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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BDS法
控訴以色列政府侵犯巴勒斯坦人人權而發起的民間抵制運動,遭到歐美政府順應以色列的遊說而立法打擊或譴責。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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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BDS法(英語:anti-BDS laws)是對任何壓抑「抵制、撤資、制裁」(BDS)運動的法例或議會決議的統稱,不論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BDS運動的宗旨是透過和平理性的經濟手段控訴以色列政府侵犯巴勒斯坦人和其他阿拉伯人的人權、土地和性命,而反BDS法則以保護以色列人及猶太人免受歧視的名義推行,反BDS法的支持者正是以BDS運動是反猶太主義及支持仇恨言論作為立法理據,儘管這是BDS運動響應者所否認的。反BDS法的批評者認為這是以色列及其支持者濫用法律程序侵犯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製造寒蟬效應以打壓理性批評以色列的聲音。
雖然以色列的官員宣稱反BDS法是刑法,歐美國家的實際立法上並未有將抵制以色列視為犯罪活動,唯一一宗就BDS運動作出的刑事檢控是發生在法國並且是基於現有的反歧視法例,但有罪判決最後被歐洲人權法院推翻。在美國至少有35個州已經通過了的反BDS法,一般要求個人或團體宣誓從來沒有或於合約有效期間不會參與抵制以色列運動,否則就要面臨被政府機構抵制的後果,例如被拒絕資助、被拒絕僱用或續約等。至於歐美立法議會通過的無約束力決議,一般都是基於BDS運動即是反猶太主義的觀點。
本文中「支持者」指站在以色列政府、支持立法的一方;「批評者」指以捍衛言論自由為依據、反對立法的一方。批評者當中不一定是響應抵制運動,亦存在批評該法案的以色列人和猶太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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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以色列自1948年立國以來,其人權狀況和在周邊地區的衝突問題上都受到國際社會批評,特別是建設猶太殖民區、對巴勒斯坦人和阿拉伯人實行種族隔離及對加薩走廊實施經濟封鎖等爭議,並導致了持續不休的以巴流血衝突和恐怖襲擊。為了促進以巴和平的1993年奧斯陸協議因為各種原因失敗後,大部份歐美領導人都對以色列政府採取放任默許態度,國際的民間團體出現了以經濟手段對以色列政府進行和平抗爭的構思,例如罷買以色列、特別是在猶太殖民區生產或加工的商品、或停止與以色列企業發展商業合作。
為了更有系統地呼籲各國人民響應,2005年7月9日巴勒斯坦民運人士宣布了「抵制、撤資、制裁」(BDS)運動,要求國際社會停止支持以色列政府剝奪巴勒斯坦人人權及要求以色列政府遵守國際法。
以色列政府及其支持者都直接將BDS運動定性為反猶太主義、散播種族仇恨及否定猶太人立國的民族自決權,並向歐美政府官員和政客大力遊說立法打擊。他們指責BDS運動響應者對以色列政府的指控是偽善和秉持雙重標準,BDS運動響應者則反駁按以色列政府的標準,任何針對特定團體的理性批評都會被標籤為反某某主義和雙重標準,並忽略了其他針對特定國家的撤資制裁,如控訴南非種族隔離的撤資運動與美國對伊朗的制裁[1],又舉例BDS運動獲得一些納粹大屠殺猶太人生還者的響應以說明運動並非宣揚種族歧視[2]。另一方面就算是反對擴建約旦河西岸殖民區、中立或甚至是左傾的猶太復國主義者都批評BDS運動要求讓巴勒斯坦人和阿拉伯人重返原居地只會危害以色列的穩定,導致最有希望促成以巴和解的兩國方案變得不可行。
美國的反BDS法

美國直至2024年一月為止有37個州通過了反BDS法以壓抑抵制以色列運動[3],各州所通過的反BDS法可以分為兩類:政府職位的應徵者或業務承包商為了獲得合約而須表態保證不會參與抵制以色列;公共基金不得撥給參與抵制以色列的團體[4]。批評者質疑反BDS法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和關注穆斯林權益的美國以色列關係評議會等民間團體都針對反BDS法提出過法律訴訟[5]。
根據馬里蘭大學學院市分校2019年10月的重大民生事務民調,有72%的受訪者反對任何懲罰抵制以色列行動的法案,支持者佔22%。這個民調也反映了美國兩大政黨支持者對BDS運動觀點上的落差,在至少是聽聞過抵制以色列運動的受訪者中,76%的共和黨支持者反對該運動,另外有48%的民主黨支持者支持BDS運動[6]。一個名為進步數據(DFP)的2019年調查中有35%至27%的受訪者反對反BDS法,同樣地,反對的民主黨人佔了48%而支持的佔了15%;反對的共和黨人佔27%而支持的佔44%。有70%至80%的受訪者相信抵制運動是合理的抗議手段[7]。

反BDS法在美國各州迅速獲通過被指是受到以色列同盟基金會(IAF)大力遊說各州立法者或州長的成果,IAF是一個受到以色列政府注資、總部設在耶路撒冷、為了統籌在國際社會進行以色列/猶太人權益遊說的聯盟組織[8]。自2015年南卡羅萊納州通過反BDS法後,IAF起草了整合南卡羅來納州和伊利諾州的反BDS法的模範法案,供其他州作為立法提案的藍本,讓法案在獲得較少的修正下獲得通過[9]。由於這種「複製、粘貼、立法」的方式讓反BDS法迅速在美國各州蔓延開去,引起了其他團體對其背後推手的調查。結果發現除了IAF外還有美國以色列公共事務委員會(AIPAC)、以色列行動網絡和北美洲各地的猶太人聯邦團體直接參與到遊說集團中[10]。其中推動阿肯色州立法打擊BDS運動的州參議員在媒體訪問中承認,他的立法動機是受到自身的福音信仰感化及猶太人與基督教徒的宗教淵源影響[11]。
以色列政府高官曾公開祝賀一些州通過反BDS法,例如2016年,以色列戰略事務局局長吉拉德·艾丹於俄亥俄州州長約翰·凱西克簽署通過該州的反BDS法後,發電郵感謝他的貢獻[10]。同年以色列駐聯合國大使丹尼·達農稱以色列政府正推動各國立法,讓抵制以色列的行為成為違法活動[12]。2020年2月,以色列總理班傑明·納坦雅胡發推文宣揚其政府在遊說推廣反BDS法的成功[13]。
任何人如果要抵制我們的話他們自身就會遭到抵制。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本身就是一個毫無影響力的偏見部門,正因如此我會下令切斷與這個理事會的瓜葛。美國的管治者與我們攜手努力並不是沒有成果的,近年來我們在美國各州促進立法,以展示我們會以強硬手段對抗抵制以色列人士的決心。 [原文 1]
——班傑明·納坦雅胡,以色列總理推特帳號
反BDS法的支持者認為抵制以色列運動屬於歧視的一種形式,因為BDS運動針對特定族群(以色列人)以損害目標的經濟為目的[14]。由於不存在消費者抵制行為作為執法衡量基準,因此歧視的論點是基於現存針對其他範疇的歧視法律,例如僱傭、殘疾和住屋等。其中美國勞工法的兩條法律原則被引用,分別是差別待遇(或意圖)及差別影響,這些法例的立法原意並非旨在管制政治上的抵制行為,因此限制了在BDS運動上的適用性,但有法律專家依然以其研究抵制以色列運動是否屬於歧視[15]。
批評者稱反BDS法是違憲的因為「政治抵制」是受到言論自由保護的,而政府機構不能要求個體放棄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權利以換取政府的合約。他們引用了一宗1982年的案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訴克萊伯恩硬體公司》,該案中原告人發起了一個抵制一眾被指涉及種族歧視的密西西比州白人的店鋪的運動,原本於1980年白人商人一方在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得直獲判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的抵制運動不合法,但1982年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判中大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推翻了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裁定「以抵制和相關運動期望改革政治、社會和經濟的訴求是屬於政治言論,這是第一修正案推崇的價值的最高階體現[原文 2][16]。」
支持者則認為抵制運動不符合憲法對「發表言論」(expressive conduct)的定義,因此儘管「宣揚/呼籲」抵制運動可以受到憲法保護,但「參與」抵制運動本身則不受保護並且是反BDS法所針對的,而單純「宣揚/呼籲」抵制運動而沒有親身抵制的人也不會受到反BDS法影響[17]。他們亦稱《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訴克萊伯恩硬體公司》的裁判針對的也是「宣揚/呼籲」而非「參與」,因此沒有抵觸反BDS法[18],這個觀點被採納於2018年《阿肯色時報訴馬克·沃爾德里普》一案中,阿肯色州地區法院的裁判中引用了2006年的《拉姆斯菲爾德訴學術及學院權益論壇公司》作為先例,當時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學院拒絕軍方招聘員獲得學院資源(阻止被指奉行歧視LGBT政策的軍方進入校園招聘),聯邦政府有權扣起其資助撥款。支持者指聯邦法院的裁判理據是「『謝絕軍方招聘員』不等於『言論』」,因此相同邏輯可以套用於「抵制以色列」[19]。批評者則反駁指學院的行為不屬於「抵制軍方」因此不能與「抵制以色列」相提並論[20][21]。
支持者又將反BDS法比喻成反歧視法,後者禁止涉及類似性別歧視的個體受聘於政府機構,批評者則舉例指一名雇主拒絕僱用同性戀者並不能被定義為政治訴求或發表言論。就算抵制運動本身含有歧視成份,依照1982年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案例抵制運動依然是受保護言論[22][23]。
支持者另一個反對引用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案例的理據是,該案針對的是抵制運動的合法性,而反BDS法只是剝削抵制者其中一項權益,即獲得政府機構的合約。批評者引用美國的法律原則——「違憲條件」禁止政府「以侵犯憲法賦予的權利為基礎排斥特定個體,特別是在言論自由的權利上。」這條原則於《皮克林訴教育委員會》和《埃爾羅德訴伯恩斯》兩宗成為指示案例的最高法院訴訟中得以實踐,但兩宗訴訟都是在控辯雙方已經建立了商業合作關係的前提下發生的,因此無法得知最高法院對於控辯雙方都還未進入合作關係的訴訟中會如何判決[24]。批評者又引用2013年《美國國際開發署訴開放社會國際同盟》的最高法院判決指,政府不能要求團體就特定觀點表態作為獲得資助撥款的條件[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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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者指反BDS法對其針對的行為缺乏清晰定義,其中亞利桑那州議會於2016年修訂杜絕牽涉抵制以色列的承包商的條款對「抵制」的定義為:「針對在以色列或其控制的地域經商的個體,拒絕與之交易、終止與之的商業活動或進行其他蓄意限制與之的商業關係的行為[26]。」批評者認為這條條款涵蓋範圍過大並遠超英文字典對「boycott」的定義[27],並且BDS運動中包含的「撤資」(divestment)和「制裁」(sanction)並未在任何美國法律中被視為受禁止的抵制行為[28]。
支持者引用《稅務改革案1976》和《出口管理案1979》作為先例,兩項法案都包含了禁止個體參與「國際抵制運動」的條文,批評者的回應是,《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訴克萊伯恩硬體公司》的最終裁判是1982年,所以當以上兩項法案立法時都尚未清楚法院會如何判決政治抵制是否受言論自由保護[29]。而且兩項法案針對的是外國發起的抵制運動(因此按照2020年《美國國際開發署訴開放社會國際同盟》的判決就不受美國憲法保護),但BDS運動是由美國民間團體自發進行,因此理應受到美國憲法保護[30][31]。
另一個觀點是基於1982年的《國際碼頭及倉儲工會訴同盟國際公司》中,法庭裁定碼頭裝卸工工會基於蘇聯侵攻阿富汗而拒絕其工人會員為來自蘇聯的貨物裝卸是屬於違法的二級抵制行為,反BDS法支持者認為這項訴訟中碼頭工會的抵制行動是針對一個特定國家卻損害了沒有直接關係的第三方團體的利益,因此能夠作為反BDS法的先例[32]。批評者認為這項訴訟的結果與反BDS法無關,因為該訴訟是關於碼頭工人的抵制行動違反了勞工法[33]。
在第113屆美國國會中於2014年2月6日,共和黨眾議員彼得·羅斯卡姆獲得保守派民主黨眾議員丹·李賓斯基支持提出《保護學術自由法》(H.R. 1409)以修正《高等教育法1965》,該修正案限制抵制以色列學院或學者的高等學院獲得聯邦資助,法案在轉介至教育與勞工委員會後未獲得提呈辯論與投票[34]。2015年2月羅斯卡姆與另一名民主黨眾議員胡安·瓦爾加斯提出《美國以色列貿易促進法》(H.R. 825),其目的是透過觀察牽涉BDS運動的海外企業,「在貿易協商上,勸諭其不要以經濟手段排斥以色列[35]。」法案本身並沒有註明要對參與BDS運動者提出任何懲罰,但羅斯卡姆堅持該法案能在跨大西洋自由貿易區的協議上發揮正面影響,因為自貿區內有不少國家都存在著積極的BDS運動[36][37]。
在第114屆美國國會中於2015年3月,共和黨眾議員道格·蘭博恩獲得另外13名眾議員支持提出了《抵制我們的敵人,而非以色列法》(H.R. 1572)[38][39],法案要求現在和將來的政府承包商須保證沒有參與過抵制以色列運動,否則就要面臨懲罰,法案轉介至外交委員會後未獲得提呈辯論與投票[39][40]。
2017年3月,《以色列反抵製法》(H.R. 1697、S. 720)由民主黨參議員班·卡定與羅斯卡姆分別在參眾兩院同時提出,在關於侵犯言論自由進行了激烈辯論後法案胎死腹中。
在第116屆美國國會中於2019年1月,曾支持《以色列反抵製法》的共和黨眾議員馬可·魯比奧連同另外3項關於中東事務的法案與《打擊BDS法》(S. 1)打包提出。其中猶太裔參議員伯尼·桑德斯指自己並不支持BDS運動,但強烈批評兩黨皆有議員支持侵犯第一修正案的法案[41]。法案於2020年2月5日在參議院以77對23票獲得通過,但在眾議院一方則懸而未決。
直至2020年,美國有數宗以反BDS法違反第一修正案而控告州政府的訴訟,在這些所有訴訟中法庭都宣判原告人得直。
2017年經營法律事務所的米克爾·約達爾(Mikkel Jordahl)當獲得亞利桑那州政府的合約後,因為拒絕宣告自己沒有參與抵制以色列運動,州政府因而拒絕付款。約達爾控告州政府侵犯了他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權利[42]。2018年9月27日,亞利桑那州區域法院判約達爾勝訴,賦予他初步禁制令以停止州政府執行反BDS法的宣誓要求,法院判斷亞利桑那州的反BDS法被用於禁制帶有政治意圖的活動,因此不單單是管制了商業言論[43]。州政府雖然提出上訴,但在上訴還在排期等待審理的同時,州政府以《議案1167》修訂了反BDS法的宣誓要求,令約達爾的法律事務所成為豁免對象,亦因此上訴法院認為後續的訴訟是多餘的[42]。
2017年5月,公立學校教師埃絲特·孔茨(Esther Koontz)展開了個人針對以色列商業活動的抵制運動,於2017年7月10日起,孔茨以師範職員受僱於堪薩斯州教育局,師範計劃的理事要求孔茨簽署宣誓書證明自己沒有牽涉入抵制以色列運動,孔茨拒絕配合,教育局因此不支付她薪酬或簽約。孔茨入稟控告州政府,州政府一方由教育專員蘭德爾·沃森(Randall Watson)代表並申請禁制令[44]。
法院為孔茨頒布禁制令,認為堪薩斯州的反BDS法是違憲因此州政府不得執行該法[44]。法院又裁定孔茨的抵制行為是「本質上的言論行為」[原文 3],因為它可以簡單地解讀為「抵制者相信抵制行動能向以色列發出改善巴勒斯坦人待遇的信息」。法院並總結強迫孔茨「否認自己的抵制活動類似於強迫原告人接納堪薩斯州支持以色列的信息」[45]。
新聞周刊阿肯色時報與阿肯色大學普瓦斯基技術學院訂立了合約並在過去兩年間刊登了83副廣告,但於2018年10月,在更新廣告合約前大學方要求書面證明時報過去沒有和將來不會參與抵制以色列運動。 儘管時報以前一向都有提供這類書面證明,但這一次時報的行政總裁艾倫·萊維特(Alan Leveritt)拒絕了這個要求,並入稟挑戰《法案710》的憲法效力,指該法案侵犯了時報的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賦予的權利而申請法庭禁制令[47][11]。
2019年1月23日,法院否決頒布禁制令[48],指《法案710》只「在乎承包商採購上尊重以色列」因此不影響時報批評以色列和支持抵制以色列的立場,法院重申採購活動「不屬於言論」[原文 4]的範疇,因此總結了時報拒絕不抵制以色列的決定不受第一修正案保障[47]。
2019年2月,時報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代表上訴至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2019年4月,言論自由學院及個人教育權利基金會以法院之友入稟挑戰《法案710》的合憲性[48],新聞自由記者委員會和其他15個傳媒組織為了支持阿肯色時報又入稟控訴州政府[49],另一方面有以色列背景的與我們站在同一陣線、美國阿古達特以色列及美國猶太教正統派會眾聯盟等組織以支持州政府入稟了另一宗訴訟[50]。
2021年2月,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的判決並裁定阿肯色州的法律違反了第一修正案[51]。
紀錄片製作人艾比·馬丁原本預定應邀前往喬治亞南方大學於2020年2月28日舉辦的活動上發表演講[52],她原本理應獲得1千美元的報酬,但當她拒絕應校方要求簽署宣誓書以同意不會抵制以色列後,校方取消了她的演講安排。2020年1月10日她宣布入稟控告大學行使的反BDS法違反言論自由,並由美國以色列關係評議會和公民正義基金夥伴代表她上庭[53][54]。2021年5月24日,喬治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宣判原告人得直,裁定喬治亞南方大學侵犯了她的第一修正案權利[55]。
這是一宗包含了5名原告的集體訴訟,5人皆因在德克薩斯州不宣誓反對抵制以色列而失去了工作機會[56][57]。
- 巴伊亞·阿瑪維(Bahia Amawi):巴勒斯坦裔矯正語言障礙師並主動抵制以色列商品,她已經受僱於普夫盧格維爾獨立學區超過9年,但因為拒絕宣誓而不獲續約。校方原本告訴阿瑪維可以在合約中將「不抵制以色列」一欄劃掉,但校方後來改口指宣誓是強制的續約條件。
- 約翰·普魯克(John Pluecker):自由作家、藝術家、傳譯員和翻譯員並積極參與BDS運動,曾多年受僱於休士頓大學,同樣地因為拒絕宣誓不抵制以色列而不獲大學續約。
- 扎卡里·阿卜杜勒哈迪(Zachary Abdelhadi):巴勒斯坦裔德克薩斯州立大學的學生,本來獲邀擔任劉易斯維爾獨立學區的辯論大賽裁判,但因為拒絕宣誓而喪失了這個機會。
- 奧賓娜·丹納(Obinna Dennar):另一名學生被邀請擔任克萊恩高校的辯論大賽裁判,同樣因為拒絕宣誓而喪失了這個機會。
- 喬治·黑爾(George Hale):電台記者,稱被公司KETR強迫接受合約中不抵制以色列的條款。
德克薩斯地區法院考慮德州是否允許以拒絕不抵制以色列作為拒絕僱用的條件,在其2019年4月25日的判決中否決了辯方引用的3宗案例——《拉姆斯菲爾德訴學術及學院權益論壇公司》、《國際碼頭及倉儲工會訴同盟國際公司》和《Briggs & Stratton Corp.訴Baldridge》,並以《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訴克萊伯恩硬體公司》作為參考案例,法院指出「任何針對特定內容的法例(content based laws)都是可以被推斷為違憲的」、「任何針對特定意見的法例(viewpoint-based regulations)斷然地讓一方在辯論中獲得特權」,「並給政府製造了限制表達特定主見的可能性」,因此裁定德州的《眾議院議案89》是違反了第一修正案[56]。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德州的首席理事對裁決回應指:「不論冠以什麼名義,這就是言論自由,而言論自由是我們的民主的北極星,這是基本權益。這次裁決亦表明了如果言論自由受到阻擾,甚至是更糟糕的遭到滅聲,我們就無法指正出更重大的問題[58]。」
2019年1月,美國以色列關係評議會代表前馬里蘭州議員兼軟體工程師薩齊卜·阿里入稟控告州長拉里·霍甘和總檢察長布萊恩·福洛許,控訴州長禁止任何參與過抵制以色列運動的人士獲得州合約,而原告人因此不能參與政府的軟體開發競標,因為他曾支持抵制「為壓迫巴勒斯坦人作出過貢獻」的團體[59]。
其他已經、曾經或嘗試通過反BDS法的國家
無約束力譴責BDS動議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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