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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卡羅來納州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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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卡罗来纳州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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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卡羅來納州州長是該州政府首腦,自1777年首任州長理察·卡斯韋爾英語Richard Caswell上任以來共有75人擔任過此職。州長任期四年,同時擔任由各位民選行政官員所組成的州務委員會主席。根據州憲法和法律,州長是北卡的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忠實執行州法律,同時兼任國民兵總司令和州預算主管。州長還擁有任命部分官員與法官、赦免罪犯及否決法案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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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北卡羅來納州州長的權力較為薄弱,缺乏逐項否決權,部分行政權則分散在州務委員會其他成員手中。儘管自20世紀中葉以來北卡政治競爭加劇,但共和黨在州長選舉中仍處劣勢,民主黨長期主政。現任州長為民主黨人喬什·斯坦,自2025年1月1日起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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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殖民地總督時期

州長(總督)是北卡羅來納州最古老的公職,其起源可追溯至1585年拉爾夫·萊恩英語Ralph Lane被任命為羅阿諾克殖民地總督。[1]1622至1731年間,卡羅來納省(後分為南北卡羅來納省)由領主任命總督。[1][2][a]隨後自1731年起總督改由英國王室任命[1],此時總督權力有限並多服從任命方意願。[2]總督由「總督委員會」協助治理,該委員會也是殖民地議會的上議院。此後該委員會改由樞密院指派,進一步削弱了總督權力。[4]

1731年後,總督還需遵循來自貿易委員會的秘密指令。此類指令涵蓋殖民政府的幾乎所有事務,常與殖民地實際相衝突,導致總督與殖民地議會關係緊張。議會控制財政,常以扣發薪資為手段迫使總督讓步。1770年代,總督喬賽亞·馬丁英語Josiah Martin堅定執行指令,與議會衝突加劇,最終促使議會設立通信委員會[5],加速了北卡羅來納脫離英國統治的進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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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和戰前時期

1776年,第五屆省議會通過了北卡羅來納州首部憲法[7],規定由議會兩院聯席選舉州長,任期一年且六年內不得連任超過三屆。[8]候選人須年滿30歲,在州內居住五年並擁有至少價值1,000英鎊的土地。[9]憲法還設立了由州議會決定的州務委員會,負責「為總督履行職責提供建議」。[10]由於擔心州長像前殖民地總督那樣濫權,該職位自設立起權力便極為有限。[11][12]在實踐中,州務委員會限制了州長的行政權力,因為有時州長在採取行動之前必須徵得他們的批准。[10]州長被賦予赦免權及臨時軍事指揮權[9],但僅能在議會休會以及經州務委員會同意下作出行政任命。[13]

第五屆省議會選舉理察·卡斯韋爾英語Richard Caswell為獨立後的首任州長,此人於1777年1月16日就職。[14]同年4月,州議會在首次會議中選舉他連任。[15]1835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州長由民眾普選產生,任期兩年且六年內不得連任超過兩屆,從而增強了其政治獨立性。[16]愛德華·畢曉普·達德利英語Edward Bishop Dudley為首位民選州長。[17]

1868年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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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伍茲·霍爾頓是唯一一位遭彈劾並被免職的北卡羅來納州州長

北卡羅來納州於1868年通過新憲法,將州長任期延長至四年但不允許連任。[16]新憲法明確規定「行政部門包含州長在內,州長擁有本州最高行政權。」 [18]州長被賦予任命權[2],可在參議院同意下任命憲法設立或法律新設且未另有任命規定的官員。[19]憲法還確認了州長的赦免、緩刑減刑權,後被擴大解釋為包括假釋權。[20]州務委員會改為由多位民選行政官員組成,州長主持其會議但不為正式成員。[21]

1871年,州長威廉·伍茲·霍爾登英語William Woods Holden遭彈劾並被免職,成為美國首位被罷免的州長,也是北卡歷史上唯一一位被彈劾的州長。[22][23]1875年州憲法修正案取消了州長對依法設立職位的任命權。此舉實質上剝奪了州長的任命權[24],州長僅在無其他任命規定的憲法職位上保留名義職責,但當時不存在此類職位。19至20世紀初,圍繞任命權的司法爭議頻發,多名州長紛紛呼籲恢復其任命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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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和立法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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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奧利弗·馬克斯·加德納任職期間,州長的權力得到加強

《行政預算法》於1925年獲通過,州長被指定為州預算主管。[26]1929至1933年,州長奧利弗·馬克斯·加德納英語Oliver Max Gardner在任期間推動多項改革,集中政府職能,設立任命職位,從而增強了州長權力和地位。[2][27]1933年,州議會批准了一項擬賦予州長否決權的憲法修正案公投,但因技術問題未獲通過。[28]1955年,憲法修正案將假釋權從州長處轉交至獨立的州假釋委員會。[20][29]

20世紀50至60年代,多位州長和觀察者呼籲憲法改革以擴大州長行政權。[30]以上呼籲最終促成了1970年的立法行動,並於次年批准了新憲法。[31]新憲法明確規定「本州行政權屬於州長」,正式確立其為州行政首長,並重申其預算主管身份[18],同時確立其為州務委員會正式當然成員。[32][33]1979年,州預算辦公室被併入州長辦公室。[29]

1977年,北卡羅來納州憲法修正案通過,允許州長連任一次,任期四年,此舉增強了州長的政治權力。[34]另一項修正案賦予州長在必要時縮減州支出的權力,以維持收支平衡。[35]1995年公投通過憲法修正案,自翌年起州長獲得否決權,成為全美最後一個獲得此權力的州長。2002年,州長邁克·伊斯利英語Mike Easley首次行使否決權。[11]儘管州長職位在20世紀獲得更多制度性權力,但州議會也逐漸增強其政策獨立性。[36]2018年,議會將州長可任命職務從約1500個削減至300個。[37]現任州長為民主黨人喬希·斯坦,他於2025年1月1日就職。[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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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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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羅伊·庫珀州長宣誓就職

與其他州級官員一樣,北卡羅來納州州長候選人必須是該州註冊選民。不同於大多數州級職位的最低年齡限制為21歲,州長候選人必須年滿30歲[39],並且在選舉前至少為美國公民五年以及在北卡羅來納州連續居住兩年。[40]州長自1972年起每四年選舉一次,任期四年直至繼任者就職。[41]若選舉結果有爭議,則由州議會以多數票的方式決定勝負。[42]

州長任期自選舉次年1月1日開始,但必須在州最高法院英語North Carolina Supreme Court大法官前宣誓後方可正式履職。[43]根據憲法第六章第七節,宣誓誓詞適用於所有州官員。[44]自1877年起,州長通常在公眾就職典禮中宣誓,並伴隨舞會與遊行活動。[45][46]新任州長通常會在私人儀式上從即將卸任的現任州長手中接受印璽。[45]州長可連任一次,非連續任期則不設上限。如果當選州長未能滿足任職資格,則由候任副州長英語Lieutenant Governor of North Carolina則自動繼任。[40]副州長雖與州長同年選舉,但選舉相互獨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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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和職責

行政權力和職責

北卡羅來納州州長的權力與職責來源於州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North Carolina和法律。[2]州長作為州政府的行政首長,憲法賦予其忠實執行州法律的責任。[18]州長可要求各行政機關負責人書面報告相關事務,並可通過行政命令對行政機關進行重組,若未被議會明確否決,該命令具有法律效力。[47]州長同時是北卡羅來納國民兵的當然總司令(除非聯邦徵召)[48][49],有權動員其執行法律。[48]此外州長可赦免罪犯、處理引渡請求[2][50]、代表州參與政府間事務[49],並作為州預算主管監督財政收支、編制預算並向州議會提出建議[18][51]及管理聯邦援助資金。[2][52]

該辦公室有權任命行政部門官員、部分法官以及州務委員會成員。[53]截至2024年,州長負責300項任命。[37]大多數行政任命不需要立法同意,許多任命者由州長直接任命。一些主要州委員會的任命,包括州教育委員會和北卡羅來納州公用事業委員會,需要得到議會一院或兩院的確認。[53]州長負責任命北卡羅來納州內閣各部門的部長,包括負責行政、商業、環境質量、衛生和人力資源、信息技術、軍事和退伍軍人事務、自然和文化資源、公共安全、稅收和交通運輸的部長。[54]內閣部長鬚經州參議會確認。[55]在下次州立法選舉之前,州長有權任命除副州長之外的臨時官員填補州務委員會所有空缺的職位,且無需立法機關同意。[56]州長還可以填補空缺的司法職位,除非法律另有規定。[47]部分州委員會的任命權則為其他州級官員保留,而州長罷免官員的權力受到法院的限制。[57]憲法還允許州長自行決定將部分職責下放給副州長。[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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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力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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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州長貝弗利·珀杜英語Bev Perdue簽署法案

根據憲法,州長有義務「向議會報告州政事務,並就其認為適當的措施提出建議」。[59]州長通常會在州議會開幕會議上發表「州情咨文」演講來履行這一義務,但也可以通過單獨的特別講話來傳達此類信息。[60]州長簽署州議會通過的、經其批准成為法律的法案,並有權否決其不同意的法案。[61]否決權可被州議會五分之三多數票推翻。[18]如果州長選擇不否決法案,則法案無需州長簽署即可生效。[62]州長可以在與州務委員會磋商後召集州議會召開特別會議,並有義務在特定情況下召集州議會審查被否決的立法。[63]

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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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邸是州長的官方宅邸

州長是州務委員會(由民選的州行政長官組成)十名憲法指定的成員之一[64],負責主持州務委員會會議。[65]該機關的憲法職責極少,其最重要的職責源自法規,包括批准州長對州財產的收購和處置。[66]根據憲法,州長負責保管北卡羅來納州印璽。[58]憲法授權州長在發生危及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緊急事件時,允許州或地方政府不經全民公決舉債。[58]

憲法規定州長必須居住在州政府所在地。[67]自1891年以來,位於羅里的行政官邸一直是北卡羅來納州州長及其家人的官邸。[68]州長及其直系親屬(在行政長官任期內被稱為「第一家庭」)是該州的象徵性領導人。作為州的禮儀元首,州長經常代表州出席官方活動並履行正式職能,例如會見重要人物和主持剪彩儀式。[69]

能力、免職和繼承

若州長不在北卡羅來納州,或因身體或精神原因喪失行為能力,副州長將擔任「代理州長」。[70][b]若州長去世、辭職或被免職,副州長或下一順位的繼任者將接任州長並完成原任州長的任期。[72]根據憲法,州長是否喪失行為能力只能由其本人決定。州長可以致函北卡羅來納州總檢察長,說明其身體狀況無法履行職責。在告知總檢察長其身體狀況正常後,他們可以恢復職務。[73]州務委員會有權召集州議會召開特別會議,審議州長的精神狀況[64]。大會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聯合決議,宣布州長精神上喪失行為能力。[73]議會必須將此通知州長,並允許其在投票前就自己的能力表達意見。[70]

除了因精神或身體喪失能力外,憲法規定罷免州長的唯一理由是其犯下可彈劾罪行。[43]州眾議會對州長提出彈劾,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將主持由州參議會組成的彈劾法庭,半數以上參議員出席即構成法定人數。[74]在審理期間,被彈劾的州長將暫停職務。[22]如出席參議員中有三分之二投票贊成即構成定罪,州長將被免職並取消其未來任職資格。[74]

北卡羅來納州州長繼任順序載於《北卡羅來納州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North Carolina》第三條第三款[58]和《一般法規》第147.11.1款。繼任順序首先是副州長英語Lieutenant Governor of North Carolina,然後是參議院臨時議長英語President pro tempore of the North Carolina Senate眾議院議長英語North Carolina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州務卿審計員司庫英語North Carolina State Treasurer公共教育總監英語North Carolina Superintendent of Public Instruction總檢察長農業專員勞工專員,最後是保險專員[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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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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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長辦公室位於北卡羅來納州議會大廈

州長辦公室位於州議會大廈[75],行政大樓內設有另外的辦公空間。[76]行政大樓內的辦公室計劃暫時遷至阿爾比馬爾大廈,之後在州長官邸附近建造新的辦公設施。[77]地區辦事處位於新伯爾尼阿什維爾,分別負責聯繫該州東部和西部的地方政府和居民。阿什維爾辦事處還負責管理州長位於西部的官邸。華盛頓特區還設有另一個辦事處,作為北卡羅來納州政府與該州國會代表團和聯邦政府之間的聯絡人。[78]北卡羅來納州公路巡邏隊為州長提供安保服務。[79][80]與所有州務委員會官員一樣,州長的薪水由州議會確定,任期內不得削減。[64]截至2025年,州長的年薪為203,073美元。[81]

領導州長管轄範圍內行政部門的部長們共同組成州內閣。[82]州內閣級部門有11個,分別是行政、成人矯正、商務、環境質量、衛生與公眾服務、信息技術、軍事和退伍軍人事務、自然和文化資源、公共安全、稅收和交通運輸部。[83]州長辦公室雇用高級職員,協助州長管理內閣並就立法事務提供建議。[84]截至2025年1月,根據《州人力資源法》,州長辦公室保留了85名員工。[85]州長還任命了一名法律顧問,為州長、內閣和州議會提供建議。法律顧問還就法律政策事宜提供建議,並調查赦免和減刑的是非曲直。[84]赦免和減刑請求則由赦免辦公室審查。[86]

州預算和管理辦公室負責編制州預算,並就預算事務向州長提供建議。委員會辦公室就州長的任命向州長提供建議。通訊辦公室為州長聘請發言人,並為其準備新聞稿、演講稿和公共活動資料。[84]政策辦公室負責制定和審議州長的主要行政和立法政策目標。教育政策辦公室負責為州長提供教育事務方面的政策建議,並制定州長從K-12基礎教育到高等教育階段的核心政策倡議。選民服務辦公室負責處理公民的問詢和信件。公民和信仰外聯辦公室負責處理與少數群體和宗教相關的事務。立法事務辦公室是州長和州議會之間的聯絡者,並報告立法的進展情況。政府關係辦公室是州政府、地方政府和聯邦政府之間的聯絡者。[87]

政治動態

政治角色

州長通常在所屬政黨中名義上擔任州級領導人。他們常具有影響黨內其他領導人選拔、為候選人背書及擔任黨派代言人的能力。[88]作為知名民選官員,州長享有媒體關注和較高公眾認知度[89],具備議題設定權力,並能影響公眾輿論。[90][91][54]

執政者演變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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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姆·亨特是該州任職時間最長的州長

1877年至1972年間,北卡羅來納州除1896年當選的共和黨人丹尼爾·L·拉塞爾外,州長均為民主黨人。[92]1836年至1944年,州長大致符合在州東部和西部地區之間輪流產生的規律[93],這是民主黨人內部採用的非正式約定[93][94],直至20世紀40年代黨內區域派系瓦解。[95]隨著1950年後共和黨勢力增長,州長選舉更具競爭性。詹姆士·霍爾斯於1972年豪澤成為20世紀首位共和黨州長[96],但民主黨仍能夠在多數選舉中取勝。[96][97][98]自1901年拉塞爾離職以來,已有23名民主黨人和3名共和黨人當選州長。[99]自20世紀下半葉開始,民主黨州長候選人的表現經常優於總統候選人。[100]共和黨州長候選人通常會主動與總統競選活動建立聯繫,而民主黨候選人則往往選擇與本黨總統候選人保持一定距離。[101]

絕大多數當選北卡羅來納州州長者為男性,出生並成長於該州農村,年齡約在50歲左右,具備政治經驗,通常為受過大學教育的律師[102],且多為白人基督徒。[91]2008年當選的貝弗利·珀杜是該州首位女性州長[103],斯坦則是首位猶太裔州長。[38]和其他州一樣的是,現任州長通常在連任選舉中占據優勢。[104][105]吉姆·亨特是該州任期最長的州長,分別於1977年至1985年以及1993年2001年任職四屆。[106]

權力的局限

與其他州相比,北卡羅來納州州長的制度性權力相對較弱[107][108][89],其否決權也不如大多數州長強大,只需立法機關三分之五多數即可推翻,而大多數州通常需三分之二。[28]州長不具備逐項否決權[109],且不得否決地方法案、州憲法或聯邦憲法修正案以及其他幾類立法。[11]州務委員會成員由單獨選舉產生並獨立管理各自事務,加上議會擁有部分任命權,這些都削弱了州長的權力。[110][109][111]根據法律規定,州長需要委員會批准某些州財產的收購和處置。[64]此外兩黨競爭加劇及「分權政府」的出現也進一步限制了州長的政治影響力。[112]

注釋

參考文獻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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