保險專員。該委員會與州長內閣及若干獨立機關一道,共同組成北卡羅萊納州的行政部門。
該機關起源於北卡羅萊納殖民時期的英國殖民政府。根據北卡羅萊納州建州以來的首部憲法,州務委員會最初由七名通過州議會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負責向州長提供諮詢服務。1868年憲法將州務委員會重新定義為由州務卿、司庫、審計員、公共工程總監和公共教育總監組成。不久公共工程總監一職被廢除,隨後又增加了若干經選舉產生的職位,並將州長正式列為委員會成員。州務委員會通常每月召開一次會議,負責批准涉及州有不動產及財政事務的各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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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在英國殖民地時期,北卡羅萊納省由皇家總督領導。殖民政府設立「總督委員會」以協助總督決策,成員由貴族領主(後由英王)任命,均為本地居民,在殖民地議會召開時亦充當上議院。[1][2]該機關其中一名成員擔任委員會主席,並在總督或其副手無法履職時代理其職責。作為立法機關的一部分,議長還需簽署委員會通過的全部法案。委員會出現空位時,由總督臨時任命補缺,直至領主或王室作出正式任命。實際上許多議員同時擔任其他政府職務,常與總督及下議院爭奪權力。[2]作為一個實體,總督委員會制定行政公告和法令以及土地授予等事務上擁有重大影響力。[3]
1776年,北卡羅萊納宣布脫離英國獨立。[1]同年12月通過的首部州憲法規定設立州務委員會,以「協助州長執行其職務」。[4]該委員會由州議會兩院聯席選舉產生七名成員,任期一年,委員不得兼任立法職務。委員會出現空缺時,僅可由州議會補選。實際上州務委員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州長的行政權力,有時州長必須在取得委員會批准後方可採取行動[4],但委員會本身不得在沒有州長參與的情況下作出決定。首屆州務委員會由1776年12月制憲大會選出[1],後於次年就職,其成員任職至被州議會另行選出的新成員接替為止。[5]
北卡羅萊納州於1868年通過新憲法,規定州務委員會由六位通過普選產生的行政官員組成,其中包括州務卿、審計員、司庫、公共工程總監和公共教育總監。根據憲法,州長負責召集並主持委員會會議,總檢察長擔任法律顧問,但兩者均非正式成員。[1]1873年,公共工程總監一職通過憲法修正案廢除。[6]1944年,農業專員、勞工專員和保險專員等經普選產生的職位被提升為憲法所規定的職位並加入委員會。[7][8]1971年生效的憲法修訂將州長、副州長和總檢察長也納入委員會成員[9][10],並取消了州務委員會「為總督履行職責提供建議」的職責。[11]1987年,時任州長詹姆士·G·馬丁因一項政府辦公用房租賃協議與委員會其他成員發生爭議,並提起訴訟。北卡羅萊納州最高法院裁定州務委員會有權否決州長的決定,但無權自主採取行動。[12]
歷史上,北卡羅萊納州州務委員會的成員大多為白人男性。[13]小拉爾夫·坎貝爾於1993年出任審計員,是首位進入該委員會的非裔。[14]賈尼絲·H·福克納於1996年被任命為州務卿以填補空缺,成為首位擔任州務委員會職務的女性。[15]伊萊恩·馬歇爾於1997年1月當選為州務卿,是首位通過選舉進入州務委員會的女性。[16]傑茜卡·霍姆斯於2023年被任命為審計員,是首位進入該委員會的非裔女性。[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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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根據北卡羅萊納州憲法第三章,州務委員會由十位官員組成,分別為州長、副州長、州務卿、審計員、司庫、公共教育總監、總檢察長、農業專員、勞工專員和保險專員。[19]上述人員均為其所屬部門的最高行政負責人,任期四年,除州長和副州長外均無任期限制。[20]若相關職位選舉出現爭議,由州議會以多數票裁定。[21]除州長和副州長外,其他職位出現空缺時,州長可任命臨時官員,直至下次兩年一次的州大選。[20]州長職位設有獨立的繼任順序。[22]州務委員會成員如有瀆職行為,可由州議會彈劾並罷免。[23]其薪資由州議會決定,任期內不得下調。[19]截至2025年,州長年薪為203,073美元,其餘州務委員會成員年薪為168,384美元。[24]州務委員會與州長內閣及若干獨立機關共同構成北卡羅萊納州政府的行政部門。[25][26]
州長擔任州務委員會主席。[27]委員會通常於每月的第一個或第二個星期二召開例會,會議須遵守州《公開會議法》,公眾可旁聽。在緊急或突發情況下,州長亦可能通過電子郵件徵詢其他成員意見。[28]委員會配有專門工作人員,負責記錄並向成員分發會議紀要,而會議日程與議題則由州務卿負責安排。[29]根據2022年州預算安排,州務委員會的永久會址建設計劃將於2023年完成。[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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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和職責
北卡羅萊納州憲法僅賦予州務委員會有限職權,其中根據該州《憲法》第三章第三節,委員會可在審議州長精神狀態時請求州議會召開特別會議。而根據《憲法》第五節,州長在自行召集特別會議前必須徵求委員會意見。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多由州法賦予[19],主要涉及不動產和財政事務[11],其中包括批准州長對州有產權資產的收購與處置[19]、批准資產劃撥、授權基於稅收預期的舉債、在危機時期授權司庫借款、設立應急資金、批准債券發行、就擔保投資向州長和司庫提供建議、批准可存放州資金的銀行,以及批准可用於州資金投資的證券等。[11]若州長行使須經委員會同意的權力,法律規定其須在行使該權力後48小時內取得委員會批准。[31]
現任州務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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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引用著作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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