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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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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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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稱《拿破崙法典》(法語:Code Napoléon),是法國民法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曾名為《拿破崙法典》[1][2][3],但1870年以後,一直稱之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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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的制定

該法典是根據法國政治家拿破崙的命令,由特龍謝法語François Denis Tronchet馬爾維爾法語Jacques de Maleville普雷阿默納波塔利斯法語Jean-Étienne-Marie Portalis四位法學家起草,拿破崙本人亦有親自參與討論和審議。於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後人又稱之為《拿破崙法典》。

法典的體系與原則

體系

法國民法典採用「查士丁尼法學階梯》」的結構體系,除序章外,有3編2,281條。三編的名稱分別為:

  1. 人法
  2. 財產及所有權的各種形態
  3. 所有權取得的各種方式

基本原則

  1. 一切事務依循法律;
  2. 民事主體平等;
  3.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4. 契約自由;
  5. 過失責任。

法典的特色

該法典基於個人主義和自由平等的思想,為近代民法典的典範。其核心為所有權之絕對性、契約自由過失責任三項原則。但隨著19世紀末到20世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該法典的原理也受判例和學說大幅修正,並予以部分改正及制定相應之特別法

影響

法國民法典與1896年頒布之《德國民法典》是歐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源流。對後世的《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的《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很多歐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立法影響鉅大。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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