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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1963年國際限核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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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英語:Partial Test Ban Treaty, PTBT),全稱《禁止在大氣層、太空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是一個限制核武器試驗的國際條約。條約禁止除地下核試驗外的所有核武器試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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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最初要求全面禁止核試驗,但由於圍繞地下核試驗探測的技術問題以及蘇聯對擬議核查方法的擔憂,談判被放棄。公眾對核試驗的規模,特別是對氫彈的試驗以及由此產生的核輻射的擔憂加劇,為禁止核試驗提供了動力。禁試也被視為減緩核擴散和核軍備競賽的一種手段。雖然條約沒有阻止核擴散以及核軍備競賽,但條約使大氣中原子塵濃度大幅下降。
條約於1963年8月5日由蘇聯、英國和美國在莫斯科簽署,隨後開放供其它國家簽署。條約於1963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已有126個國家成為條約的締約國,10個國家簽署但尚未批准條約。
條約促成了非地下核試驗的持續禁止。簽署國以色列和南非可能在1979年的船帆座事件中違反了協議。非簽署國法國和中國繼續進行大氣層試驗,分別於1974年和1980年停止大氣層核試驗。自1980年以來,所有宣布擁有核武器的國家都進行了地下試驗,沒有發現除地下核試驗以外的核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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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制定條約的主要動機源於公眾對地上和水下核試驗造成的放射性塵埃的關注,特別是在核裝置的功率持續增加的情況下。人們普遍擔心此類測試會造成更廣泛的環境破壞。[1]1952年至1953年,美國和蘇聯都引爆了第一枚氫彈,其威力遠遠超過了自1945年三位一體 (核試驗)以來測試和部署的原子彈。[2][3]1954年,美國在比吉尼環礁進行了喝彩城堡試驗,作為城堡行動的一部分,爆炸當量為1500萬噸TNT,是預期產量的兩倍多,造成了廣泛的放射性沉降,導致了嚴重的環境災難。喝彩城堡核試驗導致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放射性事件,放射性粒子擴散到11000多平方公里,影響了有人居住的地區(包括朗格拉普環礁和烏蒂里克環礁),並使「第五福龍丸」號上的日本漁民患病,「死亡灰燼」如雨般落在他們身上。[4]同年,蘇聯的一次試驗向日本上空發射了放射性粒子。大約在同一時間,廣島原子彈爆炸的受害者前往美國接受治療,這引起了公眾的極大關注。[5]1961年,蘇聯測試了沙皇炸彈,爆炸當量為5000萬噸,是歷史上最強大的核爆炸,但由於使用了鉛篡改,放射性塵埃相對有限。[6][7][8]1951年至1958年間,美國進行了166次大氣層試驗,蘇聯進行了82次,英國進行了21次;在此期間,僅進行了22次地下試驗(均由美國進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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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已正式通過條約的有126個國家(或政府):阿富汗、安地卡、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孟加拉國、白俄羅斯、比利時、貝南、不丹、玻利維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波札那、巴西、保加利亞、緬甸、加拿大、維德角、中非共和國、查德、智利、中華民國 、哥倫比亞、剛果民主共和國、哥斯大黎加、象牙海岸、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赤道幾內亞、斐濟、芬蘭、加彭、甘比亞、德國、加納、希臘、瓜地馬拉、幾內亞比索、宏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 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義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肯亞、韓國、科威特、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利比亞、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威、馬來西亞、馬爾他、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墨西哥、蒙古、幾內亞比索、摩洛哥、尼泊爾、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尼日、奈及利亞、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布亞紐幾內亞、秘魯、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盧安達、薩摩亞、聖馬利諾、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塞席爾、獅子山、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俄羅斯、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蘇利南、史瓦濟蘭、瑞典、瑞士、敘利亞、坦尚尼亞、泰國、多哥、東加、千里達及托巴哥、突尼西亞、土耳其、烏干達、烏克蘭、英國、美國、烏拉圭、越南共和國、委內瑞拉、葉門、尚比亞
已簽署條約,但國內還未正式通過批准的有10個國家:阿爾及利亞、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喀麥隆、衣索比亞、海地、馬利、巴拉圭、葡萄牙、索馬利亞。
以下聯合國會員或觀察員未加入本約: 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安哥拉、亞塞拜然、巴林、巴貝多、貝里斯、汶萊、柬埔寨、中國、葛摩、剛果共和國、古巴、吉布地、多明尼加、厄利垂亞、愛沙尼亞、法國、喬治亞、格瑞那達、圭亞那、哈薩克、吉里巴斯、吉爾吉斯、拉脫維亞、賴索托、列支敦斯登、立陶宛、馬爾地夫、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爾多瓦、摩納哥、莫三比克、納米比亞、諾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馬其頓、阿曼、帛琉、巴勒斯坦、卡達、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聖多美普林西比、沙烏地阿拉伯、索羅門群島、南蘇丹、塔吉克、東帝汶、土庫曼、吐瓦魯、阿聯、烏茲別克、萬那杜、梵蒂岡、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辛巴威
中華民國政府於1963年8月23日正式簽署《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翌(1964)年5月18日完成批准並交存聯合國秘書處。1979年1月1日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後,承諾繼續遵守本約規定,美國亦認同其依約接受要求的義務[10][11],但先後於1972、1976與1988年,多次被國際原子能總署與美國發現違規取締而令停。[12][13][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當時還未得到廣泛認可的國際地位,於1963年7月31日發表了《中國政府主張全面、徹底、乾淨、堅決地禁止和銷毀核武器、倡議召開世界各國政府首腦會議的聲明》,宣稱英美蘇的真正目的是達到核獨占。1964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第一顆原子彈試驗。
條約宣布其「主要目標是在嚴格國際控制下儘快達成全面徹底的核裁軍協議」,並明確指出實現全面禁止核試驗的目標。該條約永久禁止條約締約國在大氣層、外太空或水下實施或鼓勵任何核爆炸,以及可能將核碎片送入另一國領土的「其它核爆炸」,並且禁止和平核爆炸,因為很難將和平核爆炸與軍用核爆炸區分。[15]
根據美國代表阿德里安·費雪和約翰·麥克諾頓在莫斯科達成的妥協,該條約第3條允許各國向英國、蘇聯或美國政府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這種安排有效地避免了條約似乎使缺乏普遍承認的政府合法化的問題。第4條體現了格羅米科和哈里曼在莫斯科就退出條約達成的妥協。正如赫魯雪夫所強調的那樣,它承認各國撤軍的主權權利,同時根據美國的要求,明確授予各方在「非常事件……危及其國家的最高利益」的情況下撤軍的權利。[15]

PTBT的批准恰逢20世紀60年代初「炸彈激增」後大氣中放射性粒子水準大幅下降。然而,它並沒有有效地阻止核武器的擴散。《禁止核試驗條約》生效一年後,非簽署國中國進行了596工程,成為世界第五個核大國。自中國以來,已知或據信還有四個國家獲得了核武器。然而,PTBT被認為減緩了擴散,因為地下測試的費用更高。甘迺迪在1963年警告說,如果不禁止核試驗,到1970年可能有10個核武國家,到1975年可能有15到20個核武國家。[16][17][18]
批准PTBT後的十年(1963-1972),美國的核試驗比前十年(1953-1962)更多。在接下來的十年中,美國進行了385次核試驗和23次和平核爆炸(PNE),而在前十年中為268次試驗和3次PNE。相比之下,蘇聯的爆炸次數從前十年的218次下降到後十年的157次,因為蘇聯從未能夠跟上美國地下爆炸的步伐。中國和法國都不是簽署國,在1963年至1973年間進行了53次測試。在簽署PTBT至1973年7月1日期間,共進行了436次測試,而在1945年7月16日至簽署PTBT期間,進行了499次測試。在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中國進行了22次大氣層試驗,法國進行了50次。最後一次大氣層試驗是在1974年法國停止大氣層試驗後,中國於1980年進行的。條約頒布後,公眾對核試驗的反對仍在繼續。綠色和平組織成立於1971年,反對在阿拉斯加阿姆奇特卡島進行地下試驗的計劃。1982年,一艘綠色和平組織的船隻未經許可停靠在列寧格勒,要求蘇聯停止試驗。[19]
PTBT是20世紀下半葉一系列核軍備控制條約中的第一個。條約被視為1968年簽署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的重要基礎,該條約明確提到了條約取得的進展。除《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外,在條約通過之後的十年內,1967年的《外太空條約》和《特拉特洛科條約》、1971年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和1972年的《反彈道導彈條約》也相繼出台。1974年,《門檻禁試條約》禁止產量超過15萬噸的地下試驗。[20]

1977年10月,PTBT的原始各方在日內瓦重新討論了建立全面禁試令的問題。到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英國和蘇聯就禁止所有試驗、暫時禁止和平核爆炸(PNE)和建立包括現場檢查在內的核查制度的條款草案達成協議。然而,各方在核查過程的具體細節上仍然存在分歧,隨著吉米·卡特總統於1981年離任,談判最終停止。
米哈伊爾·戈巴契夫和隆納·雷根總統使世界重新出現了全面禁止核試驗的勢頭,戈巴契夫於1985年開始暫停核試驗。1986年12月,美國表示支持全面禁止的「長期目標」,隨後美國和蘇聯於1987年11月開始進行試驗談判。1987年12月,美國和蘇聯同意了一項探測地下試驗的聯合實驗計劃。1988年8月,印度尼西亞、墨西哥、秘魯、斯里蘭卡、委內瑞拉和南斯拉夫請求將PTBT擴大到地下試驗,從而將其轉化為全面禁令。[21]
在20世紀90年代,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CTBT)的進展加快。在就這一主題舉行了一系列國際會議後,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50/64號決議,呼籲各國遵守《全面禁試條約》,並呼籲結束《全面禁核試條約》談判。1996年9月,《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簽署並取代了《禁核試條約》,但《禁核條約》對非《全面禁試條約》締約國仍然有效。《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尚未生效,因為包括美國和中國在內的8個國家尚未批准該條約。法國、俄羅斯和英國已批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自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以來,探測地下試驗的技術得到了顯著改善,監測器以高度的置信度探測到低至1千噸的試驗。[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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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遵守PTBT被認為是良好的,但條約締約國曾多次意外向大氣中釋放核碎片。此外,美國和蘇聯地下試驗的「排放」也繼續向大氣中釋放放射性碎片。完全封閉的地下測試也不完全「乾淨」。地下測試降低了半衰期短的放射性核素(如碘-131)造成的風險,通常比其他形式的測試更安全。然而,地下測試也可能導致長壽命放射性核素,包括銫-135、碘-129和鈽滲入地下。[23]
1965年1月15日蘇聯在今天的哈薩克進行查干核試驗後,放射性氣體在大氣中顯著釋放。14萬噸爆炸產生的放射性碎片中約有20%釋放到大氣中,日本上空也有一些放射性塵埃。美國向莫斯科投訴,但隨後沒有採取任何行動。1966年4月25日,內華達州的Pin Stripe地下試驗(Flintlock行動的一部分)發生了通風故障,並產生了朝向美國中西部的放射性羽流;AEC確定該測試不會威脅人類健康。[24]
另一次意外釋放發生在1970年12月18日內華達試驗場(埃默里行動的一部分)。10千噸的地下爆炸在地面上產生了裂縫,使放射性氣體逃逸到大氣中。裂縫釋放的放射性物質達到了3000米的高度,使86名工人暴露在輻射中,但沒有受到過度輻射。此後,該事件被描述為「世界上最嚴重的核災難之一」[25][26]
解密的美國文件表明,美國可能違反了1972年PTBT的大氣試驗禁令,在亨利·基辛格的指示下,監測和收集了法國在太平洋上空的大氣試驗數據,這可能相當於與法國計劃的合作。解密文件還表明,美國和英國在1964-1965年通過在澳洲、斐濟、模里西斯、巴基斯坦和南非建立一系列額外的控制站,繞過了規定的核查制度。
1979年南大西洋的船帆座事件可能是以色列和南非違反《禁止核試驗條約》進行的大氣層核試驗,這兩個國家都是條約的締約國。[27][28]
1988年1月8日,中華民國中科院核研所發生張憲義事件後,蔣經國總統突逝於13日,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丁大衛於1月20日面晤參謀總長郝柏村,提示美國偵察衛星的照相,指出於1986年發現在屏東九鵬基地有小型核子試爆[14],遂要求確實履行隆納·雷根和新任李登輝總統的終止核武研發協議,全面清點699根核燃料棒並運回美國,其間發生六次氫爆、一次大火,歷時三年方清運完成。[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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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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