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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1963年國際限核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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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英語:Partial Test Ban Treaty, PTBT),全稱《禁止在大氣層太空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是一個限制核武器試驗的國際條約。條約禁止除地下核試驗外的所有核武器試爆。

快速預覽 禁止在大氣層、太空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 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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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甘迺迪簽署條約

談判最初要求全面禁止核試驗,但由於圍繞地下核試驗探測的技術問題以及蘇聯對擬議核查方法的擔憂,談判被放棄。公眾對核試驗的規模,特別是對氫彈的試驗以及由此產生的核輻射的擔憂加劇,為禁止核試驗提供了動力。禁試也被視為減緩核擴散核軍備競賽的一種手段。雖然條約沒有阻止核擴散以及核軍備競賽,但條約使大氣中原子塵濃度大幅下降。

條約於1963年8月5日由蘇聯英國美國莫斯科簽署,隨後開放供其它國家簽署。條約於1963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已有126個國家成為條約的締約國,10個國家簽署但尚未批准條約。

條約促成了非地下核試驗的持續禁止。簽署國以色列南非可能在1979年的船帆座事件中違反了協議。非簽署國法國中國繼續進行大氣層試驗,分別於1974年和1980年停止大氣層核試驗。自1980年以來,所有宣布擁有核武器的國家都進行了地下試驗,沒有發現除地下核試驗以外的核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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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1]奧地利[2]測得的同期大氣中碳14濃度,分別代表南北半球的水準。1963年前,大氣層的核試驗導致北半球碳14濃度幾乎加倍[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簽署之後,碳14明顯下降。南半球數據變化落後是因為核試驗多在北半球進行,需要一定時間才能飄移到南半球大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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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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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彩城堡實驗放射性塵埃

制定條約的主要動機源於公眾對地上和水下核試驗造成的放射性塵埃的關注,特別是在核裝置的功率持續增加的情況下。人們普遍擔心此類測試會造成更廣泛的環境破壞。[1]1952年至1953年,美國和蘇聯都引爆了第一枚氫彈,其威力遠遠超過了自1945年三位一體 (核試驗)以來測試和部署的原子彈[2][3]1954年,美國在比吉尼環礁進行了喝彩城堡試驗,作為城堡行動的一部分,爆炸當量為1500萬噸TNT,是預期產量的兩倍多,造成了廣泛的放射性沉降,導致了嚴重的環境災難。喝彩城堡核試驗導致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放射性事件,放射性粒子擴散到11000多平方公里,影響了有人居住的地區(包括朗格拉普環礁烏蒂里克環礁),並使「第五福龍丸」號上的日本漁民患病,「死亡灰燼」如雨般落在他們身上。[4]同年,蘇聯的一次試驗向日本上空發射了放射性粒子。大約在同一時間,廣島原子彈爆炸的受害者前往美國接受治療,這引起了公眾的極大關注。[5]1961年,蘇聯測試了沙皇炸彈,爆炸當量為5000萬噸,是歷史上最強大的核爆炸,但由於使用了篡改,放射性塵埃相對有限。[6][7][8]1951年至1958年間,美國進行了166次大氣層試驗,蘇聯進行了82次,英國進行了21次;在此期間,僅進行了22次地下試驗(均由美國進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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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參與國家

已正式通過條約的有126個國家(或政府):阿富汗安地卡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孟加拉國白俄羅斯比利時貝南不丹玻利維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波札那巴西保加利亞緬甸加拿大維德角中非共和國查德智利中華民國哥倫比亞剛果民主共和國哥斯大黎加象牙海岸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赤道幾內亞斐濟芬蘭加彭甘比亞德國加納希臘瓜地馬拉幾內亞比索宏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義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肯亞韓國科威特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利比亞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威馬來西亞馬爾他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墨西哥蒙古幾內亞比索摩洛哥尼泊爾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尼日奈及利亞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布亞紐幾內亞秘魯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盧安達薩摩亞聖馬利諾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塞席爾獅子山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俄羅斯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蘇利南史瓦濟蘭瑞典瑞士敘利亞坦尚尼亞泰國多哥東加千里達及托巴哥突尼西亞土耳其烏干達烏克蘭英國美國烏拉圭越南共和國委內瑞拉葉門尚比亞

已簽署條約,但國內還未正式通過批准的有10個國家:阿爾及利亞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喀麥隆衣索比亞海地馬利巴拉圭葡萄牙索馬利亞

以下聯合國會員觀察員未加入本約: 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安哥拉亞塞拜然巴林巴貝多貝里斯汶萊柬埔寨中國葛摩剛果共和國古巴吉布地多明尼加厄利垂亞愛沙尼亞法國喬治亞格瑞那達圭亞那哈薩克吉里巴斯吉爾吉斯拉脫維亞賴索托列支敦斯登立陶宛馬爾地夫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爾多瓦摩納哥莫三比克納米比亞諾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馬其頓阿曼帛琉巴勒斯坦卡達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聖多美普林西比沙烏地阿拉伯索羅門群島南蘇丹塔吉克東帝汶土庫曼吐瓦魯阿聯烏茲別克萬那杜梵蒂岡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辛巴威

中華民國政府於1963年8月23日正式簽署《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翌(1964)年5月18日完成批准並交存聯合國秘書處。1979年1月1日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後,承諾繼續遵守本約規定,美國亦認同其依約接受要求的義務[10][11],但先後於1972、1976與1988年,多次被國際原子能總署美國發現違規取締而令停[12][13][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當時還未得到廣泛認可的國際地位,於1963年7月31日發表了《中國政府主張全面、徹底、乾淨、堅決地禁止和銷毀核武器、倡議召開世界各國政府首腦會議的聲明》,宣稱英美蘇的真正目的是達到核獨占。1964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第一顆原子彈試驗。

條約內容

條約宣布其「主要目標是在嚴格國際控制下儘快達成全面徹底的核裁軍協議」,並明確指出實現全面禁止核試驗的目標。該條約永久禁止條約締約國在大氣層、外太空或水下實施或鼓勵任何核爆炸,以及可能將核碎片送入另一國領土的「其它核爆炸」,並且禁止和平核爆炸,因為很難將和平核爆炸與軍用核爆炸區分。[15]

根據美國代表阿德里安·費雪和約翰·麥克諾頓在莫斯科達成的妥協,該條約第3條允許各國向英國、蘇聯或美國政府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這種安排有效地避免了條約似乎使缺乏普遍承認的政府合法化的問題。第4條體現了格羅米科和哈里曼在莫斯科就退出條約達成的妥協。正如赫魯雪夫所強調的那樣,它承認各國撤軍的主權權利,同時根據美國的要求,明確授予各方在「非常事件……危及其國家的最高利益」的情況下撤軍的權利。[15]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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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半球和北半球的炸彈脈衝大氣碳-14(14C)。大氣測試使北半球14C的濃度幾乎翻了一倍

PTBT的批准恰逢20世紀60年代初「炸彈激增」後大氣中放射性粒子水準大幅下降。然而,它並沒有有效地阻止核武器的擴散。《禁止核試驗條約》生效一年後,非簽署國中國進行了596工程,成為世界第五個核大國。自中國以來,已知或據信還有四個國家獲得了核武器。然而,PTBT被認為減緩了擴散,因為地下測試的費用更高。甘迺迪在1963年警告說,如果不禁止核試驗,到1970年可能有10個核武國家,到1975年可能有15到20個核武國家。[16][17][18]

批准PTBT後的十年(1963-1972),美國的核試驗比前十年(1953-1962)更多。在接下來的十年中,美國進行了385次核試驗和23次和平核爆炸(PNE),而在前十年中為268次試驗和3次PNE。相比之下,蘇聯的爆炸次數從前十年的218次下降到後十年的157次,因為蘇聯從未能夠跟上美國地下爆炸的步伐。中國和法國都不是簽署國,在1963年至1973年間進行了53次測試。在簽署PTBT至1973年7月1日期間,共進行了436次測試,而在1945年7月16日至簽署PTBT期間,進行了499次測試。在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中國進行了22次大氣層試驗,法國進行了50次。最後一次大氣層試驗是在1974年法國停止大氣層試驗後,中國於1980年進行的。條約頒布後,公眾對核試驗的反對仍在繼續。綠色和平組織成立於1971年,反對在阿拉斯加阿姆奇特卡島進行地下試驗的計劃。1982年,一艘綠色和平組織的船隻未經許可停靠在列寧格勒,要求蘇聯停止試驗。[19]

PTBT是20世紀下半葉一系列核軍備控制條約中的第一個。條約被視為1968年簽署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的重要基礎,該條約明確提到了條約取得的進展。除《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外,在條約通過之後的十年內,1967年的《外太空條約》和《特拉特洛科條約》、1971年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和1972年的《反彈道導彈條約》也相繼出台。1974年,《門檻禁試條約英語Threshold Test Ban Treaty》禁止產量超過15萬噸的地下試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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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太空核試驗。根據該條約,太空和高空的此類試驗完全停止

1977年10月,PTBT的原始各方在日內瓦重新討論了建立全面禁試令的問題。到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英國和蘇聯就禁止所有試驗、暫時禁止和平核爆炸(PNE)和建立包括現場檢查在內的核查制度的條款草案達成協議。然而,各方在核查過程的具體細節上仍然存在分歧,隨著吉米·卡特總統於1981年離任,談判最終停止。

米哈伊爾·戈巴契夫隆納·雷根總統使世界重新出現了全面禁止核試驗的勢頭,戈巴契夫於1985年開始暫停核試驗。1986年12月,美國表示支持全面禁止的「長期目標」,隨後美國和蘇聯於1987年11月開始進行試驗談判。1987年12月,美國和蘇聯同意了一項探測地下試驗的聯合實驗計劃。1988年8月,印度尼西亞、墨西哥、秘魯、斯里蘭卡、委內瑞拉和南斯拉夫請求將PTBT擴大到地下試驗,從而將其轉化為全面禁令。[21]

在20世紀90年代,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CTBT)的進展加快。在就這一主題舉行了一系列國際會議後,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50/64號決議,呼籲各國遵守《全面禁試條約》,並呼籲結束《全面禁核試條約》談判。1996年9月,《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簽署並取代了《禁核試條約》,但《禁核條約》對非《全面禁試條約》締約國仍然有效。《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尚未生效,因為包括美國和中國在內的8個國家尚未批准該條約。法國、俄羅斯和英國已批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自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以來,探測地下試驗的技術得到了顯著改善,監測器以高度的置信度探測到低至1千噸的試驗。[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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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

早期遵守PTBT被認為是良好的,但條約締約國曾多次意外向大氣中釋放核碎片。此外,美國和蘇聯地下試驗的「排放」也繼續向大氣中釋放放射性碎片。完全封閉的地下測試也不完全「乾淨」。地下測試降低了半衰期短的放射性核素(如碘-131)造成的風險,通常比其他形式的測試更安全。然而,地下測試也可能導致長壽命放射性核素,包括銫-135碘-129滲入地下。[23]

1965年1月15日蘇聯在今天的哈薩克進行查干核試驗後,放射性氣體在大氣中顯著釋放。14萬噸爆炸產生的放射性碎片中約有20%釋放到大氣中,日本上空也有一些放射性塵埃。美國向莫斯科投訴,但隨後沒有採取任何行動。1966年4月25日,內華達州的Pin Stripe地下試驗(Flintlock行動的一部分)發生了通風故障,並產生了朝向美國中西部的放射性羽流;AEC確定該測試不會威脅人類健康。[24]

另一次意外釋放發生在1970年12月18日內華達試驗場(埃默里行動的一部分)。10千噸的地下爆炸在地面上產生了裂縫,使放射性氣體逃逸到大氣中。裂縫釋放的放射性物質達到了3000米的高度,使86名工人暴露在輻射中,但沒有受到過度輻射。此後,該事件被描述為「世界上最嚴重的核災難之一」[25][26]

解密的美國文件表明,美國可能違反了1972年PTBT的大氣試驗禁令,在亨利·基辛格的指示下,監測和收集了法國在太平洋上空的大氣試驗數據,這可能相當於與法國計劃的合作。解密文件還表明,美國和英國在1964-1965年通過在澳洲斐濟模里西斯巴基斯坦南非建立一系列額外的控制站,繞過了規定的核查制度。

1979年南大西洋的船帆座事件可能是以色列和南非違反《禁止核試驗條約》進行的大氣層核試驗,這兩個國家都是條約的締約國。[27][28]

1988年1月8日,中華民國中科院核研所發生張憲義事件後,蔣經國總統突逝於13日,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丁大衛於1月20日面晤參謀總長郝柏村,提示美國偵察衛星的照相,指出於1986年發現在屏東九鵬基地有小型核子試爆[14],遂要求確實履行隆納·雷根和新任李登輝總統的終止核武研發協議,全面清點699根核燃料棒並運回美國,其間發生六次氫爆、一次大火,歷時三年方清運完成。[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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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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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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