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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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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委員會(又稱「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簡稱「國家人防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中國人民防空議事協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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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48年8月9日,針對部分城市相繼解放,國民黨空軍的空襲增多的形勢,中央軍委提出城市要地實行「積極防空」的方針,規定:「解放區各大城市及各軍區司令部駐地,均應設防空司令部,負責組織和督促進行各種有關防空工作。」1949年4月,為保衛北平華北軍區成立平津衛戍區防空司令部,聶榮臻任司令員。1949年4月23日南京解放,隨即組建南京防空司令部。1949年7月初,在上海淞滬警備司令部成立了上海防空處。此後,在陸續解放的沿海部分主要城市成立了防空指揮部,並增強北京、上海、武漢廣州等大城市和主要工業區的防空力量[1]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開展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人民防空組織。 1951年5月,在瀋陽大連等36個內地及沿海大、中城市開展人民防空工作,成立人民防空領導機構,興建人民防空工事,建立防空襲警報設施[1]

1950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發出通知,成立中央人民防空委員會籌委會。1954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成立中央人民防空委員會。1958年6月9日,國務院秘書廳發出通知,根據1957年11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已經撤銷中央人民防空委員會,原中央人民防空委員會的工作由公安部負責。1965年4月12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報告》,同意恢復中央人民防空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公安部[2]

1969年8月27日,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批轉軍委辦事組《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報告》,同意成立全國人民防空領導小組。全國人民防空領導小組的工作機構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作戰部。全國人民防空領導小組成立後,經歷過三次大的人員調整,分別是在1972年4月2日、1975年5月、1977年4月28日。1978年1月至1980年10月,根據成員單位人事變動,全國人民防空領導小組成員個別調整[2]

1981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調整全國人民防空領導體制,將全國人民防空領導小組改成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受國務院、中央軍委雙重領導。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作戰部。國務院副總理萬里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楊勇負責領導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的工作。1982年1月,正式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委員會」印鑑。1983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出通知,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已經組成。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成立後,成員變化較大[2]

1994年11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成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通知》(國發〔1994〕63號)發出,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成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是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主管全國國防動員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成立後,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交通戰備領導小組,中央軍委人民武裝委員會即自行撤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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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人員

中央人民防空委員會籌委會

1950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發出成立通知時確定的組成人員是:

主任
委員(5人)
  • 彭真(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組長、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
  • 薄一波(中央財經委員會副主任)
  • 聶榮臻(代總參謀長)
  • 羅瑞卿(公安部部長)
  • 李立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院委員)
秘書長
  • 李立三(兼任)[2]

中央人民防空委員會

全國人民防空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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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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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機構

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作戰部。1994年11月,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成立,原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辦公室改為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人民防空辦公室(簡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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