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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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簡稱:憲訴法[1]),舊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為中華民國之一部程序法[2],主要規範「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前開六類憲法訴訟之程序[2]。
Quick Facts 憲法訴訟法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別名 ...
憲法訴訟法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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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別名 | 憲訴法[1] |
施行日期 | 1958年7月21日 |
修正次數 | 2 |
最新修正 | 2019年1月4日 |
法規類別 | |
母法 |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類 | 司法 |
部 | 院本部 |
目 | 釋憲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憲法訴訟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相關資訊 | |
相關法規 | 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行政訴訟法、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已廢止) |
相關訴訟案 | 111年憲判字第1號、釋字第748號、釋字第734號、釋字第656號、釋字第644號、釋字第603號等 |
備註 | 上開所提之大法官解釋,非屬狹義之訴訟,唯於2022年1月4日後,將改以訴訟形式進行憲法審查,故亦列於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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