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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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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所規定的罪名。該罪名是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現行法律條文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

歷史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確立源於1957年12月23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條例》。該條例第7條規定[1]

如果因違反本條例和本條例實施規則而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1979年公布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引用了《國境衛生檢疫條例》的規定,列為該法第178條法律。同時將最高可判刑期由2年提升至3年,並將所處罰金的規定改為「可以並處或單處罰金」[1]

1997年公布之《刑法》關於該罪的法律改為第332條,在保留1979年《刑法》第178條的基礎上,增加了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1]

應用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僅適用於《國境衛生檢疫法》所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現行版本中規定的檢疫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1][2]

2020年前,適用此罪名定案的案例極少[1]。同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對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適用做了進一步的明確[1][3]。《意見》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且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4]

  1.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2.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5. 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6. 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區別

儘管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有相似之處,均為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犯罪,均屬於法定犯、實害犯、危險犯和過失犯,但兩罪也有明顯區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主體需實施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四種法定行為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傳播嚴重危險;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主體需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在行為主體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行為主體是一切單位和個人;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行為主體則是出入境的旅客、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員工、負責人,國境口岸的有關單位或者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國境口岸交通工具的負責人等出入國境的自然人或單位。在兩罪規制的傳染病範圍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規制的傳染病範圍是甲類傳染病以及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規制的傳染病範圍是檢疫傳染病[2]。在司法實踐中,實務機關將結合嫌疑人的犯罪情節,對法條競合的犯罪行為擇一重罪從重處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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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

2020年1月,隨著2019冠狀病毒病[註 1]在中國大陸開始暴發,1月20日國家衛健委將該疾病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5]。同年3月13日,隨著《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出台,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1]。此時2019冠狀病毒病開始在全球範圍暴發,中國大陸境內疫情趨於向好。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目的是防止疫情境外輸入,以此更好實施「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防控策略[6]

2022年12月26日深夜,國家衛健委宣布,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再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7]。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出台《關於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自1月8日起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不再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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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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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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