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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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係香港政治制度中唔少得嘅一環,居民選舉權同被選舉權、需進行選舉嘅公職都受《基本法》訂明。香港所有內部嘅選舉都係冇強制性,用唔記名方式進行,由冇政治性嘅獨立法定機構選舉管理委員會安排同監管、同埋政府嘅選舉事務處執行,確保選舉以公開、誠實、公平嘅原則進行。選舉管理委員會共有三個成員,而家個主席係彭鍵基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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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嘅選舉政治起源自殖民地時代,發展簡述如下:
- 1883年,殖民地政府成立潔淨局,管理公共衛生,除咗官守議員、委任議員,當時嗰個局重包括兩名由選舉產生嘅議員。
- 1981年,香港政府發表《地方行政白皮書》,推行地區選舉,並取消對選民資格嘅種種限制,凡年滿21歲、居港滿七年嘅香港居民都可以登記做選民。
- 港英政府首先響1982年設立香港區議會、並設置選舉,成立地方政制
- 1984年7月發表《代議政制綠皮書》諮詢代議政制發展方面嘅意見後,發表白皮書宣佈1985年立法局首次引進兩項間選:由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同區議員組成嘅「選舉團」,以及代表社會各個行業及組織嘅「功能組別」,分別選出12個議席
- 1989年市政局加入地區直選議席
- 1991年立法局第一次加入直選議席
1997年主權移交後嘅政治爭議,多數涉及《香港基本法》架構下香港民主發展嘅步伐。當中《基本法》第45條同第68條分別寫明,香港行政長官同香港立法會議席都要根據「實際情況同循序漸進嘅原則」以普選做目標;而隨住時間推移,香港社會要求實行立法會同埋行政長官普選嘅呼聲日漸高漲。呢篇文將集中介紹香港各項選舉同已經落實嘅制度,相關發展爭論請睇香港政治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